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新农业技术推广法若干问题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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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新农业技术推广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学习贯彻新《农业技术推广法》有关问题的思考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新《农业技术推广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原《农业技术推广法》)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法》首次明确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对机构设置、管理体制、人员编制、岗位比例、上岗条件、考评制度等提出具体要求;
明确了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的法律地位,将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了农业技术推广投入保障,建立推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规定中央财政对重大农业技术推广给予补助,明确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经费的测算方式与承担责任,要求改善基层农技人员的待遇和工作条件;
强化了法律责任,明确与农业技术推广有关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为了更好地学习、掌握、贯彻新《农业技术推广法》,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修订《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背景
(一)修订《农业技术推广法》是贯彻《农业法》的内在要求。
现行的《农业法》是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订的《农业法》对农业科技教育一章作了多处修改。
如:
第五十条“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促使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
”
第五十一条“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和生活条件,鼓励他们为农业服务。
”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对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举办的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等等。
以上这些规定,都已超越了原《农业技术推广法》的的相关规定。
鉴于《农业法》是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基本法,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农业领域的“小宪法”,因此,作为农业领域的一般性法律的《农业技术推广法》应当进行修改,来对《农业法》的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或者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农业技术推广提供法制保障。
(二)修订《农业技术推广法》是贯彻中内有关农业技术推广决策的重要举措。
2005年中央一号文指出:
“要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改革力度。
”
2006年中央一号文指出:
“要加快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积极探索对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完善农技推广的社会化服务机制。
”
2006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指出:
“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
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加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在全国普遍健全公共服务机构及农技推广的公益性作了明确定位。
2009年中央一号文指出:
“按照3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的要求,尽快明确职责、健全队伍、完善机制、保障经费,切实增强服务能力。
”
2010年中央一号文指出:
“抓紧建设乡镇或区域性农技推广等公共服务机构,扩大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范围。
”
2012年中央一号文的主题是“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
第三部分“提升农业技术推广能力,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在强化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引导科研教育机构积极开展农技服务、培育和支持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三个方面提出一毓的政策措施。
如:
“进一步完善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加强对农技推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切实改善基层农技推广工作条件,按种养规模和服务绩效安排推广工作经费。
”“对扎根乡村、服务农民、艰苦奉献的农技推广人员,要切实提高待遇水平,落实工资倾斜和绩效工资政策,实现在岗人员工资收入与基层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平均水平相衔接。
”等等。
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就是要将上述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促进农技推广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修订《农业技术推广法》是解决我国发展现代农业突出总是的迫切需要。
我国已进入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的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既有机遇,也面临新的挑战。
一是土地资源、水源等要素约束趋紧。
2012年我国耕地为18.24亿亩,人均耕地1.36亩,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40%;人均淡水资源2300立方米,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28%。
人均占有资源少,经营规模小,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集约化农业发展缓慢。
我国农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在于科技。
二是农业劳动者持续减少,素质普遍下降。
随着有知识有文化的青壮年劳动力大量进城务工,老人、妇女成为农业劳动力主体。
“谁来种地”的担忧已成为现实。
培育现代农民任务十分迫切和繁重。
三是农业科技转化率不高。
我国每年产生6000多项农业科技成果,但转化率只有30%到40%,远低于发达国家70%到80%的水平。
为此,建立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农技推广体制、机制迫在眉睫。
20年前颁布施行的《农业技术推广法》,需要根据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及时作出修改。
二、新《农业技术推广法》的主要特点
(一)立法宗旨明显变化。
将第一条中的“保障农业的发展”改为“增强科技支撑保障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上述表述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2012年1号文件精神,即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
修改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法把解决“三农”问题摆在了突出位置。
在总则中,“有利于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成为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
(二)调整范围明显扩大。
新《农业技术推广法》重新列举法定农业技术的种类,除保留原《农业技术推广法》所列种类外,增加了农产品收获、运输技术、农村供排水技术、农业信息技术、农业防灾减灾技术、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安全技术以及除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外的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以适应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要求。
(三)分类管理更为明确。
新《农业技术推广法》将“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列为农业技术推广的基本原则;明确“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经营性推广组织中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符合现代农业的组织形式;此外,确立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公共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确保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
(四)工作职责更为繁重。
依照中央关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三位一体的改革思路,新《农业技术推广法》明确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法定职责。
从2013年1月1日起,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除继续履行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等职责以外,还要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
(一)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二)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三)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四)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同时,将关键农业技术的确定权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各级人民政府。
(五)管理体制更为科学。
新《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
“根据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以及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和水利设施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县、乡镇或者区域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
“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的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其业务考核、岗位聘用以及晋升,应当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服务对象的意见。
”;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其业务考核、岗位聘用以及晋升,应当充分听取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服务对象的意见。
”
(六)队伍建设明显加强。
新《农业技术推广法》对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作出一系列新的规定。
主要有: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所服务区域的种养规模、服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合理确定,保证公益性职责的履行。
”;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符合岗位职责要求。
”;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设置应当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
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应当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县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八十,其他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
”;
“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其管理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考评。
”;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建立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责任制度和考评制度。
”
(七)质量安全要求更加突出。
如:
“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
”,取消了原《农业技术推广法》推广的农业技术应当具有为科学性、经济合理性的规定。
(八)条件待遇明显提升。
新《农业技术推广法》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待遇,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持国家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
”;
“国家鼓励和支持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
对农民技术人员协助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活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
“农民技术人员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证书。
”;
“对在县、乡镇、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应当以考核其推广工作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实绩为主。
”
(九)财政保障更为有力。
新《农业技术推广法》从多个方面健全农业技术推广财政保障机制,如:
“国家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
”;
“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以及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的渠道,筹集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中央财政对重大农业技术推广给予补助。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
”;
“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根据当地服务规模和绩效确定,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
”
(十)权益保障更加有力。
新《农业技术推广法》特别注重保护农技推广机构、农技推广人员的合法权益。
如:
“对农民技术人员协助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活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示范场所、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不受侵害。
”
“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强迫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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