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7船体部分系泊及航行试验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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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船体部分系泊及航行试验大纲
版本号
日期
描述
修改
校对
A
2013.06.28
供船东、船级社审图
王辉
俞铭德
B
2014.05.15
重新送审船东、船级社
王辉
俞铭德
1.总则
本大纲参照“海船系泊及航行试验通则”(GB3471-1995)制定。
本船建成后,按本大纲进行船体方面的试验,动力、电气及专用设备部分另见有关文件。
试验大纲中规定的各项试验,船厂应通知用船单位和设备商参加试验和验收,其中验船部门规定的试验项目,须通知船检部门参加,设计方也应参加本船的相关试验。
试验由船厂组织与主持。
试验使用的各种测试仪器和仪表,其测量精度,应具有国家主管机构检定的合格证件。
船厂在试验中应做好各种测试记录,整理出有关技术文件和试验报告。
作为检船和交船的技术文件和资料,提交验船部门和用船单位,其中涉及设计性能、强度及安全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应向设计方提交。
试验报告及记录表参见GB3471-1995“海船系泊及航行试验通则”附表B及船东的有关附加要求。
试验的项目和范围如有变动,船厂应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商定,并经验船部门同意。
2.系泊试验
2.1锚机试验
2.1.1检查锚机﹑锚链﹑锚及掣链器等安装的完整性,在装船前,审查锚机、锚链和锚产品船检证书。
2.1.2检查系统的完整性和电气系统接线的正确性;安全阀、减压阀及过载保护等校验合格。
2.1.3正、倒车空载连续全速运转30分钟。
2.1.4试验时每隔10分钟正、倒车变换一次。
锚机各运动部件应无异常发热及敲击声。
并检查液压马达、液压油泵及液压系统阀件的工作情况。
2.1.5将每个锚分别抛出,同时用制动器刹车2次,然后用锚机将锚绞起,检查离合器操纵的方便性、刹车装置工作的可靠性,锚链和卸扣通过锚链筒、止链器和锚机链轮时的状况,锚链在链轮上应无跳链和扭曲现象;并检查掣链器位置是否正确以及锚收上时锚爪与船壳的贴合情况。
2.1.6在各种速度下将锚绞起,并使锚慢速导入锚链筒。
2.1.7测量起锚平均速度应不小于9米/分钟。
2.1.8起锚时检查锚链冲洗系统的功能和可靠性。
2.1.9在安装弃链器的同时,进行弃链器快速脱钩试验。
2.1.10检查锚链在锚链舱的堆放情况,锚与锚穴的贴合情况。
2.1.11记录液压系统的工作压力,油泵和油马达的转速。
2.2Z型全回转舵桨装置试验
2.2.1审查全回转舵桨装置的船检证书,产品合格证书及出厂试验报告。
舵桨装置系统安装完好,机械零位正确无误。
2.2.2检查舵桨装置声光报警及指示装置工作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2.2.3进行30min的空载转舵试验,检查舵角指示器和操舵器之间误差,检查时自0°位置向两舷转舵桨装置,每增加5°核对一次并作记录。
要求在0°时无误差,其余角度时的指示误差,按产品技术条件考核。
2.2.4连续操舵30min,由0°→左或右35°→0°→右或左35°→0°交替进行不少于10个循环,检查舵角指示器的误差和工作可靠性,并测量舵桨由一舷35°转至另一舷30°所需时间。
2.2.5应在驾驶室和舵机室分别作操舵效用试验。
2.2.6试验记录
记录回转液压油泵出口压力。
2.3锚机主卷筒和绞车试验
2.3.1根据图纸检查设备的布置和安装是否正确,审查设备和属具的船检证书,产品合格证书及出厂试验报告。
2.3.2液压锚机主卷筒和液压绞车进行正、倒车空载连续全速运转至少30min.,试验时正、倒车每隔3min变换1次。
2.3.3锚机主卷筒和绞车应做额定负荷试验,同时测量空载时收缆速度。
2.3.4记录液压油泵工作压力、油泵及油马达的转速。
2.4液压拖缆机试验
2.4.1根据图纸检查设备的布置和安装是否正确,审查设备和属具的船检证书,产品合格证书及出厂试验报告。
2.4.2液压拖缆机进行正、倒车空载连续全速运转至少30min.,试验时正、倒车每隔3min变换1次。
2.4.3拖缆机应做额定负荷试验,同时测量空载时收缆速度。
2.4.4液压拖缆机负荷试验
2.4.4.1控制主机使之保持最大拖力,同时检查刹车装置工作的可靠性。
2.4.4.2在设计规定的各种拖力下,用拖缆机收起拖缆,检查收缆设备的工作情况。
2.4.4.3排缆装置试验:
在卷筒空缆状态进行排缆装置空载运行,观察运行情况,行走均匀,不得有冲击和跳动。
然后结合卷筒上缆工作,检查排缆情况,钢缆应依次每层每圈排列整齐,不得有过紧,过松或排列不齐等现象。
液压拖缆机负荷试验还应由造船厂根据制造厂商提供的资料编制具体的实施细则。
进行各项规定的试验时,各运动部件应无异常发热﹑敲击。
检查液压系统应无泄漏现象。
测量油泵工作压力﹑油泵和油马达的转速。
检查电动机的工作情况,并测量电动机启动电流﹑工作电流﹑电压及转速。
检查电气控制设备工作情况。
检查和调整过载保护装置,按技术要求调整液压系统的安全阀的开启压力。
各项试验后,应仔细检查各受力部件。
并测量电动机﹑控制设备的热态绝缘电阻,其值应不小于1兆欧。
2.5救生设备试验
2.5.1检查所有救生设备的船检证书,产品合格证书及出厂试验报告。
按图纸要求检查救生设备的布置、安装、数量和种类。
检查救生筏固定装置的可靠性以及抛投入水的方便性。
2.5.2救助艇释放试验
将救助艇装载规定负荷的1.1倍,通过释放装置将其释放下水。
在将艇放到接近水面时,进行艇的推进装置的起动试验。
救助艇应能在船舶于平静水面上前进航速达到5kn时降落,如有必要可用艇首缆。
2.5.3救助艇释放装置试验
2.5.3.1艇绞车空载运转试验:
启动艇绞车,空载运转时间不少于30min。
2.5.3.2吊艇架转出舷外试验:
对每一副吊艇架,在船舶正浮状态下,载有放艇员相当的重量,一般为4名放艇员,每人按82.5kg计算,按照放艇操作程序,操纵艇绞车,使之转出船舷外,逐渐放到登乘甲板。
2.5.3.4满载试验:
救助艇载上正常的属具或等效质量,以及相当于每人82.5kg的核定乘员的分布质量,操纵甲板上的降放控制器将其释放。
2.5.3.5加载降落试验(仅指制动器):
在正常满载基础上,再加上该负荷的10%,操纵甲板上的降放控制器将其释放,当下降到最大速度时,进行紧急制动。
如果艇绞车是暴露于大气中,则应弄湿该制动器表面,重复进行降落试验。
试验可与2.5.2的试验结合进行。
2.5.3.6回收试验:
对吊架降落式救助艇和艇绞车进行回收救助艇试验,并按照操作程序将救助艇回收至存放位置。
2.5.4测量记录船舷与救助艇中部舷边缘之间的距离;测量、记录艇绞车的启动电流、工作电流及其绝缘电阻值;测量记录救助艇满载时降落、回收的速度。
救助艇降落设备应能将救助艇从水面以不少于0.3m/s的速率升起,满载救助艇降落下水的速度应不小于S=0.4+0.02H(m/s),H从吊艇架顶部到最轻载航行水线的距离,m。
2.6甲板起重机试验
2.6.1空载试验
2.6.1.1吊重试验前按额定转速进行单独或联合的回转、升降等动作试验。
2.6.1.2试验回转、起升高度等限位装置,并对信号装置、保护装置、联锁装置和应急切断电路装置的可靠性进行检查。
2.6.2吊重试验
2.6.2.1在规定的最大臂幅位置上,将1.25倍安全负荷的试验重物1t×1.25=1.25t吊离甲板0.5m,并保持时间不少于5分钟。
2.6.2.2起重机在吊起试验负荷时,在设计规定的升降、回转范围内单独进行慢速升降、回转动作试验不少于2次,同时进行起升、回转的制动试验。
2.6.2.3起重机超负荷试验后应进行安全负荷下的操作试验。
试验起升、回转的各档运转速度。
2.6.2.4在进行各项规定的试验时,应检查和测量:
检查各运动部件是否有异常发热现象;液压元件是否有泄漏现象;电动机及其换向器的工作情况;检查电气控制设备及各档调速和电磁控制器的工作情况;检查并调整过载保护装置。
记录电动机及其控制设备的热态绝缘电阻;电动机启动电流工作电流电压及转速。
记录起重机空载试验时各档转速起动电流工作电流。
2.6.3起重机应做失电试验。
此时电动机应关掉,使试验负荷保持在悬挂位置,同时用人工释放装置做安全释放。
也可根据起重机制造厂说明书的技术参数和试验大纲的相应项目进行本机实船性能校核。
2.7门、窗、舱口盖及其他开口关闭装置试验
2.7.1检查各种门、窗、舱口盖及其他开口关闭装置应安装牢固,且保证正常启闭,铰链及把手转动应灵活。
2.7.2下列处所的门、窗及其他开口关闭装置应作冲水试验:
(1)主甲板上的人孔盖和风雨密小舱口盖、通风筒及其他开口关闭装置。
(2)主甲板上第一层甲板室及封闭上层建筑侧壁和端壁上的风雨密门、窗及其他开口关闭装置。
(3)主甲板上第二层具有通往主甲板下的通道的甲板室或上层建筑侧壁和端壁上的风雨密门。
(4)主甲板以下的水密门。
冲水试验要求,水枪喷嘴直径应不小于16mm。
水枪水压力应保证水枪向上喷射的水柱高度不小于10米。
冲水时喷嘴至试验接缝处的距离不得大于3米。
水枪向接缝处垂直喷水。
在冲水试验时应在其内侧仔细检查不得有渗漏。
2.7.3铰链式水密门装妥后,应在舱壁的两侧分别做开关效用试验。
2.7.4检查每个防火门在其两面开启的方便性,及门与门框的吻合情况。
自闭式门进行效用试验。
2.8信号设备的检查和试验
2.8.1检查信号设备(号灯、闪光灯、号型、号旗等)的布置、数量、位置和固定情况是否与图纸符合,并在装船前审查设备的产品的合格证件。
进行断电和故障试验检查报警系统是否正常工作。
断电后检查应急电源的自动切换功能。
2.8.2鸣放号笛,检查号笛施放装置的可靠性,包括机械传动的非电声号笛,检查号笛是否能发出持续时间为1s的短声和4~6s长声。
2.8.3测量记录航行灯信号灯及其控置设备的绝缘电阻值。
对工作压力>100伏的每分路应不低于1兆欧;工作电压<100伏的每分路应不低于0.3兆欧。
2.9消防设备的检查
检查消防用具是否放置在指定的地点,消防用具和供应品的数量与质量,固定情况以及是否容易接近使用。
2.10厨房设备效用试验
2.10.1试验条件
试验前,应检查所有厨房设备安装的完整性,开启与关闭的灵活性。
2.10.2试验项目
电灶、集气罩及抽排油烟机、电动开水器、微波炉、电饭煲、消毒柜、洗碗机、冰柜。
(1)检查设备与船体连结及接地装置的可靠性,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MΩ。
(2)测量设备试验前、后的绝缘电阻。
(3)作各电器的效用试验。
检查工作的可靠性和使用的方便性。
3.航行试验
航行试验之前,应按《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2008年及其修改通报)》及《船舶倾斜试验与静水横摇试验实施指南(1996年)》中的规定进行倾斜试验。
航行试验应在消除了系泊试验中发现的故障﹑缺陷并取得验船部门发给的试航证书后进行。
航行试验必须邀请主机、舵机等设备厂家技术人员参加。
船厂在试验中,应作好各种测试记录,整理出有关技术文件和试验报告。
作为检验﹑交船的技术文件和资料,提交验船部门和用船单位。
有关船舶的主要技术指标,还应提交设计部门。
试验报告及记录表参见GB3471-1995“海船系泊及航行试验通则”附表B及船东的有关附加要求。
试验的项目和范围如有变动,船厂应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商定,并经验船部门同意。
3.1测速试验
3.1.1试验条件
海况不大于2级;风力不大于蒲氏3级;流速不大于1kn;能见度良好。
试验区水深大于40m;航道宽度大于350m。
3.1.2船舶状态
试验时船的排水量应为试航状态排水量,其平均吃水为~4m,试验时船的横倾角不大于0.5度,纵倾应与设计状态一致。
船体水下部分及双全回转舵桨表面应清洁无损。
3.1.3试验方法
用测速区的航标法同时采用差分GPS卫星定位系统进行测速。
对测试设备应进行精度校核。
3.1.4试验项目
航速试验应在静深水中,船舶在试航状态下,主机以额定转速,在认可的测量里程内往返航行三次,取其平均值,其自由航速不低于12.5节。
如船东认为需要时,建造厂应以额定功率的110%进行递增航速试验。
测定主机各转速对应的航速、轴功率、全速及巡航航速的耗油量、机舱温度、海水温度等参数。
3.1.5试验要求
3.1.5.1每1工况(转速)下进行3个单程试验,按下列公式求出航速:
式中:
—平均航速,节;
—第1次单程航速,节;
—第2次单程(返回)航速,节;
—第3次单程航速,节。
3.1.5.2测速时应保持主机转速稳定,而且应尽量少操舵,舵角不得大于5°。
船驶离叠标区开始进入第2航次测速时,回舵角不得大于15°。
3.2停船试验
3.2.1试验条件
试验条件同3.1.1;
3.2.2船舶状态
a.同测速试验船舶状态(3.1.2);
b.试验时船舶不允许出现艏倾;
c.试验应在主动力装置航行试验结束后进行;
d.舵角保持零度位置。
3.2.3试验方法
采用差分GPS卫星定位系统进行测量。
3.2.4试验项目
3.2.4.1半速、全速惯性停船试验
a.船舶在预定的航向上,以规定的航速稳定直线航行,记录初始航向、航速、主机转速;
b.从船舶发出停车令开始,至船舶接近对水移动停止为一次试验完成,试验过程中应保持舵角为零。
3.2.4.2半速、全速倒车停船试验
a.船舶在预定的航向上,以规定的航速稳定直线航行,记录初始航向、航速、主机转速;
b.从船舶发出倒车令开始,按主机操作规程操作,至船舶接近对水移动停止为一次试验完成,试验过程中应保持舵角为零。
3.3回转性试验
3.3.1试验条件:
同停船试验条件3.2.1
3.3.2船舶状态:
同测速试验船舶状态3.1.2
试验前应测定和记录船舶吃水﹑风向﹑风速和水流情况。
3.3.3试验项目
在全速航行情况下,按规定操左、右满舵各回转一次,每次应保持到使船舶回转540°。
测定稳定横倾角、最大横倾角和稳定回转直径。
如向左或右回转直径相差大于1/2以上船长,则应重新试验并分析原因。
试验前应使主机转速稳定5~10min,舵操至35°时舵角不得摆动,以形成稳定的回转区。
3.4航向稳定性试验
3.4.1试验条件:
同停船试验试验条件。
3.4.2船舶状态:
同测速试验船舶状态。
3.4.3试验方法与要求:
用不断测定罗经航向读数的方法测定。
作时间与航向角(t-θ)关系曲线。
3.4.4试验项目:
(1)在全速情况下,在预定航向上进行稳定直线航行;
(2)在稳定3~5min后,保持正舵不变,每隔10~30s测量记录罗经航向读数,连续测量3~5min;
(3)顺流和逆流情况各进行1次。
3.5倒车航行试验
应在主机最大持续功率下进行,运行10分钟,观察倒航情况。
3.6船舶最低稳定转速航行试验
即主机在最低稳定转速下运行10分钟,观察船舶航行情况和主机运行情况。
3.7持久航行试验
主机在额定转速下,应进行不少于4小时的连续全速试验。
在试验过程中,应每隔30分钟记录一次主、辅机、舵机装置等的压力与温度,并测定全船燃油消耗量。
3.8抛锚试验
3.8.1试验条件
在水深不小于50m的海域。
3.8.2抛锚试验
a.左、右锚分别抛出各1次,在抛锚过程中刹车3次,检查刹车可靠性。
b.锚抛定后,用掣链器定位锚链,再开慢倒车将锚链拉紧、检查掣链器的可靠性。
c.起动锚机收锚,锚破土后应测量起锚速度,平均速度(≥9m/min),测速长度为2节锚链。
d.抛锚时检查锚链通过导链轮和掣链器情况,锚链通过导链轮时是否有妨碍抛锚作业的过分跳动和翻链现象及锚链舱内锚链堆放情况。
e.检查锚链和卸扣通过锚链筒,掣链器和链轮时有无跳动扭转现象。
检查各运动部件是否有异常发热、敲击现象。
航行中检查锚固定情况及制锚器工作的可靠性。
f.检查冲水装置及冲水效果。
g.检查液压系统有否泄漏现象,测量和记录液压马达进口油压、油泵出口压力及回油背压。
3.9操舵试验
3.9.1试验条件
a.水深大于20m的宽阔海域。
b.风力不大于蒲氏3级。
c.浪高不大于3级海况。
d.船应无首倾,横倾不大于0.5度。
e.船舶吃水使舵桨完全浸没。
f.主机负荷试验结束。
3.9.2预备性试验
在正式试验前,可利用航行中途作预备性试验,即以逐次增加航速及舵角的方式进行随动操舵,密切注意在全速,舵角30°~35°时船的最大横倾角及稳定横倾角,观察整个系统工作是否正常。
3.9.3操舵试验
3.9.3.1全速正航时在驾驶室分别起动左、右机组及双机组,用随动方式从一舷满舵到另一舷满舵,反复操舵数次,操作方式为:
a.正舵0°→右满舵35°;
b.右满舵35°→左满舵35°;
c.左满舵35°→右满舵35°;
d.右满舵35°→正舵0°;
e.正舵0°→左满舵35°;
f.左满舵35°→正舵0°。
3.9.3.2检查系统油压、油温、电动机的电流、电压、转舵时间以及转舵时船舶最大横倾角,记录从一舷35°到另一舷30°所需时间(≯28s)。
3.9.3.3检查机组转换并机的灵活性及可靠性。
3.9.3.4检查舵机工作的稳定性,无跳动和振荡现象。
3.9.3.5检查舵角指示器的正确性。
3.9.3.6检查随动操舵和电动操舵相互转换的灵活性和可靠性。
3.9.3.7检查驾驶室及舵机舱电动操舵的转换。
3.9.4应急操舵试验
当驾驶室控制系统失灵时,在舵机舱手动操舵器进行应急操舵,左、右操舵15°,记录左、右15°间的操舵时间及系统油压等。
3.9.5自动操舵试验
3.9.5.1轮流启动每套机组,设定罗经航向,保持航向10min,检查各部件液压系统的工作情况和航向保持能力及其性能是否符合设备技术要求。
3.9.5.2检查自动操舵转换到随动操舵或逆转换的方便性和可靠性。
3.9.5.3启动雷达、无线电通信设备,检查其对自动操舵仪正常工作有无干扰现象。
3.10系柱拖力试验
3.10.1测试条件
(1)拖索用钢索,长度为≥4Lpp。
(2)码头水深≥2.0d(从船底算起的水深),且不小于10m。
(3)拖船两侧各有不小于100m的开阔水域范围。
(4)风速≤5m/sec.。
(5)水流≤0.5m/sec.。
(6)浪高水流≤1.0m。
3.10.2拖力测定
(1)用中间配有大于100t弹簧磅称的钢索,一端系在码头上的系柱桩,另一端系在拖缆机上的卷筒上,弹簧磅称在试验前必须校正。
(2)主机功率为50%、75%、90%、100%、110%额定功率(以轴功率为测定依据,不以主机转速为测定依据)状态测量系柱拖力。
试验时应在固定航向上保持不少于10分钟,连续系柱拖力为10分钟内拖力平均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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