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科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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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科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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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科工作制度
麻醉科工作制度
一、麻醉包括临床麻醉、痛疼治疗及心肺复苏,具备麻醉专业的主治医师及以上资格的医师方可独立实施授权范围内的各种麻醉操作。
二、担任麻醉的医师在术前均应访视患者,对全身情况进行麻醉前评估(ASA风险评估),确定麻醉方式,开好麻醉前医嘱;复杂特殊的患者应当进行科内或多科参与的术前讨论,共同制订麻醉方案,对手术和麻醉中可能发生的困难和意外做出估计,便于做好麻醉前的准备工作;并在术前访视和讨论的基础上完成麻醉前小结。
三、麻醉医师应按规范向患者及家属进行充分的告知与说明,签署麻醉知情同意书,并认真检查麻醉药品、器械是否完备。
四、麻醉医师按计划实施麻醉,严格执行技术操作常规和查对制度,在麻醉期间要坚守岗位,术中密切监测患者的病情变化,及时做出判断和处理,严格三级医师负责制,遇有不能处理的困难情况应当及时请示上级医师并与手术医师商量配合处理。
术中认真填写麻醉记录。
五、实习、进修人员要在带教医师指导下工作,不得独立执业。
六、术毕,待患者基本恢复后,护送患者回病房或麻醉恢复室,麻醉者要把麻醉记录单各项填写清楚,并向值班医师交待手术麻醉的经过及注意事项。
术后应及时清理麻醉器械,妥善保管,定期检修,麻醉药品应当及时补充。
七、术后72小时内要随访患者,检查有无麻醉后并发症或后遗症,并作相应处理。
八、急诊手术前的准备时间较短,但也应当尽可能完善手术前的准备工作,术中、术后的管理同择期手术。
九、麻醉工作质量及效率指标的统计分析制度。
如麻醉工作量、麻醉效果评定,麻醉缺陷发生情况、麻醉死亡率及严重并发症发生率等,应有记录。
十、有突发紧急事件的应急预案,为随时参加抢救呼吸、心跳突然停止等危重患者,应当从人员值班、操作技术、急救器械、通讯等方面做好准备。
十一、单纯局部麻醉、神经阻滞麻醉(如拔牙等)可由手术者执行
YL-080:
医院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
生效日期:
2010年05月20日修订日期:
2014年10月6日
一、麻醉与镇痛病人的分类
(一)参照美国麻醉医师协会(ASA)病情分级标准:
I~V级
ASA分级标准:
I:
病人心、肺、肝、肾、脑、内分泌等重要器官无器质性病变;
II:
有轻度系统性疾病,但处于功用代偿阶段;
III:
有明显系统性疾病,功用处于早期失代偿阶段;
IV:
有严重系统性疾病,功用处于失代偿阶段;
V:
无论手术与否,均难以挽救病人的生命。
(二)特殊手术麻醉及操作技术
心脏、大血管手术麻醉,颅内动脉瘤手术麻醉、巨大脑膜瘤手术麻醉,脑干手术麻醉,肾上腺手术麻醉,多发严重创伤手术麻醉,休克病人麻醉,高位颈髓手术麻醉,器官移植手术麻醉,高龄病人麻醉,新生儿麻醉,控制性降压,低温麻醉,有创血管穿刺术,心肺脑复苏等。
(三)新展开项目、科研手术。
(四)参考手术分级标准。
二、麻醉与镇痛医师级别
依据其卫生技术资格、受聘技术职务及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年限等,规范麻醉医师的级别。
所有麻醉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1.住院医师
(1)低年资住院医师:
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获得硕士学位、曾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住院医师:
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曾从事住院医师岗位任务2年以上者。
2.主治医师
(1)低年资主治医师:
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获得临床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主治医师:
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获得临床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3.副主任医师:
(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
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任务3年以内。
(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
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任务3年以上者。
4.主任医师:
受聘主任医师岗位任务者。
三、各级医师麻醉与镇痛权限
1.低年资住院医师
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展开ASA分级1~2级病人的麻醉如神经阻滞麻醉、低位椎管内麻醉及部分全麻,一二级手术(手术分级,下同)的麻醉,气管插管术等。
2.高年资住院医师
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展开ASA分级2-3级病人的麻醉、二三级手术麻醉、初步熟悉心脏、大血管手术麻醉,颅内动脉瘤手术麻醉、巨大脑膜瘤手术麻醉,脑干手术麻醉,肾上腺手术麻醉,多发严重创伤手术麻醉,休克病人麻醉,高位颈髓手术麻醉,器官移植手术麻醉,高龄病人麻醉,新生儿麻醉,支气管内麻醉,控制性降压,低温麻醉,有创血管穿刺术,心肺脑复苏等。
3.低年资主治医师
可独立展开ASA分级2-3级手术病人的麻醉、二三级手术麻醉、初步掌握心脏、大血管手术麻醉,颅内动脉瘤手术麻醉、庞大脑膜瘤手术麻醉,脑干手术麻醉,肾上腺手术麻醉,多发严重创伤手术麻醉,休克病人麻醉,高位颈髓手术麻醉,器官移植手术麻醉,高龄病人麻醉,新生儿麻醉,支气管内麻醉,控制性降压,低温麻醉,有创血管穿刺术,心肺脑复苏等,轮转疼痛门诊。
4.高年资主治医师
可独立展开ASA分级3-4级手术病人的麻醉、三四级手术麻醉、熟练掌握心脏、大血管手术麻醉,颅内动脉瘤手术麻醉、巨大脑膜瘤手术麻醉,脑干手术麻醉,肾上腺手术麻醉,多发严重创伤手术麻醉,休克病人麻醉,高位颈髓手术麻醉,器官移植手术麻醉,高龄病人麻醉,新生儿麻醉,支气管内麻醉,控制性降压,控制性降温麻醉,有创血管穿刺术,心肺脑复苏等,轮转疼痛门诊。
5.低年资副主任医师
可独立展开ASA分级4~5级病人的麻醉、四级手术的麻醉,轮转疼痛门诊。
6.高年资副主任医师
指导下级医师操作疑难病人的麻醉及处置下级医师麻醉操作意外、疼痛门诊疑难病人诊治等。
7.主任医师
指导各级医师操作疑难病人的麻醉及处置各级医师麻醉操作意外、疼痛门诊疑难病人诊治,展开新项目、极高风险手术麻醉等。
三、麻醉与镇痛审批程序
1.麻醉科带教组长必须由高年资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担任,带教组长按医师级别确定组内每例手术的麻醉医师名单。
需要全科会诊的,至少提前1天交科主任组织全科会诊并审批。
2.科主任审批全科各医疗组每例手术的主麻、副麻名单,确保医师级别与手术分类相对应,签字生效。
原则上,不同意越级手术。
特殊状况下可以同意,但必需保证有上级医师在场指导。
3.病人选择医生时应以医疗组为单位,执行医师分级手术制度为前提。
四、麻醉与镇痛审批权限
手术审批权限是指对拟施行的不同级别手术以及不同状况、不同类别手术的审批权限。
科主任的书面签字应落实在手术通知单的审批经过栏目中。
1.择期手术由科主任审批;
2.急诊手术由住院总审批。
3.夜班及节假日手术由麻醉组长或住院总审批。
五、特殊麻醉与镇痛审批权限
1.资格准入麻醉与疼痛诊治
资格准入麻醉与镇痛是指按市级或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专项资格认证或授权的麻醉与镇痛。
由市级或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专业学生机构向医院以及医师颁发专项麻醉与镇痛资格准入证书或授权证明。
已取得相应类别麻醉与镇痛资格准入的麻醉医师才具有主持资格准入麻醉与镇痛的权限。
2.高度风险麻醉
高度风险麻醉是指麻醉科主任认定的存在高度风险的任何级别的手术。
须经科内讨论,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报医务科,由医务科决议自行审批或提交业务副院长审批,获准后,由指定的主任医师或高年资副主任医师负责实施。
3.急诊手术麻醉
预期手术的麻醉级别在值班医生麻醉权限级别内时,可施行麻醉。
若属高风险或预期麻醉超出自己麻醉权限级别时,应紧急报告二线值班,必要时向科主任上报。
但在需紧急抢救生命的状况下,在上级医师暂时不能到场主持手术麻醉时期,值班医生在不违背医疗原则的前提下,有权、也必需按详细状况主持其以为合理的抢救,不得延误抢救时机。
4.新技术、新项目
(1)一般的新技术、新项目须经科内讨论,同时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格能力评价和授权制度》的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备案。
(2)高风险的新技术、新项目须经科内由医院上报省卫生厅审批。
必要时由省卫生厅委托指定的学术团体论证,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同意后方能在医院实施。
六、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程序
(一)麻醉医师可独立承担麻醉时,或麻醉医师根据前述有关条款需晋级承担上一级麻醉时,应当根据自己的资历、实际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等情况,书写述职报告,填写“XX医院麻醉医师资格准入申请表”,交本科室主任;
(二)科主任组织科内专家小组对其技术能力讨论评价后,提交医务处;
(三)医务处组织相关专家小组,对其进行理论及技能考核评估;
(四)医务处复核认定后,提交医院学术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五)学术管理委员会主任签批;
(六)手术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结果院内公示;
(七)医务处备案。
七、监督管理
(一)医务处(质控办)履行管理、监督、检查职责;
(二)按照本制度与程序对手术医师资格分级授权进行准入和动态管理;
(三)不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其检查结果将纳入医疗质量考核项目中;
(四)对违反本规范超权限手术的科室和责任人一经查实,将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并按照医院《医疗质量控制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违规人员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YL-081:
麻醉医师定期执业能力评价和再授权制度
生效日期:
2010年05月20日修订日期:
2014年10月6日
一、本规定适用于各级麻醉医师。
二、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医师的麻醉权限管理。
三、管理小组定期对本科室的麻醉医师进行麻醉权限评估工作,结合每位麻醉医师的实际工作水平与能力明确其具体的麻醉权限。
四、管理小组讨论确定医师的麻醉权限后,填写《麻醉医师资格授权申请表》,经科主任签名确认后报送医务科,医务科将申报情况上报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申请医师方获得相应的麻醉权限。
审批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由科主任保存,另一份由医务科备案。
五、麻醉医师权限的动态管理
1.根据麻醉医师级别变动及实际工作能力的提高,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将适时组织麻醉权限的再评估工作,并在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后,扩大申请医师相应的麻醉权限。
2.一般情况下麻醉医师不得超权限实施麻醉,否则给予通报批评或降低、暂停麻醉权限3个月至1年等处罚。
3.对德才兼备、业务能力较强的麻醉医师,经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医务科、分管院长研究同意后,可适当放宽麻醉范围,但应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进行,防止发生意外。
4.发生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的麻醉医师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麻醉医师麻醉权限的再授权机制
1.麻醉医师能力评价时间为每两年复评一次。
2.被降低、限制麻醉权限或暂停执业的麻醉医师,医院将责成本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对其进行考察,考察时间为3个月至1年不等。
3.考察期满后,管理小组对被考察医师再次进行麻醉权限评估。
4.根据评估结果,如管理小组认定被考察医师可以再申请或恢复相应麻醉权限,需填写《麻醉医师资格授权申请表》,并经申请医师、科主任签名确认后报送医务科。
5.医务科对再授权申请进行审核,并提请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对该医师的麻醉权限进行再授权。
附件:
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麻醉医师资格授权申请表
附件:
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麻醉医师资格授权申请表
姓名:
专业:
职称:
取得职称年限:
年
麻醉病人的(ASA)病情分级
麻醉病人病情分类
可否独立完成
例数
麻醉病人病情分类
可否独立完成
例数
Ⅰ级:
心、肺、肝、肾、脑、内分泌等重要器官无器质性病变的病人;
是□
否□
Ⅳ级:
有严重系统性疾病,丧失日常活动能力,经常面临生命威胁,功用处于失代偿阶段的患者;
是□
否□
Ⅱ级:
除外科疾病外,有轻度系统性疾病,但处于功用代偿阶段的患者;
是□
否□
Ⅴ级:
无论手术与否,生命均难以维持24小时的濒死病人。
是□
否□
Ⅲ级:
并存病情严重,体力活动受限,尚能应付日常活动,功用处于早期失代偿阶段的患者;
是□
否□
Ⅵ级:
确证为脑死亡,其器官拟用于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
是□
否□
特殊手术麻醉及操作技术
名称
可否独立完成
独立完成例数
名称
可否独立完成
独立完成例数
心脏、大血管手术麻醉
是□否□
颅内动脉瘤手术麻醉
是□否□
巨大脑膜瘤手术麻醉
是□否□
脑干手术麻醉
是□否□
肾上腺手术麻醉
是□否□
多发严重创伤手术麻醉
是□否□
休克病人麻醉
是□否□
高位颈髓手术麻醉
是□否□
器官移植手术麻醉
是□否□
高龄病人麻醉
是□否□
新生儿麻醉
是□否□
控制性降压
是□否□
低温麻醉
是□否□
有创血管穿刺术
是□否□
心肺脑复苏
是□否□
外科手术分级
分类
可否独立完成
独立完成例数
分类
可否独立完成
独立完成例数
一(丁)级手术:
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普通手术;
是□
否□
二(丙)级手术:
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
是□
否□
三(乙)级手术:
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
是□
否□
四(甲)级手术:
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重大手术。
是□
否□
科室讨论意见:
科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医务科审核意见:
医务科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
据《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文件第五条规定:
“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故遇到紧急救治情况下,具有医师资格并在我院注册的麻醉医师实施麻醉时可不受以上分级管理限制。
YL-082:
麻醉前知情同意制度
生效日期:
2010年05月20日修订日期:
2014年10月6日
为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和我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科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一、患者知情同意既是患者对病情严重程度、诊疗手术、麻醉方案、麻醉风险大小与益处、费用开支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二、麻醉前麻醉科医师必须向患者、近亲属或委托人交待为需要麻醉的手术患者或有创诊疗的患者施行麻醉是麻醉科医师的职责、并说明麻醉的充分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就术前注意事项、麻醉方式、麻醉相关的有创操作和可能发生的意外与并发症、术后镇痛的风险与益处和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案,向患者、近亲属或委托人做详细交待。
有关风险交待时,决不能回避可能发生或存在的(包括潜在的)危险性,争取取得患者、近亲属或委托人的理解,同意拟采用的麻醉方法、相关操作与治疗,并签署麻醉知情同意书。
三、《麻醉知情同意书》是指麻醉前,麻醉医师向患者、近亲属或委托人告知拟施麻醉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近亲属或委托人签署是否同意麻醉意见的医学文书。
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ID号、病案号、病区、术前诊断、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患者基础疾病及可能对麻醉产生影响的特殊情况、麻醉中拟行的有创操作和监测、麻醉风险、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情况,患者、近亲属或委托人签署意见并签名,麻醉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并将麻醉知情同意书存放在病历中。
四、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五、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或使用输血、血液制品)的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而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教部值班室,或院总值班批准。
六、为保障患者安全所进行的有痛苦的或有一定危险的有创操作(如控制性低血压、人工低温、中心静脉穿刺置管、动脉穿刺置管等),在术前也要向患者、近亲属或委托人做好解释交待,说明诊疗项目的必要性、所存在的痛苦和危险性,体现在《麻醉知情同意书》中,可不单独签字,但不能回避可能会出现的危险情况,也不能不切实际的夸大其危险性。
七、麻醉知情同意的告知地点包括患者床旁、麻醉科医师办公室或其他院内场所。
术中突发事件的告知可与手术科室医师共同完成,告知次数和时间依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
告知内容必须具备充分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将有关告知内容记录在《麻醉记录单》中。
YL-083:
患者麻醉前病情评估制度
生效日期:
2010年05月20日修订日期:
2014年10月6日
一、依据卫生部及医院病情评估制度,结合麻醉科专业特点,制定科室麻醉前访视与病情评估制度。
二、麻醉前或临床诊疗前麻醉医师应亲自访视病人,同时对病人依据专业病情评估标准进行评估。
我科现阶段病情评估以中华医学会麻醉学分会《临床麻醉指南》、中华医学会疼痛学分会《疼痛诊疗技术规范》、中华医学会麻醉学分会近年陆续公布的26个临床麻醉诊疗指南和《临床麻醉质量控制标准》等专业标准或规范为基础,根据科室环境、设备、技术特点确定(详见:
麻醉科病情评估技术标准)。
三、麻醉病情评估应当包括麻醉前、麻醉中和麻醉后三个环节。
麻醉前病情评估主要是病人合并症及其对麻醉诊疗活动医疗风险评估;麻醉中评估主要是对病情演变、麻醉诊疗操作及手术操作等对病人生理功能影响的评估;麻醉后评估主要是对麻醉诊疗效果与麻醉并发症风险的评估。
四、麻醉病情评估是以病人详细病史、系统查体和相关辅助检查资料为基础,以拟行手术、麻醉治疗操作、使用设备和自身技术水平为依据,对病人诊疗过程中病情演变、相关并发症等诱发病人生理功能改变且可能造成生理功能损害的风险及后果进行预测,所有预测结果及其防范措施应当记录于病历并有效地向病人或亲属(法定代理人)说明。
五、鉴于麻醉科临床工作特点,从病人安全与科室协调角度考虑,麻醉科医师在病情评估中缺乏必要的辅助检查资料应首先向主管医师说明,必要时可亲自下达医嘱补充相关资料。
若相关病情评估资料涉及病人安全应暂缓手术或诊疗操作,待评估资料齐全后方可进行手术麻醉或诊疗。
六、手术麻醉病人麻醉前病情评估以ASA病情评估为标准,ASAⅢ级及其以上者应当按要求适时向上级医师汇报;科主任根据汇报情况,经与相关专业科室科主任沟通协商,确定麻醉前病历讨论或呈报医务部。
涉及公检法、新技术项目、临床教学和特殊危重手术或诊疗病人病情评估结果应当由科主任审核,必要时上报医务部和主管院长审核。
七、麻醉诊疗病人(包括无痛诊疗、危重病抢救和中心静脉置管术等)在实施诊疗操作前应当认真阅读主管医师完成病历资料,有效追述麻醉相关病史并重点查体;门诊患者则应当亲自病史询问与查体,完善相关辅助检查后有效评估患者心肺功能,尤其是患者对麻醉诊疗耐受水平。
高风险麻醉诊疗应当请示上级医院并有效与患者及亲属、相关诊疗医师沟通协调,有效降低麻醉诊疗的风险。
八、所有手术麻醉与麻醉诊疗方案与实施均应以病情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麻醉与诊疗方案须包括评估风险防治措施、应急处理流程与病情知情同意等内容。
极高风险患者麻醉与诊疗须经科室讨论且由二名以麻醉医师共同负责实施。
九、任何人、任何时间与任何麻醉或诊疗活动均应确保病人病情进行有效评估,科室质控小组成员依据相关考核规定对病情评估进行动态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个人考核,违规操作与麻醉管理导致病人损害麻醉医师个人按规定承担相关地处罚。
十、麻醉医师应当针对日常病人病情评估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提出完善措施,经科室质控小组讨论并由科主任呈报职能部门审批,定期修定麻醉及诊疗病人病情评估标准,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病人安全。
YL-084:
麻醉术前访视制度
生效日期:
2010年05月20日修订日期:
2014年10月6日
一、麻醉师对于择期手术应于前一日访视患者,告知患者或委托人麻醉方法,麻醉中可能出现的意外,并发症,术后镇痛有关的风险及其他问题征得患者本人或代理人,授权人同意后,并在麻醉知情同意书(告知书)上行医患双方签字。
二、接到麻醉会诊单的特殊患者应及时会诊,并按照书写格式记录到病程中。
三、主要记录内容有:
目前诊断,简要病史及诊断依据,目前情况(术前应注意的事项及异常辅助检查结果),麻醉禁忌症及适应症。
术前访视内容包括:
(1)全面了解患者健康状况;
(2)心肺功能;(3)X光检查(MRI,CT)和各种实验室检查结果;(4)特殊患者术前准备;(5)是否充分;(6)手术部位及麻醉方法;(7)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
根据麻醉方法进行特殊检查。
如椎管内阻滞麻醉检查脊柱;(8)全身麻醉注意有无假牙,气管内插管门齿是否完整,颈部长度和活动度。
其他尚有动静脉穿刺的难易肿瘤对呼吸循环的影响等。
四、了解患者的精神状态和对麻醉的要求,对于实施局部麻醉(椎管内麻醉及区域阻滞)必须做好耐心解释,消除患者恐惧。
五、根据患者病史和检查结果,决定麻醉方法。
六、术前准备麻醉所需用具,麻醉药品和麻醉机。
七、麻醉前准备不完善,应有的检查尚未进行或需要复查,以及麻醉有困难或危险时,应于手术前访视时向病房医生提出,共同协商解决,必要时向上级医生或医疗主管部门汇报,以便妥善处理。
YL-085:
麻醉术后随访制度
生效日期:
2010年05月20日修订日期:
2014年10月6日
一、一般应在术后48小时内对麻醉后病人进行首次随访,特殊病人特殊情况随时坚强随访,以了解麻醉后医嘱执行情况和有关麻醉并发症等。
二、将随访结果详细记录在术后随访单上,必要时在病程记录上记述。
三、遇到与麻醉有关的并发症,应会同经治医师共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随访至情况好转。
四、发现麻醉后严重并发症,必须在科内进行讨论,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吸取教训,并向医务科报告。
五、如发现麻醉意外、事故、差错按医疗安全管理
YL-086:
麻醉恢复室管理制度
生效日期:
2010年05月20日修订日期:
2014年10月6日
一、为确保麻醉恢复期患者的安全性,对全身麻醉工作量较大的医院及三级甲等医院根据情况设置麻醉恢复室。
二、麻醉恢复室是临床麻醉工作的一部分,应由麻醉医师和麻醉护士进行管理。
三、凡麻醉结束后尚未清醒,或虽已基本清醒,但肌力恢复不满意的患者均应进入麻醉恢复室。
四、待患者清醒,肌力及呼吸恢复的情况可参照Steward苏醒评分,必须达到4分才能离开麻醉恢复室。
五、如遇到患者苏醒意外延长,或呼吸循环等功能不稳定者,应当积极查找原因,及时处理,并考虑转ICU,以免延误病情。
六、患者收入或转出麻醉恢复室,均应由麻醉医师决定,麻醉专业护士协助麻醉医师负责病情监测与诊治。
YL-087:
麻醉科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
生效日期:
2010年05月20日修订日期:
2014年10月6日
一、麻醉科质量与安全管理实行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与麻醉科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两级管理,医务科、质控科、护理部、医院感染科等职能部门对麻醉科有实时监管职责。
二、麻醉质量管理
(一)建立健全麻醉质量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坚持以患者为中心,以医疗质量为核心的质量管理制度。
(二)强化质量意识,定期开展基础质量、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的分析、评价,保证质量持续改进。
(三)科室成立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科主任任组长,为科室质量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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