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资审文件一期市政工程1标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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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资审文件一期市政工程1标段
工程编号:
11023020120025备案盖章:
施工资格预审文件
工程名称:
开发区2012年一期市政工程1标段
招标人(盖章):
编制日期:
2012年3月
第一章资格预审须知
1.总则
2.资格预审文件
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
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
6.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
7.投诉处理
8.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二章评审办法
1.总则
2.评审方法
3.评审的程序
4.评审的内容
5.评审的标准和条件
6.拒绝投标申请的条件
7.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形
8.其他事项
第三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表一、资格预审申请书封面
表二、申请人承诺书
表三、授权委托书
表四、项目经理简历表
表五、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表六、项目经理部人员组成情况表
表七、财务状况表
表八、可投入施工机械设备表
表九、拟投入施工机械设备表
表十、企业类似工程业绩表
表十一、竣工工程经历(合同履约率)
表十二、在施和新承接工程情况表
表十三、诉讼、不良行为记录及恶意投诉情况表
第一章资格预审须知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1.1.2招标人:
名称: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基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芦永忠
1.1.3招标项目名称:
开发区2012年一期市政工程1标段
1.1.4建设地点:
开发区综配区
1.1.5投资额:
3100万元
1.1.6建设规模:
1.5Km,包括道路、雨水管线、污水管线、电力管线等综合管线。
1.1.7联系人:
杨国文
电话:
67873560
电子邮箱:
guowenyang@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
财政
1.2.2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
图纸所示的全部工作内容(最终以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为准)。
1.3.2计划开工日期:
2012年5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
2012年8月29日
工期:
120日历天
1.4申请人合格条件与资格要求
1.4.1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具体要求详见第二章“评审办法””中的附表二《必要合格条件评审标准及条件》。
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才能参加本工程的投标。
1.4.2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
1.4.3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费用承担
申请人准备和参加资格预审发生的费用自理。
1.6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来往文件均使用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2.资格预审文件
2.1资格预审文件的领取
时间:
2012年3月8日—2012年3月13日9:
00—12:
00或14:
00—16:
00(节假日除外)
地址: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博大大厦807室
联系电话:
67873560
传真:
67880481
联系人:
杨国文
电子邮箱:
guowenyang@
2.2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
2.2.1本次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须知、评审办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以及根据
本章第2.3款和第2.4款对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
2.2.2申请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后,应仔细检查资格预审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申请人同时应认真阅读资格预审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若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没有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没有对资格预审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该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有可能被拒绝。
2.3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
2.3.1申请人若对资格预审文件有任何疑问,可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4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并分别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传递至招标人。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资格预审文件做出的澄清,招标人都将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申请人发送。
申请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1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文件作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2.4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
2.4.1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招标人可
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2.4.2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已领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
资格预审文件的书面修改作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作用。
申请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1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
2.4.3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资格预审文件及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4.4为使申请人在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可酌情延长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
3.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
3.1.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必要合格条件证明材料和附加合格条件证明材料两部分组成。
为便于评委评审,所有证明材料按下文所述提供证明材料的顺序进行装订。
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资料必须准确、详细、有效,以便招标人能做出有依据的和客观的判断。
◆必要合格条件证明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由申请人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地方工商部门年审有特别规定的,应提供相关政策文件的复印件。
(2)企业资质等级:
由申请人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3)注册资本金:
由申请人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无须重复提交。
(4)项目经理:
由申请人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临时执业证书的复印件。
提醒申请人注意:
担任项目经理的建造师应具备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且保证在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注册并登记相关信息,如果投标候选人的项目经理不能到位(以市标办项目经理库为准),招标人有权取消该投标候选人的投标资格,并按《投标候选人排序表》所确定的顺序,依次递补投标人。
(5)安全生产许可证:
由申请人提供有批准权限的机构所发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
(6)企业经营状况: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由申请人出具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格式自制)。
(7)履约情况:
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由申请人出具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格式自制)。
作为必要合格条件,“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条款应与下文附加合格条件中“诉讼及不良行为记录”的有关条款区别对待。
◆附加合格条件证明材料
所谓附加合格条件标准应理解为招标人为了区别和判定各申请人的优劣而设定的附加合格条件。
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评审时将对这些标准进行量化打分,申请人提交的下列附加合格条件证明材料将影响各申请人在资格预审阶段的排名从而影响最终的资格预审结果。
(1)申请人致函(见表二)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见表三)
(3)人力资源
(A)拟派项目经理(见表四)
(B)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见表五)
(C)项目经理部人员组成情况(见表六)
说明:
拟派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部主要成员涉及人员职称、执业资格证书、业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时,须附人员的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上岗证等相关证件的的复印件,项目经理业绩要求提供竣工验收备案单或合同复印件,技术负责人业绩要求提供任职任命文件或业主的书面证明的复印件。
(4)财务状况(见表七)
(A)货币资金。
要求申请人提供近三年经过合法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的复印件;
(B)资产负债率。
证明材料同货币资金;
(5)机械设备
(A)可投入(闲置)机械设备情况(见表八)
(B)拟投入机械设备情况(见表九)
(6)企业管理体系
由申请人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各类认证书复印件予以证明。
(7)企业以往业绩
(A)企业类似工程业绩(见表十)。
证明材料是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B)合同履约率(见表十一)。
证明材料是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8)在施和新承接工程情况(见表十二)
证明材料是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9)诉讼、不良行为记录及恶意投诉(见表十三)
(A)法律诉讼。
证明材料可以是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的复印件;
本资格预审文件中所提到的法律诉讼是指与履行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和劳务分包合同以及与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相关的法律诉讼。
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涉及申请人有关的、处于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仍未终审判决或最终裁决的诉讼不应纳入评审。
(B)不良行为记录:
证明材料可以是申请人自己提供的书面承诺(格式自制)。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经县级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本招标项目的不良行为记录只限于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http//
不良记录只作为评分项目,不是必要合格条件,申请人必须如实填报,否则会构成以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
(C)恶意投诉。
证明材料可以是申请人自己提供的书面承诺(格式自制)。
恶意投诉应限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针对性质类似的招标的投诉,申请人如果不如实填报将面临拒绝申请或取消投标资格的后果。
(10)申请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料。
说明:
以上证明材料中涉及的:
1、近三年:
指2009年3月1至2012年3月1日。
2、类似工程:
具有1.0Km(含)以上的道路及管线工程施工总承包经历。
3.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格式要求
3.2.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按第三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并作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格式的,申请人可自制。
3.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形式和签署
3.3.1申请人应按本章第3.1款的规定准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其中“正本”1份,“副本”2份。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3.3.2“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均应由申请人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其“正本”或“副本”字样应加盖或打印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封面的右上角。
正文部分按照文件要求在相应地方签字和盖章。
3.3.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文本内容均应打印。
3.3.4全套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无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已发出的资
格预审文件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申请人造成必须修改的错误。
修改或增删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3.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
3.4.1所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各分册均须左侧装订,装订须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方式装订。
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4.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申请人应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副本一起密封在同一个封套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申请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名章。
4.1.2封套上写明:
(项目名称)施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申请人全称并加盖公章,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
4.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4.2.1申请截止时间:
2012年3月14日16时00分
4.2.2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博大大厦807室
联系电话:
67873560;传真:
67880481
联系人:
杨国文;电子邮箱:
guowenyang@
4.2.3未在北京市建筑市场报名的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将被拒收。
4.2.4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代理人不予受理。
4.2.5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代理人不予受理。
4.2.6申请人在递送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途中须谨慎注意保护,在招标代理人收到申请文件前因封装破损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负责。
招标代理人收到申请人递送之申请文件并确认密封完好后由招标代理人负责保管。
4.2.7申请人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予退还。
4.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4.3.1申请人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后,在规定的递交申请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形式补
充、修改或撤回其已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书面通知必须在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并得到招标人的书面确认。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规定的递交申请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修改的内容无效。
4.3.2申请人的补充文件、修改文件或撤回通知应按本章关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的规
定备制、密封和递交,另外还应在信封上清晰的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4.3.4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效期满之前,申请人不得撤
回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4.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有效期
4.4.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效期为90日历天(自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均保持有效。
4.4.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
向申请人提出延长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申请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同意延长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效期的申请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
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第二章“评审办法”中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所有己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
6.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
6.1投标候选人确定后,招标人向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提交资格预审情况的书面报告。
6.2投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告知预审结果。
7.投诉处理
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可以依法向招投标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处理遵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11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8.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8.1拟派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部主要成员不得兼职,未经招标人同意上述人员不能随意更换。
8.2申请人拟安排其直属子公司参与招标项目具体施工任务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8.2.1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应明确具体承担施工任务的子公司名称及负责施工的主要内容,并提供其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资料。
8.2.2具体承担施工任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另行申请该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
8.3申请人可以参加拟同时招标且同时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同标段的投标,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应载明拟投入不同标段所对应人员、机械设备和其他物资设施等生产资源,主要生产资源不得在不同标段中重复使用。
采用同样的主要生产资源通过不同标段评审的,申请人只能选择一个标段参与投标,放弃其他标段的投标权利。
8.4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组织机构、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使其不再实质上满足第二章“评审办法”中规定的标准,其投标不被接受。
8.5投标人因故放弃投标资格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形式的放弃投标的承诺,书面承诺需加盖其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签名。
8.6凡投资参股招标项目、承担招标项目代建、项目管理工作、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法人,不得在其参股、代建、管理或者服务的项目招标中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8.7招标人在确定投标人名单后,应向招标办提交书面承诺书,确认所有投标人与其无参
股、代建、管理或者服务等关联关系。
第二章评审办法
1、总则
1.1编制依据
招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招标工程实
际情况,制定本评审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1.2评审原则
评审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1.3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拟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的评审。
1.4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我国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工程的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共5人,其中技术类专家4人,经济类专家1人,上述专家必须是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的随机抽取专家。
评审地点: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
1.5合格投标人数量及确定原则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
当合格投标人的数量多于7家时,由招标人根据《投标
候选人排序表》所确定的顺序,按择优原则选择7家投标人参加投标。
◆法定代表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
司(含子公司的子公司),参加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只能择优选择一家单位通过资格预审。
◆同一母公司的几个子公司(含子公司的子公司)参加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时,通过资格
预审的子公司不得超过合格投标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参加拟同时招标且同时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同标段的投标,采用同样的主要生产资源
通过不同标段评审的,申请人只能选择一个标段参与投标,放弃其他标段的投标权利。
◆如果投标候选人的项目经理不能到位(以市标办项目经理库为准),招标人可以拒绝其资
格预审申请,并按《投标候选人排序表》所确定的顺序,依次递补投标人。
◆投标人因故放弃投标资格的,招标人应根据《投标候选人排序表》所确定的顺序,依次递补投标人。
1.6保密与纪律要求
参与资格预审活动的所有人员均不得透露资格预审评审的任何情况。
1.7评审活动的场所以及行政监督管理单位
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形建筑市场进行评审,接受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2、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综合定量评审法。
评审委员会将依据本章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量化评分,本章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3、评审的程序
3.1评审准备工作;
3.2初步评审:
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
3.3详细评审一:
必要合格条件评审;
3.4详细评审二:
附加合格条件评审;
3.5汇总评审结果并完成评审报告。
4、评审的内容
4.1资格预审评审准备工作
4.1.1推举评审委员会负责人;
4.1.2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学习;
4.1.3熟悉招标人提供的评审表格;
4.1.4其他与资格预审评审有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等的准备。
4.2初步评审:
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
主要评审申请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效性、密封的符合性。
申
请文件包括所附证明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真实性、有效性等方面的内容。
本阶段被拒绝的申请人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4.3拒绝投标申请条件的判定
根据评审办法中载明的拒绝投标申请的条件,在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阶段对照评判。
申请
人或其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出现规定的应当拒绝其投标申请的情况,应当拒绝其投标申请。
在初步评审阶段被拒绝的申请人,不得进入详细评审。
在详细评审阶段被拒绝的申请人,不得进入后续的评审,也不得被列为投标候选人或投标人。
4.4详细评审
4.4.1通过初步评审的申请人进入详细评审。
详细评审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必要合格条件部分的评审,仅限于法律、法规等规定必须满足的法定允许投标的条件,且只进行定性评审,只要有一项不满足,其投标资格将被拒绝。
二是附加合格条件部分评审,是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自己的要求,切合资格预审的目的设立的附加条件,主要评审申请人的履约能力。
该部分评审实行定量评审。
4.4.2评审委员会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必要合格条件评审的申请人,按附加合格条件评审标准打分,设定60分以上为合格分数线。
4.4.3若申请人或通过必要合格条件评审的申请人不少于3家且没有超过7家时,仍要进行附加合格条件的评审。
只有达到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才能成为合格投标人。
4.4.4当合格投标人数量多于7家时,评审委员会将达到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按得分高低
进行排序。
4.4.5若出现申请人得分相同的情形,依次采用以下原则决定排序:
(1)按照项目经理得分多少确定排名先后;
(2)如仍相同,以技术负责人得分多少确定排名先后。
4.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
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和评审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4.6汇总评审结果并完成评审报告
4.6.1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
4.6.2复核评审结果、编制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评审的标准和办法;
(2)对各申请文件评审和比较意见;
(3)取消投标申请的情况说明;
(4)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经过等;
(5)填写《投标候选人排序表》。
4.6.3评审报告应当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可
以书面形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5、评审的标准和条件
5.1初步评审的标准及条件,详见附表一《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标准及条件》
5.2详细评审一的标准及条件,详见附表二《必要合格条件评审标准及条件》
5.3详细评审二的标准及条件,详见附表四《附加合格条件评分标准及条件》
6、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形
若申请人或通过必要合格条件评审的申请人少于3家(不含)时,招标人须重新组织招标。
7、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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