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新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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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新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
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2、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3、职业卫生工作是公司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4、工会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5、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二、机构与管理
1、董事长兼总经理是全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各部室经理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3、劳资科负责全公司的职业安全卫生档案管理工作。
4、通风区区长主抓职业卫生工作。
5、通风科长在通风区区长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6、内部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7、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
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8、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9、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7、工会、人事、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三、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1、工作场所应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2、应加强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3、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4、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5、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6、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7、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瓦斯事故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8、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9、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并由各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四、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1、职业病诊断应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3、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劳资科统一管理。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劳资科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4、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1)病人的职业史;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5、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1)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6、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7、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力的,有权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五、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1、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2、所有员工都有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人员体检、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5、公司劳资部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健康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的工作。
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并进行观察、治疗、诊断等。
7、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8、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9、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的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10、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要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公司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11、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
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六、作业场所管理
1、配备专职测尘员,进行粉尘和其它有害因素的监测,测定要遵守下列规定:
(1)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2)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
(3)定点呼吸性粉尘每月测定1次;
(4)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5)粉尘测定按AQ1020-2006《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6)噪声每年测定一次。
(7)氮氧化合物每3个月测定一次。
2、煤层注水:
(1)注水过程中应进行流量及压力的计量。
(2)单孔注水总量应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大于或等于1.5%。
(3)封孔深度应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渗水、漏水或跑水。
(4)注水孔间距按注水效果定,当注水效果得不到理想效果时,可适当缩小注水孔间距。
(5)当采用下行陷落法分层开采煤层时,可以采取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
3、建立完善的防尘管理机制。
4、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
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5、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6、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7、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8、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9、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使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10、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修、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修、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11、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12、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13、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
公司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14、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机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15、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七、职业病的管理
1、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司领导报告。
2、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
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劳资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3、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1、通风区区长兼职业安全卫生办公室主任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2、培训中心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
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3、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
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
4、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5、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6、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可能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九、附则
1、对放射线、噪声、剧毒品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2、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3、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体现“预防为主”的方针,从而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达到防治职业病,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
我公司特成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
一、组长:
成安太
二、常务副组长:
张郑军
三、副组长:
常国江、柳秋生、秦学亮、马沛林、
张晓龙、张家锁、许志兵、上官金龙
四、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办公室主任:
张晓龙(兼)
五、职业安全卫生科长:
刘海军
六、职业危害防治领导组成员:
杨玉兵、杨兵琪、韩阳红、张军军、梁丰庭、
刘丰军、侯军政、郎碧琴、王燕军。
职业危害防治领导组职责
一、组长职责
1、职业危害防治领导组长由董事长成安太担任,对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3、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4、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正当要求。
5、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参与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6、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7、亲自参加公司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二、常务副组长职责
1、在董事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对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2、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管理制度和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3、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及人员职责。
4、参与制订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5、直接领导本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6、组织有关部室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7、经常检查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责任部门按期解决。
8、经常听取各部室、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9、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三、副组长职责
1、在常务副组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按照国家标准审查各项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本单位切实按计划执行。
3、配合职业安全卫生科和培训中心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意识,促进防治工作。
4、总结推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先进经验,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5、督促本单位职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采取措施降低职业危害,切实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6、督促本单位职工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四、办公室主任职责
1、办公室主任由通风区长兼任,主抓全矿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汇总和审查各项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督促培训中心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进行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经常检查职业安全卫生的各项工作情况,定期召开职业安全卫生例会,认真听取各部门及职工的合理化建议。
4、督促劳资科按有关国家法律规定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5、及时对职业危害项目进行申报,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变更而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的及时变更。
五、职业安全卫生科长职责
1、职业安全卫生科长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工作,对职业卫生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2、加强本公司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明确科室相关人员职责。
3、制定年度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计划并签订年度检测委托合同,建立职业病隐患排查和上报制度。
4、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年度预防职业危害知识及相关人员学习计划。
5、定期组织人员对职业安全卫生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对综合防尘设施、个体防护设备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组织制订职业安全卫生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8、及时对职业危害项目进行申报,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变更而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的及时变更。
六、成员职责
1、在组长和职业安全卫生办公室主任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科队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2、督促本科队职工正确佩戴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参加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学习,总结推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先进经验,提高本科队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治水平。
3、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4、经常检查责任区域内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保证其正常使用。
5、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立即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职业危害防治岗位操作规程
防尘工
一、一般规定
1、防尘工需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防尘工负责井下分管范围内防尘管路的设备的安装,拆除及维修;井下巷道洒水除尘检查防尘设施的使用情况。
二、作业前准备工作
3、作业前准备需要安装的防尘管路及设施,并检查管路设施材料是否合格,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下井时,根据工作需要带足必要的工具和材料。
三、防尘管路及防尘设施的运送
5、高压软管或较短管材,配件可装矿车运送,凡矿车装不下的管材、水棚、托架等要装柱车运送,装车要牢固规范,不准超长、超宽、超高。
6、严格执行运输管理规定,操作小绞车或进行把钩工作时,要严格遵守《小绞车司机操作规程》和《信号把钩工操作规程》,要防止管材脱落、刮邦、影响行人。
7、管材运送到现场后,要放在指定地点,堆放整齐,牢固,不得妨碍行人、运输、通风。
四、防尘管路的安装与拆除
防尘管路的安装
8、按设计要求安装防尘管路,安设三通和阀门,以便冲刷巷道。
9、管路要托架或垫起,吊挂要平直,拐弯处设弯头,不拐急弯,管子接头处的法兰必须加垫圈并上紧螺丝,做到不漏水。
10、在倾斜巷道安装管路时,要接好一节抬一节,先吊挂或安装托梁后连接,在坡度较大的巷道中,还要采取防滑措施。
11、所有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巷、刮板机道都必须安装防尘管路。
12、防尘管路连接好后,要送水试验。
13、皮带运输大巷每隔50米安装一个防尘三通和阀门,其它大巷每隔100米安装一个防尘三通和阀门
防尘管路的拆除
14、拆除防尘管时,要先关住防尘水后方可拆除。
15、在拆除防尘管时,要带有工具袋,用完的工具或拆下的部件要随时装入袋内,拆除管子前,应先用绳子(或铁丝)将准备拆接的管子捆好,以防止管子掉落伤人。
16、拆卸下的管子要及时运走,不能运走的,应选择不影响通风、行人、行车的地方摆放整齐。
五、防尘设施的安装与维护
巷道净化水幕的安装与维护
17、采区进风巷、回风巷、主要进回风大巷、采掘工作面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
18、掘进工作面的净化水幕安装在距迎头不大于50m。
19、采煤工作面的净化水幕安装在上下安全出口距工作面不大于30m。
20、水幕与水管连接用高压胶管连接,位置与高度适当,水幕要吊挂平直。
21、喷头沿巷道横断面布置,喷嘴的安装数量和安装角度应使水雾能覆盖巷道全断面为宜。
22、每排水幕都必须设专人管理、维护,必须保持所有喷头的喷雾状态良好,喷头损坏或堵塞时必须及时更换或处理。
23、采掘工作面水幕超过距离时必须前移。
转载点喷雾的维护与管理
24、所有煤(岩)转载点均应安设喷雾装置。
25、转载点喷头安装在扬尘点下风侧,斜对扬尘点。
26、应保证转载喷雾装置灵敏,雾化良好。
六、喷雾洒水与巷道冲刷
27、严格按矿井粉尘冲刷制度的要求进行冲刷,并填写冲刷记录。
28、采掘工作面的洒水灭尘工作应指定专人或由采掘工兼任,具体要求如下:
1)采掘工作面机组均要设内外喷雾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发现不正常情况要及时进行修理。
2)炮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必须洒水除尘。
3)在放炮和机组割煤过程中,必须打开水幕净化风流。
4)坚持使用水炮泥和湿式钻眼法。
29、冲刷积尘的操作步骤:
1)巷道冲刷时,水量要适当,喷洒要均匀,水管出水口设专用喷嘴,保证巷道冲刷干净,无积尘。
2)在有轨道运输的上、下山或顺槽内冲刷煤尘时,要首先和绞车司机联系好,把绞车手把打在停止位置,并留人看守。
绞车司机开车时,应通知防尘人员,确认防尘人员离开后才能开车。
3)洒水冲尘要避开电器设备,电器设备上的粉尘要用棉纱进行清理。
4)冲刷巷道用的胶管长度和管路上的三通阀门的距离相适应,洒水后要把阀门关好,把胶管撤走或盘放在适应位置,不得乱扔乱放。
5)冲刷巷道要顺着风流进行。
七、防尘工操作注意事项
30、进入施工场所,应先检查作业场所周围的安全状况,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巷道支护是否安全,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防止冒顶片邦掉落矸石伤人。
31、在有胶带输送机的巷道内作业时,不得站在胶带输送机上工作。
32、安装和拆除防尘设施,需搭设架板时,架板要牢固可靠,并要有专人进行监护。
33、安装拆卸防尘管路、设施时,人员要配合好,防止碰伤手脚。
34、撤除和处理喷雾设施故障时,应先关掉水源,放水降压后再处理。
35、管路接头连接要牢固可靠,用高压胶管时,禁止用铁丝代替U型销。
隔爆设施工
一、一般规定
1、隔爆设施工需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隔爆设施工负责井下分管范围内隔爆水棚的安装、移动、拆除及管理,检查隔爆设施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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