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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工程合同范本精品范本
合同编号:
XXXXXXX装饰工程合同
项目名称:
XXXXXXX
发包方(甲方):
XXXXXXX
承包方(乙方):
XXXXXX
日期:
XXXXXXX
XXXXXXX装饰工程合同
发包人(以下称甲方):
XXX
承包人(以下称乙方):
XXX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XXX工程发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工程概况
1.1项目名称:
XXX
1.2工程名称:
XXX
1.3工程地点:
XXX
2、工程范围及内容
XXX范围及内容为:
招标确定的施工图设计范围内及招标答疑确定的所有工程内容。
安装工程电气部分及给排水部分工程范围及内容以签订合同后甲方发出的施工图为准。
3、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验收合格。
4、工期
4.1合同工期:
55(伍拾伍)日历天
4.1.1开工日期:
以甲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书面开工令日期为准。
4.1.2竣工日期:
甲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后第55(伍拾伍)日历天。
如施工过程中发生工期顺延,则竣工日期为甲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后第55(伍拾伍)日历天加签证顺延工期。
5、质量标准
按施工图设计、招标文件要求及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收规范达到合格品级。
6、合同价款
6.1招标范围内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为人民币235万元(大写:
人民币贰佰叁拾伍万元整)。
此合同价不包括安装工程电气部分及给排水部分工程造价,此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第17.5、17.6条款约定计入竣工结算价。
6.2施工措施费为人民币3万元(大写:
人民币叁万元整)在合同实施期内包干使用,已包含在合同第6.1条款的合同价中。
规费中的工程定额测定费不含在固定合同价中,乙方根据实际缴纳金额凭有效缴纳证明计入工程竣工结算价,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7、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
7.1本合同中的条款,含附件《报价书》;
7.2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7.3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7.4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7.5甲方发出的施工图纸及其它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文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
7.6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8、适应标准及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建筑室内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1995
《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QB1838-93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工艺规程》JGJ73-91
9、图纸
9.1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施工图纸贰套,提供图纸的日期定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
9.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转给第三方。
工程结束后作为乙方存档资料。
9.3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竣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转借或转让给第三方,不得重复使用。
9.4乙方超出合同第9.1条款约定需要增加图纸套数时,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0、甲方
10.1甲方驻地代表
10.1.1甲方委派XXX(姓名)XXX(电话)为甲方驻地代表,负责合同的履行,委派人员的调整和撤回应提前7日通知乙方。
10.1.2甲方驻地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确有必要时,甲方驻地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驻地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甲方驻地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驻地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驻地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
乙方认为甲方驻地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驻地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甲方驻地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驻地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0.2甲方工作:
甲方驻地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0.2.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审批乙方所报的施工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
10.2.2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10.2.3负责与监理、设计等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10.2.4组织监理对乙方采购进场材料、施工(施工段)质量检查(抽查)和验收。
10.2.5协助施工过程中乙方与其它施工单位交叉作业的协调工作。
10.2.6提供施工所需的工作面,提前二天督促相关施工单位清理工作面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
负责协助乙方施工用水、用电,提供一个总水源、电源接驳点,所发生水、电使用费由乙方直接支付给总包单位。
10.2.7以书面形式提供乙方施工所需的基准点和技术要求。
11、乙方
11.1乙方代表(以下称项目经理)
11.1.1乙方委派XXX(姓名)(电话)为项目经理,负责合同的履行。
乙方所委派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中一致,投标文件项目经理:
XXXX,证书编号:
XXXX。
如需调整项目经理须经由乙方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乙方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方为有效,同时递交调整后项目经理相关资质证件并征得甲方同意。
11.1.2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甲方驻地代表,甲方驻地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
11.1.3项目经理按甲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甲方驻地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驻地代表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甲方驻地代表递交有关报告。
责任在甲方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11.2乙方工作:
乙方项目经理,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1.2.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提供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和进度报告。
11.2.2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说明文件和国家、行业、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技术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驻地代表和甲方驻地代表委派人员的监督。
11.2.3不得转包、分包或肢解分包本工程。
11.2.4乙方对所采购的所有进场材料的质量负责,负责所采购材料的各项试验(复试)及检测。
按规范及有关规定要求向甲方和监理工程师递交材料出厂试验检测报告及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检验(复试)、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1.2.5负责施工期间及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的乙方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半成品和成品的保护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在施工期间若乙方给甲方或第三方的成品、半成品造成的损失或损坏,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2.6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11.2.7乙方应至少派一名资深设计师常驻现场,按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及时处理有关技术问题。
11.2.8与总包方和其他分包单位协调配合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
12、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2.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时间定为:
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五日前。
施工进度计划中必须附有每天投入作业施工工人的劳动力数量。
12.2乙方保证除水电工、杂工外,主要装饰作业工种必须为南方施工工人(广东、江苏、浙江、安徽等地),如甲方发现主要装饰作业工种不是南方工人(除甲方审核技术能力合格的北方工人外),乙方于五日内把工人换为南方施工工人,并按甲方要求支付给甲方违约金。
12.3乙方必须按甲方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驻地代表或委派人员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驻地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驻地代表确认后执行。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2.4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乙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后,在三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但并不表明甲方同意工期顺延或增加价款。
12.5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五日前,向甲方现场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报告,甲方现场代表在三日内答复乙方。
甲方现场代表同意延期开工,工期相应顺延。
如甲方现场代表在三日内不予答复,视为不同意乙方延期开工。
12.6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7日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并且相应顺延工期。
12.7甲方驻地代表在确有必要时,有权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三日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乙方实施甲方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在三日内给予答复。
甲方未能在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12.8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2.8.1施工现场不具备乙方施工条件,使乙方施工无法进行。
12.8.2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正确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12.8.3工程量变化超过合同总量的10%且非乙方原因的设计变更。
12.8.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12.8.5甲方发包的其它工程项目影响乙方正常施工,并经甲方驻地代表确认的。
12.8.6因不可抗力造成停工的。
不可抗力包括如下内容:
1)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持续时间连续超过八小时;
2)超过六级地震。
12.8.7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经甲方驻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9在以上条款中所述的工期延误情况发生后七日内,乙方就延误工期和发生费用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
甲方接到报告后七日内予以书面确认或请乙方继续提供证明(证据)文件,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若乙方逾期不提出工期顺延报告,视为自动放弃工期顺延。
12.10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乙方应保证按甲方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连续施工十五日以上。
12.11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
乙方按此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
甲方应在五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
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13、工程样板
13.1按甲方所要求的各分部分项工程在大面积施工前,乙方应先做样板,样板得到甲方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正式施工,样板作为大面积正式施工质量验收的参照标准。
样板制作(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14、质量与检验
14.1乙方应认真按照施工图设计和甲方批准的优化设计文件、样板和施工标准、规范规定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抽查。
14.2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可以随时对乙方施工的工程进行检查检验,乙方应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但检查检验工作不应影响乙方施工的正常进行。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14.3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14.4工程质量、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分部分项划分按规范要求划分)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应按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整改,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由于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由于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整改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经返工、修整后仍不合格,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4.5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之较高者为依据,以工程质量验收权力单位(部门)评定的等级为准。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4.6工程达到隐蔽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验收。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返工或重做后重新验收。
因乙方原因所导致返工或重做,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未经验收不得自行隐蔽,如有自行隐蔽,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或有关单位的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口,并负责恢复和承担全部责任。
15、安全施工
15.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接受上级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及安检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5.2乙方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施工,执行南阳市城市文明建设施工的有关规定。
若施工过程中受到执法部门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发生安全事故,所有责任和后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同时,施工过程中发生扰民,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
甲方协助指导乙方处理周边关系。
15.3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总包方的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制度。
对不服从甲方管理的严重违章现象,甲方有权采取经济制裁措施。
15.4做好现场由于自行施工造成的垃圾清运工作,并承担垃圾清运的费用。
15.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16、设计变更
16.1所有的施工图设计变更均需经甲方批准并签字确认(包括材料变更、施工工艺变更)。
16.2变更项目工程量的计算办法:
依据有效资料据实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甲、乙双方依据河南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现行造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计算办法。
16.3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计算办法如下:
16.3.1投标报价书(合同附件)中有相同工作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综合单价;
16.3.2投标报价书(合同附件)中有相似或相近工作项目的,则在合理的范围内参照投标报价书(合同附件)中相似或相近的综合单价由甲、乙双方协商调整后执行;
16.3.3投标报价书中无相同或相似工作项目的,综合单价由乙方提出报甲方批准后执行。
16.4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七日内,如果在投标报价书(合同附件)中找不到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项目,乙方应提出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报告,综合单价报告经甲方相关部门确认后执行。
如乙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报告,甲方有权自行确定综合单价并执行。
16.5甲方在收到工程设计变更的综合单价报告之日起十四天内予以确认或要求乙方进一步提交有关资料,十四天后不予确认或未要求乙方进一步提交有关资料,视为该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报告已被确认。
16.6工程设计变更项目的材料价格投标报价书(合同附件)中没有的,乙方应提前向甲方招采部门提出认价,作为确认综合单价的依据。
17、竣工价款结算
17.1竣工结算按合同第6条款的合同价加第16条款的设计变更加第17.5、17.6条款约定的安装工程加现场零星签证加其他调整竣工结算价的有效书面资料计算竣工结算价款。
17.2合同第16条款约定的工程设计变更竣工结算的措施费及规费已经包含在第6.1条款固定总价中。
17.3合同第16条款约定的工程设计变更竣工结算的利润率、税率的计算同《报价书》(合同附件),并执行合同附件《分项工程报价汇总表》中工程总费用与固定合同价同等优惠率,即1.76%。
17.4600×600地板砖(各类)、800×800地板砖(各类)、真石漆材料价格为暂定价(见合同附件《工程主要材料一览表》),该部分材料在施工前由乙方根据设计要求提供样品,甲方对样品认可后按甲方程序办理材料认质认价单,作为调整相应项目综合单价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17.5安装工程电气部分及给排水部分依据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竣工图纸据实计算。
定额执行《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3)》及相应取费文件的三类(短途)费率。
其中:
人工费按43元/工日(含人工费附加6.25元/工日,合同期间不再调整);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仅计取基本值;税率按3.413%计取,其他费用均不计取。
17.6安装工程电气部分及给排水部分竣工结算计价时主要材料价格执行郑州市造价办发布的2008年第四季度《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对其中未包含的材料,依据市场价格行情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办理材料认价单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17.7甲供材料乙方计取1%的保管费。
17.8安装工程电气部分及给排水部分竣工结算造价优惠2%。
17.9现场零星签证的计价办法采用定额计价。
定额执行《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版)》、《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3版)》及相应取费文件的三类(短途)费率。
其中:
人工费按43元/工日(含人工费附加6.25元/工日,合同期间不再调整);建筑装饰部分的利润率按5%;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仅计取基本值;税率按3.413%计取,其他费用均不计取。
现场零星签证的材料价格执行合同第17.6条款的相关约定。
17.10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零星签证均需按甲方规定办理“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单”。
乙方需在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零星签证事件完成后七天内提交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单,如乙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甲方有权利单独核算执行;甲方在接到审批单后如有疑议需乙方提供有效资料,应在三天内提出,乙方应积极配合补充相应资料,如无疑议应在收到乙方递交的“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单”之日起七天之内批付完毕。
“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单”需一单一算,并需连续编号,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单”的计价办法参照合同内相应条款约定。
18、工程款的支付
18.1本工程无预付款,依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18.2完成合同承包工程量所对应合同总价的30%时,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七日内付合同总价25%的进度款。
18.3完成合同承包工程量所对应合同总价的60%时,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七日内付至合同总价50%的进度款。
18.4工程全部完工,经甲方、监理初验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85%;正式验收合格办理完竣工手续及竣工结算手续后付至竣工结算价的95%,余结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
质量保修按第21条款约定执行。
18.5工程进度款审批时,结合甲方已确认工程设计变更(包括材料变更、施工工艺变更)对合同价进行修正,按修正后的合同价乘以第18.2、18.3、18.4条款约定的支付百分比计算支付进度款,乙方应积极配合此项工作。
18.6甲方每次支付工程款时乙方均需开具正规合法建安工程发票,乙方应在合同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19、材料的选用和供应
19.1本工程所用的配电箱、开关插座、灯具(含光源)、卫生洁具、电话线、IC卡式电表等材料设备由甲方供应。
19.2对影响观感和整体装饰效果及使用功能的乙购材料或按甲方要求递交材料样品的清单,乙方在签订合同后材料采购进场之前递交材料样品报甲方认可,认可后由甲方对材料样品封样。
作为材料进场查验的实物标准。
递交材料样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9.3对乙方递交的材料样品甲方未认可通过的材料,该材料由甲方定厂定价,乙方采购,按甲方要求的程序办理书面的材料认价单并调整该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
19.4如乙方提出变更甲方已认可封样的材料品牌、生产厂家、规格及型号、,必须经甲方批准,并按甲方要求重新确认的材料品牌、生产厂家、规格及型号采购,如甲方不同意则不予变更。
19.5乙方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甲方要求甲供材料设备的到场时间,并提前一天准备好堆放材料设备的场地。
19.6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无偿参加甲供材料设备货物到场后的查验和接收,负责甲供材料设备到场落地后至施工或安装地点的水平及垂直运输工作。
19.7甲供材料设备到场后,乙方按本合同第19.6条款约定对甲供设备参加查验接收后,负责甲供材料设备的现场保管至施工或安装期间及工程完工未经正式验收合格之前的看管和保护工作,如出现看管不力造成甲供材料设备丢失、损坏均有乙方承担赔偿。
对甲供材料设备的领取数量超出按施工图纸和定额(《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和《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3)》含量计算的数量,超出部分的款项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20、竣工验收与结算
20.1乙方承包的工程具备正式验收条件,由乙方按国家和工程当地的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递交叁套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或按甲方要求向总包单位(向总包单位递交竣工资料的按总包单位要求的套数递交)完整竣工资料。
验收分为第20.3条款的初验和第20.4条款的竣工验收。
20.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十四天内组织监理初验收,并在验收后十四天内给予认可或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
20.3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十四天内不组织监理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初验收报告己被认可。
20.4甲方初验合格后,待整个工程竣工后十四天内甲方组织有关单位(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并报当地质量验收行政部门验收,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验收时乙方应积极配合。
20.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十四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一式肆份。
20.6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二十一天内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20.7乙方未按时提供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有权单方办理结算,并送达乙方。
乙方收到结算书后十四天内未书面向甲方提出异议,视为已认可。
21、工程移交及质量保修
21.1本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格式填写《工程移交证书》和《工程维修约定单》一式三份,经各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
21.2质量保修范围:
乙方承包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均属保修范围。
21.3质量保修期:
乙方承包的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验收权力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即进入工程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为贰年,但国家有规定的不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时间。
21.4乙方在工程竣工后的保修服务对象是甲方或甲方委托(或业主委员会选定)的该项目物业管理单位。
21.5在工程保修期内,无论何种原因乙方承包的工程出现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时均由乙方负责维修。
属于乙方施工质量原因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费用;非乙方原因的,由责任方向乙方支付维修成本费用。
保修期间乙方必须在接到维修通知书(电话、电报、书面通知、传真、电子邮件)起48小时日内派人维修,否则甲方或物业公司有权安排其他人员进行维修,费用从预留保修金内双倍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保修期满后14天内甲方向乙方无息清算退还保修金,退还保修金时须按甲方要求的格式填写《工程/设备质保金支付申请书》,并经甲方相关部门同意后支付
22、违约责任
22.1甲方(甲方驻地代表)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和发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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