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排水安全生产指导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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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排水安全生产指导手册
高危行业一线岗位安全生产指导手册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排水岗
1
1.1安全生产风险基础知识
我国矿产资源丰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编制的《中国矿产资源报告
(2019)》,截至2018年底,已发现矿产173种,其中能源矿产13种、金属矿产59种、
非金属矿产95种、水气矿产6种。
我国已成为全球少数几个矿种齐全、矿产资源总量丰富的国家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重要矿产消费持续增长,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目前,我国金属非金属固体矿产资源开采主要包括露天开采、地下开采、溶浸采矿和海洋采矿4种方式。
海洋采矿技术与装备的研发目前已取得重大突破,但还未能进行工业化生产。
溶浸采矿在地面堆浸、原地破碎溶浸和钻孔溶浸等方面已研发出成套技术并得到应用,但目前产量比例不高。
因此,大多数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的供应主要来自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
地下开采需要从地表掘进通达矿体的各种通道,用以提升运输、通风、排水、行人等,主要由开拓、提升运输、通风、供电、供气、供水、排水、充填等系统组成,建设周期长、技术难度较大、回采率低、危险程度高。
基于其特殊的作业环境,开采中除受到溶洞、断层、破碎带、地下水、有害气体等地下开采环境限制,其自身的集约化程度、装备水平、组织结构等均对安全生产有较大影响,进而形成了地下矿山作业区域点多面广、作业条件多变复杂、作业通道狭窄灰暗等特点。
受地下开采环境的限制,井下作业过程中常见的风险主要为冒顶片帮、中毒窒息、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火灾、物体打击、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触电、坍塌等。
排水系统是地下矿山的主要生产系统,是保证矿山安全和正常生产的先决条件。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常见的排水方式主要有自流式和扬升式。
受地形限制,自流式排水一般仅用于平硐开拓的矿山;而采用竖井或斜井开拓的矿山则需要借助水泵将矿井涌水扬送至地面或坑外,即扬升式排水。
扬升式排水系统一般分为集中排水系统和分段排水系统两种。
集中排水系统是指矿井上部涌水通过自流至井底主排水泵房的水仓中,然后由主排水设备集中排至地面,如图1-1所示。
分段排水系统是指深井开采时,若水泵的扬程不足以把水直接排至地面,
可在矿井中部设置泵房和水仓,把水先排至中部水仓,再排至地面,如图1-2所示。
图1-1集中排水系统
图1-2分段排水系统
地下矿山排水系统主要包括水泵房、排水设备及水仓等。
目前,地下矿山水泵房常采用吸入式,即水泵位于水仓上方,靠水泵产生的负压引水。
水泵房内水泵一般沿轴向单排布置,泵房地面标高应高出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0.5m以上,并与主变电所联合布置。
主排水泵房至少设置2个出口,一个通往井底车场,另一个由斜巷与井筒连通,斜巷上口应高出泵房地面标高7m以上。
地下矿山排水设备主要由水泵、电动机、启动设备、仪表、管路及管路附件等组成,水泵一般采用离心式水泵。
地下矿山离心式排水设备组成如图1-3所示。
1—离心水泵;2—电动机;3—启动设备;4—吸水管;5—滤水器;6—底阀;7—排水管;
8—调节闸阀;9—逆止阀;10—旁通管;11—引水漏斗;12—放水管;13—放水闸阀;14—真空表;
15—压力表;16—放气栓;17—吸水井
图1-3地下矿山离心式排水设备示意图
水仓是将地下水积聚起来的硐室,一般布置在井底车场附近,其地坪标高比井底车场标高低3~4m,水仓与泵房应相对独立,并设置配水巷及配水阀门,有效控制从水仓进入配水巷的水量。
水仓应由2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涌水量较大的矿井,每个水仓的容积应能容纳2~4h的井下正常涌水量。
一般情况下水仓总容积应容纳6~8h的井下正常涌水量。
设置水仓一方面是将地下水集中,使得排水系统能够在较长时间内连续运转,同时为地下生产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另一方面也是为保证井下安全生产,当矿井涌水突然增加,或水泵停工检修时,由于水仓的贮水作用,不至于使矿山在短时间内发生淹井事故。
1.2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1.2.1岗位安全生产准入
1.安全生产培训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说明】
培训时间: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在职安全教育;新进地下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h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岗位调换培训: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
“四新培训”: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说明】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人员列入特种作业目录,需持证上岗。
复审时间和离岗考试: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
年复审1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排水作业人员培训内容: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国家实行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全国统一查询,可登录应急管理部网站(),通过“查询服务”栏进入“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系统,或登录官方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按要求进行身份认证后,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3.设备检测检验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水泵),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说明】
主排水系统主要检验项目有:
机房(温度、照明、噪声),接地电阻,排水泵启动时间、振动、
排水泵噪声、排水泵转速,电动机输入电流,排水能力、吨水百米电耗,扬程,运行工况点效率,排水泵性能曲线、运行状况等。
主排水系统及水泵定期检测周期为一年。
1.2.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
(1)劳动保护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2)知情权、建议权。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检举、控告权和依法拒绝权。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紧急避险权。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说明】
认定工伤、视为工伤、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分别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人、时间及申请地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2.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义务
(1)遵章守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
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报告危险。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1.2.4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
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1岗位主要安全风险
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排水作业过程中,主要存在如下安全风险:
透水、淹溺、触电和机械伤害等。
2.1.1透水
透水是指矿井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由于防治水措施不到位而导致地表水和地下水通过裂隙、断层、塌陷区等各种通道无控制地涌入矿井工作面,造成作业人员伤亡或矿井财产损失的水灾事故。
发生透水的主要原因有:
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积水区、采空区水量、水位不准确,采掘活动触动或者波及富含水层、含水断层、采空区、积水区;雨季期间连降大雨,地表水从地表塌陷区或者沿裂缝、没有封闭或封闭不良的钻孔溃入井下,使矿井涌水量突然增加,超过矿井排水能力造成淹井;水泵房的防水门、配水闸阀等不严密、不灵活;受水威胁严重的区域未设置防水闸门或防水门设计不合理;井口标高低于当地最高洪水位,且未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致使洪水倒灌入井造成淹井等。
为防止透水,应对防排水设备设施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及维护保养,确保水泵、水仓、排水管等安全有效;采掘作业必须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排水设备应按要求定期检测检验。
2.1.2触电
受恶劣环境制约,井下排水设备在使用中启动频繁,负荷变化大、电压波动大,因过载、短路、漏电、电弧、电火花故障引起设备烧毁、人员触电。
为防止触电,非专职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摆弄、检修、操作电气设备,不得随意触碰电气设备和电缆;不得随意在电气设备中增加额外部件,若必须设置时,要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电气设备和电缆应避免长期超负荷运行,避免绝缘老化而造成漏电,同时应设置可靠的接地和漏电保护装置。
2.1.3淹溺
排水作业人员在水仓周边巡查时,因防护措施不当或违章作业可能坠入水中发生淹溺事故。
另外,因警示标志不明确或防护措施不到位,可能使无关人员误入仓内造成淹溺事故。
2.1.4机械伤害
排水作业人员在操作、维护、检查设备过程中,水泵联轴器等旋转部位易将手套、衣袖等转入,导致绞伤。
为防止机械伤害,水泵房排水设备应合理布置,便于操作,水泵外露旋转部件必须加装安全防护罩。
2.2岗位常见事故隐患
2.2.1事故隐患排查
事故隐患排查见表2-1。
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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