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916.docx
- 文档编号:6866360
- 上传时间:2023-01-11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20.86KB
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916.docx
《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916.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916.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916
《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BankingAssociation,缩写为CBA。
第二条协会是全国性银行业自律组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协会住所:
中国北京。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及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银行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中国银监会;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中国银监会,并做好中国银监会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中国银监会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中国银监会等部门反映涉及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七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中国银监会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实施银行业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银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第八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银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相关国际组织,推动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相关资质互认工作;
(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中国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凡承认本章程的下列机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一)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
第十二条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非法人外资银行分行和在华代表处等,承认本章程,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观察员。
第十三条会员、观察员申请加入协会时,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观察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相应资格。
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会员、观察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四条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
第十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员大会,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负责人出席。
第十八条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
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十九条观察员不享有本章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部分享有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权利、享有第十五条其他款规定的权利,承担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条会员、观察员在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经协会秘书处发函确认后,视为自动退会,并由秘书处向会员单位作内部通报。
第二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观察员资格终止:
(一)自动退会;
(二)自愿退会;
(三)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观察员资格;
(四)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二十二条会员、观察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
第二十三条会员、观察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观察员权利1-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观察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
理事会收到复议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
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收支报告;
(三)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计划;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六)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七)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
(八)决定终止事项;
(九)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
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协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
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等非会员理事由中国银监会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协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会员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理事职务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该理事为常务理事的,一并予以调整。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
(五)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会员的入会申请;
(七)审定行业自律制度;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九)任免协会秘书长;
(十)审定协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二)审定协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三)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经监事会提议也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
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原则上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三、六、八、十、十二项职责。
秘书长和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议。
第三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参加方能召开。
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五条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组成,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长由其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协会的各项业务工作;(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七)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七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名誉职务,其人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八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中国银监会审核报民政部审批后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
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
若工作需要,经协商,会长、副会长、专业委员会主任所在单位应积极向秘书处派驻工作人员。
会员单位派驻的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其在委派单位的各项合法权益。
协会秘书处应为会员单位派驻的专职工作人员出具工作鉴定,委派单位在对其派出人员的职务和薪酬做出安排时,应将其在协会秘书处的工作表现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条协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中国银监会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登记备案。
第四十一条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专职副会长为专职工作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非专职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协会专职副会长拟任人选由中国银监会推荐。
第四十二条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因情况特殊,经会长、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专职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及副秘书长人选。
第四十五条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四十六条协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每届任期三年。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决定聘任,报中国银监会、民政部备案。
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
副秘书长由专职副会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四十七条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八条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二)在银行业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
(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九条协会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含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工作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可提前解聘。
秘书处领导在任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并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同意后,可提前解聘。
第五十条中国银监会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一条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或政府机构购买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协会会费收取实行预算制,即根据协会业务工作和协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由会员单位分担。
第五十三条协会经费应用于开展本章程规定的业务以及协会的自身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五十五条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十六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应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国家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中国银监会和民政部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九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条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二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银监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银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经2013年9月16日第13届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银监会审查,经中国银监会同意后,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国银行业 协会 章程 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