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考试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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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考试重点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考试重点
杨钊整理
考试题型:
1、单选30分,每题1分;
2、判断10分,每题1分;
3、多选10分,每题2分;
4、简答10分,每题5分;
5、案例15分;
6、论述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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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章招标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
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
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
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
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二章招 标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国家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投 标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四十二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六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五条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
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五、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为投资估算额的万分之三,但最低不少于一万元、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
六、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国有投资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七、加大惩处串通投标的力度,营造健康市场氛围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除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的以外,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人编制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或与同一人联合投标的;
8.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9.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或同一中介机构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经济咨询服务的;
10.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对评标委员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由资深评标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重新进行认定。
七、关于简化杭州市非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发承包手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改善杭州市投资环境,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根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5〕8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9〕68号)精神,决定自2009年6月1日起,进一步简化非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发承包手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非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发包人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产权交易所)交易,自主依法组织交易活动。
二、非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发承包是指境外投资或者国内私人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发包和相关材料设备采购。
但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或属行政划拨土地的建设工程除外。
三、项目业主在发包前和发包后应到招投标监管机构办理有关核准、备案手续。
发包前,项目业主须持以下资料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先行办理发包核准手续:
(一)初步设计批复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用地批准手续;
(三)资金证明(原件);
(四)非国有投资工程施工(监理)发包核准登记表(一式三份);
(五)非国有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于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手续。
核准后,项目业主可开展发包工作。
不予核准的,发包人应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四、建设项目发包后,项目业主应与承包单位签定书面发承包合同,并持以下资料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办理项目发包后备案手续:
(一)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
(二)发承包合同(原件);
(三)承包企业IC卡及其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IC卡;
(四)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发包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于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备案后,项目业主应按规定办理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备案,质量、安全监督委托及申领施工许可证等后续手续。
五、本通知未涉及事宜,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八、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下列专业工程,可以按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包或专业工程施工单独发包的形式招标:
(一)不与主体结构工程统一设计、施工的装饰装修工程;
(二)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上且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及以上房屋建筑的消防设施工程;
(三)单项工程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且高度3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
(四)建筑智能化工程。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专业工程,应纳入建设工程总承包范围招标。
九、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暂行办法
第四章资格评审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委员会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是熟悉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资格预审委员会一般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政府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一十、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附件
不宜采用经评审最底投标价法的工程类别
一、建筑工程
1、30层以上高层建筑;
2、设有三层地下室的大型公共建筑;
3、跨度30米以上或沿高25米以上单层工业建筑;
4、沿高50米以上多层工业建筑;
5、技术要求特别复杂的中小型公共建筑。
二、市政建筑
1、高架路;
2、特大桥;
3、箱涵顶进;
4、水底隧道;
5、顶管工程。
三、园林工程
1、艺术性要求特别高的园艺、雕塑工程;
2、国家级文物古迹复建和古建筑修缮;
3、技术难度较高的音乐喷泉。
四、交通工程
1、大及特大桥;
2、大及特大隧道。
五、水利工程
1、水库枢纽工程:
大坝、输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水电站;
2、其他技术特别复杂的水工建筑物及交叉建筑物。
一十一、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用,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恶意竞争。
对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最低下浮率。
招标代理机构未能履行招标代理合同的,不得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已收取的应予以退回。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对所代理工程招投标过程的所有档案资料负有保管责任。
工程招投标过程的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代理合同、经备案的招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开评标资料、中标通知书、招标人的评价意见等资料。
评标工作完成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即时将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正本及评标过程资料复印件送交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留存。
在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将《招投标情况报告》等资料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代理业务后,应要求委托人填写“杭州市工程招标代理工作评价表”(见《杭州市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手册》),作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资格延续和资格升级的依据材料之一。
第三章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实行IC卡上岗管理制度。
凡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应参加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按要求申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IC卡”后方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分为一级专职人员和二级专职人员。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聘请无IC卡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招标代理机构从业。
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时应成立代理项目组,原则上每个代理项目组不得少于3个专职人员,其中项目概算价6000万元以上的代理项目组应不得少于2名一级专职人员,项目概算价10000万元以上的代理项目组应不得少于3名一级专职人员。
代理项目组实行招标项目负责人制。
招标项目负责人应为一级专职人员,负责招标备案文件的审核及招标代理活动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职人员IC卡核发工作。
专职人员办理人员IC卡时,除需提交专职人员IC卡申请表原件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称证书或其它相关资历证明;
(二)《工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考试合格证书》;
(三)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四)身份证。
以上资料复印件存档,原件备查。
第二十八条代理专职人员一个年度内在“杭州建设信用网”提示信用记录累计三次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使用IC卡一个月;提示信用记录累计五次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使用IC卡三个月。
代理专职人员一个年度内在“杭州建设信用网”出现一次不良信用记录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使用IC卡三至六个月;一个年度内不良信用记录累计二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使用IC卡一年。
第二十九条代理专职人员暂停处罚期限届满,并参加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恢复使用IC卡。
专职人员在一个年度内被两次通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一年度暂停其使用其人员IC卡。
一十二、杭州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的资格条件状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数量;
(二)企业的技术负责人资格情况;
(三)企业专职人员有关证明材料;
(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
(五)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一十三、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计价规范的计算规则公开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经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是表现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的名称以及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工程量清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
第十一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时,工程量清单必须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份,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投标人不具有修改和调整工程量清单的权力。
第二十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必须按《计价规范》附录中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同一招标项目的项目编码不得重码。
工程量清单出现《计价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按《计价规范》的规定作补充,并在所属的分部列项。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工程量清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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