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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政策问答
社会救助政策问答
(一)
福建省民政厅
2019年9月
总则
1.什么是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家庭经济困难、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或者遭受急难事故、自然灾害的公民,给予一定物质帮助和服务的制度。
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我国社会救助的主要项目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
2.社会救助工作应遵循什么原则?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3.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有哪些?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民政、医疗保障、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4.社会救助的基本工作制度是什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5.哪些情形将对直接负责的社会救助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
虚报、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在社会救助审核审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行为党规党纪有何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在社会救助审核审批中不作为或乱作为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党规党纪有何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最低生活保障
8.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是指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或符合支出型贫困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居民,政府以货币补助为主要形式,保障其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当地低保标准的社会救助制度。
9.什么情形可以申请低保?
持有本省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或符合支出型贫困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10.低保对象认定主要从哪些方面进行审核?
精准界定共同生活、人均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要件。
11低保申请的基本流程是怎样的?
低保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的程序实施。
12.如何认识低保审核审批流程的责任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民政部门)是审核审批低保的责任主体。
乡镇(街道)是受理和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
按照改革创新的要求,可先行赋予经济发达镇低保审批权限,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开展低保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街道)的委托,可协助做好低保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期间发生的法律或行政行为纠纷由委托机构承担。
13.受理低保申请有何时限要求?
应当即时受理低保申请,暂不具备条件的可按月集中受理。
14.居民个人如何申请低保?
原则上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有困难的,可书面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15.乡镇(街道)承担低保申请审核的哪些工作?
乡镇(街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在基本情况公示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16.乡镇(街道)公开低保申请审核信息有何时限要求?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入户调查,并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入户调查等信息公示不少于7天。
17.乡镇(街道)应公开哪些低保申请审核信息?
申请人姓名、拟保障人数、户籍地址、申请原因或致贫类别、审核意见,明确举报联系方式及其他应该公开的信息。
公示注意保护个人隐私,身份证号、手机信息不公开。
18.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低保申请的基本流程是怎样的?
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查、抽查,并作出审批决定。
对予以批准的,从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低保金;不予批准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本人并列明理由。
19.县级民政部门公示拟批准的低保申请家庭信息有何要求?
对拟批准的申请人,在所在村(居)公开栏(电子屏)等公示保障人口、补助金额、致贫因素等,公示期不少于7天。
20.低保在保对象信息公开有何要求?
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应于审批结果确定后,将批准的低保申请人姓名、保障人数、家庭人口数、补助金额、户籍地址等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所在村(居)公开栏(电子屏)进行长期公开。
21.如何落实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落实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各县(市、区)低保标准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我省城乡低保标准实现一体化后,低保标准统一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6%~42%确定。
22.哪些对象可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无论是否分户(指户口簿,本则下同)、是否共同生活,原则上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无论是否分户,按有利入保原则,既可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也可视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但未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无论是否分户,原则上视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23.如何提高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效率?
通过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
目前已具备自动核对的信息项目,应在低保审批前及时进行。
尚不具备的,可在低保审批后适时进行,并作为事后监管内容。
24.如何开展村级民主评议?
简化审批前置程序,将民主评议转变为事后监管手段,在低保对象年度复核认定时集中开展。
由乡镇(街道)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村(居)民主评议,对所有在保对象和新申请对象进行评议。
评议成员由乡镇(街道)干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等组成,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25.什么是支出型贫困家庭?
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虽然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26.如何放宽因病(伤)支出致贫家庭的入保条件?
按户入保:
(一)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二)扣除同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三)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四)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
单人入保:
家庭收入介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100%,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规定的,患者(伤者)可单人入保。
27.如何放宽因残疾支出致贫家庭入保条件?
按户入保:
(一)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二)扣除同期发生的残疾人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照料护理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三)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四)仍需进行后续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或照料护理。
单人入保:
残疾人家庭收入介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100%,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规定的,残疾人可单人入保。
28.靠家庭供养的重度残疾人(含三级精神、智力残疾)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单人入保?
(一)本人属一级、二级重度残疾或三级精神、智力残疾;
(二)本人未享受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不含一次性补助);(三)本人无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收入及其他经常性收入,或上述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四)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五)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
29.如何放宽因学支出致贫家庭入保条件?
按户入保:
(一)家庭成员中有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限于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或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儿童;
(二)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三)扣除一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政府和社会资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实际支出;就读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进入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其自付费用超出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校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部分不予扣除,也可由当地具体规定扣除限额或不予扣除的情形)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四)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五)学生(学前儿童)仍在接受上述教育阶段的教育。
单人入保:
家庭收入介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100%,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规定的,学生(学前儿童)可单人入保。
30.在低保审核中,如何认定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财产中的中高档汽车?
参照厦门、莆田等地,将有效商业保险车损保额10万元以上的车辆认定为中高档汽车。
31.如何界定社会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所积存的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不能提取的,不计入家庭金融资产。
32.如何界定低保申请人的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低保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申请低保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33.法定义务人应给付低保申请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如何计算?
法定义务人应当给付低保申请人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计算。
在没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法定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视为缺乏履行义务能力,可以不计算应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一般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包括但不仅限于低保申请人,不包括共同计算人均收入的法定义务人家庭成员)。
目前,有的地方对无法计算或核定法定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计算其应支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可参考。
34.低保申请人就业收入计算有何减免规定?
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申请人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30%扣减就业成本;就业不稳定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相应扣减20%~30%就业成本。
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确需照护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婴幼儿、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或有怀孕、哺乳等特殊情形而不具备就业条件的,可免除核算1名有劳动能力的低保申请人的就业收入。
35.申请人家庭金融资产包括哪些?
包括存款、股票、基金、两全或定期等投资收益类保险等。
36.对申请人(低保对象)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如何规定?
除生活困难且靠家庭供养的残疾人(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或三级精神、智力残疾)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得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8倍,其余申请人(低保对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金融资产不得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4倍。
37.年度复核认定工作如何开展?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综合运用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核查方式,每年组织对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复核认定(即每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信息核对),具体核对时间由各县(市、区)根据工作安排和实际需要自行确定。
38.家庭经济核对报告的有效期多长?
在任何时间节点发起的信息核对,其核对报告在12个月内均可作为低保对象复核认定的参考依据。
多次发起核对的,以最新核对报告为准。
39.低保金如何核定?
低保金额的核定,分为差额补助、分档补助两种方式。
实行差额补助的,低保金额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计算,基本计算公式为:
家庭月低保金=(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实行分档补助的,根据当地分档补助标准,综合考量低保对象收入水平和困难程度的差异,对其给予不同档次的补助。
建议所设档次应拉开一定的金额差距。
40.什么样的情形可以增发低保金?
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以及单亲家庭等特定对象,可增发当地低保标准10~20%的保障金。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增发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保障金,不重复享受。
按照支出型贫困家庭政策单人入保的,原则上给予全额救助。
41.低保金如何发放?
低保金应实行社会化发放,即通过金融机构按月直接发放到低保对象个人账户。
原则上,低保金从审批决定之日的次月起发放。
42.什么是延保渐退机制?
低保对象经复核认定已达到退保条件,但仍属于低收入家庭或在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仍有实际困难的,自认定次月起延续保障6-12个月,延保期间救助政策不变、保障力度不减,具体适用情形、延保期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在延保期间,由于低保标准提高、政策调整、再度返贫等原因重新符合低保条件的,自动取消退保期限、转为正常保障。
南平市对脱贫攻坚期内纳入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自认定次月其给予延续保障12个月;对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则给予延续保障6个月。
可参考。
43.申请人如果对审核、审批结果有异议应如何处理?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有异议的,可在审核延长期限内向乡镇(街道)/审批期限内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供佐证材料,经办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复查;审批办结后不再受理佐证复查申请,有异议的可通过信访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渠道维护权益。
44.如何办理低保对象因户籍迁移的变更手续?
低保对象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进行户籍迁移的,持迁出地乡镇(街道)出具证明,到迁入地乡镇(街道)办理低保关系变更手续,不需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程序。
在不同县级行政区域之间进行户籍迁移的,由低保对象持迁出地管理审批机关出具的低保证明和低保档案复印件,到迁入地重新履行低保申请手续,迁入地管理审批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审批程序。
45.如何做好低保对象动态管理?
低保对象应定期向乡镇(街道)报告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变化情况,乡镇(街道)应对低保家庭进行定期复核。
具体如下:
对于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可每年复核一次;对于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可半年复核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一次。
特困人员供养
46.什么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将原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城市“三无”人员救济制度整合而成的。
47.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需具备哪些条件?
享受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是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48.什么情况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或者16周岁以下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不含听力、语言残疾)的,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均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49.什么情况可视为无生活来源?
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或因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可视为无生活来源。
50.什么情况可视为无法定义务人?
查找不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可视为无法定义务人。
51.什么情况可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义务人及其配偶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无劳动能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均可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52.法定赡养人、抚养、扶养义务人指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
赡养是指晚辈直系血亲对长辈直系血亲(含收养关系成立的对象)在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以照顾和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法定赡养人包括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如孙子女、外孙子女)。
抚养是指长辈直系血亲抚育晚辈直系血亲的成长(含收养关系成立的对象),并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
法定抚养人指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其他依法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如爷爷奶奶、外公外婆)。
扶养是指夫妻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
法定扶养人包括配偶和依法负有扶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5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如何申请?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核、审批及终止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程序,但终止救助供养待遇前,应进行公示。
54.什么情况应该终止特困救助供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死亡;
(二)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不含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规定的;(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55.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公示有何要求?
县级民政部门应通过乡镇(街道)将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姓名、终止原因、所在村(社区)及举报联系电话等信息,在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所在村(社区)或供养机构公开栏(电子屏),公示7个工作日。
56.如何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状况,可按照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等级划分与评定》(DB35/T1479-2014)等有关标准,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进行评估。
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护理);有4项及以上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
特困人员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或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的,原则上认定为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予以重新评估认定。
57.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包括哪些内容?
主要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葬事宜。
此外,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对符合条件的在各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临时救助。
58.特困救助供养有哪些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机构集中供养。
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59.什么是特困人员集中供养?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或其他养老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患有重性精神疾病的,安置到精神卫生福利机构。
60.什么是特困人员分散供养?
对在家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街道)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确保其“平时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优先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其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其提供上门诊疗服务。
61.如何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
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40%确定。
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对机构集中供养的,救助供养标准再提高20%以上。
鼓励和支持各地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分别提高到不低于相应分散供养标准的130%、140%。
62.特困供养金如何发放?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应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体账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金原则上应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特困供养金原则上按月发放。
63.我省民政事业“十三五”规划中对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有何要求?
2020年底前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0%。
64.特困供养对象的合法财产如何处置?
特困供养对象合法所有的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对象合法的私有财产是不受侵犯的。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分别规定: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根据法理原则,下位法的规定不能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
因此,特困供养对象可以根据物权法、继承法等法律规定拥有对所有权财产的处理,拥有对使用权承包地和宅基地的处理。
临时救助
65.什么是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66.什么情形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一)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原则上其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三)因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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