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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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武夷山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武夷山市旅游资源优势,进一步规范民宿旅游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武夷山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地经济发展。
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武夷山市民宿现状与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屋,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体验乡村生活提供餐饮住宿的接待场所。
第三条民宿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凡在武夷山市辖区范围内开展民宿经营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办条件
第五条申办民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应为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明晰、无纠纷、可以正常经营使用的民宅,有合法产权。
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乡村旅游民宿发展总体规划;
(二)用于民宿经营的建筑,经营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含三层,不包括建筑四层以上部分),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且每层住宿人数不超过25人,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用作住宿经营使用。
经营客房十五间以下(包含十五间),床位数三十床以下(包含三十床,大床房以两床位计算);
(三)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装修良好并具有一定的武夷山自然与文化特色,客房及浴室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可直接采光或光线充足;
(四)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不占用水利红线,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五)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民宿所在楼栋有紧邻民宅的,还应当征得相邻住户同意;
(六)民宿内的各类生活用品须符合卫计部门规定的卫生要求,每日要定时进行环境卫生维护,保持民宿内部及周边良好的卫生环境;
(七)民宿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必须安装福建省旅馆业(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二代证读卡器,在前台、停车场、楼道等关键区域安装监控设施;
(八)民宿要统一规范使用“XX民宿”,不得使用客栈、旅馆、旅店、旅社、宾馆、酒店、招待所等明显带有旅馆业性质的名称进行户外广告、网络营销;场所前台或醒目位置应悬挂“武夷山民宿”招牌及民宿责任牌。
第六条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民宿及其所在的主体建筑结构应为砖混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一)民宿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1.楼梯间应通向上人屋顶平台;
2.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当设置封闭楼梯间确有困难时,可设置敞开楼梯间,但每层开向公共疏散走道或楼梯间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且能自行关闭;
3.不得在窗口、阳台、安全出口等部位设置影响疏散的金属栅栏或其它遮挡物。
(二)民宿的平面布局及装修
1.严禁设置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和美容美发厅;
2.民宿内不得使用燃气热水器;
3.民宿的厨房、零售等辅助用房,应设在首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并应采用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必须开门窗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窗。
辅助用房的安全疏散出口应与客房的疏散出口分开设置;
4.民宿与同一建筑的相邻住宅单元之间应采用防火墙隔开,防火墙两侧窗间墙的宽度不应小于2m;
5.民宿的通道、楼梯、客房顶棚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客房的墙面、地面应采用难燃材料装修。
(三)民宿的电气防火
1.照明电气线路应埋墙暗敷,明敷的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硬质PVC管或金属管保护;在建筑物的顶棚内,必须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布线;
2.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白炽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四)民宿建筑消防设施
1.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和公共活动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2.民宿每50㎡应配置不少于一具的4Kg型手提式灭火器;
3.民宿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要求:
①消防软管卷盘的布置应保证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其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
②消防软管卷盘可与生活给水系统连接;
③消防软管卷盘的栓口直径不应小于20mm,配备的软管内径不应小于19mm,软管长度不应大于25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6mm;
④消防软管卷盘的射程不应小于6m。
4.建筑消防设施应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和操作说明。
(五)民宿消防安全管理
1.民宿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①确定民宿业主为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②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③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④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2.民宿业主及从业人员应当做好每日的防火巡查工作,禁止旅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宾馆客房。
特别要注意对开关、电线、电器的常规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3.民宿应当结合场所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
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4.严格落实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民宿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要求和检查内容。
第三章申办审核
第七条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成立由公安、消防、旅游、环保、住建、市场监管、卫计、税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核小组,开展证照办理审核工作。
具体程序如下:
(一)业主向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开业申请,申请报告应包含民宿名称、地址、负责人、客房数量、床位数量,以及楼宇和技防设施分布、安全通道及主要功能区、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等基本情况;
(二)由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在收到开业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审核小组进行实地核验,集体评审,评审结果由联合审核小组成员单位加盖公章确认并将评审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通过后,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名称核准;
(四)由辖区派出所与民宿经营者签订治安管理责任状,安装使用民宿治安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旅游工作委员会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办公室负责牵头民宿的联合审核、联合执法和日常管理的指导督查。
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
(一)市消防大队按照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开展对民宿消防安全条件的核查;
(二)市公安局负责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武夷山市民宿治安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入住登记管理培训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民宿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三)市旅游局及旅游协会负责民宿业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受理宾客对民宿服务质量的投诉,依法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并指导民宿经营者开拓市场,培训民宿经营者服务规范和从业资格认证;
(四)市卫计局负责民宿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环保局负责指导民宿经营者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职责依法实施查处;
(六)市地税局负责做好民宿的税收管理工作,敦促民宿经营者按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申报纳税;
(七)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民宿经营者进行登记办照工作,并规范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做好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对接,确保民宿登记信息及时准确。
第九条加强行业自律。
民宿发展规模较大的村或乡(镇)、街道要推动成立民宿协会等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民宿行业组织的设立应经市旅游局及旅游协会审核后报民政部门依法登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机制。
公安机关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部门的,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实施联合执法。
第十一条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当发生洪涝台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
对不服从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它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民宿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二)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
(四)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六)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七)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八)从事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民宿经营者发现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一)有危害国家安全嫌疑的;
(二)携带枪械、危险物品或其它违禁物品者的;
(三)涉嫌吸食毒品的;
(四)有自杀迹象或死亡的;
(五)有喧哗、聚赌或者其他妨害公众安宁、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行为,不听劝阻的;
(六)未携带身份证明文件或拒绝住宿登记而强行要求住宿的;
(七)有违法犯罪嫌疑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或应当告知公安机关事项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针对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实际经营的民宿,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事项进行整改。
公安机关将在整改期届满后,统一公示整改合格的民宿信息。
整改合格的允许其后续经营,未整改合格的,将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武夷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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