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集中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合同模版预留质保金18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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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集中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合同模版预留质保金1811
合同编号
政府采购编号
湘财采计[2016]001245号
委托代理编号
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物资买卖合同
买方(采购方):
湘潭大学
卖方(供应商):
合同名称:
集采项目名称(第*包)
合同金额:
签约时间:
用户:
招标代理:
湘潭大学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设备采购项目,经评标小组评定湖南嘉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
采购人(全称):
湘潭大学(买方)
供应商(全称):
(卖方)
为了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组织形式:
集中采购
(2)采购方式:
协议供货
(3)项目名称: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合同金额小写:
¥
大写:
物资分项清单、物资技术参数、售后服务承诺等详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
合同签订后天内交货安装验收合格、湘潭大学
4.付款:
国产设备不支付预付款,在设备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95%的合同货款(遇寒暑假顺延),余5%做质保金,待一年期满且无质量遗留问题时一次性付清。
进口货物:
凭买、卖双方合同委托代理协议买方向卖方预付90%的合同货款,余款在验收合格一年期满且无质量遗留问题时一次性付清。
(保修期以产品规定的期限为准)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5)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本合同壹式伍份,双方各执贰份,招标公司壹份。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湘潭大学/湖南省湘潭市
买方:
湘潭大学(公章)卖方:
(公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或授权代表:
实资处负责人:
开户银行:
经办人:
帐号:
用户代表:
电话/传真: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买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次采购的买方名称、地址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供应商(以下称卖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或成交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招标文件前附表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或成交结果一致。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
卖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卖方应当在买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5.2卖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买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买方在收到卖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货物的表面瑕疵,买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项目实施及培训完成并稳定运行1个月后买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项目验收。
6.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卖方应负责按照买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买方在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卖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买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买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卖方提供的进口产品,卖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卖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卖方负责。
7.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卖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5.1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
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卖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保证
(1)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或卖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3)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卖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如买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卖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买方使用卖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卖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买方造成损害的,卖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买方委托卖方开发的产品,买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买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买、卖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卖方出具正规发票给买方,凭买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买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卖方。
13.3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买方自行支付的部分,买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卖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
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卖方要求变更,则卖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买方审查同意。
13.5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招标文件前附表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
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
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买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招标文件前附表与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卖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买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卖方负担。
同时,卖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如果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买方有权进一步要求卖方赔偿。
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卖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
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卖方迟延交货,买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
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
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买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卖方签订补充合同,卖方不得拒绝。
16.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买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买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卖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卖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
(4)如果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买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卖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卖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9.供应商的广告或宣传
19.1未经买方事先书面许可,卖方不得以履行本政府采购合同为由,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宣称其是政府采购指定供应商或其产品是政府采购指定产品。
20.不可抗力
20.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0.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0.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1.解决争议的方法
21.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1.2调解不成可以按招标文件前附表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买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3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2.法律适用
22.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3.通知
23.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3.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4.合同未尽事项
24.1合同未尽事项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5.合同生效
25.1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件一物资分项清单
序号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原产地和制造商名称
数量
单位
单价
小计
使用单位
使用人签字
金额总计:
大写:
(小写:
元)
注:
报价包含所供货物安装调试费,备件备品费,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费、保险费、技术服务费。
附件二物资技术参数
附件三售后服务承诺
附件四
采购符合“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内的国产设备,供应商应开具相应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
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一、实验环境方面
(一)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二)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
(三)超净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净化设备等);
(四)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等);
(五)特殊电源、光源设备;
(六)清洗循环设备;
(七)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
(八)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一)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
(二)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三)微量取样设备(如取样器、精密天平等);
(四)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
(五)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
(六)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
(七)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
(一)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
(二)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
(三)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等);
(四)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
(五)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
(六)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
(七)电生理设备。
四、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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