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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学习心得体会
律师法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
实习律师培训的学习心得体会.doc】
实习律师培训的学习心得体会
作者:
广东耕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周争锋深圳市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岗前教育培训班于8月21日—8月30日在深圳市
金盾剧院举办。
我是八百多名学员中的一员,故而有幸参加,收获也颇丰。
一位同样是实习
律师的网友让我写点我的学习心得和体会,好让其学习和参考一下,希望能对他有点帮助。
我就随手写了这点东西,对网友也算是有个交代,对自己也算是个提高的过程吧。
我的这点
学习心得和体会,大多是我在坐公交车时思考和构思的,今天来办公室后才把它整理出来,
不足或不到之处,望见谅。
下面我就几个我认为重要的几个问题谈谈我的看法;一有关“万金油”律师和专业律师的问题从第一天李会长讲课开始,就有好多律师讲我们律师应走专业化的道路,要一门精,不
要样样都懂,样样又都不行。
好多律师都好拿英美、香港来举例,证明律师专业化的重要性。
直到后来一位律师讲到台湾律师的情况时,说人家台湾的高雄平均每2个半律师就有一个所,
且大多律师都是“万金油”律师,专业化程度不高。
我就在想,为什么台湾会和英美,香港
不一样呢?
难道台湾的市场经济不发达吗?
显然不是。
那是什么呢?
突然我恍然大悟了,我明
白了,两者区别的最根本原因在于两者处在不同的法系,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英美法系和大
陆法系。
我们大家都知道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适用上要证明问题或者说论证某一观点时的
论证方法不同——前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后者者习惯用演绎形式。
归纳有时叫做归纳逻辑
是论证的前提支持结论但不确保结论的推理过程。
归纳是从个别性或特殊性知识的前提得出
一般性知识的结论的推理。
它是一种或然性的推理,即前提真结论未必真。
它是从一系列具体
事实概括为一般原理的推理方法。
透过大量的现象来抓本质,将一定的事实(现象、过程)
归入某个范畴,并找到支配的规律性。
大陆法系则是演绎法,特征是从一般到个别,也就是
从一般的原理为前提去论证个别事物,从而推导出一个新的结论。
这样的论证问题方法的差异表现在立法上就是——英美法系采用的是判例法,大陆法系
则是成文法。
判例法其基本原理是“遵循先例”,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
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如果再
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作出与过去的
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
法院的审级越高,其判例适用的范围就越广,所有法院必须考虑
本院以前的判例;上诉审法院一般也要受自己判例的约束,最高审级法院判例,对所有下级
法院都有约束力。
大陆法系则是规则明确、系统。
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概念体系、
制度体系,运用容易。
是指从一个大前提出发来得出一个结论。
一个大前提,一个小前提,
如果大前提包含了小前提,从而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
例如大前提,人都会死。
小前提,苏
格拉底是人。
结论,苏格拉底会死。
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由于长期的历史积累,各国的判例浩如烟海,使得这些判例法国
家的诉讼越来越职业化,对法律界人士的专业化要求程度也就更高。
律师要做的最重要的事
也是从卷帙浩瀚的判例汇编中搜觅出自认为最利于自己的当事人的判例,并精巧地运用区别
技术。
判例法将创制法律的权利交给了法官,法官就成了立法者,可以说法官每天都在创设
新的法律,只要他们审理案件,其审理的过程也就是立法的过程。
英美国家法官断案遵循“遵
从先例”原则,就是从以前判断的先例中抽取其法律原则和精神以作为以后断案的准绳,每
个有拘束力的案例大多收编进判例汇编,导致判例汇编浩如烟海,即使是以之作为职业的法
官也是棘手难从,没有长期的法学专门训练是根本无法驾驭判例法的。
这样形成严重的职业
门槛,法律行业成为巨大的产业,全社会在法律的规制下运转,普通人根本就是处于法律人
的统治之下。
判例浩如烟海,相应的法律也就是浩如烟海了,在这样的国家,要想成为“万
金油”律师那是绝对行不通的。
单单就一个法学领域的法律就天天有新的,天天需要律师去领
会和掌握,律师们那里还会有心思学习其他的呢?
律师们想专业化程度不高也不行啊。
也就
是说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律师想成为“万金油”型的是想都不用想的事,而不是你律师个
人愿意不愿意的事。
人家英国就单单从律师一开始入职就分工明确,即事务律师与出庭律师。
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相对而言法律不如判例法国家那样浩如烟海,也就是有立法权的机关
制定几个重要的部门法,一年也出不了几部法律,即便是加上司法解释一年也不是很多。
一
年下来我们的法律远远不及判例法国家的法律多,相对而言就好掌握些。
在大陆法系国家,
律师要做的在于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然
的结果。
成文法直接建立在抽象的法律思维与社会经验之上,就是直接将法律原则和精神规
定进法律,不需要法官对案例进行归纳整理。
即便是没有长期的法学专门训练,只要把为数
不多法律条文给搞明白,弄清楚了,就可以说你懂得法律了,法律职业的门槛相对的也就低
一些,专业化程度要求也就没那么高了。
这样大大减少法官与律师的工作量,律师也就有时
间和精力多学几门法律,多涉及几个领域了。
这样也就有了个别称叫“万金油”律师。
当然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所触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多,每个人的精力有限,正真包打所有官司
的“万金油”律师将要不存在了,但是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里,律师的专业化程度不高确实
是个不争的事实。
篇二:
实习律师培训学习总结实习律师培训学习总结-实习报告
[]在即将成为一名正式的人民共和国律师前夕,我非常荣幸地参加了苏州市司法局在常
熟市委举办的“苏州市律师班”,听取了省和苏州市司法厅律管处关于律师执业的教育、毛勤
勇律师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邵明律师关于办理民事案件经验的讲座以及朱伟律师关于处理
非诉讼事务相关问题的讲座,并赴苏州市国主义教育基地---沙家浜接受了革命传统教育和实
习律师宣誓仪式,。
两天虽短,但三位知名律师的讲座给我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使我不仅从
执业理念上,而且从能力上都得到了一次极为难得的洗涤和飞跃。
现将本人在该次培训中的
一些心得简要如下。
从内心深处将,我认为有一颗是一名合格律师的立业之本。
对于一名刚
刚执业的律师而言,知名度不高,业务能力有限,只能接一些标的额不大的民事案件,所接
触的当事人也往往是底层的普通群众。
他们不高,拮据,但又常常发生一些工伤、交通、医
疗事故。
但他们遭遇不幸时,没有什么人可以他们,而只能用有限的钱聘请律师为他们伸张
正义。
试想,如果作为一名律师,对于他们的事项不够尽心尽力,不要说做一名律师了,就
是一个卖菜的大嫂也比自己强。
所以我觉得,做一个律师首先要做一个正直的人,一个有同
情心的人,一个负的人,《》()。
人活在世上,就那么几十年,无论是锦帽貂裘,还是衣衫褴
褛,都少不了一死。
所以关键是生活的质量。
什么样的生活是有质量的生活呢?
我觉得应该
是的生活。
快乐从哪里来?
泡吧能带来快乐吗?
大吃大喝能带来快乐吗?
其实那些根本不叫
快乐,只是暂时地忘却,一旦一静下来了,就会特别的孤独。
但是,如果你去帮助别人,如
果你让别人得到快乐,你从中所得到的快乐将是深层次的,更有持久的。
在的道上,每个人
都在黑暗中摸索,当你握住别人的手,别人也会握住你的心,这样彼此都能得到。
所以,我
更应该那些接受我帮助的人,因为正是他们让我得到了快乐。
我的床头一直放着一本圣经和
一本诗,虽然我不经常看,但是看到他们,我的心里就十分宁静。
我有时候也去教堂,听唱
诗班唱着好听的歌,也跟着主唱放开嗓子,,歌颂生活。
感谢造物主赐予我们一颗能够感受到
快乐和痛苦的心,也谢谢他赐予我们的每一个和每一个平静的。
在那里我知道只有爱是快乐
的渊泉。
要爱自己的家人,爱自己的,爱每一个你的或不认识的人。
但你带着这样的心情去
见当事人的时候,就不是问题了,热情也不是问题了,甚至案件的结果对当事人也不重要了。
因为你尊重他,你已经把他的事情当成你自己的事情。
老百姓找律师,表面上是请求你帮助
他得到某些东西,实际上是因为受到了伤害而希望得到弥补。
但你用爱的尊重的心去对待他
们的时候,他们已经接受你了。
也许你会问,在普通的民事案件中你可以有上面所说的那种
态度,但在纯经济的纠纷中也有这种必要吗?
回答是肯定的。
经济学上有个名词叫做“为了
最大多数人的”,衡量一个事情的好坏往往是看它是否有利于“最大多数人的幸福”。
如果这
个标准成立的话,那么一个自由的经济体是必要的。
在这个经济体中,每个人都可以自由的,
自由地用自己的劳动换取别人的劳动。
这就是经济的基础,它拒绝欺骗,拒绝暴力,拒绝一
切妨碍自由的行为和阻力。
从这个意义讲,你维护了经济上的自由(这种自由其实已经包括
了公平),你就为“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作出了自己的贡献,这种爱虽然不明显,确实深刻而
人则不可记住它。
——西塞罗】篇三:
实习律师培训心得体会实习律师培训心得体会实习律师培训心得体会一:
实习律师培训体会今年春节过后我到常鸿所实习,三月取得北京律协颁发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成为一名首都实习律师。
经过半年多的实习,深感陷入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办理中,不能全面
系统地了解广泛的律师业务,也不能静下心来及时总结办案过程中的得失。
迷茫困惑之际,第二十九期北京市申请律师职业人员培训在我学习生活了三年的法大研
究生院开班了。
经过一个月的资深律师培训授课、海淀法院和北京仲裁委员会庭审观摩,结
合半年多的实习经历,我增强了对律师业的认识,受益颇多。
一、关于中国律师的历史。
自1912年9月16日民国政府颁布《律师暂行章程》确立律师制度算起,今年是中国律
师制度建立一百周年。
如果将民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零星律师制度和实践忽略不计,
自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算起,律师制度在我国
大陆地区的真正确立和发展不过三十余年的时间。
作为新世纪的首都准律师,我深感律师制度创设不易,决心从现在和自身做起,珍惜律
师声誉,爱护律师形象,为中国法治建设和律师业发展做好自己的工作。
二、关于律师职业形象。
氛围相符合,在社会活动中,律师如何与社会其他职业的形象明显区分,这是我们需要
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
实践中,事务律师基本能做到统一穿着职业正装,这与事务律师将自身定位为高端服务
业从业人员和事务律师一般在规模化、团队化、公司化管理的大型律所执业有关。
而出庭律
师,由于主要接触基层民众,平时生活中对律师的职业形象往往关注不够,以致出庭时着装
较为随意,和法庭上的法官、检察官形成了鲜明对比,难免有损律师在委托人和社会公众心
目中的形象。
对此,我认为,在工作时间,律师应当穿着职业正装,出庭时律师至少应当穿着职业正
装,有条件的应当穿着律师袍出庭。
三、关于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实践中,委托人往往是通过亲友或之前客户介绍找到我们的,有的委托人是政府机构或
大型企业,有的委托人则文化水平不高或情绪控制意思表达能力较弱。
在一些偏远落后地区,
很多基层民众一生中几乎没和律师打过交道,甚至没有见过一个律师,思想观念中却存在“打
官司”就是“打关系”、“律师就是那个和法官混得熟帮当事人疏通关系的人”的愚昧观念,
见到律师的第一句话往往是“你和法官熟吗?
”同时,紧接着的第二句话则是“这官司能打
赢吗?
”一些律师由于生计所迫或者商业逐利心理驱使,为了能签下合同揽到业务,将《律师法》
和律师执业规范职业道德置之脑后,对潜在的委托人大肆吹嘘、大包大揽,不恰当地提高了
委托人对律师的期望值,接下案子后发现委托人不能提供必要的证据,或者法律适用中存在
重大障碍,不得不教唆委托人伪造证据材料,甚至对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员行贿,严重破坏了
律师在法官和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我认为,作为中国社会中一个年轻的职业,律师应当在同潜在委托人进行业务洽谈时,
引导公众对法律、司法和律师形成全面正确的认识,帮助公众树立法治意识从而参与到法治
建设中。
如果律师一味迎合委托人,放弃法律立场和律师职业的专业性独立性定位,将会使
越来越多的公众“信访”不“信法”。
法律没有了权威和地位,一切靠金钱和权力说话,那么
律师业以致法律职业也就迎来了灭顶之灾。
年初,我为北京市某区政府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做论证,当时申请人对多年前的一个“请
示”提起行政复议,区政府已经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
我提出,“请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区政府依法应当不予受理,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驳回行政复议
申请即可。
当时区政府法制办刚刚来了一个分管行政复议的负责人,该负责人觉得承认当初
受理错误面子上不好看,要求我改变论证意见。
从专业角度反复思量,我对论证意见向法制
办进行解释,顶住负责人的压力坚持自己的专业意见。
后来,区法制办向北京市法制办进行
了咨询,最终采纳了我的意见。
我坚持认为,律师是依法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服务的底线是依法,如果违反
法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那么他提供的不再是法律服务,他也就不再是律师了。
通过听各位
资深律师授课,我更加坚信,律师应当坚持在依法的前提下为委托人出具独立专业的法律意
见。
四、关于律师与法官、仲裁员的关系。
资深律师们这样描述律师与法官的关系,那就是“君子之交淡如水”。
我们从法学院毕业
时,有的同学会去做法官,有的同学会去做律师。
同窗学习四年以致七年、十年后,法学院
毕业生会奔向法官、检察官、政府法务、企业法务、律师、公证员等不同的法律工作岗位。
在不同的工作岗位做久了,难免会形成特定的思维习惯,比如检察官一般倾向于认为刑事被
告人是有罪的。
在法庭上,法官是高高在上的,他端坐于等腰三角形的最高处,控辩双方的律师相向而
坐,同时面向法官陈述自己的意见。
控辩双方都希望自己的意见更多地为法官采纳,从而维
护委托人的权益,同时巩固委托人与自己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
那么,在日常生活和诉讼过
程中,律师是否需要在法官面前低人一等,甚至请客送礼向法官行贿呢?
我认为,在法庭、仲裁庭中,控方律师、辩方律师和法官、仲裁员是分工合作的关系。
只有控辩双方律师充分展示单方的证据、陈述单方的法律意见,才能为法官认定查明案件事
实,并最终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判决提供参考。
正所谓集思广益,法官承担着决策者的作用,
双方律师就是从不同角度发表意见的谋士幕僚,三方分工合作的目标是,得出一个评判是非、
赏善罚恶的公平结论。
当然了,委托人难免存在趋利避害、讳疾忌医的情形,律师并不能保证委托人向自己陈述的事实、提交的证据材料都是准确的、全面的,
这就需要律师、法官睁大自己的眼睛,努力做出专业而独立的判断。
五、关于律师职业风险防范。
事实上,作为高风险的法律职业,律师是最重视职业风险防范的行业群体。
律师的日常
工作就是,帮助政府、企业和个人等委托人发现、防范、治理和应对法律风险。
为此,律师
给公众留下了不近人情、斤斤计较的职业形象。
试想,如果购物不索要和保存发票,那么一
旦出现了食品安全、产品质量问题,就缺失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核心证据。
如果商事交易不订
立书面合同,不把条款拟订的周密完备,一旦合同履行中出现了争议,空口无凭如何能说清
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同理,在律师的执业活动中,律师也必须高度重视自身的职业风
险防范问题。
除了避免向委托人大包大揽,最后不能实现委托人意图,引发律协行业处分或司法局行
政处罚外,我们需要做好同委托人的接谈笔录,把每一次同委托人就事实陈述、证据提交、
风险提示进行沟通的情况记录在案,一方面是制作案卷检索备忘,另外可以明确律师为委托
人所做的工作,完整呈现委托代理合同履行的状况和过程。
综上,一个月的集中培训,使我能够结合半年多的实习律师工作,总结得失,明确方向,
非常感谢律协资深律师为即将入行的准律师阐明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展现和传授刑事、民
事、商事、行政四大领域及法律顾问、合同、劳动法、著作权、商标、公司、房地产等律师
业务的基本技能。
我相信,在律协、律所和资深律师的指导下,我会早日成为一名合格律师。
实习律师培训心得体会二:
实习律师培训心得体会(1239字)自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之后,我应聘到云南新征途律师事务所,正式开始实习律师
的工作。
刚进入律师行业,心情很激动也很迫切,希望自己能够尽快熟悉相关业务,迅速成长起
来,可以独立开展相关工作。
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实习实践,才发现刚入行的心态虽然积极但却过于急迫,以致过于理想化了。
因为,在工作实践中,通过跟随老律师具体办案,
才发现自己有太多不足,比如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书本知识要转化为专业能力,没有一定量
的实践显然不可能。
再如,一个具体案件,从如何接待当事人,如何了解案件,以及写好起
诉书,出庭等方方面面,都感到自己做的不足,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虽然,我们所的几位老律师都热情的给予我指导、帮助,但总感到还是零碎了些,心中
急切希望能有一次系统的培训与学习,以便掌握更多相关知识,并切实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
恰在此时,云南省律师协会发出通知,开展相关的实习人员培训,我感到真是一场及时
雨,于是开始认真的学习。
我们的的培训分为两部分进行,第一部分是网络课程的学习,省律协请了法律各专业领
域的教授、专家、律师给我们授课。
内容丰富、实用,对我们专业能力的提高起到了很好的
作用。
由于授课教师众多,我再次就不一一详述了,只就印象最深的两门课,谈谈自己的体
会,一门是隋彭生老师讲的《民法与律师实务》课。
隋老师讲课风趣、生动,往往将深奥的
民法理论、原理融入具体的案例之中,让人印象深刻,这种深入浅出的授课方法,得到许多
实习人员的好评。
比如隋老师讲买卖合同中,风险的转移,就用买卖耕牛为例,十分形象的
可视化的说明,买卖合同中,一般情况下,风险是随交付而转移的。
像这样的例子,在隋老
师的授课中,比比皆是,对我们帮助很大。
另外一门是刑诉课,这门课我们过去参加司法考
试时,也学过,但角度并不完全相关联、相一致。
其中,授课老师重点谈到了一名律师,在
实际工作中,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自身应注意的事项,也包括了如何规避执业风险,如何正
确处理好于委托人、公诉人、法官之间的关系,这些都对我的实际工作起到实实在在的帮助。
第二部分的培训,就是这次集中面授。
三位老师授课都非常精彩。
纳麒老师讲的课题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令我们从更广阔的视野,更高的角度,
来认识法律工作者的定位问题,也深刻认识到是国家的进步、文明、民主、富强,催进了法
治的进程,反过来法律工作也在不断促进着国家的发展。
因此,对自己所从事的这份职业有
一种自豪感。
【篇二:
关于学习法律的心得体会】
关于学习法律的心得体会
2009年1月,我报考了北京师范大学高起专法律专科。
经过三年时间的紧张学习,已基本熟悉并掌握了有关法律基础理论等相关知识。
在学习之余,我积极投身法律实践工作中,使自己在丰富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加了社会经验。
三年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好专业知识,自己各方面的能力都得到了发展,可以说基本具备了适应社会工作的能力。
下面本人就《法学》中《民法学》和《合同法》的学习情况谈谈感受,不足之处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一.《民法学》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是防卫的金盾,是打击不法侵犯的利剑。
在学习《民法学》之前,没有在老师的指导下认真学习过一本专门的法律书籍。
所学过的政治,法律基础只是略略的涉及法律的皮毛,只是游离在法律大殿的门外。
通过学习《民法》,我认为民法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是防卫的金盾,是打击不法侵犯的利剑。
通过对总论、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侵权行为的学习和阅读,我觉得对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掌握得比较牢固。
从而,知道生活中在法律的规范下有那些可为,有那些不可为。
比如《物权法》,就是保护业主切身利益的一项法规。
物权法相对于债权以及知识产权这样一些比较熟悉的概念来说,业主对物权的概念还是比较陌生的。
甚至有“物权法就是物业管理法”这样的误解也是不奇怪的。
那么,物权法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
物权法说的是不是都是物业管理方面的内容?
“物权”简单来讲就是对物的权利。
物权法的内容主要是回答三个问题:
第一,“物”是谁的;第二,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的人有什么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是有关系的,但是物业管理只占物权法当中很小的一部分。
物权法和物业管理的概念当中都有一个“物”字,但是两个“物”字的含义是不同的。
物权法当中的“物”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包括耕地、草原、矿产等自然资源,动产的概念也非常宽泛,比如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家具、衣服、手机都是属于动产的范围。
物权法的意义和作用可概括为:
第一,物权法通过对物的归属,加强对物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第二,促进物尽其用。
物权法通过规范物权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
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经过了多年的发展,业主比较关心的与物权法有关的物业管理问题其
实很多方面在之前都有各种规章或者地方法规,但其中仍然存在的问题绝不单单是“有法可依”几个字那么简单。
业主希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向下行,而服务等级标准向上走。
企业认为服务等级太严,而收费上限又受限制。
而与供电、供水公司的沟通方面,物管企业要求供电、供水公司抄表到户,减少亏损,特别是水:
一是跑冒滴漏,二是绿化用水亏损严重,2006年宝山苑、红山苑管理处就亏损近4万元。
而供电、供水公司认为小区相关设备不是他们提供的,不符合接管要求,甚至需重新投资,而这些费用谁来买单?
这些问题希望等相关配套政策出台后能彻底解决。
二、《合同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与人们社会生活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又一个新的里程碑。
《合同法》是民事立法中的一部佳作。
2007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颁布以来,可以看出人们对《合同法》是充分肯定的。
民法中债的发生有四而重要部分则是合同,合同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发展的最为基础的法律之一,因其极强的实用性而受到考试出题者的特别青睐,然而,由于合同法法条众多、内容庞杂,要学好的难度都非常大,但是又并非无从入手,对合同法的学习必须注意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全面把握,各个击破。
由《合同法》所确立的合同法律基本制度及其基础理论,与许多商事法和经济法法律法规相关,如《担保法》中的担保合同、《保险法》中的保险合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三资企业中的合营企业合同与合作企业合同、《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海商法》中的一条列合同类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房地产交易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合同、《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制度,以及国际经济法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律师法》中的代理合同、《仲裁法》中的仲裁协议等等内容,都与合同法的内容紧密相关。
尤其重要的是,上面所述各类合同本身又是各法的考试重点内容,因此复习合同法部分时,应在熟悉合同法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全面把握合同法在相关法律中的具体体现,然后各个击破,在对比中既强化合同法的理解与记忆,又通过联系强化了对其他考试重点的把握,真正起到举一反三的复习效果,同时又适应了试题跨部门和综合的命题趋势。
第二,澄清认识,精细耕作。
合同法是民法这一大的部门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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