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修工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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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工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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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工程合同
精装修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人(简称甲方):
承包人(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精装修工程
1.2.工程地点:
1.3.工程规模:
建筑面积1153M2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及价格约定
2.1.承包范围:
本工程施工图纸范围的所有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安防工程、消防通风工程等。
2.2.承包方式:
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达标验收合格、包保修等所有工作的承包方式。
2.3合同总价款:
人民币(大写):
壹佰贰拾肆万伍仟柒佰陆拾陆元叁角玖分(暂定,以实际结算额为准)
(小写):
¥1245766.39
2.4计价方式:
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根据本合同《附件一》中的项目单价计算直接工程费,再在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根据附件一中的综合管理费率计取综合管理费,以直接工程费加综合管理费为计费基数计取税金,构成工程总造价。
签证人工工日按260.00元/工日(综合单价)计价。
2.4.1工程总造价=直接工程费+综合管理费+税金+甲方定牌定价主材采保费+甲方指定分包工程配合费+甲供灯具项目的综合费
2.4.2项目单价:
项目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构成直接工程费。
2.4.3综合管理费:
综合管理费包括技术措施费、组织措施费、管理费、赶工费、利润、规费、风险费以及除直接工程费和税金外的所有费用。
综合管理费=直接工程费×综合管理费率,综合管理费率为20.00%(其中赶工措施费费率为5.40%)。
2.4.4税金=(直接工程费+综合管理费)×6.00%。
2.4.5电气工程中的灯具为甲供材料,乙方可按灯具的购买价10.00%收取综合费,综合费包括了保管费、安装费、措施费、赶工措施费、成品保护费、管理费、利润、规费、风险费、税金等一切费用。
其中高档灯饰项目甲方可选择由灯具供应商安装,则由供应商安装的高档灯饰项目乙方不收取综合费,仅按购买价收取3.00%的配合费。
2.4.6甲方指定分包:
乙方承包范围内的部分项目,甲方可委托供应商或其他施工单施工(以下简称甲方指定分包)。
甲方指定分包项目,乙方应承担配合义务,并可按甲方指定分包价格和相应的配合费率收取配合费,配合费中已包含了配合的费用、利润和税金等一切费用。
其中洁具、空调工程的配合费率为3.00%;木地板、墙纸、地毯工程的配合费率为6.00%。
乙方为甲方指定分包项目承担的配合义务包括:
2.4.6.1将分包项目的施工计划纳入工程整体计划中,根据整体计划拟定分包项目计划并通知甲方,并对计划的准确性负责。
2.4.6.2为分包项目留安装孔洞、预埋,提供标高、坐标等,并及时移交工作面,为安装提供施工用水和施工用电以及现有的脚手加架和垂直运输设备。
2.4.6.3分包项目施工完成以后,汇同甲方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2.4.6.4负责成品保护工作。
2.4.6.5分包项目施工完毕后,负责进行补堵。
2.5合同价格调整
2.5.1工程量依据《附件一》的计价项目按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计量。
2.5.2本工程使用的瓷砖、瓷板、石材、地毯、地板、人造石、灯具、管材、电线电缆、钢化玻离、成品门等属甲方定牌定价材料。
合同中使用甲方定牌定价材料或设施的项目单价为暂定单价,仅依据定牌定价材料的单价不同而调整,除此之外不随任何因素而调整。
2.5.2.1本工程定牌定价材料由甲方指定品牌,并确定价格,由乙方采购,乙方可按甲方确定的价格收取10%的采保费,结算时采保费单列结算,采保费已含税金,不再另取税金。
2.5.2.2甲方定牌定价材料,在施工期间,由甲方以定牌定价文件的形式下发给乙方,作为结算的材料或设施单价。
2.5.3设计变更工程和签证工程价格确定方法。
2.5.3.1合同中有相同项目单价的项目,采用合同中的项目单价。
2.5.3.2合同中有相似项目单价的项目,参考合同中相似的项目单价确定。
2.5.3.3合同中既没有可用单价也没有相似的单价的项目,由乙方分析单价,经甲方审核、批准后采用。
2.5.3.4综合管理费和税金依据项目的类别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计取。
2.5.4甲方指定分包项目按分包项目最终结算额和相应的配合费率计取配合费,并入乙方结算总额;
2.5.5甲供灯具项目的综合费按本工程甲供灯具的实际采购总价的10%计取,并入乙方结算总价。
2.5.6除上述因素调整合同价格外,其他任何情况下合同价格均不调整。
第三条工程计量
3.1按拆除工程、装饰工程、给排水工程、安防工程、电气工程、消防通风工程、和其他工程等分项计量,每个分项工程完工并经甲方签署验收合格意见后3天内,乙方据实向甲方报送计量报表,甲方收到乙方计量报表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四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4.1本合同签订后3天内,甲方向乙方预付合同总价30%的备料款。
4.2本工程形象进度达到5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30%的进度款。
4.3本工程全部完工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20%的进度款。
4.4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付至已完合格工程计量90%的工程款,并扣回已预付的备料款;乙方提供完整的竣工决算资料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竣工结算价款的95%,余款5%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保修金保修期届满后七天内无息结退。
4.5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和结算款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建安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和结算款。
第五条图纸
5.1.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及说明各两套。
5.2.乙方如需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5.3.乙方必须履行图纸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人。
第六条甲方代表
6.1.甲方委派陈坤为甲方代表,负责现场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办理现场经济和技术签证,工期调整,设计变更的确认,协调参与本工程发包人的工作。
第七条乙方代表
7.1.乙方委派为项目经理,代表乙方全面履行本工程施工合同。
第八条甲方工作
8.1开工前向乙方办理现场交验。
交验完毕,即由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此后由于人为破坏或失准带来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2组织乙方、设计单位参加图纸会审,进行设计交底。
8.3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
8.4协调总包单位为乙方提供水电接驳点,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8.5负责办理消防报建及验收手续、施工许可证和按规定应由甲方办理的其他手续。
第九条乙方工作
9.1.进场后七天内与甲方项目工程部签订入场须知,明确甲乙双方的来往文件递交流程、节点工期、现场质量管理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流程等。
9.2.乙方负责在开工前办理各种渣土外运手续和其他按规定应由乙方办理的手续,并承担费用,因乙方手续办理不齐全或不及时导致施工受阻或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由乙方负全责。
乙方负责在工程竣工后办理消防验收手续,并确保消防工程验收达标取得消防合格证,并承担相关费用。
9.3.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一经发现,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无条件在指定的时间内撤场,已完成的合格工程按80%结算,结算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30天后支付,乙方赔偿甲方损失,并承担结算款10%的违约金。
9.4.乙方必须按本施工合同进行组织施工,接受甲方指令。
如需变更①人员安排、②机械设备、③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甲方并经同意方可执行。
9.5.乙方项目经理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2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
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如离开工地,应向甲方代表请假并经批准。
9.6.乙方收到施工图后,应在十五天内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甲方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全部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人员安排、施工机械设备配置及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等内容。
甲方接到乙方的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审核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9.7.开工前乙方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中任何不符合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问题,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
如因乙方未能在施工该道工序前10天协调解决好此类问题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9.8.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有义务进行配合协商解决,服从甲方现场总协调作出的安排。
9.9.乙方不得对设计图纸擅自变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所有的设计变更需设计院和甲方签字后方可执行。
9.10.工程竣工后10天内清理现场,并将地面、墙面等擦拭干净。
第十条施工工期
10.1.开工日期:
总工期:
20日历天。
总工期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天气变化、节假日、一周内工作时间停水停电不超过8小时、道路施工影响等不利因素的影响。
10.2节点工期:
乙方进场后与甲方签订入场须知中明确。
10.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书面发出的开工日期开工。
乙方如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甲方通知的开工日期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代表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
甲方代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0.4以下原因情况发生后3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经甲方确认并盖章,相应工期顺延。
a.不可抗力;
b.甲方未在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及提供图纸;
c.因甲方原因工程延期开工、停建、缓建、暂停施工(不含勒令停工);
d.一周内工作时间停水停电超过8小时以上;
10.5.工程项目完成后由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由甲方相关部门共同验收,验收通过日期为竣工日期。
10.6工期延误责任:
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内竣工并达到竣工验收合格标准。
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竣工,每延期1天承担1000元违约金;延期竣工达7天的,每延期1天承担2000元违约金,且结算时扣除乙方综合管理费中的赶工措施费(费率为直接工程费的5.40%)不予计取;工期延误超过14天的,已完合格工程按80%结算,结算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后支付,乙方承担合同价10%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工程及材料质量
11.1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工程验收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由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负责免费返工整改,并达到合格标准。
若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乙方未返工整改或整改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属乙方违约,甲方可另请施工单位整改,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承担合同价3%的违约金。
11.2乙方按照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工程质量达到《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定》(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等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装修主材及成品主材须经甲方选样确定品牌、颜色、规格、型号,进行封样后,由乙方采购,封样样品作为材料验收的标准。
其中本合同《投标报价书》中确定了品牌、型号、规格的材料、设备,乙方应《投标报价书》中确定的品牌、型号、规格采购。
乙方按照封样样品或设计要求采购供工程所需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
在材料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验收。
11.3.当乙方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或封样标准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1.4乙方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应按有关规范进行检验,所发生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材料质量需达到国家规定的环保要求并提供相关部门的检测报告,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1.5.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规范或合同规定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二条检查和返工
12.1.乙方应按有关规范、设计要求及甲方代表的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工程的技术资料;
1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或监理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甲方或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12.3如乙方不按合同要求和甲方代表指令进行施工,甲方即可勒令乙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甲方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12.4乙方工程质量低劣,而又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视为乙方无能力履行合同,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乙方无条件在指定的时间内撤场,已完工合格工程按80%结算,其余费用作为赔偿甲方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安全、文明工地现场管理
13.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
甲方将定期按《南昌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及检查评定标准》及甲方安全文明现场管理程序等要求进行检查,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甲方即可勒令乙方停工整改。
13.2乙方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生安全事故,其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十四条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14.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甲方或监理检查,每发现一人没有戴安全帽,甲方从乙方工程款扣除违约金50元/人次。
14.2.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防火。
不得在施工现场生火,不得在现场场乱丢烟头,每发现一次,甲方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50~500元/人次。
14.3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施工中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甲方要求清理出工地。
14.4.施工现场各类垃圾应当天清理,否则由甲方指派人员清理,清理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14.5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知会甲方,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五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5.1.乙方大面积施工前制作一个单元的样板,样板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验收资料,甲方在样板验收后24小时内确认验收结果并通知乙方。
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下一步的施工。
样板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5.2.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须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5.3.无论甲方是否已经验收,当其提出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复测,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不合格工程造成的责任。
15.4.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乙方应先报施工方案经甲方确认。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
16.1.乙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于竣工验收前十五天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所需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
甲方收到申请后三天内组织验收,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如初次验收未通过,乙方应按甲方所提修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再次申报组织验收。
16.2.乙方在竣工验收通过后10日内向甲方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纸3套。
16.3工程在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维护;如甲方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条工程结算
17.1.甲方对工程进行变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联系单或设计变更单15日内将工程预算(附相对应联系单或设计变更单、详细预算及报价)报甲方审核,逾期视为乙方放弃补偿要求。
17.2乙方一般应在签证工程发生后二天内将签证工程发生的原因、工程量及价格报甲方审核,逾期甲方可不认可。
签证原件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所有签证均须甲方现场工程师签字,上报甲方成本控制部审核确认盖章后方可生效,否则一律不予认可。
17.3甲方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乙方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甲方确认;对于有可能被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小心保护,属乙方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7.4乙方在工程竣工后20天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自签收之日起30天内完成审核工作或提出意见,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
乙方工程竣工结算书必须提供工程量计算底稿、完整的变更签证等相关的结算资料。
第十八条工程保修
18.1.免费保修期限为壹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8.2.保修范围:
乙方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均属乙方免费保修范围。
18.3保修期内,乙方在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在48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赶到现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通知所涉及的保修、维修项目。
18.4.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并签字后,方为该维修项目本次维修完毕。
所维修项目应保证在六个月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18.5乙方承诺,无论以上质量缺陷属乙方、甲方或第三方责任,在接到通知后均遵守上述时间性要求不问理由地进行维修,并在维修过程中与甲方及业主共同取证,以判断责任原因,不属乙方责任的,由责任方向乙方支付材料及人工费用。
18.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另行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在乙方的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若乙方质量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A、接到甲方返修通知(书面)后拒不到现场处理问题;
B、超过规定的到场时间后4小时无故未赶到现场;
C、超过规定的时间仍未完成有关工程返修任务,且不主动向甲方报告;
D、对同一位置经过一资返修仍未彻底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违约责任
19.1甲方未及时支付乙方工程款,逾期超过7天的,甲方每延期付款1天,承担应付款1‰的违约金;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延期付款协议,若甲乙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则乙方有权停工,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条保险
20.1.乙方负责办理乙方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用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并支付相关费用。
20.2.由乙方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20.3.因乙方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方人员在内),所造成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抚恤金和法律责任均应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一条履约保证金
21.1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向甲方提交零万元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无息退还。
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
22.1.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
(1) 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 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 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22.2.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甲方通报受灾情况,在上述因素引起的损害终止后三日内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
22.3.因不可抗力灾害发生的费用和责任同双方分别承担:
A、建筑物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B、人员伤亡及各种设施损失由其所属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争议
22.1.如果在甲方和乙方之间因履行合同而发生争端,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律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其他
23.1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23.2.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升效,自合同履行完成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四条合同文件
1、《投标报价书》
2、图纸;
3、洽商文件、签证单、设计变更等均为本合同有效附件;
发包单位:
(公章)承包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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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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