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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格尊严权涉及哪些法律
篇一:
法律保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达仁初级中学201X─201X学年度第一学期_八_年级_思品导学案
篇二:
浅谈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
浅谈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
【摘要】在当今社会,精神疾病业已成为常见病和多发病,精神病患者也成为一个较为庞大的群体,与此同时,侵犯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事件时有发生。
因而,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工作,通过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改善精神病患者的生存环境,使其共享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关键词】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法律保护
在当今社会,精神疾病已成为常见病和多发病,精神病患者业已成为一个庞大的群体。
然而,侵犯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事件时有发生,从而对患者群体产生了极大的消极影响。
本文在论述现有立法保护现状的基础上,着重阐述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在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方面所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而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建立健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现有法律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保护
目前,很多人对精神疾病的了解和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甚至缺乏起码的常识,这容易造成侵犯患者人格尊严的情况。
人们对精神疾病及其患者的看法存在思维定式,“精神病”、“精神病患者”仍与暴力、危险、不可预测、道德沦丧联系在一起。
公众消极的思维模式逐渐发展为对精神病患者的歧视,这种歧视使已饱受精神病折磨的患者“第二次患病”,而这种“病”殃及患者的社会地位,导致对患者人格尊严的漠视。
另外,社会公众严重缺乏对精神病患者的关爱和同情,特别是现代社会所谓“娱乐至死”精神的泛滥,使得精神病患者的人格尊严受到践踏。
同时,如遗弃、虐待精神病患者的事例也屡见不鲜。
事实上,无论从国际还是国内相关法律来看,目前的确存在着一些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保护的法律法规。
从国际领域看,在国际人权法中,有一批专门用以保护精神病患者权益的宣言和原则,如《精神发育迟滞者权利宣言》、《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精神疾病患者人权宣言》等。
其中,联合国大会于1991年通过的《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为精神病患者建立了最综合性的国际人权标准,它的通过标志着国际社会在承认精神病患者权利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从国内看,我国虽未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保护精神病患者的人格尊严,但是法律中关于公民人格尊严的规定应该是我们确认和保护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法律依据。
如宪法第3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残疾人保障法》是现阶段我国保护精神病患者权益的主要法律依据。
但是,目前我国仍没有一部统一的精神卫生法,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人们对于强制医疗制度存在极大争议,因为该制度涉及患者的最基本人权,对患者人格尊严有着重大影响,因此立法机关对此问题是慎之又慎,导致该法至今仍未出台。
201X年颁布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性精神卫生法规,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工作。
随后,宁波、杭州、北京、无锡、武汉先后制定了精神卫生条例。
这几部地方性条例均规定了保护精神病患者的人格尊严。
二、现有法律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所存在的问题
虽然多部国际人权法都涉及了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的保护,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就受到了多方的质疑和批评:
经治疗的精神病患者认为他们并没有充分地参与制定该原则;在收治程序中本来应有一个听取患者意见的过程,但《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实际上通过专家论证会把决定权授予了精神病专家等等。
相对于国际人权法存在的问题,我国相关立法的缺陷更多。
一是缺少作为宪法性法律文件的反疾病歧视法。
目前,我国缺少一部具体规制疾病歧视、专门保障疾病患者人格尊严的宪法性法律。
二是民法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和成年监护制度存在缺陷。
《民法通则》忽视了对《宪法》第38条的立法落实,造成人格尊严权在实际纠纷中丧失了可诉性与救济途径,反而要躲在《民法通则》第101条名誉权的影子里“暗度
陈仓”。
也就是说,对侵害人格尊严的侵权行为,往往是采取类推适用保护名誉权的规定。
这种做法并不可取,因为名誉权本身是一项具体人格权,其客体是对人的社会评价,不能包容作为一般人格利益的人格尊严。
另外,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也存在问题。
首先,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在法律规范用语上使用的是“精神病人监护”,这并不妥当,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精神病”的称谓不雅并且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同时还公开了个人病情隐私。
其次,我国的监护人监督制度不完善,在一些情况下,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嫌弃患者,甚至会做出侵犯患者人格尊严的行为。
最后,我国监护制度仅有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并未明文规定意定监护,而对于一些精神病患者,他们并没有完全丧失意思能力,如睡眠障碍(包括失眠症、嗜睡症等)属于精神病,但该病患者大多情况下不会丧失全部意思能力,他们能够意识到谁担当其监护人更能尊重其人格尊严,因此如果剥夺这些患者自主选择其辅助人的权利,间接上也不利于保护患者的人格尊严。
三是缺少一部统一的、专门维护精神病患者合法权益的精神卫生法。
精神卫生法是保护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最可靠的法律依据,而我国至今仍未出台精神卫生法,造成了相当大的法律空白。
正如前文所述,我国仍未颁布精神卫生法的主要原因在于对强制医疗制度存在巨大分歧,而我国现有的强制医疗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没有明确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
《刑法》第18条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但是究竟什么是“必要的时候”并不明确,在实践中主要由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裁量,这样就导致政府机关可以不经任何司法程序,自行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强制医疗,而当事人没有举证和申辩的权利。
三、建立健全对精神病患者人格尊严法律保护制度的若干建议
第一,应制定一部专门的反疾病歧视法。
在关于制定反疾病歧视的宪法性法律文件的问题上,有学者曾建议制定一部统一的《反歧视法》,也有学者建议制定一部专门的《反疾病歧视法》。
笔者认为专门制定一部《反疾病歧视法》更为适宜和重要,理由如下:
首先,疾病歧视问题有其自身的特点,需要法学界与医学界的通力合作;其次,歧视问题包括多个方面,如果制定一部统一的《反歧视法》,其内容未免过于庞杂,易造成博而不专的局面;最后,从世界范围看,对各方面的歧视问题进行分别立法已成趋势。
第二,应建立完善的救济机制和责任机制。
当患者的受平等尊重的权利遭到侵犯时,如果不赋予患者请求救济的权利,则患者的本权形同虚设;如果不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则是对侵害行为的放任。
因此,一旦有歧视精神病患者的行为,应赋予患者及其监护人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权利;对于造成精神或物质损失的,患者还应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公然侮辱精神病患者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承担行政责任;如果公然侮辱精神病患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在民事法律方面,应完善一般人格权制度和成年监护制度。
就完善一般人格权制度而言,首先,应当明文规定一般人格权制度。
我国民事立法应当区分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权,确认人格尊严权作为一般人格权的地位,尽快建立一般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机制,从而为保护精神病患者的人格尊严提供充分的民法依据。
其次,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正确适用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及理论。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一般人格权只有零散规定,但毕竟不是完全空白,且此类问题还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在司法实践中如能正确适用这些规定及理论,则还是会有较好的保护效果的。
目前司法实践是将一般人格权案件比照名誉权的规定进行处理,这种做法应当改变,实践中应适用一般人格权制度。
就完善成年监护制度而言,首先,应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法律规范用语由“精神病人监护”改为“成年监护”,将我国法律上规定的精神病人及痴呆症患者从称谓上代之以精神障碍者,从而去除其称谓上的歧视性。
其次,应适当介入公权力,建立监护人监督制度,可以参考《德国民法典》第1792条规定,设定专门的监护监督人,必要时甚至可以导入法院监督。
当监护人有侵害患者的行为时,该专门监督人有权要求更换监护人。
再次,区分精神病患者的患病种类及程度,对于具有一定意思能力的患者,仍应尊重其意思自治,赋予其意定监护的权利,由其自己选择有利于保护其人格尊严的监护人。
最后,在确定监护人时,特别是在指定监护的情形中,除要考虑其经济状况、健康状况因素外,还应注重考虑其品德是否端正、是否有暴力虐待倾向、是否曾有歧视行为等。
第四,在精神卫生方面,应当尽早出台一部精神卫生法,以弥补法律空白。
具体而言:
一是明确规定精神病患者享有人格尊严权。
另外,由于女性患者可能对两性关系的社会意义及后果缺乏认识,其极易受到不法性侵犯,因此作为人格尊严权的重要内容,女精神病患者的性不可侵犯权应当予以规定。
二是应当特别注重对强制医疗制度的规制。
笔者认为,我国精神卫生法至少应在两方面对强制医疗制度进行规制:
首先是应当明确何种情况属于“必要的时候”,建议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以下情形为必须进行强制医疗:
病人因病重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有威胁患者本人安全的行为;有威胁他人或社会安全的行为。
其次是应当充分考虑精神病患者本人的意愿,正如前文所述,精神病患者并不一定完全丧失意思能力,因此在对其进行医疗时,应尊重患者本人的意见,如其不同意,则不得强制,除非发生法律列举的必须强制医疗的情形。
通过对强制医疗制度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可以有效遏制利用该制度侵犯患者人格尊严的行为。
三是建立社区精神卫生服务制度。
依靠社区(城市街道、农村乡镇)的力量,包括精神病患者自身和家庭以及整个社区的力量,采取各种措施为患者提供精神卫生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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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权益保障——国际立法与实践[M].北京:
华夏出版社,201X.
[2]金俭:
国外反歧视立法与借鉴[J].求索,201X(7).
[3]唐静、强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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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学[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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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比较法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建构[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X(6).
[6]李志明: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之检讨[J].江西社会科学,201X(3).
篇三:
《法律保护我们的人格尊严》教学案设计
《法律保护我们的人格尊严》教学案设计
【课程标准】
3.4了解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能够自觉地尊重他人,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3.5知道法律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能够自觉地尊重别人的隐私。
一、教与学目标
1、了解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2、知道法律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3、依法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能够自觉地尊重他人,增强识别非法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能力。
4、掌握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方法,增强尊重别人隐私的法律意识。
二、教与学重点:
三、教与学难点:
学习重点:
法律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
学习难点:
如何维护自己的隐私权,尊重他人的隐私权。
四、教法与学法设计:
教法设计:
(1)采用情境教学法。
(2)采用案例分析教学法。
(3)亲身体验教学法等。
学法设计:
自主探究,小组合作交流
五、教与学过程:
课堂序曲:
时政播报
学生或教师叙说本周发生的国内、国际大事,并作简要记录。
(一)导入新课明确目标
1、设置情境,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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