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章财务报表的列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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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章财务报表的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一、概述
(一)准则制定的背景与目的、意义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文件,对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投资者决策和加强内部管理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及澳大利亚等组织和国家均有专门的准则对财务报告进行规范。
我国国务院于2000年6月21日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法规,该条例构建了企业财务报告的基本框架。
同年12月29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进一步细化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有关财务报告列报的规定。
在此之前,《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中也都有关于财务报告列报的规定。
2001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对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列报等问题做出了规范。
为了对散见于各项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有关财务报告列报的规定进行总结,根据发展变化了的我国经济环境的要求,归纳出对企业财务报告列报的一般性原则要求,对财务报告的结构和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保证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财政部于1998年把《财务报告的列报》项目列入了准则规划。
在认真研究了我国经济环境、现行会计法规体系的要求与特点,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加拿大等组织和国家的会计准则及相关文献的基础上,从2002年开始,财政部加快了《财务报告的列报》的起草进程,并于9月形成了《财务报告的列报》准则的征求意见稿。
根据2005年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工作安排,考虑到财务报告的列报主要规范的是财务报表及报表附注的列报,不适用年度报告或其他文件中列报的其他信息,财政部于2005年6月发布了草拟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财务报表列报》(草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39项企业会计准则,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
(二)准则规范的内容与适用对象
本准则是为了规范企业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
本准则只涉及企业财务报表的列报,不涉及下列各项:
①财务报表中交易和事项的确认和计量;②现金流量表的内容、格式和列报要求;③其他会计准则规定的特殊列报要求。
(三)准则生效日期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二、基本概念与关键名词定义
1.财务报表:
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3)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4)现金流量表;(5)附注。
2.列报:
是指在会计报表中的列示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
三、准则解释与应用
(一)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从第4条~第11条规范了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具体可分为总体要求、财务报表的界定以及报告期间三个方面:
1.总体要求: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能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
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②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做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
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加以判断。
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总体要求,本准则在上述2种例外情况使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
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做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规定。
2.财务报表的界定: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披露以下各项:
编报企业的名称;
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③人民币金额单位。
④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
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
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列报的项目,企业应当单独列报;其他具体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
(二)资产负债表
1.概念: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2.分类:
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金融企业的各项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的,可以按照其流动性顺序列示。
流动资产 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
①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②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③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④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流动负债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①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②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③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④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预计能够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仍应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导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以上的宽限期,企业能够在此期限内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其他长期负债存在类似情况的,比照进行处理。
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3.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①货币资金;②应收及预付款项;③交易性投资;④存货;⑤持有至到期投资;⑥长期股权投资;⑦投资性房地产;⑧固定资产;⑨生物资产;⑩递延所得税资产;
无形资产。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①短期借款;②应付及预收款项;③应交税金;④应付职工薪酬;⑤预计负债;⑥长期借款;⑦长期应付款;⑧应付债券; ⑨递延所得税负债。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①实收资本(或股本);②资本公积;③盈余公积;④未分配利润。
非流动资产应当按其性质分类列报,非流动负债应当按其性质分类列报。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
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企业应当在所有者权益类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权益。
4.财务报表结构示例——资产负债表,见表30—1。
表30—1资产负债表
编报单位: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资产
年初
年末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年初
年末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应收款项
预付款项
交易性投资
存货
其他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合计
非流动资产
长期投资
长期债权性投资
长期股权性投资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
减: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净值
生物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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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应付款项
应交税金
应付职工薪酬
预计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递延所得税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
负债合计
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资产合计
×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合计
×
×
注:
若企业呈报的是合并资产负债表,则上表右下方的所有者权益部分应区分为“归属于母公司权益持有的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两个部分,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权益持有的权益”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4个项目与单个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一样的列示,而“少数股东权益”则以总额列示。
(三)利润表
1.概念:
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2.分类:
在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划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IAS1)“财务报表的列报”规定收益表的格式是费用性质法和费用功能法并存,对费用按功能划分的主体,还需披露关于费用性质的附加信息。
本准则则明确提出我国利润表的格式是费用功能法。
3.列报: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营业税金;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财务费用;
投资损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⑨资产减值损失;⑩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所得税费用;
净利润。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列示利润表项目。
在合并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在净利润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的损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
4.财务报表结构示例——利润表,见表30—2。
表30—2利润表
编报单位:
编制时间:
年 月 金额单位:
报表项目
年初
本期
一、营业收入
减:
营业成本
营业税金
二、经营部门利润
减:
管理费用
营业费用
财务费用
三、营业利润
加:
投资收益
其中,权益性投资收益
加: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减:
资产减值损失
四、利润总额
减:
所得税
五、净利润
归属于:
母公司权益持有者
少数股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概念: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是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当期增减变动情况的报表。
2.分类: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当期损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以及与所有者(或股东,下同)的资本交易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以上3项应当分别列示。
3.列报: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①净利润;②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③会计政策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④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⑤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⑥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4.财务报表结构示例——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见表30—3。
表30—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编报单位:
编制时间:
20×5年度 金额单位:
项目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总额
少数股权
一、20×4年12月31日余额
二、净利润
加: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项目
减: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损失项目
三、本期确认的收益和费用总额
加:
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
所有者投入资本
减:
向所有者分配利润
其中:
提取盈余公积
应付股利
四、本期所有者权益变动
加:
上期末所有者权益
五、期末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附注
1.概念:
附注是指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2.内容: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①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②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③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④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⑤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⑥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⑦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另外,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总额)。
如果下列各项没有在与财务报表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露的,企业还应当在附注中披露:
①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②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③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3.例示:
?
四、小结
1.本准则的操作难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理论的要求,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以及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收益”的计算和列报是本准则的难点。
另外,在会计核算中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界定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和对新兴业务,如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生物资产会计处理的正确掌握以及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等新会计处理方法的正确使用,才能正确地编制资产负债表。
同理,只有对公允价值的正确理解,才能正确地编制利润表。
2.准则的主要变化
本准则是新制定的准则,没有相应的旧准则可以对比,但可以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比。
经对比,主要差异如下:
(1)会计报表体系的变化。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规定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企业会计制度》第154条规定,企业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① 资产负债表;②利润表;③现金流量表;④资产减值明细表;⑤利润分配表;⑥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⑦分部报表和⑧其他相关附表。
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至少包括:
①资产负债表;②利润表;③所有者权益变动表;④现金流量表;⑤附注。
很显然,本准则规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的内容增加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而该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不同于《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报表附注也被纳入了报表体系。
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的内容取消了利润分配表,利润分配的信息被置入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了。
(2)简化了利润表的单列项目。
由于市场经济中企业经营日益多元化,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很难区分,利润表不再区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而是直接列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这同时也是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结果。
(3)新增了利润表的单列项目。
由于IAS1取消了收益表内“经营活动成果”和“非常项目”两个单列报表项目,也禁止将任何收益和费用项目作为“非常项目”列报,我国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也取消了“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而是按照其中大项进行列报,如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等项目在利润表中单独列报,这也是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结果。
(4)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变化。
本准则对比《企业会计制度》中的会计报表格式,增加了交易性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等新的报表项目。
这一方面是新增核算业务和核算方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从形式上达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3.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与2003年底修订后的IAS1基本一致,其微小的差别主要表现在:
(1)我国只有一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而IAS1则表述为“反映如下权益变动的报表:
A.权益的所有变动,或B.除了股东的资本交易之外的权益变动的报表;”这是缘于IAS1的国际通用性,它允许在A与B之间作选择。
(2)我国和IAS1对于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分类上都采用了典型性分类法,即按报表项目的流动性程度来决定它们的排列顺序,其流动性资产与非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与非流动性负债的分类标准是一致的,甚至对于特殊的负债如展期、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违反长期借款协议条款等的分类我国和IAS1也是一致的,都注重实质重于形式。
不同的是IAS1对于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最低要求所包括的金额是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共15项一起来要求的,而我国是分别按资产11项、负债9项和所有者权益4项分开要求的,这符合我国长期以来的会计实践且清晰明了,由于IAS1照顾到通用性,因而其列示比较粗线条,但考虑到西方国家大多是股份制企业,因此IAS1对于有关股本的信息要求更详细的披露。
(3)我国明确提出利润表的格式是费用功能法,而IAS1中收益表的格式是费用性质法和费用功能法并存,而且对费用按功能划分的主体,还需其披露关于费用性质的附加信息,这说明IAS1更倾向费用性质法。
我国之所以采用费用功能法是长期实践与习惯的结果,它便于考核企业的营业利润、销售业绩、投资收益等方面的信息。
但笔者认为,为了使报表更多地发挥预测功能,我国有必要要求企业增加披露关于费用性质的附加信息。
(4)由于利润分配制度的原因,我国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要求更详细地列示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以及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整情况。
IAS1则无此方面的要求。
五、复习思考题
1.我国对编制财务报表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2.资产负债表中的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是如何归类的?
3.资产负债表中的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是如何归类的?
4.利润表应反映什么信息?
它是如何反映的?
5.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反映什么信息?
它是如何反映的?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译: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04)》,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
2.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财务报表列报》(草案),2005年。
3.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06年。
4.汪祥耀、邓川等著:
《国际会计准则与财务报告准则研究与比较》,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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