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人身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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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人身保险
第八章人身保险
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概念、特点及分类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类保险。
所谓以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是指当被保险人由于生存或死亡的原因产生经济上的需要时,由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金。
所谓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突发性事故,致使其身体遭受伤害或因此而残废、死亡时,由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金;或当被保险人因疾病不能工作,以及因疾病致残时,由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
二、人身保险特点
(一)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1.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的发生通常具有必然性。
2.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
3.人身保险中的死亡事故的发生概率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但具有相对稳定性。
(二)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1.保险产品的需求面广,但需求弹性较大。
2.保险金额是依据多种因素来确定的。
3.保险金给付属于约定给付。
4.保险利益决定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关系。
5.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的特点。
6.寿险保单具有储蓄性。
(三)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
1.人身保险通常按年度均衡费率计收保险费。
2.保险人对每份人身保险单逐年提取准备金。
3.人身保险的保险人有更多资金用于投资。
4.人身保险单的调整难度大。
5.人身保险经营管理具有连续性。
三、人身保险的分类
(一)按保险范围分类
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按保险期限分类
分为长期保险、1年期保险和短期保险。
(三)按投保动因分类
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四)按投保人数的分类
分为个人保险、联合保险和团体保险。
(五)按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可能性分类
分为健体保险和弱体保险。
(六)按照保险金给付方式分类
分为一次性给付保险和分期给付保险。
(七)按照保险人参与分配分类
分为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
(八)按照承保技术不同分类
分为普通人身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
四、人身保险的作用
(一)人身保险的微观作用
1.人身保险对家庭和个人的作用
(1)经济保障
(2)投资手段
(3)税收优惠
2.人身保险对企业的作用
(1)分担企业对员工的人身风险责任
(2)增加职工福利,提高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
(3)赔偿企业因职工死亡或伤残速度来的损失
(二)人身保险的宏观作用
1.有利于社会安定
2.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
3.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
五、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用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不可争议条款,其内容是:
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
(二)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是对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时间宽限去缴纳续期保费。
在宽限期内,即使未缴保险费,合同仍然具有效力,超过宽限期,保险合同失效。
(三)复效条款
复效是指保单因投保人欠缴保费而失效后,投保人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申请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
复效条款通常规定,保单因投保人欠缴保费而失效后,投保人可以保留一定时间的申请复效权。
在此期间,投保人有权申请复效。
(四)不丧失价值条款
该条款通常规定,保单所有人享有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
保险合同解约或终止时,保单的现金价值依然存在,而且保单所有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五)年龄误告条款
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或向投保人退还多缴保费,或者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予以调整保险金额。
调整后的保险金额=实缴金额/应缴金额×原保险金额
例如,某人以自己的生命为标的投死亡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投保年龄为35岁,每年交保费300元,投保年龄为36岁,每年交保费320元。
此人投保填报年龄为35岁,但在其死亡后,保险人发现他投保时真实年龄是36岁,于是,根据上述公式,调整其保险金额为:
300/320×10000=9375元
因此,保险人应付的保险金额是9375元,而不是10000元。
在同样例子中,如果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投保时的真实年龄是34岁,而投保年龄34岁的人应缴保费是290元,调整后的保额为:
300/290×10000=10345元。
保险人应付10345元。
在实际业务中,由于投保人误报年龄而多缴费时,保险人大多以退费处理,而不增加保额。
(六)自杀条款
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都有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的自杀条款,其通常规定:
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及复效后的一段时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或所缴保费,而超过这段时间之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这段时间的长短各国规定各有不同,如日本规定为半年,在我国为2年。
(七)保单贷款条款
该条款通常规定:
投保人在缴纳保费一定年限后,如有临时性的经济上的需要,可以将保单作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不超过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为限。
(八)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该条款通常规定,投保人按期缴纳保费满一定时期以后,因故未能在宽限期内缴付保险费时,保险人可以用保单的现金价值自动垫缴投保人所欠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
但到累计的垫缴保费达到保单的现金价值时,此时若投保人仍不缴纳保费,保单将失效。
(九)战争除外条款
战争除外条款规定将战争和军事行动作为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
(十)红利任选条款
在分红保险中,保单所有人可以享受到红利。
红利的领取方式有多种,如领取现款、抵充保费、存储生息、缴清增值保险等。
(十一)保单转让条款
一般认为,只要不是出于不道德或非法的考虑,在不侵犯受益人的权利的情况下,保单可以转让,对于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未经受益人同意,保单不能转让。
(十二)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条款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规定受益人;二是明确规定受益人是否可以更换。
(十三)保险金给付任选条款
保险金的给付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向受益人的给付。
保单通常有可供投保人自由选择的给付方式,由投保人根据需要选择。
(十四)共同灾难条款
共同灾难条款是为确定在发生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遇难事件时。
保险金归属问题的条款。
第二节人寿保险
一、人寿保险的概念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以死亡或者生存为保险责任的保险。
广义的人寿保险就是人身保险,狭义的人寿保险不包括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一定年龄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一定量的保险金。
二、人寿保险的特征
(一)风险的特殊性
1.风险的稳定性
人寿保险的纯保费是根据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死亡或生存的概率(生命周期表)计算的,具有相当大的稳定性。
2.风险的变动性
人寿保险业务中,被保险人在不同年龄段死亡概率和生存概率是不同的,死亡率随年龄增长而呈现出非常规律的变化。
人寿保险保费的计算基础是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和预定费率。
(二)均衡性
按照费率计算的一般原理,人寿保险的费率的逐年递增的,按照各年龄的死亡率计算而得到的逐年递增的保费叫自然保费。
为了避免自然保费可能带来的保费不均衡和逆向选择,实行均衡保费制。
均衡保费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年度的每一年所缴保费相等。
(三)储蓄性
储蓄的特征是返还型和收益性。
人寿保险的储蓄性是指被保险人缴纳保费后,除了可以获得保险人的保险保障外,还可以收回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三、人寿保险的种类
(一)死亡保险
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1.定期死亡保险
简称定期寿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死亡事故而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未发生死亡事故;则到期合同终止,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
定期寿险通常有以下特点:
(1)保险期限可以为5、10、15、20年或25年不等。
(2)定期寿险的保费低廉。
(3)定期保险可以变换,即被保险人不必体检,就可以把定期保险单换为终身寿险或两全保险单。
(4)定期保险低价位和高保障,易诱发道德危险。
2.终身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又称为终身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而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1)终身寿险有以下特点:
——该险种没有确定保险期限。
——几乎所有的终身寿险所使用的生命表都假设100岁为人的生命极限。
——终身寿险的保险费中含有储蓄成分,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2)终身寿险的种类:
——普通终身寿险,是一种灵活的寿险,又称终身缴费的终身寿险,它是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最普通的保险,具有终身缴费,以较低的保费获取终身保障的特点。
——特种终身寿险,又称限期缴费的终身寿险,它有两种形式:
一是一次性缴清(即趸交)保险费的终身寿险;二是限期缴清保费的终身寿险,可以定为10年、20年、30年。
(二)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某一年龄时仍然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人寿保险。
生存保险有以下特点:
1.生存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或达到某一年龄时仍然生存为给付条件,并一次性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2.生存保险具有较强的储蓄功能,是为一定时期之后被保险人可以领取一笔保险金,以满足其生活等方面的需要。
(三)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保险期满时生存,能获得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
它既为被保险人提供死亡保障,又提供生存保障。
两全保险具有下列特点:
1.两全保险是在人身保险中承保责任最全面的一个险种。
2.两全保险的每张保单的保险金的给付是必然的。
3.两全保险具有储蓄性。
(四)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是指保险人承诺明年(或每季、每月)给付一定金额给被保险人(年金领受人)的保险。
在年金保险中,投保人要在开始领取之前,交清所有保费,不能边交保费,边领年金。
年金保险的类型包括:
1.个人养老金保险。
这是个人养老金保险的主要形式,年金领受人年轻时参加保险,按月缴纳保费至退休人止,达到退休年龄的次日开始领取年金至身故,年金领受人可以选择一次性总付,或者选择分期给付年金。
2.定期年金保险。
这是投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到一定时期后,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按期领取年金,直至合同规定期满时止的年金保险。
(子女教育金保险)
3.联合年金保险。
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给付年金条件的保险。
类型包括:
(1)联合最后生存者年金保险,是同一保单中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只要还有一个人生存就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全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停止。
(2)联合生存年金保险,是一种只要其中一个被保险人死亡,就停止给付年金,或者将随之减少一定的给付比例。
4.变额年金保险。
这是一种保险公司把收取的保险费计入特别账户,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证券,并且将投资红利分配给参加年金的投保者,保险购买者承担投资风险,保险公司承担死亡率和费用率的变动风险。
对投保人来说,购买这种保险产品,一方面可以获得保障功能,另一方面可以以承担高风险为代价得到高保额的返还金。
变额年金保险的特色:
——保户可自由选择投资工具;
——提供高报酬率可能性与自负投资风险;
——保费另设分离帐户免于保险公司债权人追偿;
——变额年金保证最低死亡给付;
(五)特种人寿保险
1.简易人身保险。
是一种生死两全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的险种,是以低收入的劳动者或薪金者为承保对象,按月收取保险费,免体检,低保额的人寿保险。
特点的期限长、既有保险保障,又带储蓄性质。
2.团体人寿保险。
简称团体寿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定期或终身死亡保险。
主要分为:
团体定期寿险,主要用于早期的死亡保障,对退休养老作用不大。
团体长期寿险,主要为雇员退休时提供生活保障。
团体保险许多成员使用一个合同,无需体检。
四、我国寿险基本种类——以中国人寿为例
(一)少儿保险系列
主要有:
国寿少儿保险、国寿英才少儿保险、国寿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国寿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等。
(二)普通寿险系列
主要有:
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国寿福馨两全保险、国寿福瑞两全保险、国寿简易人身保险、国寿如意两全保险等。
(三)分红保险系列
主要有:
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星少儿两全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等。
(四)投资连结系列
第三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一)意外与伤害的定义
1.意外,是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
2.伤害,是指外来的致害物以某种方式破坏性地接触或作用于人的身体的客观事实。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义
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包括:
1.死亡给付
2.残废给付
3.医疗给付
4.停工给付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特征
1.季节性明显,灵活性较强
2.保险费率的厘定依据损失率
3.保险责任是意外伤害致死致残
4.保险期间与责任期限不一致
(二)人身意外伤害险与人寿保险的异同
1.人身意外伤害险与人寿保险的相同之处
都是人身险,在保险主体、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约定方面基本一致。
2.人身意外伤害险与人寿保险的区别
(1)承保风险不一样
(2)费率的厘定不同
(3)保险期限不一样
(4)责任准备金提取不同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一)按保险实施方式分类
1.自愿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保险)
2.法定意外伤害保险(铁路旅客意外保险)
(二)按承保危险不同分类
1.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2.特定意外伤害保险(剧烈体育、危险娱乐、核辐射、医疗事故);
(三)按投保对象不同分类
1.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四)按保险期限不同分类
1.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2.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3.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五)按承保责任不同分类
1.意外伤害死亡残废保险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3.综合性意外伤害保险
四、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责任及给付方式
(一)意外伤害险保险责任
1.不可保人身意外伤害
——犯罪活动中、寻衅斗殴中、酗酒吸毒等
2.特约人身意外伤害
——战争、危险活动、核辐射、医疗事故等
3.一般可保人身意外伤害
(二)意外伤害保险给付方式
1.死亡保险金的给付方式
2.残废保险金的给付方式
3.保险金给付与保险金额的关系(给付金不超过保险金额)
中国人寿的意外伤害保险系列主要包括:
“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
“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国寿旅游意外保险”、
“国寿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等。
第四节健康保险
一、健康保险的概念
(一)健康保险定义
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患病、生育所致医疗费用支出和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及时疾病、生育致残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健康保险所指的疾病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疾病是由明显非外来原因所造成
2.疾病是非先天性的原因所致
3.疾病是由于非规律性的生理现象所致
(二)健康保险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1.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
健康保险的保障项目为商业型保险和社会保险所共有。
广义讲健康保险是为疾病、分娩、伤害所引起的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类保险,也包括相关费用,其中一部分通过社会保险实现,一部分由商业保险提供。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基本保障性、非营利性和福利性特征。
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选择性、多重保障性、科学性和公允性特征。
2.健康保险与意外伤害险
健康保险与意外伤害险两者都属于人身保险。
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是疾病风险。
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责任主要是意外事故导致的死残。
3.健康保险与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因怀孕、分娩及其并发症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并为其提供相应收入损失补贴的一类保险,它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商业保险针对被保险人怀孕及分娩提供保障的产品,如母婴安康保险、母子平安保险等都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范围。
4.健康保险与一般寿险保险
(1)保险费率计算依据不同
(2)险种类型组合差异较大
(3)保险经营风险差异较大
(4)保险的区域性差异较大
二、健康保险的特点
(一)健康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
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二)健康保险的精算技术特殊性
要考虑疾病率、伤残率、持续时间、等待期、免责期等。
(三)健康保险合同多为短期合同
(四)健康保险保险给付特殊性
费用型适用“补偿原则”,定额给付保险则不适用。
(五)健康保险合同条款有特殊性
1.连续有效条款
健康保险条款都注明保单在什么情况下失效。
(定期保单、可取消保单、续保、不可取消条款)
2.免赔额条款
3.严格的承保条件
包括观察期(90天、180天)、次健体、特殊疾病保单。
4.给付条件(超过免赔额-限额)
5.保险费率(残废发生率、利率、费用率)
6.健康保险的除外责任
三、健康保险的种类
(一)按照保障范围分类
1.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治疗疾病期间的医疗费用提供保障的保险。
2.疾病保险,该保险是专门针对人们易发生的多种重大疾病而设计的,如癌症、心血管病、脑中风、肾功能衰竭等疾病,其发生将给被保险人的生活及生存带来重大影响,并且会产生大量医疗费用支出。
3.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4.护理保险
(二)按照承保对象分类
1.个人健康保险,以单个自然人为保险对象的健康保险。
2.团体健康保险,以团体法人为投保人,团体成员为被保险人的健康保险。
(三)按照合同形式分类
1.主险合同,是指可以单独出单的健康保险合同。
2.附加险合同,是指健康保险不能单独出单,只能作为附加的险种出单。
(四)按照给付方式出单
1.定额给付型健康保险,当保险合同约定事件发生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金额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的医疗保险。
2.费用补偿型健康保险,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
中国人寿的健康保险系列主要包括:
“康宁终身保险”
“康宁定期保险”
“国寿生命绿荫疾病保险”
“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B”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型-先在成都地区销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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