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管报告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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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管报告管理制度
关于监管报告管理制度
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总公司各部门以及各级分支机构在落实外部监管文件要求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进一步提高控制风险的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
规范事项
一、总则
(一)术语定义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外部监管报告是指外部有权机关下发的,需要总公司各部门以及各级分支机构自查、报送(数据、报表、报告)的工作。
外部有权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人民银行以及各级分支机构等有权机关。
(二)组织原则
总公司各部门以及各级分支机构应当坚持高度重视、充分准备、细致要求、查深查透、完整记录、积极整改、主动汇报的工作原则。
二、职责分工
(一)“一把手”负责制,执行人直接责任制
1.总公司层面,牵头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总裁是第一责任人,牵头部门是主责部门,参与部门是执行部门,牵头部门和执行部门具体执行人是直接责任人。
2.分支机构层面,机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牵头部门是主责部门,牵头部门和执行部门具体执行人是直接责任人。
(二)专业部门牵头,执行部门协同
1.资金运用类报告,由资产管理中心牵头,执行部门配合。
2.财务类报告,由财务中心牵头,执行部门配合。
3.信息系统以及信息安全类报告,由信息中心牵头,执行部门配合。
4.公司治理类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执行部门配合。
5.合规类报告,由合规中心牵头,执行部门配合。
6.反洗钱类报告,由合规中心牵头,执行部门配合。
7.其他有权机关的文件,根据检查内容由被检查机构负责人确定牵头部门,执行部门配合。
(三)牵头部门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研究监管文件精神,了解、汇总文件信息,包括文件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要求、报告时效等;
2.协调组成工作小组,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制定工作方案;
3.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宣讲工作重点以及工作要求;
4.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开展排查等工作,追踪排查过程、排查结果;
5.汇总、总结报告及时反馈监管部门;
6.负责整改工作的梳理、协调、督促、汇总、报告和评价
7.其他应由牵头部门承担的工作。
(四)执行部门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按照牵头部门的要求,组织本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2.认真排查、如实提供事实和数据,对数据和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排查或者数据涉及条线工作的,负责对条线部门和人员进行宣导、督导、监督,对条线上报数据和事项的进行审核确认。
4.留存排查工作底稿。
5.按时向牵头部门提交报告、报表和相关材料。
6.负责本部门以及条线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7.其他应由执行部门承担的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监管机关定期开展的工作报告
监管机关已经明确每年定期开展的监管报告,牵头部门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时限和质量完成监管报告上报。
(二)监管机关要求开展自查的工作报告
1、及时收文、确定牵头部门
(1)公司各部门在接到外部监管文件后,应在2个小时内转公司公文管理部门,公文管理部门在收到外部有权机关监管文件或者其他部门转交的监管文件后,应在当日确定牵头部门,OA上报领导审批。
(2)各级分支机构部门在接到外部监管文件后,应在2个小时内转机构公文管理部门,公文管理部门在收到外部有权机关监管文件或者其他部门转交的监管问候后,应在当日确定牵头部门,OA上报机构领导审批。
如文件涉及上级机构,OA需要上报上级机构。
(3)外部监管文件涉及政策类的,均由总公司合规部门组织逐项对标。
2、制定方案、明确排查标准
(1)确定牵头部门后,牵头部门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如监管要求时限紧急应确保监管时限)制定工作方案。
(2)工作方案应落实一把手责任制,明确牵头部门、配合部门,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参加人员职级,排查范围和事项,工作底稿要求和回馈报告机制等方面,原则上工作方案均需进行发文处理。
如当地监管要求小组需单独发文的,应按照当地监管要求执行。
(3)如涉及合规自查,应根据监管要求确定排查事项、逐项明确排查方法、责任部门。
3、召开会议,逐项部署
工作小组成员应全员参会,宣导内容应包含监管文件要求的各项内容,形成工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详实记录会议宣导内容,参会人员签到,并留存会议照片。
如因疫情等特殊情况,不适宜召开会议,通过邮件、视频会议等形式宣导的,根据具体情况留存会议信息。
4、确定方法、全面排查
1.排查范围应覆盖外部监管文件规定业务环节、业务领域,并对每一类风险及可能引发风险的可疑业务、可疑人员、重点内控风险点进行严格细致排查,确保排查工作全面有效。
2.确定排查方法。
排查工作依据部门职责开展,排查手段应多样,多种排查相互应证结论,避免采取单一排查方法,形式过于简单。
排查方法应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外部经营管理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优化,确保及时发现各类潜在风险隐患,促进公司稳健经营。
3.控制排查质量。
各公司应当根据具体业务及公司内部管控情况,明确排查的具体标准及抽查比例,确保排查质量。
4.全面揭示问题。
排查发现的问题不得隐瞒。
对于排查发现的各类重大风险,应当立即采取预防和处置措施,防止风险扩散蔓延。
5.如遇到紧急线索,应在2小时内上报牵头部门和公司领导,口头汇报后当日上报OA
6.排查底稿留存。
各排查部门留存自行开展的排查底稿,排查底稿包括但不限于:
业务清单、档案资料、照片、影像资料等。
确保排查工作过程可重现、可复查。
7.对于排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应在排查发现之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防止风险的扩散和蔓延。
(五)过程督导、保留材料
1.排查过程中,牵头部门应督导执行部门,如涉及分支机构应同时督导分支机构。
执行部门如涉及条线,应对条线进行督导。
2.督导方式视情况可采取现场和非现场方式,可要求执行部门进行汇报、填写《排查工作督导底稿》等对工作进行自检,及时查缺补漏。
3.现场督导方式,原则上应全覆盖,如不能全覆盖至少应抽取三分之一以上的机构进行现场督导。
非现场督导方式,应全部覆盖所有分支机构,
4.督导应留存工作痕迹,包括不限于督导通知,方案、邮件、汇报材料,督导工作底稿等全部体现督导内容的材料。
(六)如实报告、按时报送
1. 报告和《整改责任表》。
由牵头部门确定专人负责报告撰写、报告应包括组织开展情况、排查事项、发现问题情况、整改情况等,如监管有特殊要求应按照监管要求形成报告。
报告应附带《整改责任表》。
原则上不能出现零问题报告。
如果零问题报告,出现牵头部门负责进一步督导核实。
2.报告上报时限,牵头部门应在监管要求报送时限5个工作日前提起OA流程,审批后按监管要求时限和报送方式报送外部机关。
(七)报告审批、理顺流程
1.总公司:
由牵头部门发起OA报告,执行部门确认,执行部门分管领导确认、合规部门审核,合规分管领导审核、领导批示同意后上报。
2.分公司:
分公司牵头部门发起OA报告,执行部门确认,执行部门分管领导、机构一把手确认、总公司条线管理对口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合规部门审核,合规分管领导审核、领导批示同意后上报。
3.中心支公司:
中心支公司牵头部门发起OA报告,执行部门确认,执行部门分管领导、机构一把手确认、分公司条线管理对口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合规部门审核,合规分管领导审核、分公司一把手审核,总公司条线管理对口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合规部门审核,合规分管领导审核、领导批示同意后上报。
(八)强化审核、落实责任
1.各级机构负责人、对口条线部门(牵头部门和执行部门)都要对报告中的事实和数据进行确认,对问题定性进行评价。
各级对口条线部门在OA批示中要有明确意见,包括:
同意,不同意。
同意,需写明已对报告中的哪几个问题进行确认无误。
不同意,如提出不同意意见,要有明确修改意见。
2.合规部门要对照外部监管法规对报告中问题的合规风险进行评估。
合规部门在OA批示中要有明确意见,具体意见包括:
同意,按此报送不存在处罚风险;不同意,按此报送存在处罚风险。
如果提出不同意意见,要有明确修改意见。
(九)对应问题、跟踪整改
1.整改分工。
(1)牵头部门负责整改工作的梳理、协调、督促、汇总、报告和评价。
(2)总公司各部门负责本业务条线排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本条线整改结果负责。
(3)各分支机构负责对排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本机构整改结果负责。
2.整改原则及标准。
(1)执行部门应在向牵头部门上报报告时附带每项的整改责任表,责任表包括整改事项,问题描述、产生原因、整改措施、责任人、完成时限。
(2)整改方案必须切实有效,对于自查发现的问题需逐项完成整改,并完善制度查漏补缺。
(3)对于因内控缺陷导致的风险问题,应当通过强化制度建设、加强风险管理指标考核、优化管控流程、完善信息系统等措施加以解决。
3.整改时限。
原则上要求立查立改,复杂问题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如涉及多个部门配合的,可联合其他部门共同确定整改时限,不得随意延长整改时限。
4.整改反馈。
执行部门和机构完成整改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牵头部门。
(十)归集资料、整理档案
牵头部门负责排查资料归档,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方案、排查工作督导底稿、事实确认书、访谈记录、业务资料、排查报告、整改报告、整改证据等资料。
考核条款
总公司部门和分支机构出现下列情形导致被监管部门提出问询、通报、或现场检查处罚,对总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各级机构负责人、机构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人按照《行政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具体考核事项如下:
1.牵头部门组织不力,未按监管要求制定方案,建立小组,明确排查事项、排查方法、过程督导等。
按照《行政管理制度》乙类考核。
2、执行部门配合不力,导致排查未发现问题、或者排查出的问题数据不准和事实不清。
按照《行政管理制度》乙类考核。
3、总公司条线管理部门、各分支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对本条线排查监督推动以及对于发现的问题和数据审核不到位。
按照《行政管理制度》乙类考核。
4.总公司条线管理部门、各分支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对本条线未按要求整改,或者未完成整改。
按照《行政管理制度》乙类考核。
5.合规部门对各类报告合规风险评估不准确。
按照《行政管理制度》乙类考核。
6.总公司条线管理部门、各分支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和合规部门在OA批示中未按照本制度规定提出明确意见。
按照《行政管理制度》乙类考核。
7.牵头部门未按监管要求时限上报报告。
执行部门未按牵头部门要求时限向牵头部门反馈报告。
按照《行政管理制度》丙类考核。
8.监管报告数据不实、零报告、排查不到位等执行部门的原因导致监管进场检查并处罚的,分公司负责人、相关岗位人员按照撤职处理。
9.监管报告数据不实、零报告、排查不到位等执行部门的原因导致监管进场检查并处罚25万以上的,中支负责人、相关岗位人员按照撤职处理。
10.上述8.9项处罚,总公司相关部门相关工作岗位、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负有管理责任的,承担相应责任。
11.牵头部门迟报,报告质量差等牵头部门工作导致监管进场检查并处罚的,参考上述第8、9、10项处理。
附则
一、本制度由总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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