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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矿山
石灰岩矿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哈密新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部石灰岩矿
二00九年六月二十日
目录
第一章安全检查制度1
第二章职业危害预防制度3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制度4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7
第五章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12
第六章设备管理维修安全制度13
第七章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18
第八章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8
第九章交接班制度19
第十章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20
第十一章边坡管理制度20
第十二章爆破物品的管理制度21
第十三章安全例会制度22
第一章安全检查制度
一、安全检查的任务和要求
检查是搞好安全生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
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进行群众性的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月度检查和日常检查。
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并按规定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表》的记录。
二、安全检查内容
1、查安全思想
查对安全生产是否重视。
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是否正确。
查对生产的责任心是否强。
查对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为是否敢于斗争。
2、查制度
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
查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查是否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现象。
3、查领导
查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议事日程。
查对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传达和贯彻执行情况是否及时认真。
查对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是否严肃处理。
查是否做到严格奖惩。
查是否做到了安全生产的“三同时”。
查对安全部门或安全员的工作是否支持。
查对隐患整改是否做到“三定”。
(定整改项目、定完成时间、定整改负责人)
4、查隐患
查边坡、排土场等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查各种设备工作岗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装置是否安全可靠。
查厂房建筑及生产现场有无不安全因素,是否达到安全文明要求。
查安全管理是否存在漏洞。
查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5、查纪律
查岗位上执行劳动纪律的情况,查是否有睡岗、串岗、离岗等现象。
查是否有做与生产无关的事。
三、安全检查的形式
安全检查要做到有组织、有领导,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一般性安全大检查与自检、互检、专业性安全大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临时性检查相结合的多种形式进行。
1、矿级安全检查
矿级定期的安全检查每月进行一次。
矿安全检查由矿长组织各有关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检查。
安全员(安全主任)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安全大检查的具体工作,并负责汇总,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对危险性大的事故隐患,要及时下达指令整改。
2、专业性安全检查
专业性安全检查,即:
爆破器材安全检查,防火防爆检查,边坡线路防洪、堤坝安全、防暑降温安全检查,压力容器安全检查,防雷防静电安全检查,电气安全检查,机动车辆安全检查,机械设备、防护装置安全检查和环境治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安全检查等。
矿长应组织检查组定期进行专业性安全检查,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汇总上报矿山负责人。
3、季节性安全检查
根据季节变化,组织进行防洪、防暑、防火、防雷等项目的安全检查。
季节性安全检查原则上由矿长负责,但对安全生产可能造成重大威胁的,由矿山负责人组成专门检查小组负责进行。
4、岗位安全检查
岗位安全检查以岗位工人自检为主,上级抽查为辅的形式。
各岗位工人每班必须对自己的岗位范围内的作业场所和机械设备进行班前检查和班中巡回作业检查。
安全技术人员应经常对作业岗位,作业现场进行巡视检查。
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在检查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检查安全情况。
5、其他形式安全检查
连续性生产以及大型的设备,凡停产以后,在恢复作业前应对设备以及作业场所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在抢修、大修或处理事故时,应组织有关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
凡重大节假日前后,都要组织安全大检查。
对承包施工工程的外包单位,矿山在组织安全检查时,也必须对其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安全检查。
四、安全检查要求
矿山在进行安全检查时,要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每次的安全检查重点。
矿级安全检查以及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安全检查时,检查负责人应召开预备会,确定检查的项目、范围、重点、时间和检查分工。
检查时作好详细记录。
为能系统地查出被检对象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防止漏检,应推广使用《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
第二章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一、防护与治理
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
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计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和噪声危害。
对生产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风,尽量采取回收利用和采用密闭设备或隔离操作,并以无毒或低毒物料代替,实行机械化、自动化生产。
有粉尘、毒物的作业场所作业后要及时清理,保持作业场所环境整洁卫生。
对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工业卫生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要积极采取隔声、吸声、消声等防噪声措施,大型设备的噪声治理要建隔声室,在设备选型中要选用噪声小的设备。
要认真做好尘毒、噪声作业场所的个体防护,在尘毒岗位作业的工人,要戴好防尘防毒口罩、面具或其它个体防护用品。
在噪声超标的作业场所,作业员工要戴好防噪声个体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
二、体检与职业病
新员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员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
对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为保证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制度化,提高安全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各单位必须把安全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之中,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必须同时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上报安全部门。
培训时间应安排在第四季度前。
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切实抓好“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各级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和全员性经常的安全教育。
二、入矿安全教育
1、企业对新分配、吸收、调入的员工必须接受矿、班组级安全教育。
经“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的工人才允许上岗见习,并明确指定具有本岗位三年实践经验的熟练工人负责指导新工人的安全技术操作。
三级安全教育必须保证教育时间:
矿(厂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小于48小时;车间安全教育不应少于36小时;班组安全教育不应少于24小时。
2、企业必须对各级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或多次安全培训,累计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主要学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制度,以及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知识等内容。
3、每年组织一次全员安全考试(考核),考试成绩作为每人工作考核情况记载下来,企业干部安全考试不及格的,不得指挥和调度生产。
4、安全教育(包括三级教育和各级干部安全培训)必须有教材,并指定专人讲授。
5、矿级安全教育由矿组织和实施。
6、车间安全教育由车间领导及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才能分配到车间下属单位。
7、班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及班组安全员负责。
经考核合格后,指定具有本岗位三年以上实践经验的熟练工人负责指导新工人的安全技术操作。
8、新工人在专人带领上岗一段时间后,由矿进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考核,考试合格后,才能独立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除上述教育外,还必须进行有关特种作业操作训练。
9、新工人在未熟练掌握本工种(岗位)操作技术时,不准安排本岗位独立操作。
10、对违章违纪作业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的人员应停工学习,进行安全教育。
三、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一)特种作业人员:
1、钻机工;
2、钩机、铲运机工;
3、爆破作业;
4、电工;
5、焊工。
凡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GB5306的要求,进行系统的培训教育和考核,未经培训教育,或虽经培训教育,但考试不及格者严禁独立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颁证教育原则上由当地劳动、交警部门进行。
对已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除机动车辆驾驶外,其他工种每2年进行复核性考试及验证,复核性考试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操作证,凡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二)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矿长(场长)要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并领取“矿长(场长)安全管理合格证”
(三)全员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1、各车间要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日,进行日常的安全教育。
安全活动要求实事求是,讲求实效,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考核。
矿山负责人、矿长对下属单位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
2、班组长要认真组织开展班前安全教育。
3、在进行重点设备检修、安装以及进行危险性作业前,检修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制定好安全措施和安全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交底及安全教育。
4、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进行新科研项目试验时,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操作。
5、根据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员工安全思想教育,落实有关防范措施。
6、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无论是否造成事故,应立即停止其工作,并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属单位或上级安全部门进行安全法规的教育学习。
附录A安全教育内容
A1矿级安全教育
A1.1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A1.2本单位的生产性质的特点。
A1.3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劳动纪律。
A1.4本单位范围内的危险源点(地段)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A1.5本单位历年的事故教训。
A2班组(岗位)级安全教育
A2.1本岗位机械、电气设备的性能特点、安全操作程序、正确的操作方法、操作技术。
A2.2熟悉本岗位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装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装置、器具正确使用方法。
A2.3本岗位(工种)常见事故的识别、预防措施、排除故障方法。
A2.4本工种、岗位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A2.5本岗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危险源点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一、事故分类
事故划分为以下几类:
1、生产(工艺、操作)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成品损失的事故。
2、工伤事故,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3、设备事故,指设备(包括电气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4、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5、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6、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或人身造成损害的着火事故。
7、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财、物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8、破坏事故,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称破坏事故。
二、事故报告程序
1、发生事故后,事故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以最快捷的方法向主管领导和调度报告,而后根据事故性质逐级向上级领导主管部门汇报。
2、火灾事故应先拨火警电话“119”,报告消防队,然后逐级上报。
3、矿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应先报告矿长,有人身伤亡的则通知医院组织抢救,然后逐级上报。
4、事故单位对轻伤、交通、设备及其它一般以下事故应尽快(不超过24小时),重伤以上伤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必须立即报告矿山负责人。
5、对各类重大事故,矿山负责人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法在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报告。
6、发生重大事故应写出事故报告书,并在事后七天内报送安监部门。
7、对于重大责任事故,必须按有关规定上报。
8、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之日起,若伤情发生变化,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时间一个月以内的则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补报),时间超出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的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三、事故抢险与救护
1、发生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2、发生重大事故时,企业负责人或矿长要直接指挥,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3、对有害物质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四、事故调查
1、发生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后,要认真按照“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和处理。
2、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事故发生后由矿山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事故作出处理。
3、重大事故由矿山或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组要认真深入地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明确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4、各类事故主管部门,应按分工将所管辖事故资料整理、建档、造册登记。
事故调查分析的原始资料(包括:
现场图、现场检查记录、旁证材料、技术鉴定、分析化验结果、照片、综合调查材料等)和事故统计报告表、专题报告等,要由专人妥善保管。
五、事故等级的划分
(一)生产(工艺、操作)事故、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设备事故、爆炸事故分为特大、重大、一般、微小四级。
1、特大事故:
因事故造成全矿性停产72小时以上;或三类压力容器爆炸;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故。
2、重大事故:
因事故影响造成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50%以上;大型单系列装置日作业计划产量损失100%;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事故;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损失程度,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经领导批准,也可定为重大事故。
3、一般事故:
因事故影响造成日计划产量损失10%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事故。
4、微小事故:
事故影响造成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一般事故以下的事故。
(二)工伤事故
1、工伤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三级。
2、轻伤事故:
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轻伤:
指损失工作日满1日或1日以上,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3、重伤事故:
指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重伤:
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损失工作日按国家标准GB641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附录B《损失工作日计算表》确定。
4、死亡事故:
指当时死亡或负伤一个月内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中按严重程度又分为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三)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分特大、重大、一般三级。
1、特大火灾事故:
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20人以上,或烧毁财物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故。
2、重大火灾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之和为10人以上,或受灾30户以上,或烧毁财物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事故。
3、不符合重大和特大火灾事故情形的火灾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
(四)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分为特大、重大、一般、轻微事故四级。
1、特大交通事故:
指一次造成死亡(死亡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财产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2、重大交通事故:
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3~10人,或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3、一般交通事故:
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4、轻微交通事故:
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划分
1、安全管理实行矿长负责制。
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而造成事故的,由副职负责。
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正职负责。
2、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而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其矿长负责。
已制订,而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负责。
3、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4、研究、设计单位转让科研成果或新产品设计时,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对尘毒及其它危害要有防治措施,并提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否则,发生事故首先追查研究、设计单位责任。
5、操作工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安全作业证(属特作业人员,还必须同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无证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无证受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已取得安全作业证(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违章发生事故,由其本人负主要责任。
6、学徒工在学习期间,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
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7、领导下达任务,不提安全措施或措施提得不当而发生事故的,由任务下达者负主要责任。
不按措施执行而发生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8、企业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七、事故责任者分类
事故责任者按事故原因构成分为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按事故责任者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分为主要责任者和次要责任者。
1、事故直接责任者
凡对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有责任的人员,均属事故直接责任者。
2、事故间接责任者
凡对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负有责任的人员,均属事故间接责任者。
3、事故主要责任者
凡事故责任者(直接或间接)在事故发生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均属事故主要责任者。
4、事故次要责任者
凡事故责任者(直接或间接)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所起作用属次要地位者,均属事故次要责任者。
第五章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1、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按照“三定四不推”的原则,严格进行整改。
2、三定:
即定整改项目、定完成时间、定整改负责人。
3、四不推:
即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队);车间(队)能解决的不推给矿;矿能解决的,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
4、对重大隐患本单位无法解决的,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由于条件限制暂不能解决的,要制定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
5、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如发现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事故隐患,可根据有关规定,直接下达安全指令书限期整改。
各隐患单位在接到安全生产指令书后,必须按照指令书要求,按时整改,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
6、建立事故隐患的登记、整改、处理或监控的档案,并按规定如实填写。
第六章设备管理维修安全制度
一、电气运行安全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执行。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
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应在每年的雷雨季节之前作定期检测,应有详细的原始记录。
电气设备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安全检查,电气安全检查应每月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变配电室和重要的电气设备现场必须备有绝缘杆、绝缘夹钳、绝缘手套、绝缘垫和验电器、临时接地线、遮栏等安全用具和防护器具,以及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按试验标准及周期进行检查和试验。
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
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变配电所必须制订符合现场情况的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现场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
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10KV及以为0.7米;20~35KV为1米;44KV为1.2米;60~110KV为1.5米)。
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在保护接零系统中,除工作零线外,应另设保护零线,设备的外壳应与保护零线相接。
对携带式或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漏电保护装置(也叫触电保安器)保护。
二、电气检修安全
1、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在作业中要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或转移要执行工作间断和转移制度;工作结束要执行工作终结制度。
工作许可人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要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必须具有一定的安全技术水平,并经行政批准,名单应书面公布。
2、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3、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4、电气停电检修,作业前必须履行停电、验电、挂接临时接地线等安全技术措施。
临时接地线应采用多股软裸铜丝,最小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
5、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各支线,都要挂接地线。
6、停电、放电、给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7、外线、杆、塔、电缆检修,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1)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塔。
(2)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3)对地下直埋或遂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4)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份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5)在同杆共架的多回路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人体及其所携带的工具等与带电体的距离不应小于相应电压等级的检修安全间距,并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否则临近线路应停电(在线路上工作时,人体及其所携带的工具等与临近带电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
10KV及以下为1米;35KV为2.5米;110KV为3米)。
8、在带电设备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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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