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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职业道德基础准则
第三章 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纪律
第四章 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纪律
第五章 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纪律
第六章 律师与同行之间纪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律师职业声誉,全方面提升律师队伍道德水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推行对社会和公众所负担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国律师法》,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该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律师执业应该接收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 律师职业道德基础准则
第四条 律师应该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该忠于职守,坚持标准,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 律师应该老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正当利益。
第六条 律师应该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含有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停提升执业水平。
第七条 律师应该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重视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 律师应该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商业秘密及委托人隐私。
第九条 律师应该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升执业水平。
第十条 律师应该自觉推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 律师应该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推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 律师应该主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纪律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机构,律师执业活动必需接收律师事务所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 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收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 律师因执业过失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应该负担对应责任。
第四章 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纪律
第十八条 律师应该遵遵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第十九条 律师出庭时按要求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欺侮、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第二十条 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审理和裁决为目,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她便利等方法与承接案件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 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执法人员及相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 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她人提供虚假证据。
第二十三条 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或者其她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要求为被告人传输信件、钱物或与案情相关信息。
第五章 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纪律
第二十四条 律师应该充足利用自己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依据法律要求完成委托事项,最大程度地维护委托人正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 律师不应接收自己不能办理法律事务。
第二十六条 律师应该遵照老实守信标准,客观地通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法律风险,不得有意对可能出现风险做不合适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委托人正当权益,律师有权依据法律要求和道德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方法。
对委托人拟委托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严禁,律师应通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提议或给予拒绝。
第二十八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域只有一律师事务所除外。
第二十九条 律师应该合理开支办案费用,注意节省。
第三十条律师应该严格根据法律要求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时间,立刻办理委托事务。
第三十一条 律师应立刻通知委托人相关代理工作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正当要求,应该立刻给予回复。
第三十二条 律师应该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如需尤其授权,应该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确定。
律师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代理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法律事务无关活动。
第三十三条 律师接收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
第三十四条 律师接收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私自转委托她人代理。
第三十五条 律师应该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确保其不丢失或毁损。
律师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财物。
第三十六条 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收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第三十七条 律师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
第三十八条 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活动。
第三十九条 律师对与委托事项相关保密信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律师应该恪守独立推行职责标准,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不妥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立场,不得帮助委托人实施非法或含有欺诈性行为。
第六章 律师与同行之间纪律
第四十一条 律师应该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执业秩序,维护律师行业荣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二条 律师应该尊重同行,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提升执业水平,不应诋毁、损害其她律师威信和声誉。
第四十三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能够经过以下方法介绍自己业务领域和专业专长:
1.能够经过文字作品、研讨会、介绍等方法以普及法律,宣传自己专业领域,推荐自己专业专长;
2.提倡、激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四条 律师不得以下列方法进行不正当竞争:
1.不得以贬低同行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法,招揽业务;
2.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法承揽业务;
3.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她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专业能力;
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多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5.不得以显著低于同业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律师、律师事务所,由律师协会依据会员处分措施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 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参考本规范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由中华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各地能够依据本准则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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