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本票使用规定.docx
- 文档编号:6839645
- 上传时间:2023-01-11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19.69KB
银行本票使用规定.docx
《银行本票使用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本票使用规定.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银行本票使用规定
银行本票使用规定
1 适用范围编辑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
2 适用对象编辑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
3 使用提示编辑银行本票(2 张)
1.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现金银行本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均
为个人;
2.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不能背书转让;
3.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2 个月;
4.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持注明“现金”字样的
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
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5.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享有票
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4 特点编辑银行本票票样与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相比,银行
本票结算具有如下特点:
使用方便。
我国现行的银行本票
使用方便灵活。
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不管其是否在银
行开户,他们之间在同城范围内的所有商品交易、劳务供
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收款单位和
个人持银行本票可以办理转账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同
样也可以背书转让。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结算迅速。
信
誉度高,支付能力强。
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并于指定
到期日由签发银行无条件支付,因而信誉度很高,一般不
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问题。
其中定额银行本票由中国人
民银行发行,各大国有商业银行代理签发,不存在票款得
不到兑付的问题。
不定额银行本票由各大国有商业银行签
发,由于其资金力量雄厚,因而一般也不存在票款得不到
兑付的问题。
5 出票编辑 1.申请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2.受理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
票。
了解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表明”银行本票”的字
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
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3.交付
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收款
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6 注意事项编辑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
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1、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标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 1 千元、5 千元、1 万元和 5 万元。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2 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
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
项并签章。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
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
用于转帐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
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
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
出票银行在银行
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
本票。
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2、收款人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
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3、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本票时,除按照第一百零六条的规
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
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在银行
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
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
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
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帐。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持票人。
持票人对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需要委托他人向出票
银行提示付款的。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
款时。
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只能
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
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银行本票丧失。
4、银行本票使用中须注意的内容: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
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
出具该单位的证明。
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本人的身份
证证件。
7 规则解析编辑综述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
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按其出票人身份为
标准,可以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
构,为出票人签发的本票,为银行本票。
银行或其他金融
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出票人签发的本票,为商业本
票。
本票具有一般票据所共有的性质,但又有不同于汇票和
支票的一些特点。
相同点
其相同点是:
具有同一性质。
①都是设权有价证券。
即
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
利以取得财产。
②都是格式证券。
票据的格式都是由法律
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③都
是文字证券。
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
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
响。
④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
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
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而作为流通
证券的票据。
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
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⑤都是无因证券。
即票据上权利
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
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
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
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
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
由于我国票据还不是完
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
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
性不是绝对的。
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①汇兑功能。
凭借
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②信用功能。
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
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
证。
③支付功能。
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
的麻烦。
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
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
而且由于票据交换
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
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三者区别
三者的主要区别有:
本票是自付证券;汇票是委付证券;
支票是委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
构。
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
本票只用于同一票
据交换地区;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
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付款期限不同。
本票付款期为 2 个
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我国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
兑到期,持票人方能兑付。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
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
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
但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如何处理,《银
行结算办法》没有规定,各商业银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
规定。
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超过承兑期日 1 个月持票人没
有要求兑付的,承兑失效。
支票付款期为 10 天。
与汇票支票相同,本票本意是代表典型之信用证券,其
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它在现代商业中承担的信用担保功能。
而我国《票据法》中对于本票的规定与世界上许多国家和
地区有所不同。
其特殊之处在于:
票据法我国《票据法》第 73 条第 2 款规定:
本法所称的
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并且在票据法未修订前,签发本票
的出票人必须是经过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
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尽管 xx 年 8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新修订的票据法对此进行了调整,取消了本票业务的准入
制,但是本票的出票人仍限定为银行。
可见,我国没有商
业本票,一般的企业单位不能签发本票。
我国《票据法》第 73 条规定: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并承
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第 78 条又规定: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第 79 条规定:
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
个月。
第 80 条又规定: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
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权。
因此,我国的
本票均为见票即付的本票,不承认远期本票的效力,但与
支票相比,法律对本票提示期间所作的限制比支票要小得
多。
我国《票据法》第 76 条规定:
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
否则本票无效。
据此规定,我国不存在无记名本票和指示
本票,只有记名本票。
《支付结算办法》第 98 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
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由此
可知,我国票据只能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使用。
我国《票据法》第 74 条还规定: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
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从规定的“必
须、保证”等字眼中,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不保护没有
合法交易关系而签发本票的效力。
可见,我国在立法条文
中体现出”票据使用过程的安全”的立法精神。
从以上我国本票制度的特点来看,本票在我国仅限于即
期的记名银行本票,其信用功能已经丧失殆尽,仅仅是一
种单纯的支付工具,与本票本旨相差甚远。
8 基本规定编辑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
各种款项时,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帐,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
用于支取现金。
银行本票可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本票
的面额分为 1000 元、5000 元、10000 元和 50000 元四种。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
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
效。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2 个
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
理。
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
本票款项的银行。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
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
项并签章。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
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
申请
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
用于转帐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出“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
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帐”字样。
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领。
出票银行在银行
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
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收款
人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1.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个人;
2.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3.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4.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不定额银行本票是否有压
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
5.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
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
受理银行本票时,除按照上述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
事项:
1.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
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2.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
户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率
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
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
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
章必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帐单送交
开户银行。
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帐。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持票人,凭注明“现金”字样
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
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
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持票人对注明“现金”字徉的银行本
票需要委托他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本票背
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
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
号码、发证机关。
被委托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
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
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
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能获得付款的,在票据权利
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
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
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
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
身份证件。
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的申请人,
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帐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
本行开立存款帐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
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银行 本票 使用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