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对账中心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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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对账中心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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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对账中心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对账中心运行管理,规范操作,确保对账工作有序开展,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对账管理办法》及农业银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对账中心是农业银行为规范对账工作的管理,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在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监控中心及县级支行设立的,专门负责对账工作的功能模块。
县级支行对账工作管理职能纳入同级运营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对账中心及对账工作管理机构。
第二章 人员配置
第四条对账中心应配置从事对账管理、系统管理、对账操作、对账外勤等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对账操作人员是专职对账人员,与对账中心其他人员不得交叉;对账管理、系统管理、对账外勤等人员等可以交叉或兼职。
第六条对账管理人员负责对账中心的全面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对账中心工作的开展;负责对账管理系统的异常处理、流程监控等。
对账管理人员在系统中可以处理账单退信重打、验印强制通过复核、回执审核结果维护复核、不对账账户维护复核、账单下载打印、账单数据文件的导出及与第三方的交接等工作。
第七条系统管理人员负责本一级分行对账管理系统初始操作员(两个)的管理;负责在系统中维护本行的机构隶属关系、设置省级重点账户分类规则、对账周期规则以及回执验印的设置;负责系统中角色建立,赋予角色适当的权限;负责本级所建操作员的密码重置。
第八条对账操作人员负责个人负债子系统中单位定期、通知存款账户在对账管理系统中的签约处理;负责账单下载打印、账单数据文件的导出及与第三方的交接;在系统中,进行包括图像采集、条码补录、核对结果补录、人工验印等回执处理工作;回执审核结果维护;不对账账户(单)维护;退信账单的登记;负责人工验印强制通过的复核;回执审核结果维护的复核;不对账账户(单)维护的复核;实物账单的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对账外勤人员负责进行上门对账、账单催收、对账不符原因查找等对账外部事务处理。
第十条非对账中心人员需要使用对账管理系统的,对账中心可以在系统中设置只有查询功能的对账查询员。
第十一条为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对账的流水作业,各行可以对对账操作、对账外勤人员进行细分。
对账操作可以细分为账单打印人员、账单扫描人员、条码补录人员、核对结果补录人员、验印操作人员、验印复核人员、不符维护操作人员、不符维护复核人员等。
对账外勤可以细分为上门对账人员、账单催收人员、对账不符处理人员等。
第十二条人员配置标准:
(一)仅负责辖内对账管理的机构(主要是下辖二级分行的一级
分行)至少要有2名兼职对账管理人员,承担辖内对账管理及系统运行管理职责;
(二)既负责辖内对账管理又开展具体对账工作的对账中心(包括部分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及二级分行对账中心),人员配备按以下原则执行:
1、管理人员至少一名;
2、回执审核及处理等操作人员,应按照季度末月账单数每万份至少一名专职对账人员的标准配备,最低不能少于两人;
3、负责上门对账、账单催收、对账不符原因查找等其他与对账有关的人员应另行配备,具体人数由各行根据应对账账户数量、对账方式、地域特点等实际对账难易程度自行确定。
(三)仅开展具体对账工作的对账中心(主要是县支行),应指定一名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配备按上述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专职对账人员实行准入管理。
各级行应按标准选拔具备专业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的对账人员,工作满3年的要进行岗位轮换。
第十四条对账人员准入标准:
(一)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
(二)熟练掌握对账制度和对账流程;
(三)具有一定柜面工作经验、较强的检查分析、文字综合能力以及与客户交流能力,能熟练操作电子验印系统、对账管理系统等应用系统。
第三章 对账规则管理
第十五条对账方式。
各行在现有的网上银行、现金管理银企通互联平台(简称客户端)、第三方、上门等四种对账方式中,要积极引导企业客户优先选用网上银行等电子化的对账方式。
同时,
可以创新其他对账方式。
采用其他对账方式的,应报总行主管部门备案。
报告中应详细描述采用其他对账方式的具体对账流程,并有适当的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账户分类。
按照账户的日均余额,对账管理系统中将结算账户分为一级重点账户、二级重点账户、普通账户、其他账户等四个类别。
一级重点账户:
日均存款300万元(含)以上;
二级重点账户:
日均存款5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不含)以下;
普通账户:
日均存款在1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
其他账户:
日均存款1万元(不含)以下。
第十七条一级分行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总行重点账户之外的在普通账户和其他账户中,再选择部分账户作为省级重点账户进行对账。
省级重点账户分类规则分为六种,即日均余额、当月单笔发生额、当月累计发生笔数/六个月平均累计发生笔数、当月累计发生额/六个月平均累计发生额、当月累计发生额和账户余额。
省级重点账户分类标准及启用规则,由一级分行确定。
第十八条对账周期。
一级重点账户按月对账;二级重点账户的对账周期,可以选择按月也可以选择按季;普通账户和省级重点账户的对账周期,可以选择按月也可以选择按季;其他账户的对账周期,可以选择按季或按年。
纳税性质的账户在对账管理系统中作为其他账户管理。
由各行依据管理需要确定对账周期与对账方法。
选择网银、客户端对账方式的,系统按月生成余额对账单并自动通过所选渠道发送客户。
第十九条账户(单)的对账周期在签约时原则上应选择“默认”,由系统根据账户日均余额自动分类确定。
第二十条不对账账户(单)。
在现金管理子系统中开立的,应清理但为了保证业务正常开展暂时无法清理的账户、集团客户用于资金归集的“零余额”账户等,在对账管理系统中可以维护为不对账账户(单)。
第二十一条对账余额不符处理。
客户经未达账项调整后对账余额不符的,应由对账中心人员或监管员与营业机构运营主管、客户共同查找原因,及时处理。
严禁将对账余额不符的账户(单)交由营业机构自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验印强制通过。
客户反馈的对账单是手签字经人工核对相符的、或发出账单的账户已销户并且客户加盖的印鉴不全的、或客户预留印鉴为钢印经人工核对相符的等情况,可以验印强制通过。
人工验印处理环节,验印强制通过的,应经对账中心主管批准。
第二十三条签章管理。
发出的对账单,对账中心应加盖对账专用章,对账专用章由一级分行统一刻制,各级对账中心负责保管、使用。
收回的纸质对账单据回执,客户应加盖约定的对账签章。
第二十四条与客户签订的对账服务协议中,约定“若客户加盖在纸质对账单据回执的签章个数与我行约定的对账签章个数不符,但客户已盖签章经我行与约定签章中的相应签章核对相符的,
视为有效对账,客户对此对账单据回执予以确认并承担相应责任”等类似条款的,对账管理系统进行验证处理时,对该客户反馈的账单,可以选择启用单印鉴通过模式。
第四章系统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对账管理系统初始阶段分配给每个一级分行两个初始操作员(0001、0002),初始操作员由对账中心系统管理员管理。
初始操作员只有日志查询、机构隶属关系维护、系统参数设置、操作员管理和角色管理等操作权限。
第二十六条角色管理。
对账管理系统采用角色管理的方式对操作员进行权限控制。
操作员只有被赋予角色以后,才能在系统中进行相应的操作。
角色的权限分为操作权限和授权权限。
操作权限指的是可以使用的功能模块和交易;授权权限指的是可以进行再分配的权限。
系统中角色的设置,要配合对账中心的岗位设置。
角色被赋予的权限要适当,要和岗位职责衔接。
第二十七条各级对账中心只能使用、修改、删除本级行建立的角色。
上级对账中心在建立角色时,选择角色共享的,下级对账中心可以直接使用该角色。
第二十八条操作员管理。
操作员的初始密码为8个“8”,在第一次登录时必须修改密码,否则无法使用系统。
操作员密码遗失的,由操作员建立行进行密码重置,重置后密码为初始密码。
第二十九条机构隶属关系维护。
各行机构隶属关系维护,只能由0001和0002系统管理员负责。
营业机构发生增、减变动的,系统管理员应及时进行维护。
第三十条系统参数设置。
系统参数设置,由0001和0002系统管理员负责,该设置权限不得进行再分配。
省级重点账户分类规则设置,可以按二级分行进行。
在同一一级分行范围内,各二级分行的设置可以相同也可以不相同。
对账周期,各行在同一一级分行范围内执行相同规则。
回执验印设置,按一级分行进行一次配置确定。
第五章对账操作
第三十一条对账签约。
各级行应积极联系客户签订“银企对账服务协议”,填写“银企对账要素表”,约定对账方式、对账周期、验印方式等对账基本信息,并由营业机构在ABIS中进行正确记载。
第三十二条对账单输出。
每个月初,对账中心操作人员应在系统中下载上月份的账单信息,通过“纸质账单输出”交易进行打印或数据导出。
提供给第三方打印的,数据导出应进行加密处理。
电子账单的输出由系统自动进行处理,并通过电子渠道发送客户。
一级分行应严密系统中对账单输出操作权限的管理,并明确各级行在账单输出过程中的职责,避免出现对账单重复打印输出。
第三十三条纸质账单交接。
对账中心与第三方、对账中心与各级行发生纸质实物账单交接的,应详细记录交接情况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第三十四条纸质回执处理。
对账中心收回的所有纸质对账单据回执,除特殊情况外,都应通过“纸质回执处理”模块进行处理。
特殊情况是指对账方式签约电子渠道,因网络等客观原因导致电子渠道无法对账,通过系统补制纸质账单与客户对账而收回的回执。
第三十五条审核结果维护。
账户对账不符,经对账中心、营业机构与客户共同核对后,确认余额相符印鉴相符的;或印鉴未建库经人工核对印鉴相符的;或发出账单的账户已销户客户没有反馈的等,可以直接将账户(单)对账结果维护为相符。
账户(单)对账结果维护为相符的,必须经对账中心主管批准,相符的相关认定人员应在账单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结果复核。
人工验印强制通过、回执审核结果维护及不对账账户(单)维护,必须换人复核,复核可以由对账操作员相互交叉处理。
第三十七条退信管理。
各行应加强退信账单的管理,出现退信的,要详细记录账单退信的相关情况,并分析原因逐步解决。
系统中退信管理功能模板是否使用,由各行自行确定。
第三十八条退信重打。
账单丢失、对账信息变更的可以进行重打。
签约电子渠道的账单,也可以通过本交易打印出账单编号相同的纸质账单。
各行应严密系统中退信重打操作权限的管理,避免重打滥用发生不可预知的风险。
第三十九条催收管理。
为提高账单收回率,各行可以指定账单催收人,负责账单的催收工作。
系统中催收管理模块是否使用,由各行自行确定。
第四十条客户选择网上银行对账方式的,反馈的对账结果信息次日自动更新至对账管理系统,由对账中心操作人员统一进行后续处理。
客户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反馈对账结果的,由各行电子银行(或相应客户)部门牵头负责催收。
经多次催收,连续六个月仍不对账,对账中心应将对账方式改为上门、第三方等纸质对账方式。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操作规程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二条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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