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实施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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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实施暂行办法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
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提出的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
建设一个优秀的科技创新团队,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基础保证。
为提升院所的科技综合竞争能力,我院启动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并制订《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科技创新团队的建设,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福建省中长期(2006─2020年)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福建省科技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全国科学技术大会(2006年)”、“福建省科学技术大会(2006年)”,及院“十一五”发展规划精神为依据;以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需求、现代农业科技发展的需要和我院学科建设的需要为导向;以整合资源、凝练重点科研方向、凝聚优秀创新人才、优化资源配置为出发点;以福建省农业高新技术中心大楼为载体;以科学论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为工作机制。
第三条基本原则。
在科技创新团队的组建和管理过程中,要遵循“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依靠专家、择优遴选,激励创新、引领未来,跟踪发展、动态管理”的基本原则。
1、自主组合。
根据院的统一规划及学科发展需要,由拟申报首席专家的人员召集、组建团队。
创新团队是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学术队伍,不设行政级别。
2、开放流动。
科技创新团队的组建以本院科技人员为基础,鼓励跨所联合;面向国内外吸收人才,团队成员根据考核绩效,优胜劣汰,能进能出;团队整体根据绩效验收情况,确定下轮是否列入管理。
3、项目带动。
已承担国家计划项目的人员优先进入团队,已承担国家计划项目的团队优先入选院科技创新团队管理,院本级以研究计划项目资助形式推动团队建设。
4、政策激励。
创新团队优先配置科技资源、资金倾斜、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部级项目、申请报奖。
创新团队的成员与省和国家的各类人才培养计划衔接,优先推荐。
5、合同约束。
加强对创新团队所承担的项目合同执行情况的跟踪;根据团队建设的目标任务书,严格年度进展报告、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管理,规范团队成员行为。
6、目的清晰。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科技创新团队的建设要有利于科技资源的整合和优化配置;有利于凝炼研究方向,突出研究特色;有利于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有利于融入国家队,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和影响力;有利于理顺关系、化解矛盾;有利于开展国内外的合作交流和有利于“福建省农业高新技术实验中心”科研平台建设。
第四条建设目标。
衔接院首批重点学科建设成效,增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协作创新、促进群体的合作与交流,发挥团队力量,协同推进院相关学科平台与学科团队的建设,围绕某一重要研究方向进行系统深入研究,形成若干农业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关键技术攻关、技术集成与示范推广等紧密型创新研究群体,使我院在相关学科领域产生一批冲击国内外高水平的、可持续发展的中坚力量和突击队。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成立院科技创新团队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团队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现任院长担任,副组长由现任分管科研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人事处、计财处、科研处、产业处、行管处和监察室负责人组成。
负责组织实施院科技创新团队遴选工作;审定经费支持额度;对团队申请资助的院本级研究计划项目组织论证;审定团队终期验收情况和确定下轮建设办法等。
第六条团队建设领导小组下设院科技创新团队建设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团队建设办公室),挂靠院科研管理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七条由团队建设领导小组聘请成立院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原则上由院外相关的知名专家9~15人组成。
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拟组建的科技创新团队进行可行性论证,对运行中的创新团队进行阶段性评估,对达到合同建设年限的创新团队进行终期验收。
第八条科技创新团队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依据本暂行办法,负责科技创新团队的组建和团队的内部考核评估等运行管理。
第九条经评审委员会论证、推荐的拟建创新团队名单,阶段性评估及终期验收结果,送团队建设领导小组审定,报院党委研究决定。
第三章团队构成
第十条科技创新团队是围绕农业科技创新及我省“三农”发展的需求,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有较好的研究基础,承担重要科研课题,与我院的相关学科的创新平台建设紧密结合,通过自然形成或有效合作、整合等形式形成的、具合理学术梯队的研究群体。
第十一条科技创新团队的研究队伍规模和组成结构原则上由首席专家提出,每个创新团队设立1名首席专家,首席专家为学科带头人;设立若干名责任专家,责任专家为学术方向带头人;具若干名研究骨干和若干名专业研究初级工作人员,形成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团队成员总数不少于10人。
第十二条首席专家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学术声誉,在本学科领域取得了突出成绩;
2、近5年主持国内外重大项目或获过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以上或已发表过SCI收录的累计影响因子3.0以上论文或在本研究领域国内顶级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的专家;
3、具有明确的创新性学术思想,有较强的战略思维、学科透视和把握能力、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创新团队中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和凝聚力,并具有充分的时间从事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责任专家须与所在创新团队的研究领域一致,原则上主持相关研究的国内外重大、重点项目或省部级重大项目。
第十四条研究骨干须与所在创新团队的研究方向一致,主持或参加相关领域的研究项目,具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和院青年拔尖人才,可优先入选团队。
第四章遴选程序
第十六条科技创新团队按以下程序遴选: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的研究群体,自然列入我院的创新团队建设。
2、院根据学科领域建设与发展需求,发布拟建科技创新团队申请指南。
首批“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科技创新团队”的研究领域拟定为:
基础生物学、作物学、园艺学、食品科学、动物学、植物保护、资源与环境、微生物学、农业经济与管理。
3、拟以首席专家身份参加申报的学科带头人,根据指南的要求,自主组建科技创新团队,提交组建科技创新团队的申请书。
4、拟申报组建的创新团队名称,可根据指南要求的学科领域自行拟定;提交的申请书应包括团队人员组成、结构,领域研究进展背景,拟组建团队的已有基础,研究工作内容,技术路线,预期研究目标、承担项目目标、队伍建设目标、基地建设目标、人才培养目标,团队运行(管理)机制、保障机制,以及根据自身定位和研究领域特点制订的系统发展计划和建设措施等内容,具体格式、要求可从院科研管理处网页上下载。
5、申报资料由团队建设办公室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
符合要求的申请,由团队建设办公室汇总提交团队建设领导小组,团队建设领导小组组织院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评审委员会评审。
6、评审委员会应对提出的申请,给出评价性意见和是否同意资助该团队建设的结论性意见。
评审结果报送团队建设领导小组审定,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7、审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科技创新团队的首席专家与院长签订团队建设任务书,并发文公布。
8、团队成员不得同时加入两个团队。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根据本暂行办法总则要求,创新团队与相关学科的平台建设相衔接,采用择优选定、分批设立、动态管理、滚动发展的运行模式。
对创新团队进行目标管理。
第十八条创新团队有良好的科研工作条件,所依托(挂靠)单位具良好的支撑环境,团队人员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研究工作。
进入创新团队的人员,其行政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九条创新团队的工作条件和运行经费通过多渠道解决,依托单位应在各方面给予创新团队支持,创新团队应积极争取科研项目,开辟经费渠道,使自己在竞争中发展提高。
第二十条创新团队成员对外申请获资助的项目、经费,以及研究获得的成果、知识产权等,其行政管理和所有权仍归创新团队成员所属的行政单位,但创新团队可计入本团队工作和创新业绩。
第二十一条批准组建的科技创新团队,院每年以研究计划项目的形式给予一定数量的经费,支持其持续开展某一方向的研究。
第二十二条创新团队获得的院本级研究计划资助项目经费,主要用于科技创新研究和必要的仪器、设备添置等,每年须填报项目任务书及经费分配方案,经首席专家和责任专家签(章)认可后,交由团队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团队建设总体目标任务进行审核,团队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院计财处根据各团队的经费分配方案,将经费下拨到任务承担人所在单位,列入所在单位的财务管理,但首席专家可在项目任务范围内进行协调使用。
第二十三条创新团队应加强对国内外开放和学术交流,在组建伊始应尽快建立自己的网站。
第二十四条院职能部门应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支持,在项目申报、成果评定、职称评聘等方面,对创新团队给予倾斜。
第二十五条创新团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缓拨、停拨或追回经费;必要时可更换首席专家。
1、在科研上弄虚作假,违背科学和职业道德;
2、计划执行不力,创新研究工作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3、未能按管理要求及时上报年度进展报告;
4、首席专家因某方面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5、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其他规定。
第六章验收评估
第二十六条创新团队的支持期限一般为5年。
院科技创新团队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创新团队建设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由院科技创新团队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审核。
对年度报告重点审核完成争取经费指标情况,对中期和终期报告考查其综合指标完成情况。
对成绩显著、状态良好的创新团队可提出以适当方式给予延续、稳定的支持。
对未能通过终期验收的创新团队,其首席专家不能申报下一期团队建设任务。
第二十七条未通过中期评估的创新团队,院科技创新团队评审委员会有责任对影响完成目标任务的相关团队运行管理机制、团队人员组成结构,直至首席专家人选等提出调整建议。
对中期评估中表现出尚不具备实施创新团队建设条件的,可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八条主要验收指标。
根据各团队签订的具体建设任务指标进行验收,但不低于以下基本要求。
建设期内,各创新团队用于购置设备和开辟新的研究方向的经费不少于项目总经费的20%;团队实验仪器、设备、设施遵循开放、共享管理;每个团队获得院外的项目资助经费不低于本院资助团队建设经费的3倍(含3倍),软科学类为1倍(含1倍);每个团队至少每年承担1项国家级项目。
团队内人员到海内外学术交流5~8次,主办或承办全国性学术会议1~2次。
其中:
1、以基础研究为主的团队:
以高水平论文产出为主,发表SCI或EI收录的论文,其影响因子累计15点以上(含15点);同时,在本研究领域国内顶级刊物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
2、以应用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为主的团队:
以专利、成果奖等的产出以及技术成果转化为主,获得发明专利、或新品种、或软件著作权不少于2项和省部级二等(含二等)以上成果奖励2项以上。
建成国内知名、省内一流的农业科技研发基地、产业化孵化基地或应用推广基地。
建成省或院的相应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3、软科学研究类团队:
以高质量学术论文、重大政策建议和战略研究报告为主,执行期内撰写1~2份有关报告或建议提交省委、省政府或中央有关部委,并得到采纳;有重要影响的专著1本;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或SSCI论文)5篇以上。
不同类型的创新团队除主要验收指标外,产生的其他方面业绩也可以适当计入验收成绩。
第二十九条首席专家每年对受聘人员按确定的岗位职责和合同要求进行年度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考核结果作为后续聘任的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根据本暂行办法形成的有关人事、分配、奖励等实施细则,与本暂行办法具同等效力。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院创新团队的建设管理,在此范围内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有关办法、规定,依从本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院科技创新团队建设领导小组。
第三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12月12日起实行。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科学仪器、设备
运行补贴费和添置资助计算办法
为促进我院“开放、共享、竞争、服务”的仪器、设备专管共享运行机制的建立,科学、有效地管理和运用好我院科学仪器、设备运行补贴和仪器、设备添置的专项基金,特制订本计算办法。
本计算办法为《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享平台建设及管理办法》的组成部分。
一、本计算办法适用范围
凡加入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享平台建设的院属各单位,其获得院科学仪器、设备运行补贴和仪器、设备添置的专项基金资助的额度,均适用本计算办法。
参加本办法的计算单元,可以根据各自情况,以研究所、研究室或课题组为单位。
二、科学仪器、设备运行补贴计算办法
补贴额:
Y=N×T×Q×L×R[元]其中:
1、N:
社会服务测试收入,即为院外单位和本院兄弟单位的技术创新项目进行测试服务的实际收入,不包括本单位、本职工作内检测项目的测试收入。
2、T:
社会服务机时系数
M:
本单位当年社会服务机时
P:
当年全院入网仪器对外服务的平均机时数。
3、Q:
服务质量系数
Q=q%
q按百分考核。
数据准确可靠,30分;测试及时,10分;仪器运行良好,10分;及时报报表(数据齐全)和服务事例,20分;服务重点科研项目、科技兴农项目、企业技术进步项目的社会效益显著,30分。
若发生一次违背承诺而多收费,扣10~50分;若发生一次报表弄虚作假,扣50~100分。
优惠项目多而且优惠幅度大的可加5~10分。
4、L:
重点项目奖励指数
L=1+0.4α1+0.6α2
α1=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样品个数/总样品个数。
α2=技术进步项目的样品个数/总样品个数。
“技术进步项目”包括科技兴农项目和省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及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技术进步项目。
5、R:
补贴当量
R值根据当年运行补贴专项资金(C)与所有协作网网员单位“N、T、Q、L”四因子乘积之和的比值而定。
一般地,
因此,运行补贴公式又可表示为:
6、说明
当社会服务机时系数(T)为负值时,取消该单位当年的仪器、设备运行补贴资格。
三、科学仪器、设备添置资助额度确定办法
科学仪器、设备添置资助额度,由共享服务的数量与质量计算结果,以及该单位的服务管理模式优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上报院领导批准确定。
1、共享服务的数量与质量综合指数
其中:
S为共享服务的数量与质量综合指数
T为社会服务机时系数
Q为服务质量系数
L为重点项目奖励指数
2、服务管理模式评价
见表2
3、综合评价办法
每年取共享服务的数量与质量综合指数(S)前三位的单位,与服务管理模式评价前三位的单位,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最终获资助单位及额度,报送院领导审批。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每年科学仪器、设备添置资助额度范围为:
50~200万元人民币。
表1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科学仪器设备运行情况年度报表
单位:
台(套)、万元或个
单位负责人
统计年度
单位名称
当年仪器设备
数量
其中
当年
新增
数量
当年
报废
数量
原值
原值
原值
年使用总机时
时
其中
本单位使用机时数
时
对外服务机时数
时
其它测试服务机时数
时
测试
总量
样品数
其中
科技计划项目
样品数
技术进步项目
样品数
金额
金额
金额
服务
质量
数据准确率
单项服务时效
仪器设备故障率
用户效益率
用户投诉率
其它说明
注:
1、单项服务时效:
指单项服务从受理至提交结果所需的平均时间
2、用户效益率:
指用户利用本单位仪器、设备或条件完成的科研报告、发表论文或获奖成果和专利等,占业务总量的比率。
3、各单位报送资料时,请附必要的证明附件材料。
表2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管理情况评价表
项目
分值
备注
满分
自评
测评
终评
管理队伍
是否确定主管领导
3
专门技术队伍情况
5
制度建设情况
实验人员管理制度
10
仪器设备保管制度
10
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10
仪器设备维护办法
5
实验档案管理办法
10
安全保卫制度
10
实验室事故处理预案制定
10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10
实验收费管理办法
5
培训与交流
实验技术培训情况
5
对外学术交流情况
2
本单位年度学术交流、评估情况
5
其它
各单位需补充说明的具特色的共享服务管理情况(页面不够可另加页)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科学仪器、设备
协作共享平台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
科学仪器是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产生科技信息的源头,也是科学研究、新产品开发、产品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
为增强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的科技创新、竞争能力,建立适应科技创新活动规律、科学高效的科技资源管理新机制,在营造公平竞争条件下人才脱颖而出科研环境的同时,实现对关键技术的突破和重大原创性科技成果的形成等,特制订我院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享平台建设和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完善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享服务体系建设。
以我院的现有科学仪器、设备为基础,建立基于网络化的协作共享、服务环境。
贯彻“为用户找好仪器,为好仪器找用户”,一切为科研和科技工作者服务的理念,努力提高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二条院建立为促进协作共享服务体系建设的科学仪器、设备运行补贴和仪器、设备添置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我院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享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由院科研管理处和计财处协同负责;各研究所(室)应确定一位主管领导,归口管理本单位的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享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网络化协作共享、服务平台建设
第四条院属各单位均有责任与义务参与院网络化协作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包括按相关通知精神提供本单位科学仪器、设备及管理人员等的相关信息,并按本办法要求提供科学仪器、设备的共享与服务,享受本办法相关条款提供的权利,接受本办法相关条款的约束。
第五条院信息网络中心根据各单位提供的科学仪器、设备及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建立院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享与服务信息发布及管理网页;各单位在互联网上实现共享科学仪器、设备的相关信息查寻和服务预约。
第六条各单位提供的科学仪器、设备共享与服务内容,包括接受样品测试、提供检测结果和用户人员直接进实验室或上机服务。
三、协作共享、服务平台的维护与管理
第七条努力建成“开放、共享、竞争、服务”的仪器、设备专管共享运行机制,为本院及院外科研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技术服务,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能,不断提高投资效益。
第八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运行的行政及业务管理,建立实验技术培训,对外技术服务,学术交流,固定资产保管、仪器设备维护与保养,安全保卫等统一管理制度。
针对不同仪器的使用、运行,订立相应的管理措施、办法及参考依据。
第九条用户人员直接进实验室或上机操作,需符合并遵守服务单位的相关规定与制度。
第十条科研人员利用某台仪器、设备或条件完成的科研报告或发表论文,需署明仪器、设备或条件所在实验室的名称和所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名称。
第十一条各单位可据相关情况,自行确定采取有偿或无偿方式,并将服务与收费标准、方式等上报院计财处备案。
第十二条院科学仪器、设备运行补贴费的发放,及仪器、设备添置资金的资助,依据“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科学仪器、设备运行补贴费和添置资助计算办法”(见附件),由院专项基金支付。
第十三条各单位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科学仪器、设备共享与服务的运行情况报送院科研管理处,院科研管理处根据“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科学仪器、设备运行补贴费和添置资助计算办法”,将各单位的共享与服务评估结果会同院计财处上报院领导;经院领导审批后,由院计财处将科学仪器、设备运行补贴费和添置资助发放各单位。
第十四条院科学仪器、设备运行补贴费和添置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共享仪器、设备的运行补贴和获批准购买的仪器、设备添置。
第十五条院计财处对违规使用院科学仪器、设备运行补贴费和添置资金的单位,有权取消其获资助资格,收回已发放的相应资金。
第十六条院每年提供一定的资金,用于院信息网络中心维护院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享与服务信息发布及管理网页。
四、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十七条在本管理办法资助范围内的仪器、设备购置,均需与原上报申请资助的资料相一致。
第十八条各单位自行筹集资金添置的仪器、设备,需根据科研与学科发展规划,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合理配置、发展特色以及学科建设与科研工作相结合的原则;能获得共享资源的坚决不购置,避免重复购置。
第十九条单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各单位组织论证;单价在5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由院科研管理处与计财处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条论证时,仪器、设备申购单位需提交仪器设备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的技术力量;安装场地及配套设施;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量;经费来源等。
经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提交“福建省农业科学院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
报告要特别重视仪器设备的选型论证,同时要有投资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等,以免出现所购非用或高档低用现象等。
第二十一条院科研管理处与计财处负责人需在申购单位的“福建省农业科学院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上签署意见,报院领导审批后,申购单位方能实施购买。
第二十二条获批准的仪器、设备采购,执行政府的相关管理条例、办法。
第二十三条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动。
如需变动,必须提出报告,需经院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五、其它
第二十四条尽快使服务范围由我院逐步扩大到我省相关单位;在成熟的时候,参与“华东地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逐步与全国各地的“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联网。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于2006年12月12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院科研管理处和计财处负责解释。
附: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科学仪器、设备运行补贴费和添置资助计算办法”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
科研分析测试基金管理办法
为支持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所属各研究单位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中,积极利用院内大中型仪器开展试验材料的分析测试,获得高质量的试验数据,提高科技创新和竞争能力,促进我院“开放、共享、竞争、服务”的仪器、设备专管共享运行机制的建立,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决定设立科研分析测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加强基金的管理工作,提高基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基金的来源与资助条件
第一条基金性质。
为促进我院“开放、共享、竞争、服务”的仪器、设备专管共享运行机制的建立,本基金的经费原则上只用于本院所属单位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时的开支,主要作为我院科技人员从事科研活动中的试验材料分析测试费用。
第二条基金用途。
申请者须为已主持相关研究项目,且所申请经费用于相关研究项目的试验材料分析测试。
第三条基金来源。
院每年拨出科研分析测试专款50万元。
第二章 基金的申请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申请时间。
“基金”每年受理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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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 农业 科学院 科技 创新 团队 建设 实施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