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腐材料采购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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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腐材料采购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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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腐材料采购合同
防腐材料采购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甲方:
(买方)
乙方:
(卖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防腐材料供货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工程名称:
【】
二、供货范围
吸收塔、预处理塔、非标箱罐、烟道、地坑地沟等防腐材料。
详见工程量清单。
六合天融项目部下发的设计变更单、任务单等。
三、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
金额(大写):
元整(人民币)
¥:
.00元
四、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以下文件,下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下顺序为优先解释顺序。
1、本合同条款
2、投标文件
3、招标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保修责任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供货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质保期内材料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如防腐层脱落、使用温度下变质、抗渗性能降低10%以上或造成停产3天、损失超过伍万元等情况),乙方承诺延长质保期12个月。
六、技术规格和标准
6.1本合同材料的规格型号:
见合同材料清单。
6.2本合同材料的技术规格与标准应与招投标文件、协议中的规格、标准相一致。
若无相应规定,合同材料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
6.3乙方提供的全部材料和材料,由乙方负责检验,并随货提供由制造厂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检验记录。
七、原产地
7.1本合同鳞片树脂材料要求生产商为,其它外购外协的材料应符合技术规范及招投标文件的规定。
7.2所有原材料都必须向甲方提供原产地质量证明及其报关单以及用在本工程的用量批次等文件。
八、包装
8.1全部合同材料需采用招标文件与相应标准规定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确保材料安全运抵现场。
乙方承担由于其包装、防护不妥而引起的材料锈蚀、损坏、丢失等任何损失的责任和费用。
8.2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证书各三套,包装箱外一套箱内二套。
货物的装箱清单、随机图纸、产品合格证书的清单等,单独防水、防油包装后妥善装入包装箱内,不得污损。
否则甲方有权拒收材料。
九、运输
9.1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表面进行标识,标示应满足国家有关包装标准规定的要求。
9.2乙方应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上注明“防火”、“小心轻放”、“勿倒置”等适当的标志,以方便装卸和搬运。
9.3乙方负责安排运输和支付运费,直接到甲方现场/仓库;乙方自行负责卸车,甲方不承担卸车费用。
9.4乙方装运的材料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或重量,否则,甲方有权拒收,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十、交货和保管
10.1交货方式:
分批交货。
10.2交货地点:
有限公司项目施工现场。
10.3交货时间:
月日第一批防腐材料(鳞片、树脂、砂子等)到场;
月日除高温鳞片外所有材料到齐;
月日高温鳞片到场;
其它材料按现场项目部要求及施工需要提前到场。
10.4货物的交货时间应以货物运至甲方交货地,甲方接收货物日期为准。
10.5交货时,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湿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10.6交付:
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办理验收手续,此时的移交不代表乙方合同材料质量保证责任的转移,移交内容包括:
合同材料、图纸、资料、质量证明文件等。
10.7甲方明确收货人为:
有限公司项目部
10.8到场材料由乙方保管。
十一、合同价格
11.1本合同含税总价为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人民币),包括合同材料、外购、外协、原材料及生产制造、检验、油漆、包装、保险、利润、税金、保管及管理、损耗、运杂、图纸资料、材料设计与专有技术费等全部费用。
11.2乙方应在甲方提供系统要求的基础上对防腐衬里系统进行优化,优化后系统满足性能指标要求,且合同总价不因工程执行中的系统变化而增加。
11.3乙方材料单价为固定价格,在合同执行期间不做调整。
即使,招标阶段无详细图纸及说明,合同执行期间,综合单价也不因市场因素、设计因素或其它因素而做调整。
十二、合同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2.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
人民币。
12.2付款方式:
电汇或承兑汇票。
12.3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17%增值税发票):
12.3.1预付款
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合同总价%银行履约保函后,甲方支付总价%预付款。
12.3.2材料进场款
材料全部到场,付合同总价款的%,在乙方提供如下资料,并经甲方验明无误后支付:
(1)详细的到货清单(经六合项目部验收签字)一式三份。
(2)制造商的质量证书、复检证明及相关文件一式四份。
(3)%财务收据,增值税发票按甲方要求提供。
12.3.3施工完成后,乙方提交下列单据,甲方验明无误后在一个月内支付对应合同总价的%。
(1)质检报告及检查记录表。
(2)甲方、业主和/或监理与乙方签署的接收单。
(3)按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
合同款支付到%后,暂停支付,待结算后恢复支付。
12.3.4168运行合格后且结算后4个月内,如未发生安全和质量事故,经结算,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和该合同防腐材料与施工最终验收证书后,支付到结算总额的%,同时扣减应由甲方代乙方支付的费用。
12.4结算
12.4.1乙方在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60日内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原则上甲方不再受理乙方在该日以后提交的任何结算(但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补提的支持材料除外)。
12.4.2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竣工结算书后60日内审核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竣工结算报告。
12.4.3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书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甲方组织的结算谈判会议的,甲方有权单方面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视为乙方已经接受了甲方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
12.5质保金预留和支付
12.5.1工程结算后,甲方恢复支付材料款,最多支付到结算造价的%,其余%留作质保金。
12.5.2工程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甲方退还乙方应得的质保金。
十三、质量保证
13.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合同材料是全新的、未使用的,采用最佳材料和一流工艺的,并在各个方面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乙方应保证其合同材料经过正确施工、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合同设备寿命期内质量良好。
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制造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和故障负责(具体见“违约责任”)。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材料。
对造成的损失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力。
13.2合同的质保期为:
应用合同材料防腐施工的设备投运经168小时连续运验收合格,并且经业主竣工验收合格后18个月。
13.3原材料的采购
所有原材料都必须向甲方提供原产地质量证明及其报关单以及用在本工程的用量批次等文件。
并且在原材料进货前提前3天通知甲方(传真或联系单方式),在甲方代表进行实地验收签字后方可入库。
13.4厂内混合加工
所有混合料厂内加工前,都必须由甲方驻厂代表实地验收确认后方可进行混合加工,混合加工过程由甲方驻厂代表进行过程控制和验收。
13.5原材料及原料混合物进场
原材料及原料混合物进场后提供产品合格证,并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送第三方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包含在材料费中)。
13.6由乙方供应的所有原材料出厂时,应有乙方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的一部分。
13.7在质保期满前,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免费修复、更换;在质保期满后,如出现问题,乙方应及时修复、更换,并只收取成本费。
13.8质保期外,乙方也应向甲方提供及时的质优的、价格优惠的技术服务和材料供应。
十四、监造与检验
14.1甲方有权派驻厂代表,进行原材料进厂、出厂前的监督,了解内衬材料质量检验情况,确认甲方关注的指标。
甲方检查标准应使用技术协议中所列的相应标准。
乙方有配合甲方监督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并承担由此而发生费用。
14.2甲方代表一般不宜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乙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帮助和监督完成生产任务。
若甲方代表不能按乙方通知的合理时间及时到场,乙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
但是甲方代表仍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
14.3甲方代表如有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甲方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并拒绝签字,乙方须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乙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所出现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
在甲方代表不知道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处理。
14.4乙方在发货前,对合同材料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设备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
但不应将其视为是对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定论。
质量保证书应附有写明制造商检验的细节、结果的说明。
14.5收到货物后,乙方负责派检验人员到现场与甲方共同开箱和检验,并共同抽检采样交第三方检验(检验费用由乙方负责);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情况,应做出详细记录,由甲方、乙方共同签署货物检验证明,作为乙方负责更换、修理或补供的有效证明。
14.6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甲方有权申请甲方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并可根据技术监督证书及质量保证条款立即向乙方提出索赔。
质保期相应顺延。
14.7无论甲方对检验工作的参与程度如何、且无论是否签署了接受文件,都不能免除乙方的质量保证责任。
十五、索赔
15.1乙方对合同材料与合同要求不符应负全部责任,并且甲方已于规定的检验、施工、调试、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5.2甲方根据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窝工等损失对乙方提出索赔;同时乙方同意甲方拒收材料并把被拒收材料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货币付给甲方,乙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材料所需要的其他必要费用。
15.3甲方根据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窝工等损失对乙方提出索赔;同时双方根据材料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合同价格。
15.4甲方根据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窝工等损失对乙方提出索赔;同时乙方更换有缺陷的材料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材料的质量保证期。
15.5如果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天内乙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若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的3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甲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应付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力。
十六、违约责任
16.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每迟交1天,乙方向甲方交纳合同总价%的违约金,如果乙方在延期3天内仍不能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迟交核定违约金额并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16.2由于乙方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费用自负,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6.3如果乙方未能按规定的时间提供技术资料和/或在规定的技术服务期间乙方未按期完成各项工作,延迟3天内,每延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
超过3天,每延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的违约金。
16.4在防腐施工、试运行和质保期间,发现材料缺陷、缺损,乙方应按承诺的时间自费纠正,但不得影响施工、试运行和装置运行,甲方将扣除乙方质保金且有权对乙方做出2000~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该罚款发出通知即生效,在下一阶段支付的材料款中扣除,若罚款数额大于应付款总额,甲方有进一步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16.5乙方发生的其他任何非根本违约行为,除本合同有明确违约责任的除外,每次向甲方承担50000元(伍万元)的违约金。
16.6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业主或监理对甲方罚款,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双倍罚款的赔偿金。
16.7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或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与义务,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对乙方处以50万元罚款。
十七、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
系指对本工程有影响的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该客观情况使合同一方的履约已变为不可能或非法。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7.1.1天灾:
系指10米高、10分钟平均最大风速大于30m/s;24小时连续最大降水量大于200mm;地震基本烈度大于Ⅶ度,地面水平加速度峰值amax>0.15g。
17.1.2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战时动员、征用或禁运。
17.1.3叛乱、暴乱、军事政变、篡夺政权,或内战。
17.1.4由于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有毒炸药或其他有害物质所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17.1.5骚乱或混乱(完全由乙方雇员引起的除外)。
17.2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如果在合同签订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从而影响其合同中义务的履行,则不应被认为其违约或毁约。
17.3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4日内将依法有鉴定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包括合理的履约替代方法,以利于缩小影响、完成工程,并减少双方费用支出的增加。
但未经甲方的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实施其建议。
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清除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另一方。
17.4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其合同义务的履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影响的时间。
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若延续至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
十八、保密
如合同中任何一方有需要保密的技术、图纸、资料,对方应负有保密的义务。
否则,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十九、争议解决
19.1争议
19.1.1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了争议,这些争议无论是与本合同或工程施工有关的或由其产生的,无论是在施工过程中或完成工程后,无论是在放弃合同、终止合同之前或之后,双方应以书面通知对方。
一方应在收到另一方通知3天内,做出回应。
19.1.2除合同已被放弃或被终止外,乙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供货。
19.2友好解决:
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无法友好解决或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方可开始提起诉讼。
19.3诉讼
19.3.1双方同意将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事项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9.3.2甲方诉讼所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诉讼费等)由乙方承担。
19.3.3在进行诉讼期间,除提交诉讼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二十、履约保函
20.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10内提供合同总价10%银行履约保函。
20.2履约保函有效期:
本防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生产后第31日。
20.3履约银行保函的退还条件:
工程竣工且材料全部经甲方验收合格,相关资料齐全;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
若履约保函超过有效期尚未达到退还条件,乙方需在到期日前申请办好延期或重新开具履约银行保函。
二十一、合同的变更、暂停(中止)和终止
21.1本合同一经生效、任何一方对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所做的单方面变更均视为无效。
但以下情况除外:
21.1.1若因乙方存在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或甲方认为乙方无继续履行合同能力时,甲方有权变更合同约定的乙方工作范围或终止合同。
对于这种变更,甲方将出具变更通知书且不需乙方确认,由于变更或终止合同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均由乙方承担。
21.1.2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甲乙双方可以向对方提出暂停执行合同或变更合同有关条款。
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1.2如果甲方行使暂停权利后,甲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乙方支付暂停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乙方的暂停部分款项索回。
21.3解除或终止合同
21.3.1甲方因故认为合同有终止的必要时,可以终止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供货。
一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应立即停止此项活动。
乙方已经实际供货部分由甲方核算材料量后支付相应款项。
21.3.2乙方出现资金困难,明显不能继续供货或破产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1.4如合同终止,甲方有权将与本合同施工范围有关的材料接管并收归己有,乙方应给甲方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
甲方对这种终止合同而直接或间接导致乙方的任何损失不负担任何责任。
此外,双方应对乙方已经实际履行的部分合同评价达成协议,并处理合同提前结束的一切后果。
二十二、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合同双方的联络信息如下:
有限公司(甲方)
(乙方)
通讯地址:
地址: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号:
税号:
双方签字盖章如下: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授权代表签字: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甲方商务联系人:
甲方技术联系人:
乙方商务联系人:
乙方技术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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