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条件.docx
- 文档编号:6836200
- 上传时间:2023-01-11
- 格式:DOCX
- 页数:26
- 大小:37.21KB
f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条件.docx
《f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条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f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条件.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f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1.定义
1.1承包人
指根据本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被发包人接受、承包并实施本专业工程、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以及合法继承人。
在行文上有别于“主承包人”、“总承包人”、“指定分包人”、“其他承包人”、“独立承包人”。
1.2主承包人
指负责实施本项目土建工程、并为专业承包人、独立承包人以及部分甲供物资供货单位提供协调服务的施工单位。
1.3总承包人
指负责实施本项目土建工程(或连同机电工程)、接受发包人指令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工程合同、并为独立承包人以及部分甲供物资供货单位提供协调服务的施工单位。
本合同文件中的总承包人与政府管理部门发出的许可文件中的总承包人(或总承包单位)并不一定具有相同的含义、职责、地位。
1.4其他专业承包人
指与本专业工程承包人地位相同、承担并实施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单位。
1.5其他承包人
指除本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外的其他所有的施工单位,包括主(总)承包人。
1.6指定分包人
指在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选择确定、并指令由总承包人与其签订指定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单位。
总承包人对于指定分包人的管理职责如同对自己选择确定的分包人行使管理职责一样,惟指定分包合同的解除和指定分包人的更换必须得到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1.7独立承包人
指负责实施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或本项目需与其系统接驳的机构所垄断承包的专业工程、直接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单位。
主承包人和总承包人是否为独立承包人提供协调服务,以本合同条件附表约定为准。
1.8项目工程
指本项目作为单位工程所包括的、发包人根据施工合同委托施工单位实施的所有工程,包括主(总)包工程。
1.9合同工程
仅指本合同文件涵盖的全部工程内容以及其合理延伸的部分所组成的专业工程。
在行文上,“本工程”名词如无特别说明,则指本合同工程,而非本项目。
1.10工程规范
指本合同文件内的工程规范、工程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标准与规范,以及在工程进行期间,由发包人/设计单位进一步提供的任何一般或详细工程规范与要求。
1.11完工
指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所有工作,使合同工程具备了进行验收的条件。
1.12竣工
指合同工程完工后,发包人组织了工程验收,认定本工程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和工程规范要求,承包人可以移交、发包人同意接收本工程。
2.合同文件
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应如合同协议条款所述。
但在任何时候,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随后的议标文件、或在施工过程中提交的任何供发包人批准的资料,如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或与发包人的指令或本意不符,而发包人又未作说明的,则不能视为发包人已接受或认可。
承包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和发包人的指令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2.1.2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1.3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的,按照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1.4工程量清单按本合同文件中“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规定编制。
但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于本合同只作参考性质,清单内任何字眼上或数量上的错误或遗漏皆不能使本合同无效,亦不会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图纸和工程规范执行全部或部份工程,或解除或减轻承包人按本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对本工程有管辖权的各级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政府所属部门或授权机构发布的规定。
需要特别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2.3适用标准、规范
2.3.1双方可在协议条款内约定本工程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未有约定的,按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执行。
2.3.2标准、规范之间如有差异,则发包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无条件执行较高标准,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或延长承包人的工期。
2.4图纸
2.4.1发包人应按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如由发包人代为复制,则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本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协议条款规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2.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3.合同总价性质
3.1项目和数量
合同总价以图纸、工程范围(本合同文件中已说明不包括的项目除外)及工程规范要求为准,工程量清单只作参考性质,其数量、单价、总价的任何错误、遗漏皆为承包人之风险,不作调整。
但下述项目,暂以工程量清单所载的资料及数量为准并作为工程变更计价的基础,即使图纸未包括此等项目或显示的数量存有差异:
3.1.1所有暂定项目;
3.1.2所有暂定数量项目;
3.1.3所有清单载有而招标图纸遗漏的项目。
上述三项其载于清单内的项目或数量虽已包括在本合同之内,但最终需按实际施工的数量进行调整。
3.2单价包干
除非另有说明,任何项目单价或整项费用均为包干性质,即已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工具费、检测试验费、施工管理费、公司经营管理费、保险、利润、国家及地方政府税收及收费、预期的市场价格的涨跌、汇率的变动、国家与地方政府政策发生变化,在限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项目及至整项专业工程,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3.3单价水平一致性
所有项目的单价或整项费用均视为正确无误,并且含有相同的费用计算标准和利润水平,在清单项目的数量发生不利于承包人的变化时,承包人不得寻找借口要求发包人调整相关项目单价。
3.4总价包干
除非另有规定,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总价包括执行和完成合同文件描述的本专业承包工程及其不可或缺的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亦不论它们是否在签订合同时可否预料到。
3.5增减工作
发包人有权因工程实际需要或设计单位指示,增加或取消部分工程或部分项目,承包人应按本条款执行,并按实结算相应的工程款项,发包人不会因增减承包人合同范围内的工作而给予承包人额外的利润补偿。
4.清单完整性与工程数量
4.1清单完整性
4.1.1工程量清单内容依据本专业工程的承包范围编制。
承包范围以招标图纸和工程范围文字描述确定,清单内的项目即使有遗漏,承包人亦必须按承包范围完成本工程。
4.1.2不论设计文件是否说明,承包范围如何界定,亦不论工程量清单是否包括,按现行工程规范之强制性条款规定的工作项目视为已包括于本工程的承包范围之内,承包人必须完成。
4.1.3工作内容是否属于承包范围的判定原则
承包范围已说明包括、而招标图纸未有显示、但工程量清单已列入的项目,属于本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已说明包括,而招标图纸亦有显示、但工程量清单未列入的项目,属于本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未明确说明包括,而招标图纸却有显示、且工程量清单已列入的项目,属于本工程承包范围。
4.2工程数量性质
除3.1.1至3.1.3所述项目外,其余所有项目的数量,不论由发包人或承包人计算,亦不论该数量与合同图纸显示的实际数量有无差异,如无发包人变更指令,则视为固定数量,结算时均不再调整。
4.3工程数量减少
如工程变更导致某项目数量减少或直接取消该项目,则减少的数量应按合同图纸重新计算,而不论工程量清单中是否包含此项目,亦不论重新计算的工程数量是多于还是少于工程量清单内该项目的数量,发包人将在合同总价中扣除按重新计算的工程数量乘以相应项目合同单价计算的金额。
4.4工程数量增加
如工程变更导致某项目数量有所增加,则增加的数量仅根据变更指令与合同图纸之间的差异部分计算,而不是将相应项目重新计算得出。
5.双方责任与保障
5.1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须为其违反合同对发包人负上全责。
此等责任包括因承包人的疏忽、行动、遗漏或犯错而引致发包人根据主(总)包工程合同、其他专业工程合同和独立承包合同而需向主(总)承包人、其他专业承包人和独立承包人所负的责任。
5.2承包人的保障
由主(总)承包人、其他承包人、独立承包人的疏忽、行动、遗漏或犯错而引致的问题,承包人无需为此等事项负责。
造成承包人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
5.3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须为其疏忽、行动、遗漏或犯错向承包人负责。
5.4发包人的保障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需因承包人的疏忽、行动、遗漏或犯错等而向主(承)承包人、其他承包人、独立承包人或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负责。
6.法定责任
6.1遵行法定要求
6.1.1承包人须遵从政府、对本工程有管辖权或本工程需与其系统接驳的地方管理机关或公用事业单位的法律、规章、条例和通知,并向其提交所需的报告、申请和支付因承包本工程而须缴纳之有关法定费用、税项和社会劳动保险基金。
6.1.2若任何一方因对方未缴交其应缴纳的法定费用或税项或按法例规定而需代缴,责任方须补偿付款方所有费用及损失。
6.1.3若本工程因遵从法律或其他条例而需要变更,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详加解释。
承包人在发出通知7天后收不到任何指令,便须遵从有关法例而变更,此等变更视为工程变更处理。
6.1.4承包人需遵从法律或其他条例之改变及免除发包人因此等改变而引起之诉讼。
但合同总价及工期将不会因此等改变而调整(惟上述工程变更除外)。
6.2合同文件不符合法定要求
若承包人发现本合同或指令与法定要求有抵触时,应立刻发文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自行发现有抵触地方时或在收到承包人通知7天内,应发出指令澄清。
6.3紧急情况
紧急情况下,在未收到发包人指令前,承包人亦可遵行法定要求。
与此同时,承包人应立刻将有关事项口头通知、并在2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有关的材料及工作则视作为工程变更。
6.4承包人责任免除
承包人只要履行通知义务,按合同文件及指令进行本工程及已经提供了所需的设施及服务,则不需为本工程不遵守法定要求而负责任。
7.开工及工期延误
7.1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由发包人在《中标通知书》中说明或在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中说明。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准时进行及完成合同工程。
发包人有权决定合同工程分批开工,并分别确定开工和完工日期。
7.2工期
7.2.1工期为自开工日期始,至承包人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永久性工程,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和完成永久性工程后继续照管,直至将本合同工程移交给发包人为止的时间。
7.2.2如果承包人于工厂内加工制作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运输所需时间计入工期,则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占用工地和工作空间的日期应作特别说明。
7.3阶段工期
各阶段工期由发包人在协议条款或中标通知书中确定。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工程和其他各项专业承包工程的工期目标和实际进度,适当调整本合同工程的各阶段工期目标,承包人必须遵照执行。
7.4由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主(总)承包人/其他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由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主(总)承包人/其他承包人/独立承包人的行动、遗漏、犯错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发包人给予工期延长,但停工、窝工、机具停止运转、租赁材料设备租期延长等损失发包人不予补偿。
造成承包人连续停工14天或一个月内累计停工14天以上的,承包人损失补偿按“8.3停工”处理。
7.5承包人应尽最大努力防止工期延误及避免经济损失
由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主(总)承包人/其他承包人/独立承包人的行动、遗漏、犯错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尽最大努力避免、减少工期延误及由此引致的经济损失。
发包人在审核工期延长或经济补偿申请(不包括上款所述)时,将考虑承包人是否尽最大努力去防止延误和避免损失。
7.6构成工期延长的事项
在发生下述事项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工期延长申请:
7.6.1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以及其他承包人引起的爆炸、火灾等意外灾害。
7.6.2影响到工地工作及施工质量的恶劣天气。
“恶劣天气”是指大风、大雾、降雪、过量降雨、高温等当地正常气候、气象以外的情况,过低气温不属此列。
7.6.3政治骚动或动乱及罢工影响到本工程的任何工种或物料的准备、制造或运输。
7.6.4发包人发出的指令,包括对合同工程内任何部分工程的缓期执行、改变施工次序或执行时间的要求。
7.6.5发包人、设计单位对工程更改或变更对工期造成的延误。
7.6.6因发包人未能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等,实际造成承包人停工,而此停工又非承包人努力后可以避免的情形。
7.6.7因其他承包人原因造成本工程的延误。
7.6.8其他非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延误,而承包人已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去避免或减少延误。
7.6.9由发包人雇用的人员所造成的延误。
7.6.10发包人未能按计划供应物料。
7.6.11发包人指示工程量增加。
7.6.12发包人、监理单位对已掩蔽的工程挖开检查或对任何工作或物料进行测试(包括查验后的修补),除非此等检查或测试证明有关的工作或物料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7.6.13发包人未在宽限期以前付款,经承包人追讨后14天内仍未付款。
但只有当上述事项直接导致合同工程无法按时完工时,发包人才会考虑给予工期延长。
而当任何事项的发生不对关键线路工序产生影响时,承包人不得提出工期延长申请。
7.7审定工期延长的期限
7.7.1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工期延长申请及所需资料后,28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7.7.2承包人应对其书面申请的严肃性负责,任何明显不合理的申请,发包人将拒绝接收。
7.8减少工作或责任
发包人、设计单位发出的指令如涉及减少承包人的工作或责任,发包人将在与承包人协商的前提下修订合同工程竣工日期,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较短的工期,或在审定工期延长时,考虑此种因素确定一个较短的工期延长。
7.9缩短合同工期的限制事项
除非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加快施工进度或改变施工顺序以求缩短工期,或发出减少工作或责任的指令,否则不得缩短协议条款确定的合同工期。
7.10逾期竣工与赔偿
如承包人在合同竣工日或修订后的合同竣工日仍未能竣工,则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而不论逾期竣工是否实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
赔偿额按附表所列的逾期赔偿率乘以实际竣工日与修订后的合同竣工日(如有修订)相差的天数计算。
赔偿额由发包人在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中扣除。
7.11阶段工期未能完成
任何阶段工期的执行均适用于“逾期竣工与赔偿”条款。
阶段工期未能完成,发包人有权按照该款规定计算赔偿额,并在承包人应得的中期付款中暂时扣除。
所有暂扣的逾期赔偿额均可在下一阶段工程按期完成时得到清算,以决定发包人退还全部、部分或补足逾期赔偿额。
8.施工进度
8.1工程连续、均衡施工受到影响
承包人必须对合同工程受主(承)包人、其他承包人实际进度影响导致无法实现连续、均衡施工有所预计,并在合同工程受到影响时及时调整人工和机具设备数量,以避免自身遭受损失,或加快进度以保证合同工程和项目工程及时完工、竣工。
8.2进度计划
8.2.1发包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7天内,应向承包人提供主(总)包工程和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其他专业工程最新的施工进度计划,供承包人根据投标承诺编制本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参考。
8.2.2承包人应在接受中标通知书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
8.2.3施工进度计划应每月修订一次。
对上月累计的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提出专门的赶工措施,以保证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本工程。
8.3停工
8.3.1因非承包人原因使得工程连续停工14天以上的,承包人可以将其人员和设备撤离工地。
如果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撤离的,则应补偿承包人停工损失。
撤离工地后工程复工的,承包人应获得不少于7天的复工准备期。
8.3.2因非承包人原因使得工程在一个月的周期内停工天数累计达14天以上的,承包人可以减少执行本工程的人员和设备。
如果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减少人员和设备的,则应补偿承包人窝工人员和停止运转设备的损失。
在本工程具备恢复正常施工条件后,承包人应获得不少于7天的复工准备期。
8.3.3不论是何种原因,使得本工程连续停工或在一个月周期内停工天数在14天以内的,承包人应自行承担停工、窝工损失,且不能获得复工准备期。
8.4加快施工进度及相关责任
如果发包人认为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与进度计划不符或阻碍其他承包人正常进度,或不能按期竣工,则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加快进度,或改变施工顺序,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措施,但预计仍无法按期竣工,则发包人可终止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
承包人既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9.质量管理
9.1样板工序
不论发包人是出于验证设计是否存在缺陷、材料选择是否符合理想效果、各承包人之间工序安排是否存在矛盾的需要,还是检验承包人工序操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工序质量能否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在发包人有需要时,承包人有绝对义务施工样板工序,而不得以样板工序工效低、材料消耗大、施工组织困难、对工期有不利影响为借口。
9.2工序交接
需要接收其他承包人已完成的工序来实施工本合同工程工序的,承包人必须在限定的合理期限内对其他承包人移交的工序进行验收,并向发包人和移交工序的承包人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验收意见的,视为上道工序质量合格,不得成为承包人本合同工程工序质量不合格的借口而向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提出索赔。
9.3技术交底
在任何工序实施之前,承包人必须向其操作班组进行书面技术交底。
发包人需要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的,承包人的专业工程师和作业班组负责人必须签字确认,并承诺保证工序质量符合技术交底的要求。
10.批准
10.1施工组织设计
不论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如何编写及发包人如何批复,承包人所用于或将要用于本合同工程的人力、机具、周转材料等均应满足本合同的规定。
即使发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发现承包人所提供的人力、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等不足以满足工程进度需要,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地增加人力、机械设备(或使用更高一级规格)、周转材料等。
10.2其他投标文件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完全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承诺。
不论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如何确定,如发包人未特别说明,任何投标文件中显示的、隐含的与招标文件不符的内容均不能视为发包人已默认或接受。
10.3承包人提供的资料
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的请求,涉及施工方法、顺序、材料替换、基本措施、工期变化的,发包人的批准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按本合同的原意应承担的合同及专业责任;如无特别说明,亦不表示或默认对承包人有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含意。
10.4承包人建议工程变更
承包人建议工程变更,须经发包人批准。
如变更引起费用增加,发包人不会给予补偿。
如变更导致本工程不能完全实现原设计意图或降低了原有功能,且发包人同意,则节省的费用应从本合同总价中扣回。
如变更不影响原设计意图或未降低原有功能,则节省的费用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平等分享。
10.5承包人的专业职责
10.5.1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是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及丰富的施工经验的,承包人判断如按已取得的图纸、资料、说明、或指令施工将要发生质量缺陷的,应停止或减缓施工,同时将此情况立即报告发包人请求决定。
如发包人决定按原要求施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但不必为此负责。
如作为一个专业的有经验的施工单位本应发现上述疑问或错漏而未发现,或已发现却隐瞒不报,并恶意地继续施工,导致质量缺陷、返工修复、工期延误、以及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经济损失与工期延误,概由承包人负责。
10.5.2承包人因自身失误,导致施工项目遗漏,并被其他工序覆盖的,则弥补遗漏项目导致其他承包人返工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0.5.3未经发包人协调,未与其他承包人配合,抢先施工,导致其他承包人返工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1.工程指令与执行指令
11.1承包人的负责人
承包人应任命一位称职的负责人长驻工地,此负责人的人选应经发包人审批。
任何发给此负责人的指令将视为已有效地发给承包人。
11.2补充资料
在有需要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指令、补充图纸、规范、资料、细节或其他本合同文件以外的资料,作为解释和详述本合同之用,以使承包人能按计划进行及完成本工程。
11.3书面指令与口头指令的确认
所有指令应以书面形式发出。
若发包人以书面以外的形式发出指令,发包人或承包人应在随后的3天之内以书面确认,否则无效。
11.4遵从指令
承包人必须立刻绝对遵从所有发出的指令,不得以指令所涉及的费用未确定为借口不执行或拖延执行。
11.5承包人执行指令的费用
承包人收到指令后可向发包人呈报执行该指令所要求的费用,经发包人审核后在最近一期中期付款中或经累积到一定数额后在随后最近一期中期付款中支付承包人。
涉及合同总价减少的,发包人经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后,修订合同总价。
11.6呈报及审核执行指令费用的期限
11.6.1承包人应于收到指令后14天内或完成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呈报费用申请,因编制费用申请的工作量大而不能在此期限内申报费用的,则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向发包人说明情况,并提出新的期限。
发包人审核承包人费用申请的期限以自承包人收到指令至提出费用申请所需的时间为准,但不短于14天。
11.6.2承包人应对其所呈报的费用申请的严肃性负责,任何于合同毫无依据的、轻率的、不切实际的申请,发包人将拒绝接收,并立即退回。
对此项工作造成的延误,发包人不会负责。
11.7承包人不执行指令
当接到发包人的书面催促要求遵从某项指令3天内,承包人仍未能开始执行有关的工作(按工程实际情况不可能立即执行的除外),不论该指令属于合同范围内或合同外增加项目,发包人可雇用第三人去执行该指令,一切由此引起的属于合同内变更的费用,可从应支付或将会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或当作债务向承包人追讨;如此笔费用属于合同外增加部分,则视为承包人应得款项由发包人按本合同规定计算并加回合同总价,再按发包人与第三人协商的费用数额从承包人应得工程款项中扣除。
11.8重新检验费用
如发包人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已掩蔽的工程挖开检查或对任何工作或物料进行测试(包括查验后的修补),若此等检查或测试证明有关的工作或物料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则有关费用(包括事后修补及对其他工程引致的修改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否则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未经检查擅自掩蔽的工程,不论检验结果如何,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12.安全生产责任
12.1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向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12.2承包人责任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向其操作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生产装备和防护物品。
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教育,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3损失
因承包人发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专业 工程施工 合同 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