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处罚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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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处罚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入井工人安全管理处罚制度‥‥‥‥‥‥‥‥‥3
第三章:
检身人员安全管理处罚制度‥‥‥‥‥‥‥‥‥4
第四章:
安全员、班组长安全管理处罚制度‥‥‥‥‥‥4
第五章:
机电管理处罚制度‥‥‥‥‥‥‥‥‥‥‥‥‥5
第六章:
采区机电设备管理处罚制度‥‥‥‥‥‥‥‥‥7
第七条:
皮带运输工管理处罚制度‥‥‥‥‥‥‥‥‥‥9
第八条:
运输队安全管理处罚制度‥‥‥‥‥‥‥‥‥‥10
第九章:
奖励制度‥‥‥‥‥‥‥‥‥‥‥‥‥‥‥‥‥11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规范我矿各级管理部门及全体员工的行为,加强矿的各项管理,完成经营的各项工作任务,提高经济效益,增强职工遵纪爱矿的自觉性,使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上级有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凡在我矿各工种岗位的所有员工,都必须切实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本职工种。
第3条:
矿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受罚人员由罚款人开具罚款单送达矿财务进行罚款。
第4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受罚人员,必须做出深刻检讨,并在班前会念读,以身说法,达到使其他员工受到教育的目的。
对既不接受教育又拒绝写检讨书的,除按对应条款处罚外,另加倍罚款,态度强硬者,予以停班、辞退。
第5条:
严格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各部门、各单位员工凡迟到、早退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6条:
矿所有职工必须严格执行现场手拉手交接班制度,否则,对当事人罚款50~200元。
第7条:
矿所有职工严禁井下趴、蹬、乘(皮带、铁溜、下料车)等非载人运输设备,一经发现,对当事人罚款100~500元,如造成事故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关人员相应处罚。
第8条:
矿所有职工严禁无故旷工,有事必须提前请假,对无故旷工者,罚款100元。
第9条:
矿所有职工出入井乘坐人车时,必须到指定地点候车,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二章:
入井工人安全管理处罚制度
第10条:
所有入井人员入井前必须休息好,体力不足、精神状态不好不准入井。
严禁在井下睡觉,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累积三次者,予以辞退。
第11条:
严禁入井前饮酒,一经查出,对当事人罚款100元,并取消当班出勤。
第12条:
严禁带烟火入井,一经查出,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并予以辞退。
第13条:
入井人员都要准时签到,参加班前会,不得代签、不签、重复签名,一经查出,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14条:
入井前必须戴好安全帽、矿灯、自救器,穿好绝缘鞋,否则,每缺一项罚款50元。
第15条:
自觉遵守出入井检身制度,出井不签到的,不记本班出勤。
第三章:
检身人员安全管理处罚制度
第16条:
检身人员如有下列失职行为的,罚款50元。
1)饮酒入井未检查出的
2)带烟火入井未检查出的
3)矿灯、自救器、绝缘鞋、安全帽佩戴不全入井未检查出的
第17条:
检身人员如有下列失职行为的,罚款100~300元。
1)偷盗井下电缆、铜线等公共财物出井未检查出的
2)偷盗民爆火工品出井未检查出的
第四章:
安全员、班组长安全管理处罚制度
第18条:
井下安全员、班组长必须坚持执行井下各工作面安全现状汇报(调度室)制度,每发现一次违规行为给予50元罚款。
第19条:
当班发现的隐患必须当班处理,并汇报调度室做好记录。
当班未处理完的必须说明情况,协同下个班处理或移交下个班处理,出井后要到调度室做好记录。
如违反则给予100~300元罚款。
第五章:
机电管理处罚制度
第20条:
井下防爆设备在入井前必须由鉴定人员(闫祖荣、谢海栋)检查其安全防爆性能,经检验人验证后方可入井,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台(件)。
第21条:
井下电器设备必须接地,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发现不合格,罚维护人和责任人各100元。
第22条:
在井下乱拆开矿灯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损坏、丢失矿灯按价赔偿。
第23条:
电缆有鸡爪子、羊尾巴或明接头不处理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处,电缆下地、开关被埋或被水淋的,罚款相关责任人100~300元。
第24条:
矿用橡胶电缆不得超电压、超负荷使用,发现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25条:
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发现一次罚款责任人50~100元。
第26条:
非专职人员操作电气设备的,发现罚款责任人100~200元。
第27条:
井下防爆设备,不得违章、违规操作(如带电开盖、强行启动等),发现一次罚款责任人100~300元。
第28条:
井下电缆严禁带电盘圈或“8”字形盘放(掘进机、综采机电缆可适量存放,最多100米),否则,发现一次罚款责任人100~300元。
第29条:
井下电缆线的接地和悬挂必须符合标准要求,水管和电缆分两侧悬挂(特殊情况下两者离开50cm),不同电压的电缆要分层悬挂,否则,发现一处,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30条:
井下严禁带电检修、搬迁带电设备,违者罚款200元/次。
第31条:
井下各岗位通讯电话、声光信号必须灵敏可靠,否则,罚使用人和维护人各50~100元。
第32条:
井下各电气设备必须有保护,并且要灵敏、可靠。
私甩不用的,罚款相关责任人100元/次。
第33条:
对故意破坏电缆、机械设备者,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500~1000元/次,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34条:
机电人员以及辅助工严禁酒后作业,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35条:
井下电工对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时,不验电、放电、不挂停电工作牌;高压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时不放电、验电、不挂接地线,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300元。
第36条:
正在使用的机电设备没有防护罩装置的,罚使用单位责任人100元/处。
第37条:
在皮带机、刮板机经常需要人员行走的地方必须设立行人过桥,否则、罚机电队长100元/次。
第38条:
皮带巷道底托辊被水、煤泥淹埋,或有浮煤杂物不清理的,发现一次罚款责任人50~100元。
第39条:
发现有废旧设备不修理、不出场,巷道乱扔、乱放的,发现一次罚款责任人100元。
第40条:
凡发现因人为造成设备损坏(如检查、保养、维护不到位)者,发现一次按设备的成本扣除工资,严重者予以辞退。
第41条:
井下电工必须随时随地向调度汇报本人的工作所在地;如无其它检修工作,必须在所管辖区的变电所值班待命,否则视为脱岗,发现一次罚款50~100元。
第42条:
造成机电事故隐患不汇报者,发现一次罚款300元,严重者予以辞退。
第六章:
采区机电设备管理处罚制度
第43条:
采区开关、综保必须上架,并规范,上架高度离地平面1米,否则罚组长、安全员,每人50元。
第44条:
采区电缆悬挂整齐,发现一处,罚组长、当班安全员50元。
第45条:
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100元。
第46条:
发现电缆落地、开关、综保被埋、压、水淋,没有及时处理,罚组长及安全员50~100元/次。
第47条:
电缆线严禁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及破口,发现一处,罚安全员、组长各50元/处。
煤电钻电缆有5处以上破口或明接头,必须及时更换,否则没收电缆。
第48条:
采区搬运机电设备时,要轻拿轻放,对损坏、丢失的零部件,照价赔偿,并追究责任人。
第49条:
使用的机电设备必须保持完好,发现一处失爆、不完好,罚电工、安全员、组长,每人50元。
第50条:
严禁非专职人员私自打开电器设备接线或修理,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51条:
换下来的坏、旧设备,必须在三天内出场检修,否则每次罚责任人100~300元。
第52条:
各采区口,必须处理块煤,严禁块煤上刮板机和皮带输送机,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300元。
由开溜工监督,否则罚开溜工50~100元。
第53条:
开溜工严禁超负荷启动设备,因强启或超负荷运行,烧毁设备,罚责任人100~200元/次。
第54条:
开溜工严禁坐在减速机、电机上操作,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55条:
电机、减速机必须保证通风畅通,如发现缺风叶、风罩,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56条:
机电设备周围必须清洁整齐,发现电机、减速机没埋压、风罩通风被堵,每次罚责任人50~100元。
第57条:
开溜工每班做好设备的检查和保养工作,如出现一次因检查和保养不到位造成的事故,按情节严重,罚责任人100~300元,扣除安全员当月管理工资。
第58条:
耙煤机要前后固定好,前边要打护身杠,否则一次罚款责任人50~100元。
第59条:
如出现机械故障,安全员要及时组织各采区人员配合机运队解决处理,否则扣除安全员当月管理工资。
第七章:
皮带运输工安全管理处罚制度
第60条:
必须遵守井下手拉手交接班制度,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如有异常不交接,不上报调度室者,因不交接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自负,并处以100~300元罚款。
第61条:
不得强行启动设备,若因强启造成设备损坏的,根据损坏情况严重程度,处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62条:
机头前后各30米范围内,必须保持干净清洁,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63条:
班中必须保持头脑清醒,严禁睡觉,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并在班前会做深刻检查。
第64条:
皮带卡扣、穿条乱扔乱放,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八章:
运输队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第65条:
必须把各队用料运送到指定位置,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100元。
第66条:
必须保证及时、安全运料,否则,每影响一次生产,罚队长200~300元。
第67条:
运输途中严禁放飞车,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1000元。
若造成事故,追究其它责任。
第68条:
必须当班处理运输故障,并报调度室处理时间和处理情况,否则罚责任人100~200元。
第69条:
当班出井前要及时清理本班井下废旧设备及物料并出井,不得班班相推,每延迟一次,每人罚款50元。
第70条:
经常检查运输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故障及时处理,设备带病作业者处以200元罚款。
第71条:
运料板车等运输设备当班用毕,必须当班出井,不得丢于井下,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72条:
主要运输大巷工业卫生及标准化由运输队负责管理,发现脏、乱、差或乱拆乱放设备、材料,处以运输队300元,队长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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