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实施方案精编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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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实施方案精编版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实施方案【精编版】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广师院〔2011〕106号
关于印发《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单位: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实施方案》业经2011年5月3日学院党政领导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实施方案
为推进学校事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地发展,促进学校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强化岗位职责与竞争意识,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实现我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和《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发〔2010〕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我校在编在岗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岗位设置以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等任务为依据,通过科学设岗、优化结构、规范管理,努力建设精干高效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管理人员队伍和工勤技能人员队伍。
岗位设置与聘用体现岗位的竞争性、向高层次人才倾斜的导向性和学科发展的特色性、收入分配的激励性和人事政策的连续性,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设岗,宏观调控。
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
2.优化结构,精干高效。
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3.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以岗位设置为基础,强化岗位职责和竞争意识,完善人才遴选、聘用、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制订岗位职责说明书,依法规范岗位聘用合同,强化聘约管理,健全规范规章制度,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平稳实施,稳步推进。
按照“先入轨,后完善”的思路,学校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将使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实现平稳过渡。
现有人员的岗位等级、类别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等级、类别结构比例的,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岗位等级、类别结构比例。
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任数量,根据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三、岗位类别设置
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档案管理、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四、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
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管理岗位。
2.学校领导岗位和内设管理机构领导岗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内设管理机构领导职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设置。
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内设管理机构领导岗位包括各院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六级及以上职员确因工作需要在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经学校批准后,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系列占相应的岗位数。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
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控制标准为15:
30:
40:
15。
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1:
3:
6;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
4:
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
4:
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
5。
4.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105号),其最高等级设置为三级,其高级岗位比例按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降低5-10个百分点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数占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数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
(四)特设岗位设置
1.特设岗位是为适应学校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特别程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
2.特设岗位的设置,由学校提出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人社厅核准。
3.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特设岗位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后,按照管理权限由原核准部门予以核销。
五、首次设置岗位情况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核准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岗位设置方案的通知》(粤教人函〔2010〕188号),我校共设岗位1633个。
其中,管理岗位294个,占岗位总量的18%;专业技术岗位1252个,占岗位总量的76.7%;工勤技能岗位87个,占岗位总量的5.3%。
专业技术岗位中,教师岗位设置岗位1002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0%,占岗位总量的61.4%;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岗位250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20%,占岗位总量的15.3%。
各类岗位设置情况具体如下。
(一)管理岗位的数量、等级、结构比例
管理岗位拟共设294个,占岗位总量的18%。
其中,三级岗位2个,占管理岗位总量的0.68%;四级岗位7个,占管理岗位总量的2.38%;五级岗位49个,占管理岗位总量的16.67%;六级岗位42个,占管理岗位总量的14.29%;七级岗位123个,占管理岗位总量的41.84%;八级岗位50个,占管理岗位总量的17%;九级岗位19个,占管理岗位总量的6.46%;十级岗位2个,占管理岗位总量的0.68%。
(二)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岗位拟共设1252个(其中辅系列岗位250个),占岗位总量的76.7%。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拟设563个(其中辅系列岗位87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45%。
1.正高级岗位187个(其中辅系列岗位22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5%。
分别为,二级岗位18个(其中辅系列岗位0个),占正高级岗位总量的10%;三级岗位56个(其中辅系列岗位7个),占正高级岗位总量的30%;四级岗位113个(其中辅系列岗位15个),占正高级岗位总量的60%。
2.副高级岗位376个(其中辅系列岗位65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0%。
其中,五级岗位76个(其中辅系列岗位13个),占副高级岗位总量的20%;六级岗位150个(其中辅系列岗位26个),占副高级岗位总量的40%;七级岗位150个(其中辅系列岗位26个),占副高级岗位总量的40%。
3.中级岗位501个(其中辅系列岗位118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40%。
其中,八级岗位150个(其中辅系列岗位35个),占中级岗位总量的30%;九级岗位201个(其中辅系列岗位48个),占中级岗位总量的40%;十级岗位150个(其中辅系列岗位35个),占中级岗位总量的30%。
4.初级岗位188个(其中辅系列岗位45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5%。
其中,十一级岗位94个(其中辅系列岗位22个),占初级岗位总量的50%;十二级岗位75个(其中辅系列岗位18个),占初级岗位总量的40%;十三级岗位19个(其中辅系列岗位5个),占初级岗位总量的10%。
(三)工勤技能岗位数量、等级、结构比例
工勤技能岗位拟共设87个,占岗位设置总量的5.3%。
其中,技术工一级0个,技术工二级4个,一级、二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技术工三级岗位35个,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40%;技术工四级岗位22个,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技术工五级岗位13个,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15%;普通工岗位13个,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15%。
六、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一)岗位职责
学校统一制定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岗位基本职责,各单位根据具体岗位的工作性质、特点,在岗位基本职责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岗位任务和任期目标。
(二)各类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三类岗位任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管理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管理岗位任职学历条件:
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管理岗位任职资历条件:
1.三级、五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2.四级、六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3.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4.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5.各级管理岗位聘用条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制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任职基本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制定。
首次聘用时,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制定的条件执行。
3.专业技术四、七、十、十二级岗位的任职基本条件,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和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有关条件、规定执行。
4.其他岗位等级聘用的任职条件由学校制定,并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备案。
(五)工勤技能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1.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技术工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技术工五级岗位,须在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或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七、岗位聘用及基本程序
(一)聘用组织机构
1.为了做好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岗位聘用的领导和决策工作。
委员会下设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办法和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的具体实施和政策解释工作。
2.各单位成立本单位的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的职责是:
组织实施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审核本单位各级岗位人员的申报材料,向学校推荐各级岗位人选。
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单位,其工作小组同时负责向学校推荐二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人选,并负责本单位八至十二级岗位申报人员的评审。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教辅单位的工作小组由党政负责人、教代会代表、正高级(副高级)人员代表组成,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的工作小组由本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组成。
(二)聘用程序(见各类别岗位人员聘用实施细则)
八、聘期与考核
(一)聘用期限
岗位聘用期限一般为4年。
聘期内达到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聘用合同自然终止。
聘用合同期满后,如岗位需要,经考核或相关程序评审符合届时岗位职能的要求,如本人愿意,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首次聘用时,学校六级以上中层干部的聘期到换届时止。
(二)合同变更
在聘期内,因专业技术职务、行政领导职务等变化引起岗位变化的,原聘用时间不变,可根据需要签订新岗位的岗位职责协议。
本人提出变更或终止合同的,应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三)解聘与辞聘
1.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连续两个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严重失职、渎职,对学校造成严重损失的;受聘人有其他违反国家、省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劳动纪律有关规定符合辞退或解聘条件的。
2.学校与受聘人中的一方在聘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学校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解聘或辞聘手续。
3.聘用期满后学校不再续聘或本人不再应聘,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但有下列情况的必须经学校批准:
原工作性质涉及学校或国家机密,在规定的保密期内;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与学校另有未到期的合同或协议的。
受聘人与学校有其他协议的,按相关协议执行。
4.因自身原因未被聘用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入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待岗或解除有关聘用合同。
5.在聘任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背聘任程序的,一经查实即为无效聘任,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考核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按“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从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进行;聘任期满前要进行聘期考核,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所取得的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将作为续聘、解聘、晋级、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
九、首次设岗聘用有关问题
(一)关于首次设岗聘用结构比例
设岗聘用严格按照核准的结构比例进行岗位聘用工作。
首次岗位聘用时,岗位数以现有在编在岗人员为基数,将现有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若现有人员的岗位等级和类别结构比例超过了核准的岗位等级、类别结构比例,可先超比例聘用,并通过自然减员、交流、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岗位等级、类别结构比例。
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进入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层级的最低等级。
在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之前,原则上不得晋升更高等级岗位。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将留出一定数额的空余岗位,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学科未来发展。
(二)关于正高二级岗位设岗聘用
正高二级岗位聘用人选应成为反映学校人才学术水平的重要标杆,选聘时要坚持条件,宁缺勿滥。
正高二级岗位原则上只设在教学科研岗位,学校根据正高二级岗位条件向省教育厅申报,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后,学校予以聘用。
(三)关于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为适应学校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特别程序批准的非常设岗位。
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工作时,暂不设置特设岗位。
(四)关于“双肩挑”人员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粤人社发〔2010〕256号)规定:
“双肩挑”一是仅限单位领导岗位或部门领导岗位;二是该管理岗位确需专业技术背景;三是兼任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四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
人员,应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完成三分之一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量。
根据学校实际,学校“双肩挑”岗位限定在学校领导及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等职能部门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并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人员。
在学校二级教学单位和教学辅助单位管理岗位(含党务工作岗位)上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作为“双肩挑”人员。
(五)关于专职辅导员
专职辅导员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团总支书记等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辅导员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
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管理,并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的管理职级。
辅导员按教师岗位聘用时,其岗位结构比例及岗位内分级结构比例(或指标)按学校下达的比例(或指标)执行。
辅导员同时按学校《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认定管理职级。
首次聘用时,评聘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和高校教师职务的,可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转评同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后,方可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六)关于未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岗位聘用
未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按其现聘管理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职员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见习期满后,有博士学位的暂定为专业技术10级岗位,有硕士学位的暂定为专业技术11级岗位,有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暂定为专业技术12级岗位,大专和中专毕业的暂定为专业技术13级岗位。
(七)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不对应人员的岗位聘用
现聘职务与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设岗聘用时,可参照有关职务聘用条件予以聘用相应等级岗位(高级讲师未转评副教授(副研究员)者,只能聘至副高最低级即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受聘人员应在受聘日期起3年内取得与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对应的职务资格。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取得相对应的职务资格者,在后续聘期不得晋升更高等级岗位。
在会计、审计、图书、档案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不一致的,纳入管理岗位管理。
(八)关于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管理人员的岗位聘用
聘用在管理岗位但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人员,除符合“双肩挑”条件的人员外,均纳入管理岗位管理。
(九)关于执行了管理岗位工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聘用
会计、审计、档案等部门的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较低的情况下,执行了管理岗位职级工资。
在首次聘用及续聘时,可继续执行原管理岗位工资。
待其晋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工资高于原管理岗位职级工资时,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
(十)应聘到管理岗位、教学辅助等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人身份人员,凡符合相应职务(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及任职(聘用)程序,且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等级的,可直接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十一)方案实施期间到了退休年龄人员的岗位聘用
政府人社部门核准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之日以后且在本方案实施期间退休的人员,可比照学校同等条件人员,在核准的岗位设置范围内确定其岗位等级(其工龄和任职年限计算到退休时,退休时间不变),不占学校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其重新计算的退休费从学校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之下月起执行。
(十二)内退人员属于在编不在岗人员,不再晋升岗位等级。
(十三)本方案及实施细则所涉及的职务、任职时间以我校正式发文或认可为准,任职年限从聘用时间起算。
首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1年3月31日,其中中断年限不计入任职年限。
首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涉及的聘用条件中的业绩条件截止时间为2011年3月31日。
十、投诉与申诉
(一)应聘者有权就各级岗位聘用工作机构的决定提出投诉或申诉,投诉或申诉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否则不受理。
(二)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监督小组。
监督小组职责是负责接受教职工在岗位聘用工作中的投诉和申诉,进行调查,并向学校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委员会报告。
监督小组由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牵头,小组成员主要由监察处、人事处、工会负责人、教职工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等组成。
(三)任何投诉或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监督小组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投诉或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投诉或申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者,将严肃处理。
十一、相关要求
(一)人员聘用是关系到全校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按照学校的要求和部署做好工作。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学校的规定对应聘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如果出现问题,由各单位、各部门有关人员和应聘者本人负责。
对于协助、纵容、包庇应聘者不如实填报或谎报工作业绩,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单位和个人在人员聘用工作期间,要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寻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诽谤他人。
如有违反者,一经发现,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在人员聘用过程中,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应聘资格或撤消其所聘用的岗位级别,且三年内不得应聘高一级岗位。
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的;
2.谎报研究成果、工作业绩,弄虚作假的;
3.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的;
4.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聘用组织成员的;
5.诬陷、中伤其他应聘人员、聘用组织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
6.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十二、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
(二)本实施方案由学校授权人事处会同组织部、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2.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
细则
3.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4.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附件1: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学校聘用制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做好学校教师岗位的设置、聘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教师岗位的设置与聘用,坚持岗位管理、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原则,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岗位设置
一、岗位设置原则
(一)总量控制、分级管理。
学校在主管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范围内,结合教学、科研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教师各级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实行分级管理。
(二)按需设岗、优化结构。
坚持从学校的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梯队配备、创新团队培育、用人效益等实际需要出发科学设岗,既要考虑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又要考虑学科建设的长远发展,逐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促进教师在相应的岗位上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三)保证重点、兼顾发展。
教师岗位设置要统筹兼顾、重点倾斜,要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发展,有利于教学科研上水平,有利于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
在保证重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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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 技术 师范学院 岗位 设置 人员 聘用 实施方案 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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