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范本3借款合同5656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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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范本3借款合同56567
【借款合同范本】3借款合同56567
3借款合同56567
编号:
2□□□个借字第□□□号
借款合同
(适用个人借款及个体工商户借款)
编号:
借款合同
借款人:
商号名称:
组织形式:
商号地址: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出借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借款人因需求向出借人申请借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出借人协商一致,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
1.1币种:
人民币。
1.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仅限用于:
。
1.3金额:
(大写)。
(小写)。
1.4借款方式:
出借人于年月日将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一次性足额发放给借款人;
1.5借款期限:
借款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实际借款日与上述记载借款日期不一致时,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实际还款日依次顺延,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利率及调整
2.1借款利率和计息方式: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内借款利率按月利率千分之整执行,利息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经协商一致,借款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偿还贷款利息:
(1)按季付息,每三个月为一期,共期,每期元。
(2)按半年付息,每六个月为一期,共期,每期元。
(3)一次性付息,每期元。
(4)其它:
。
首期利息借款人于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每期付息日为实际放款日次(季/半年/年)起的前一日为每期对应日,以此类推。
无对应日的,
付息日为该期最后一日。
最后一期付息日为不超过贷款到期日。
第三条借款的发放
3.1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出借人有权拒绝放款:
(1)借款人已按出借人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办妥相关手续;
(2)借款人在第七条项下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是真实的;
(3)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4)没有发生可能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有不利影响的事件;
(5)其他先决条件:
。
3.2上述条件得到满足且借款人办妥借款手续后,出借人在三个银行工作日内放款。
3.3借款人选择下述第种放款方式:
(1)现金放款:
借款人直接到出借人出纳柜面支取借款。
(2)账户放款:
借款人以本人名义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开户
行:
账号:
,作为出借人发放借款的账户。
3.4借款人可一次或分次办理手续向出借人申请放款,但每次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出借人提出申请。
第四条还款
4.1借款人于年月日一次性全额偿还出借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
4.2借款展期
借款人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无法还清借款,可在借款到期日前1个月提出借
款展期申请,经出借人同意后可以办理展期手续。
第五条还款方式
5.1在还款日以现金、支票等直接缴至出借人的出纳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5.2通过银行柜台转账、网上银行转账等方式将借款本息付至以出借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
第六条提前还款
6.1借款人如提前还款,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出借人。
如实际用款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出借人一个月的利息,即人民币:
元整,如实际用款超过三个月的,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出借人十五日的利息,即人民币元整;
6.2如提前部分还款,还款部分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按提前还款金额另行支付一个月的利息,该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补偿,剩余未还款项利息均按照本合同规定计息;
第七条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7.1借款人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7.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7.3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出借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出借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7.4对出借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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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出借人的陈述与保证
8.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8.2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
8.3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发放借款;
第九条出借人的权利与义务
8.1出借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8.2出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借款,出借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收回借款,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影响借款安全的因素,出借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并有权单方面书面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借款人时解除:
8.2.1借款人将该借款用于非法活动或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
8.2.2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恶化,危及借款资金安全;
8.2.3借款人拒绝或者阻挠出借人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4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隐瞒重要事项的文件或资料;
8.2.5借款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于出借人权益的合同;
8.2.6借款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8.2.7质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质抵
押人不能够提供出借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抵押的;
8.2.8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经催告于约定支付利息后十日内仍未支付的;
8.2.9借款人和抵押人串通套取借款,损害出借人利益的;
8.2.10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况。
第九条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9.1借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并使用借款。
9.2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9.3借款人不应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挪作他用或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
9.4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9.5借款人应遵循出借人与办理借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出借人对借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收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出借人要求的资料、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9.6借款人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1)对借款人还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2)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3)借款人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发生变更;
(4)商号及其他投资人居所、出资额、出资方式等发生变更;
(5)借款人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个人或商号资产的全部或
大部分。
9.7借款人必须提供出借人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与出借人签订相关的担保合同。
9.8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出借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出借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出借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的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出借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十条违约
借款人有属于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1)借款人在第七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3)借款人未履行第九条项下所列任何一项义务的实际发生,出借人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4)借款人在履行与出借人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出借人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
(5)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时未提前书面通知出借人,并征得出借人同意。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出借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的,应当向借款人支付未付借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并应支付借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直至全部借款本金发放完毕并协助借款人撤销相关担保手续解除本合同为止,且承担由此给借款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11.2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出借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处分质押权利、抵押物,追究保证人连带担保责任,并按照公证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1.3本合同期满借款人不能按时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本息的,逾期付息或还本,每日按未支付借款本息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并向出借人支付全部借款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偿还约定本息,并承担因此给出借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11.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担保人如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通知义务,视为违约,应向出借人支付全部借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1.4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11.5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应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出借人有权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借款本金并结清利
息。
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和质押权利,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合同的效力及变更
13.1合同的效力
(1)借款人为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本合同自借款人、出借人签字按手印后生效;借款人为小型企业的,本合同自借款人签字并盖章、出借人签字按手印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各条款间相互独立,各条款的效力不受其他条款的影响。
某条款或某部分条款无效的,其他条款仍有效。
13.2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
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合同。
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有本合同各方共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以前,本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
债务债权的转让: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出借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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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担保人,担保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
和义务,未征得出借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
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十五条其他条款
15.1借款人已通读上述条款,出借人已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借
款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15.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合同
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5.3任何书面通知均应寄送双方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地址如有变
动,相关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5.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签约各方及为本合同提供担保、质抵押登记
部门各执份。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以下无正文)
借款人(签章):
出借人(签章):
签署日:
年月日签署日:
年月日
第11页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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