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联合代理合同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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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联合代理合同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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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联合代理合同0
房地产联合代理合同
篇一:
天津碧桂园联合代理合同
天津碧桂园项目
销售服务全程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方):
天津八里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合同经办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合同经办人: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开发建设的碧桂园·十里银滩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委托乙方为销售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总则:
1、甲方系天津碧桂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的唯一开发建设单位,本项目位于天津市津南区津港公路与二八线交口,本代理项目为住宅与商业,建筑面积约96万平方米。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甲乙双方同意在《天津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总销售面积内,以乙方实际销售面积为准进行结算。
2、甲方已取得本项目的以甲方作为开发商的所有开发手续和批文,包括编号为:
房地证津字第112050901240号,编号为:
津国土房售许字【20XX】第255-001——036号,津国土房售许字【20XX】第611-001——003号,津国土房售许字【20XX】第612-001号,津国土房售许字【20XX】第232-001——028号,(:
房地产联合代理合同)津国土房售许字【20XX】第253-001——009号,津国土房售许字【20XX】第254-001——031号,津国土房售许字【20XX】第476-001——002号销售许可证,并承诺上述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3、本项目土地使用年限为:
20XX年5月25日至2079年5月24日。
4、乙方承诺在法律上是有资格接受甲方委托,并在国内具备房地产项目代理资质的合法中介机构。
5、本合同所涉及的特别用语在本合同各条款中有具体释义,双方无异议。
6、本合同的签约人符合有效签约的条件。
第一条合作方式
1、委托方式
本项目所建商品房由乙方代理销售,乙方不具有独家代理销售权,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代理销售及自行销售。
2、委托代理销售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房屋的期限为为10个月,从20XX年3月1日起算,至20XX年12月31日止;以下简称“代理期限”。
3、委托标的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在委托期内推出的商品房,但甲方有权划定部分房源作为自身渠道拓展销售用途,如甲方需划定房源,需提前15天告知乙方,乙方不得销售该部分房源。
第二条销售任务
1、甲方应在在乙方进场前制定销售任务书(销售任务书版式详见附件1),该任务书应涉及销售任务指标,任务书由甲乙双方签章确认后生效。
2、甲方有权对销售任务指标进行调整,乙方须无条件执行,但调整后的销售任务指标不作为销售佣金计提依据
3、乙方必须根据销售任务指标制定月度及季度销售计划,并在月、季正式开始前15天,提交当月、季销售计划提交给甲方确认。
第三条销售佣金计提方式
1、销售佣金计算方式
(1)销售佣金=乙方实际销售总金额X销售佣金费率
(2)乙方实际销售总金额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属于乙方成功销售的房屋合同总价之和。
2、销售代理佣金费率
甲乙双方同意,除合同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支付给乙方的销售佣金按照以下约定费率计算:
a、乙方代理期限销售总金额≤销售任务50%,销售佣金按销售总金额的0.6%计提;
B、销售任务50%﹤乙方代理期限销售总金额≤销售任务70%,销售佣金按销售总金额0.7%计提;
c、销售任务70%﹤乙方代理期限销售总金额≤销售任务90%,销售佣金按销售总金额0.8%计提;
d、销售任务90%﹤乙方代理期限销售总金额≤销售任务100%,销售佣金按销售总金额0.85%计提;乙方代理期限销售总销金额>销售任务100%,销售佣金按销售总金额0.9%计提;
当乙方销售佣金费率按照上述约定上调时,则甲方应在乙方销售总业绩达到佣金费率上调条件的次月,一次性补回佣金差额给乙方。
4、客户归属认定:
原则上,所有客户的归属认定均以签订认购书为准,即客户与乙方签订认购书的,则属于乙方成功销售的客户,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在XX高层洋房公开发售之日前,属于乙方采取企事单位团购拓展的客户,在拓展活动结束之日起30天内,亲临甲方销售中心领取筹号并提供甲方指定银行验资证明及客户属于乙方拓展的企事业单位相关证明的,若该客户在XX高层洋房公开发售之日成功认购的,则均属于乙方成功销售的客户;
(2)在XX高层洋房公开发售之日后,属于乙方采取企事单位团购拓展的客户,在拓展活动结束之日起30天内签定认购书,则均属于乙方成功销售的客户;若客户在拓展活动结束之日起30天
后签订认购书的,则属于与客户签订认购书一方成功销售的客户;上述两种情况下,乙方必须拓展活动展开前向甲方提交拓展的具体企事业单位名单以及拓展计划,并在拓展活动结束后X日内向甲方提交拓展活动总结(含拓展活动现场照片)。
(3)属于甲乙方或第三方采取拓客活动(含二三级市场联动)或外展点招揽的客户,若客户在30天内在项目现场签订认购书的,则上述客户所购商品房业绩70%以及佣金的70%计入签订认购书一方,所购商品房业绩30%以及佣金的30%计入采取拓客活动(含二三级市场联动)或外展点招揽客户的一方(下简称“拓客方”);若客户在30天后签订认购书的,则所购商品房的业绩及佣金均计入签订认购一方;
(4)属于甲乙方或第三方采取拓客活动或外展点招揽的客户,若客户在30天内在外展点签订认购书的,则上述客户所购商品房的业绩的50%以及佣金的50%计入签订认购书一方,业绩的50%以及佣金的50%计入招揽方;若客户在30天后签订认购书的,则所购商品房的业绩及佣金均计入签订认购一方;
上述采取拓客活动或外展点招揽的客户,甲乙或第三方必须在次日中午十二点前采取甲方指定的联机居民身份证阅读器录入甲方客户管理系统,方可界定为甲乙方或第三方的客户。
(5)若购房者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则不属于乙方成功销售的客户
a、购房者为甲方员工、甲方关系客户、甲方合作伙伴;
B、购房者为甲方员工推荐;
c、购房者为甲方独拓展的(团购)客户及经甲方委托第三方中介通路和渠道拓展客源(原已由甲方完成的拓展企事单位名单详见附件8)。
上述特殊情况客户归宿的界定,均以甲方项目营销经理及项目总经理最终签字确认为准。
6、甲乙方客户接待制度(其他具体实施细则详见附件4):
(1)轮值接待:
在上班时间内,甲乙方按顺序轮候接待客户,并互相监督,在轮值时间内乙方保证前台最少有一名乙方的销售人员;
(2)客户指定销售人员,前台人员必须通知被指定销售人员或其指定的代办人员,若客户无指定销售人员的,由现场负责销售的两方轮流接待;
(3)每名销售人员每次仅能接待一批次客户;
(4)现场销售人员在接待客户后,必须在接待完客户后即时将客户来访情况录入甲方客服系统;
7、在乙方代理销售的房屋交付之前,若出现购房者置换单位情况的,则此部分单位在发生上述行为的当月予以计算,并在当月销售总金额中扣除原销售单位实现的金额,且按照置换后的单位合同价格对佣金进行多退少补。
8、在双方结清款项前,若非因甲方原因导致购房者与甲方解除购房买卖关系的,则在上述行为发生的当月销售指标中予以扣除原销售房源实现的指标,并在当月须发放的佣金或其他尚未结算的款项中扣除该部分房源已结算的佣金。
9、佣金支付方式
(1)乙方在每月28日向甲方提交当月成功销售房屋数量及其面积、合同总价、付款情况作为佣金确认明细表,甲方核对无误后应于次月7日前完成成功销售房屋的签章确认。
(2)若甲方对乙方成功销售房屋有异议的,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双方再行核对。
若甲方无合理原因拒绝结算的,则视为已在结算日确认乙方提交的结算报告。
(3)在双方对佣金明细表进行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须以人民币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佣金予乙方,乙方须开具合法等额有效的中介服务发票予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上述佣金。
乙方帐号信息如下:
公司全称:
银行帐号:
汇入地点:
开户银行:
(4)甲方预留乙方每月结算佣金10%作为乙方的收楼佣金,收楼佣金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2款第8项的约定支付。
(5)乙方同意从每月结算佣金中提取10%作为交纳给甲方的销售保证金,直至乙方交纳给甲方的销售保证金额达到200万,该保证金在代理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1、在代理期限届满之日前,由乙方代理且已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尚未付清全部楼款的购房者,若在代理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付清楼款的,则甲方同意在6个月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在上述期限内付清房款的单位,按本合同约定的佣金费率支付佣金给乙方,但上述房源不计入本合同第三条第2款确定乙方销售佣金费率的销售总金额。
第四条绩效考核计算及奖惩
1、绩效考核计算
甲方按月对乙方销售代理工作进行计分制考核,具体考核内容以及计分方式详见本合同附件2《代理公司考核表》。
2、奖惩
篇二:
房地产分销代理合作协议书
商品房分销代理合同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地址:
代表人: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公司地址:
代表人:
为了共同开辟甲方房产在的销售市场,甲、乙双方本
着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
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分销(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有关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分销代理项目概况名称:
位置:
占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
销售范围:
本项目所有可售面积约为平米,可销售套数套。
委托乙方销售的面积数、套数经甲方核实并经乙方确认后,由双方于项目开盘前以书面形式附于合同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代理期限、范围、内容及工作标准
1、乙方分销代理期限、范围及内容:
1)、乙方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分销代理本
项目。
2)、甲方授权乙方为(项目名称)在(区域)独家分销商。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为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附件一),乙方的业务范围及代
理权限仅限授权委托书及本合同有关规定范围。
2、乙方所代理工作的标准
1)、项目分销渠道由乙方根据项目状况进行深入市场调查研究,并根据甲方项目进程
组织异地购房团队参观选房。
2)、乙方分销渠道工作对甲方规划设计、工程管理和房屋销售尤其商业物业的销售、
招商工作起到引导作用。
3)、建立双方沟通机制,并制定《客户购房确认单》(附件2)。
4)、乙方所实施的分销渠道工作,能为甲方项目销售上解决慢销或滞销问题。
三、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保证该项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若客户购买房产的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材料不
符合或产权不清,所发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
2、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如售楼书,销讲资料,
宣传单页及《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等相关项目资料复印件。
3、甲方有义务保证本项目对外公开的价格与提供给乙方购房者的价格一致,若有折扣
优惠亦应一致,甲方应将该项目的价格明细表提交给乙方,该价格表经甲方签字并
盖章生效。
如甲方对价格进行调整,则甲方需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4、甲方对乙方人员进行该项目必要的专业培训,培训方式可通过书面、电话或直接至
现场等方式进行。
甲方有义务将工作中需告知乙方的主要情况告知乙方,并安排专职人员每天与乙方相关人员对接。
6、甲方协助乙方完成购房团在甲方项目参观、选购和签约、收款等各项接待程序,并
保证现场的接待质量。
在购房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如遇到特殊
情况,客户要求在异地签约的,甲方给予积极配合。
7、甲方不干涉乙方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销售工作,但甲方有权进行监督,以保证项
目及企业的品牌形象。
8、在委托期内,甲方免费提供广告宣传物料。
负责提供外市(孝义市以外)看房客户
的交通费用。
乙方日常的推广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但大型的推广活动(如房展会、
酒店推广会等)可由乙方提出方案,经甲方批准后,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合作方
式由双方商议后签订补充协议确认。
9、甲方及时透明的协助乙方做好销售过程的各项工作和客户归属业绩确认等工作并按
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分销代理费。
四、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须成立专业的销售队伍,由专人负责此次购房专线推广及看房选购的全程接待
工作。
2、乙方应遵守甲方提供并经甲方签章确认的合同样本及相关销售文件,乙方不得超越
甲方授权向购房客户作出任何承诺,引起相关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3、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该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
大、隐瞒或虚构项目情况,并派专人负责与甲方日常业务工作的协调和联系,并做好看房后的跟进成交工作。
4、每次完成看房行程后,须将售楼现场看房情况反馈给甲方,双方应及时确认销售情
况。
5、乙方应当保证专业人员的服务质量,所有专业人员必须是经严格考核并合格的工作
人员。
6、乙方在分销渠道销售活动中,应当维护和提升甲方的企业形象,不得以任何方式实
施有损甲方企业形象的行为。
7、甲方的销售策略、销控情况等作为商业机密,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有义务保密
并保证不得告知第三方,如有泄露,一经核实,甲方有权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乙方责任。
8、乙方有权介绍有实力的房地产代理公司加盟联席代理,均为乙方的二级代理,乙方
二级代理通过乙方与甲方成交的均算乙方的客户,佣金全部结算给乙方,由乙方另行按双方约定分配给二级代理。
二级代理公司由乙方统一管理,并只对乙方负责。
9、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应对乙方推荐的客户即时进行统计,若甲方欺骗或隐瞒乙方已成
交客户与回款,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所有损失。
五、销售业绩归属界定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来明确双方合作业绩归属问题。
乙方客户按卡识别,并在到访时请现场签署《客户到访确认书》确认客户到访情况,待乙方客户成交后甲方给乙方出具《客户购房确认单》,双方凭甲方出具的《客户购房确认单》
结算乙方代理佣金。
六、分销代理佣金、结算标准
1、代理佣金按照基础佣金和跳点佣金分别计算。
基础佣金为销售合同金额的4%。
跳点
按照任务量按月考核后发放。
2、基础佣金和跳点佣金的计算方式:
3、甲方支付给乙方的销售代理佣金比例按乙方推荐成交客户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
同》中的合同房款计算。
4、一次性付款客户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额房款后,甲方按
约定比例向乙方支付该业务乙方应得全额佣金。
分期付款客户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首期房款后,甲方按约定比例向乙方支付该业务乙方应得全额佣金。
银行按揭付款客户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交完首付款后,甲方按约定比例向乙方支付该业务乙方应得全额佣金。
5、分销代理佣金以按笔支付和按月支付两种方式进行,乙方每售出一套,成交确认后
三日内按照基础佣金结算,跳点佣金按月支付,当每月月底将成交明细向甲方递交,甲方在收到提交明细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确认,并在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上月应支付的佣金。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甲方因非乙方原因擅自解除合同,需向乙
方赔偿分销代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违约金;若乙方因非甲方原因擅自解除合同,需向甲方赔偿违约金。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有违反本合同之相关约定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
方赔偿经济损失和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其它责任。
3、甲方逾期支付分销代理佣金超过15天,应每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
应付分销代理佣金总金额的20%。
八、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2、经双方共同确认的相关会议纪要均可作为合同的附件,并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作期间,若一方因故需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15
天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讨论解除本合同。
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签约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签约日期:
篇三:
房地产分销《合作协议书》范本
房地产分销《合作协议书》范本
作者:
海南房产购房联盟20XX-07-2914:
48星期日晴
《合作协议书》
甲方:
地址:
传真电话:
乙方:
地址:
传真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约定,就乙方转介客户给甲方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转介商品房意向客户的范围
乙方介绍项目的意向客户给甲方。
第二条:
销售价格
1、乙方转介的意向客户购买甲方销售商品房的计价方式为按建筑面积计算,其价格由甲方确定。
销售价格与销售部销售价格及销售政策一致。
甲方确定的商品房价格表作为本合同附件。
甲方可视市场情况,对该商品房价格进行调整,甲方调整的商品房价格必须提前以书面或其它形式告知乙方。
第三条:
合作期限
乙方转介意向客户购买甲方销售的商品房的期限为:
自20XX年12月1
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约满双方可协商续签。
第四条:
费用负担
1、乙方由于转介意向客户购买甲方销售的商品房所产生的工作人员其工资、福利等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由于转介意向客户购买甲方销售的商品房所产生的基本推广费用均由乙方独自承担,
除一些大型推广活动除外(如各大酒店产品巡展发布会,各大商业中心巡展,商业中心门店租赁,各大报媒广告,电视广告等)。
第五条:
佣金的计算及结算
1、佣金比例:
按已签约合同金额的作佣金结算。
2、佣金的结算:
佣金以月结形式进行结算,甲方在每月与开发商结佣后的一个月内支付佣金给乙方。
一次性付款客户购房款全部到开发商账户后,按揭客户以实际到账金额计提(首付款到账后计提首付款部份,按揭款到账后计提按揭款部份),佣金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完税发票。
第六条:
转介客户业绩的确认
1、乙方必须通过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事先将其介绍的客户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电话、预计抵达的时间等主要资料提供给甲方。
乙方没有事先传真或书面通知的,不予确认。
2、若因特殊情况来不及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告知的,在客户抵达售楼中心之前,乙方应将客户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电话等主要资料以电话通知甲方,以现场经理签字确认为准。
3、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互利的原则,业绩归属以现场首次接待登记购房人(或购房委托人)并由甲方签字确认为准,在双方合同约定的合作期内,凡经签字确认并签约成交的,应视为乙方的业绩;双方以第一时间传真客户名单相互确定为核定依据。
若已签定购协议的客户在签订正式合同时更名,不因更名而影响乙方业绩的认定。
第七条:
销售控制
1、销控由甲方负责。
甲方应以传真或其它形式及时向乙方通报销售动态。
2、乙方应及时与甲方确认销控。
乙方对其推介的客户应通过传真或其他书面的形式预留房号。
甲方收到乙方的传真或其他文书后,可预留房及其房号3天。
第八条:
房款及相关费用的收取
乙方转介的意向客户购买甲方销售商品房的房款及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收取并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九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当日向乙方提交下列材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产权人的销售委托书;
②本项目销售所需的相关证照文件(复印件);
③每套商品房的销售价格表;销售价格和销售折扣必须和甲方售楼处的价格一致
④本项目销售所需的每套商品房的面积、楼层高度、平面图、套内设备等物业资料。
2、提供甲方能够提供的办理银行按揭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3、负责房屋价款及相关费用的收取工作。
4、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的佣金。
第十条:
乙方的责任
1、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销售工作。
2、在广告计划推广及销售过程中应如实介绍本项目,不得有违法或虚假、夸大、误导购房者的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改甲方所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的内容。
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购房者作出任何承诺。
特殊情况下,如确需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作出修改或补充,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4、执行甲方制定的营销策略。
甲方确定给购房客户的促销让利措施,乙方应如实给客户。
5、乙方销售价格必须严格执行甲方指定的价格表,销售价格不得低于价格下限或高于价格上限。
6、乙方和乙方工作人员在代理本项目销售工作中所发生或遭受的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害,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在代理销售本项目的过程中,应妥善做好安全工作,确保购房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
因乙方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之损害均由乙方负责。
8、乙方在代理销售本项目过程中,不得收取、截留购房客户的购房款项和任何款项。
9、组织和安排客户实地考察并介绍本项目情况。
10、协助甲方及开发商财务人员催收客户购房款及办理按揭手续。
11、为甲方保守相关的商业机密。
第十一条:
协调
甲乙双方应各自指定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履行的协调工作,包括通报情况,签收、送达文书等。
人员名单及具体职责双方另行协定。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若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佣金,每逾期一天,按应付金额3‰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三十日,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已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但未到账的部分在实际到账之日起15天内甲方应予以付清。
2、若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实或甲方无权委托销售本项目而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
由此造成乙方无法代理销售商品房并造成乙方损失的,应赔偿乙方的相应损失。
3、若因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进行转介意向客户购买甲方销售的商品房工作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4、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收取购房客户房款和费用,除立即支付甲方外,自乙方收款之日起至交付甲方之日止,乙方按收款额每日3‰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害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定义
1、售出
本合同所谓的售出系指:
①产权人或产权人指定者与客户已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②客户一次性付款的,已收到客户支付的95%以上房款;③客户需办理银行按揭的,已交清首付;一次性付款同时满足①②两项的,银行按揭同时满足①、③、两项的,为甲方确认乙方售出本合同约定支付佣金。
2、价格表
本合同所指的价格表系指由甲方制定并提交乙方执行的记载本项目商品房销售价格的文书,乙方不得擅自以低于“价格表”上记载的销售价格转介意向客户购买甲方销售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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