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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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规定
招投标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06-02-28编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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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招投标活动提供管理依据和准则。
2、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卓达集团招投标业务及管理工作。
3、职责
3.1总裁负责招投标事项的批准。
3.2主管副总负责分管部门和专业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在授权内审定招投标方案。
3.3招标组由承办单位任组长,负责审核招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并将情况报总裁。
3.4承办单位负责拟定招投标文件与方案,发布招标通知,审查投标人资格,主持招投标会议,签订经济合同。
3.5监察室负责招投标活动的全程监察与督导。
审核招投标文件与方案:
查验投标人资质;监督招投标工作程序;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3.6企管办参与招投标文件、标底测算及所会签合同的审核。
3.7法务部负责招投标文件、招投标程序合法性审核,并在实施前就此确认。
4、管理规定
4.1招标工程程序(见附件一)
1)承办单位编制招标文件与方案并报有关部门审核,测算标底(此项过程属于秘密,核心人员掌握);
2)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3)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收取押金,组织投标单位现场勘察,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4)主持开标,审查投标标书;
5)组织评标并报总裁确定中标单位;
6)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4.2招标
1)承办单位负责以下工作,并与完成工作的次日内将文件报有关部门审核:
查投标人资格(营业执照、企业资格等级证书、营业范围真是有效,并符合招标规定,无不良信誉史)。
2)编制招标文件(文件要求见附件二)。
3)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的须三个以上且符合投标资格)。
4)拟定标底:
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开标日期之前,报招标组和总裁审定。
标底未经审定,不得开标(编制标底要求见附件二)
4.3投标(投标要求见附件二)
4.4开标
1)开标会在规定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由承办单位主持。
招标组及所有投标人参加。
2)承办单位宣读评标原则和标底,当总启封宣读及各投标书(不符合投标要求的为废标,详见附件二)
4.5评标
1)评标有招标组负责。
成员为五个以上单数,由以下单位和部门人员组成:
承办单位、集团业务主管部门、管理部门的技术及经济人员、监察室、企管办、法务部。
必要时可由招标组委托专业人员组成评标组,负责评标。
2)评标组须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其成员须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按同等条件就低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初步确定中标方,并将评标情况、评标结果和不同意见汇总,经全体人员签字后上报主管副综合总裁批准。
3)评标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不得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3)评标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另行招标。
4.6中标
1)招标组意见经主管副总审核、总裁批准后,最终确定中标方,并将领导批示文件交承办单位。
2)承办单位负责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4.7合同的签订及执行
1)签订合同须以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双方签署的补充文件为依据。
2)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承办单位(代表集团)按《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合同,合同应经原评标小组审核、会签。
若中标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投标保证金不再退还。
1.8投标纪律
1)准泄露招投标秘密;不准私下接触投标人;
2)不准私自或越级发包工程;不准自行组织招标;
3)不准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接受投标人宴请;
4)上报总裁文件不准失实,不准逃避监察;检查不准介入具体业务;
5)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准进入评标组。
6)不得不参加投标活动,不得据签部门意见。
5招投标监察
5.1监察室对招投标工作及其过程实行全程监督。
5.2所有招投标文件须经监察室最后会签。
5.3 招投标过程、投标人资质等不符合相关规定,监察人员有一票否决权,并就有关事项展开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含中止招投标工作),必要时可直接向总裁报告。
5.4 在招投标过程、投标人资质等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作为招投标小组成员,监察人员具有其他成员平等的权力。
6处罚
6.1违反本规定和招投标纪律的,对承办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直接责任者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2 监察人员违反本规定和招投标纪律的,处罚办法同上。
由主管副总负责组织查处。
本办法由企管办负责起草并解释。
经总裁批准后自年月日起执行。
附件一
招投标工作程序
监察室承办单位招标小组主管副总总裁
注:
1、招投标承办单位:
设计—项目公司、总工办;监理与施工—总工办;重要设备与大额采购—材料部、总工办;绿化工程—物业;
2、监察室对全部招投标活动进行监察、督导,有权审核招投标文件,提出监察意见,必要时可直接向总裁报告
附件二
招投标工作基本要求
一、招标文件
1)综合说明——工程名称、地址、工程项目的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工期及质量标准、现场情况和对投标单位的资格等级要求与必要的图纸及资料;
2)主要工程量清单及参考数据;
3)物资供应方式、材料设备价格及调价办法;
4)标价汇总表及款项结算方式和主要合同条款;
5)项目或工程的局部特殊要求;
6)中标评定条件;
7)投标须知、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地点及日期。
二、标底
1)标底必须控制在上级批准的总概算或投资包干的限额之内,如有突破应先经批准再修正概算。
2)标底的内容、项目划分、单价应与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报价的要求一致;
3)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因素,需中标单位承担风险时,应在标底和报价中考虑适当的切实可行的风险系数,一次包死,不留活口(总裁批准和双方领有约定的除外)。
4)一个招标项目只确定一个标底,并在开标前严格保密。
三、投标
1)提交文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概况(含组织机构);近二年从事相同或相似项目的业绩;拟投入本项目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资历证明(一式两份,并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所有材料须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2)购买招标文件:
通过资格预审的方可购买。
3)编制投标文件(含投标书;方案和实施计划;费用估算表;附件〈包括:
授权书、资格证明文件、招标单位情况介绍、投标保证金〉)。
4)在指定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承办单位负责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重新招标)。
5)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须在规定截止时间前进行。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投标方在投标之前必须认真阅读招标书所有内容,投标方因位能遵循本招标书要求而造成的任何资料、信息、数据的遗漏或任何非针对招标书要求项目的报价,均须自担风险并承担可能导致其标书被招标废弃的后果。
7)有关费用
①投标费用:
投标方需承担与本投标有关的自身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标书准备、提交、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方不承担、分担任何相关类似费用。
②投标保证金
.投标单位须向招标单位缴纳投标保证金。
.如投标单位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其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保证金保证包含以下条件:
a如果投标单位中标,投标保证金保持全部约束力,直到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签定协议。
b如果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被通知与招标单位签定协议后拒签;或未能执行缴中标费的规定,则招标单位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
c未中标的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工作结束后5日内无息退还。
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单位与用户签订合同协议后按约定退还。
d在收标截止日期至中标通知发出这段时间,任何投标方不得撤回投标书,否则投标方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四、投标文件
1)投标方须按要求准备标书(〈〈方案〉〉、价格文件、资格证明分别封装)及副本,均打印成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授权人签署,原件与副本内容不一致为废标。
2)投标书中不得有任何擦更改痕迹。
若须更改错漏,须经投标书签发人在更正处加签。
3)投标方提交的所有资格证明资料不得出现伪造痕迹,一经发现,其投标保证金将全部没收。
4)发标方不接受电传或电报等不密封的投标书。
五、废标
投标书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废标:
1)投标书未密封;
2)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和法人代表的签章;
3)标书书写潦草、字迹模糊不清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4)标书报价不明确或在无“建议方案”情况下一个标有两个以上报价,又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5)无故不参加开标会议;
6)标书寄达日期已经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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