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民警教育改造职业能力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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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民警教育改造职业能力标准
监狱民警教育改造职业能力标准
与培训模式的研究
上海市司法警官学校邱霖、顾建明、徐迅、
前言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惩罚与改造罪犯的重任,近年来,作为刑事司法最后一道防线的监狱面临的压力与日俱增,一方面,押犯的数量激增,押犯结构出现新的变化,狱内严重违纪或重新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另一方面,罪犯的认知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罪犯的恶习危险程度增大。
罪犯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加强,甚至达到扭曲的程度,监狱民警的管理难度直线上升。
为进一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依据《监狱法》、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和局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意见》,建立一支高度敬业、素质过硬、战斗力强的“矫正官”队伍将是大势所趋,而核心要素,就是要提高广大监狱人民警察的教育改造能力,并以此为支点,通过相应的有效培训来全面提高民警的职业素质、履职能力和执法能力。
民警教育改造能力标准的建立,将成为促进民警专业发展、改善教育改造实践、进一步提高教育改造能力的有效举措。
教育改造能力,从本质上说,就是针对罪犯具体情况开展创造性工作的能力,是监狱民警能力素质中具有核心地位的专业能力,它相对独立,又以刑罚执行为基础,与狱政管理、安全防范、劳动改造工作及其相应的能力要求紧密联系。
民警的专业能力的提高需要在职教育、职业发展和持续的职业实践相互有机配合。
然而目前还没有构建民警能力标准基础上的专业化的培训体系,这与对民警教育改造能力具体标准的研究相对缺乏有很大关系。
本课题聚焦于探讨民警教育改造能力标准,建立完善的教育培训体系、进而引领民警专业化发展、建立人才选拔与分类标准。
一、监狱民警教育改造职业能力标准的定义、理念与意义
(一)能力的定义
1、能力
能力,是完成一项目标或者任务所体现出来的素质。
能力总是和人完成一定的实践相联系在一起的。
离开了具体实践既不能表现人的能力,也不能发展人的能力。
2、职业能力
职业能力是指人们从事某项职业所需要具备的综合性的特定的个人素质、应用知识和技能的本领。
与能力的概念相比,其强调的是人的各项能力在某个特定职业中的全面发挥。
3、监狱民警教育改造职业能力
教育改造是指监狱民警在对罪犯执行刑罚过程中,以改造人为宗旨,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所必须具备的特定的个人素质,应用知识和技能的本领。
本课题所指的监狱民警,特指作为需要同时承担管理与教育改造双重职能的在监狱一线直接管辖一定数量罪犯的监狱人民警察。
民警需要在有效开展安全管控的前提下,依据教育改造罪犯的规律,结合自身特点和罪犯特点,开展以减少罪犯重新犯罪可能为目的的教育活动。
监狱民警教育改造职业能力即是指民警开展此类教育活动的能力(以下简称民警教育改造能力)。
4、监狱民警教育改造职业能力标准
本研究立足于监狱民警教育改造职业,因此,将能力标准定义为:
“能够为监狱民警教育改造职业提供衡量是否具备从事该专业的可测量性的尺度,并结合培训使从事该岗位的民警得到发展的具体指标。
”具体而言,本研究监狱民警教育改造职业能力定义包含几个内涵:
1、监狱民警教育改造职业能力标准具有指向性:
监狱民警教育改造职业能力标准是为教育改造职业提供的,针对该职业的从业特点制定的。
2、监狱民警教育改造职业能力标准具有可测量性:
能力与能力标准既有相互联系又有区别。
3、监狱民警教育改造职业能力标准具有激励性:
能力标准是能力的具体化、细化,是具体的指标,具有可测量性,测量民警的能力标准能够做到提醒和警示作用。
4、能力标准具有发展性:
监狱民警教育改造职业能力标准的最终目的就是使从事该职业的民警得到发展,根据能力标准的具体指标,民警能够及时了解自身能力的不足之处,再有针对性的选择接受教育和培训或者是自学来完善能力的不足,促进自身发展的功能。
(二)监狱民警教育改造职业能力标准研究的实践基础
1、建立以监狱本职职能为导向的能力标准
以监狱本职职能为导向,需要进一步明确“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这一监狱工作的方针,把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作为监狱人民警察的神圣职责和民警教育改造能力标准构建的根本理念。
只有解决了这个大前提和大基础,才能为构建教育改造能力标准提供正确的引导和方向。
2、建立具备普适性与实用性的能力标准
(1)能力标准的普适性
适用于不同警务组、不同专业化分工的基层民警,即该标准适用于承担罪犯管理和教育法定职责的监狱人民警察。
因此能力标准不适用于评估员、心理咨询师或教师等特定岗位,也不适用于科室民警及研究部门的民警。
(2)能力标准的实用性
本课题建立教育改造能力标准的用意,是以改善培训模式为目标,所以需要建立一种源于实际工作但又高于实际工作的模型结构。
因此,这里所指的“能力”,既不是如同“技能”一样具体,也不是如同“素质”一样抽象,而是二者兼而有之的概念。
(三)监狱民警教育改造职业能力标准研究的意义
1、促进监狱民警的专业化发展
民警的专业化发展是监狱工作的必然趋势,民警教育改造职业的专业化是对罪犯改造质量的保障,是民警提高自身专业能力的内在动力,监狱民警教育改造职业能力标准体系的构建有规范的标准,既保障了改造质量,又体现了监狱民警教育改造职业能力素质的不可替代性。
2、为民警提供绩效管理衡量尺度
所谓绩效管理,是指各级管理者和员工为了达到组织目标共同参与的绩效计划制定、绩效辅导沟通、绩效考核评价、绩效结果应用、绩效目标提升的持续循环过程,绩效管理的目的是持续提升个人、部门和组织的绩效。
监狱民警教育改造职业能力标准的制定为民警绩效管理提供依据与标准,为绩效管理提供监督的标准与尺度。
既能够通过该标准来衡量民警是否达标,还能够通过该标准监督民警的教育改造工作是否达标。
因此,监狱民警教育改造职业能力标准的构建不仅起到管理的作用,还具有监督与调节作用。
二、监狱民警教育改造职业能力标准的分类
通过以能力标准相似性对民警教育改造工作进行任务分析,将监狱民警教育改造职业能力标准分为四部分:
即调查分析评估能力标准、个体教育能力标准、集体教育能力标准以及基本素质能力标准。
如图展示的是监狱民警教育改造职业能力标准的框架。
入监
信息收集能力
信息分析能力
信息评估能力
调查分析评估能力标准
个体教育能力标准准
集体教育能力标准
基本素质能力标准
教育执行力
教育掌控力
出监
矫治方法能力
个体交流能力
理解转化能力
教育组织能力
集体讲授能力
(一)调查分析评估能力标准
具体是指民警通过多种渠道对罪犯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加以分析,进行评估并得出结论以供教育改造罪犯使用的工作能力的标准。
调查分析评估是采取针对性教育的前提,只有全面的掌握罪犯情况并且进行系统性分析以及客观评估,才能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措施。
1、信息收集能力。
信息收集能力是指通过各种方式获取所需要信息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通常所说的“四知道”即基本情况、家属与社会交往情况、“三史”情况以及动态情况等。
信息收集是信息得以利用的第一步。
民警的教育改造工作中,收集的信息可以分为原始信息和加工信息两大类。
(1)收集原始信息的能力是针对直接从罪犯的档案资料中获取的判决书、裁定书、入监登记表、老病残审批表等未经罪犯转述的信息。
要求民警了解罪犯档案材料的构成、法律效力以及来源。
(2)收集加工信息的能力是针对成长史、犯罪史、家庭成员关系等通过谈话由罪犯本人所汇报的信息。
要求民警应掌握结构式面谈的相关内容和技巧,能通过营造轻松的谈话氛围以及在谈话过程中的循循善诱,使罪犯更全面的反映原始信息中不包含但是直接影响教育改造策略的信息。
2、信息分析能力。
在教育改造中的信息分析能力,是指根据前期的信息调查工作,对信息进行进一步加工,并为下一步的评估提供依据的能力。
信息分析能力包括信息辨伪能力、思想状况分析能力、心理状况分析能力、行为倾向分析能力以及群体舆论导向分析能力。
(1)信息辨伪能力是指通过对比原始信息与加工信息,区分出信息真伪的能力。
要求民警能始终在充分考虑罪犯掩饰性的情况下进行信息的加工,通过日常观察等技巧,去除虚构信息,确保信息分析与评估的资料的准确性。
(2)思想状况分析能力是指能通过分析罪犯的年龄、刑期、身体状况、家庭关系等信息,掌握罪犯当前思想状况的能力。
要求民警能够以真实信息为依据,根据罪犯的普遍客观规律的来分析特定罪犯当前阶段的思想状况。
(3)心理状况分析能力是指民警通过分析谈话、心理测试问卷、人格测试问卷等信息,掌握罪犯心理状况的能力。
要求民警能熟练掌握各种狱内常见如EPQ、SCL-90、16PF、MMPI等心理测试问卷,能理解测试报告的含义,并依据心理测试问卷设计、调整罪犯的教育改造计划。
(4)行为倾向分析能力是指民警通过分析罪犯的成长史、家庭环境、犯罪史等信息,掌握罪犯的性格特点、价值观与行为倾向的能力。
这要求民警能够以客观信息(主要是加工信息)为依据,根据人的普遍客观规律的来分析特定罪犯的行为倾向。
(5)舆论导向分析能力是指民警能通过与多名罪犯谈话及文字材料,分析罪犯群体舆论导向的能力。
这要求民警具有一定的监管改造经验、一定的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知识,了解罪犯舆论导向的特征,能全方面掌握监区罪犯的舆论导向以及一定程度的事先预测。
3、信息评估能力。
信息评估能力,是指收集并分析数据,依据工作经验、评估工具进行比较,对罪犯改造状况进行评估的能力。
信息评估能力是调查分析评估工作的核心能力。
信息评估能力包括危险程度评估能力、改造趋势评估能力、改造稳定性评估能力以及专业性评估能力。
(1)危险程度评估能力是指民警对罪犯的危险程度进行初步评估的能力。
危险程度包含伤害他人的危险、自我伤害的危险以及脱逃的危险等。
评估的依据主要是罪犯的三史等静态材料及通过罪犯自述或他犯反应的动态材料。
民警应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向上一级汇报并采取对应的安全管控措施。
(2)改造趋势评估能力是指民警对罪犯的改造趋势进行初步评估的能力。
评估的依据主要是罪犯违纪率、劳动生产情况、内务卫生情况、同犯关系等外显或内在指标的变化。
改造趋势的评估结果为保持、良好和恶化等。
对于改造趋势恶化的罪犯,民警应根据罪犯改造趋势变化及时调整教育策略,并对恶化的罪犯给予更多的关注。
(3)改造稳定性评估能力是指民警对罪犯的改造稳定程度进行初步评估的能力。
评估的依据主要是观察罪犯处置突发事件的反应。
稳定性评估的结果为较稳定、一般、较不稳定等。
稳定性与罪犯的性格、气质有较大的相关,不易通过教育改变。
对于较不稳定的罪犯,民警应在其发生可能影响改造的事件后给予更多的关注。
(4)专业性评估能力是指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使用客观、严谨的评估工具,对罪犯的某个方面进行指标性评估,并以此对教育改造工作的内容及手段进行指导和调整的能力。
评估内容包括管控级别、人生危险度评估、个别化矫治评估、认罪悔罪评估、守法守规评估等。
现阶段,部分专业性评估仍由主管民警完成。
但由专业人员进行此部分内容的评估是发展趋势。
(二)个体教育能力标准
具体是指民警开展以一对一为主要特征的结合罪犯谈话教育、矫治在内的一系列教育工作能力的标准。
个体教育是目前民警教育的主要手段,采用个体教育的方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并且能进行较为深入的教育。
1、理解转化能力。
理解转化能力是指民警理解对罪犯的教育内容后将自身理解的内容以合适的形式采用合适的方法对罪犯开展教育的能力,强调理解的全面性以及转化的正确性,是个体教育工作与集体教育工作的核心能力。
理解转化能力依据教育的具体内容进行划分主要包括:
疏导激励教育能力、守法守规教育能力、个别化矫治教育能力、入监出监教育能力、舆论解释引导教育能力、特殊罪犯教育能力以及心理健康教育能力等。
(1)疏导激励教育能力是指对罪犯进行情绪疏导或激励等性质教育的能力。
要求民警掌握各类常用的情绪疏导和激励的技巧,能够在事先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下,及时对罪犯的应激情况进行反应,并采取针对性教育。
例如对负面情绪进行情绪疏导等。
(2)守法守规教育能力是指对罪犯进行认罪悔罪、遵守规范、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等守法守规主题教育的能力。
要求民警能掌握以下内容:
守法守规教育的教育目的与教育目标;守法守规教育的体系;认罪悔罪、遵守规范、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的内容;各项内容的标准;各项内容的教学方法与特点;常见问题等。
(3)个别化矫治教育能力是指对罪犯进行法律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家庭关系知识教育、人际关系知识教育以及其他集约化矫治项目教育的能力。
要求民警能掌握以下内容:
个别化矫治的教育目的与教育目标;个别化矫治的体系;法律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家庭关系知识教育、人际关系知识教育的内容;各项内容的标准;各项内容的教学方法与特点等。
(4)入监出监教育能力是指对新入监的罪犯和即将出监的罪犯进行针对性教育的能力。
新入监罪犯的教育重点是开展法律常识教育和认罪悔罪教育,使罪犯了解在服刑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了解和掌握罪犯行为规范。
对即将出监罪犯的教育重点是进行形势、政策、前途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5)舆论解释引导教育能力是指民警对罪犯间的热门话题进行合理解释,对罪犯舆论进行合理引导教育的能力。
要求民警能根据信息分析所获得的舆论热点从利于改造平稳的角度进行解释性或引导性教育。
(6)特殊对象教育能力是指民警对老病残犯、危顽犯、累惯犯等罪犯进行针对性教育的能力。
要求民警能掌握特殊罪犯的生理特点、思想特点和性格特征等内容,并开展针对性教育。
(7)心理健康教育能力是指针对罪犯因心理原因产生的犯因性需求或因服刑产生的心理变化进行针对性教育能力。
包括了犯因性心理问题的消除、服刑期间心理问题调适以及健康的社会心理的塑造等。
2、个体交流能力。
个体交流能力是指民警以一对一的形式对罪犯进行沟通、疏导或将教育内容进行表达以起到教育效果的中介性能力。
此语境下的个体交流能力包括建立关系能力、非言语能力、言语能力、对峙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等。
(1)建立关系能力是指民警能建立恰当的有利于教育改造罪犯的警囚关系的能力。
要求民警能塑造自身可被信任的形象,建立一个宽严恰当的民警与罪犯间的联系。
(2)非言语能力是指民警对面部表情、肢体语言等非言语信息的掌握能力。
要求民警能了解不同面部表情、肢体语言所蕴含的信息。
(3)言语能力是指民警根据罪犯出生成长环境、文化背景及教育情境,采用恰当语言表达以保证信息顺利传递的能力。
(4)对峙能力是指民警合理运用对峙技术,通过举例、反问等方法纠正罪犯错误观念的能力。
(5)文字表达能力是指民警通过批阅周记、思想汇报等手段,对罪犯所反应的情况即时予以书面反馈并进行教育的能力。
3、矫治能力。
是指针对高危险度、高改造难度等情况的罪犯,对生理情况、心理情况、成长史、成长环境、犯罪原因、犯罪史及改造史进行综合分析,剖析矫治的重点与难点,运用更多的矫治资源,以保持罪犯狱内平稳与降低重新犯罪率的同时提高民警教育能力为主要目标的系列教育活动。
包括制定方案能力、警囚互动能力和矫治方法能力等。
(1)制定方案能力是指民警根据罪犯实际情况合理设定分层次的矫治目标并根据设定的矫治目标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的矫治措施的能力。
要求民警能合理分析罪犯的客观改造现实,设定难度适中的近期、中期、远期矫治目标。
(2)警囚互动能力是指民警能通过警囚互动,使矫治目标转化为罪犯自己改造目标的能力。
要求民警能采用有效的交流手段和技巧,使罪犯认识到自身缺陷,产生改造的内部动力,提升教育效果。
(3)矫治方法能力是指民警根据情境,使用多种方法技巧,开展对罪犯矫治的能力。
有效掌握罪犯心理变化,根据矫治过程及时采用最有效的矫治方法。
(三)集体教育能力标准
具体是指民警开展以一对多或多对多为主要特征的利用日讲评、周讲评、生检会等形式针对特定犯群问题开展的一系列教育工作能力的标准。
采用集体教育的方法能够在警力资源有限的前提下以集约化的方式解决罪犯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1、教育组织能力。
指根据既定方案,组织、协调、配合各类教育改造活动,来对罪犯进行教育的能力。
教育组织能力包括教育活动配合能力、教育活动实施能力与团队建设能力。
(1)教育活动配合能力是指民警在监组层面配合、协助做好监狱、监区组织的教育活动的能力。
要求民警理解上级教育活动主题,并在责任监组内进行辅助性、针对性教育活动。
同时有效掌控教育现场秩序,及时发现并劝阻影响教育效果的行为。
(2)教育活动实施能力是指民警能组织、实施监区专题教育改造活动的能力。
要求民警能掌握专题教育活动组织与实施的相关方法与要求,在监区开展专题教育活动。
并要求民警能根据安排,组织座谈会、读书会、兴趣小组等跨监组罪犯的团体性教育活动。
(3)团队建设能力是指民警能根据教育需要,对诸如监组或者兴趣小组等某一类相对固定的学习团队进行团队建设,营造积极的团队文化,树立正确的团队价值观,形成良好团队风气的能力。
2、集体讲授能力。
集体讲授能力是指民警利用大课教育、周讲评、生检会等活动,将教育内容进行表达以起到教育效果的能力。
集体讲授能力包括内容准备能力、激发维持动机能力、表达能力、强化效果能力以及现场管控能力。
(1)内容准备能力是指民警根据教育主题准备对应的教育内容的能力。
要求民警能根据选定的教育主题,在理清教育思路后搜集辅助的教育素材,能结合社会上或者监狱内的时事热点,注意对突发事件和典型事件的整理、归纳与引导。
(2)激发维持动机能力是指民警能激发并维持罪犯在集体教育过程中的学习动机的能力。
要求民警能在讲授过程中能始终抓住罪犯的注意力,激发学习热情,使教育过程高度聚焦,提高学习效果。
(3)表达能力是指民警能采用有效的、适合于情境的表达方式的能力。
要求民警能掌握一对多或者多对多授课的特点,根据当下教学活动参与罪犯的人数、时间长短采用合适的言语与非言语线索和恰当的表达方式。
(4)强化效果能力是指民警能使用提问、反馈等技巧,强化学习效果的能力。
要求民警能掌握各种强化学习效果的技巧,使罪犯积极参与,提问清晰、反馈及时,以达到强化罪犯学习效果的目的。
(四)基本素质能力标准
与前三者作为实践工作不同,本节所涉及的是与民警教育改造工作整体完成情况息息相关的基本素质性能力的标准。
1、教育执行力。
是指民警能理解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制度要求或上级安排,积极、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罪犯教育改造工作。
不体现在具体工作中,而是通过态度与价值观等形式体现在完成具体工作的过程之中。
2、教育掌控力。
指的是当民警对罪犯开展教育时,对教育过程的掌控能力。
这其中既包括民警对教育现场环境及教育氛围的掌控,也包括民警对罪犯个体教育各阶段开展不同教育内容的掌控。
3、教育工作基础常识。
教育工作基础常识是指为了完成罪犯教育工作,所需要的基础性的知识。
教育工作基础常识主要包括法律类基础常识、教育类基础常识及兴趣类基础常识。
(1)法律类基础常识。
法律类基础常识是指与罪犯改造生活、家庭与社会关系、再社会化及防止重新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规范。
(2)教育类基础常识。
教育类基础常识是指有助于民警更好了解罪犯心理特征或更好开展教育工作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学科的常识性内容。
(3)兴趣类基础常识。
兴趣类基础常识是指各种适合在狱内开展的有助于罪犯提高身体健康或心理健康活动的常识。
兴趣类基础常识要求对各种常见的基本兴趣爱好相关知识有基本的了解。
三、教育改造职业能力培训概述
(1)培训的意义
帮助个人能力的提升的因素有很多种,包括个人实践、工作氛围、在职教育培训、个人的自我认知以及科学的奖惩机制等。
除了职业实践和职业发展的根本决定性作用以外,教育培训的推动作用也至关重要,监狱民警的教育改造职业能力要靠在职教育培训、职业发展和持续的职业实践才能逐渐形成与提高,这也是培训的最主要目的所在。
教育培训作为提升民警队伍素质的重要渠道,能为民警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的提高不断的“充电”和“加油”,有效破解民警的能力“短板”问题。
而本课题进一步力求以民警教育改造能力标准的形成推进培训模式的转变。
能力标准是教育培训的基本依据,一个适应监狱工作需求的能力架构的形成,必然对培训模式的转变提出要求并使之成为可能。
培训模式的构建必然要以教育改造能力职业标准为客观依据,形成具有层次性、实践性、综合性的培训模式。
同时培训模式的转变又能进一步推进民警教育改造能力的提升。
而培训模式的应用和推广,能够进一步保障民警队伍在监狱转型发展中的的主体地位,培养一支专业的教育改造民警队伍。
(二)教育改造职业能力培训模式的建设
教育改造职业能力培训体系的构建包括培训原则的确立、教学方法的导入、培训模式的构建、课程体系的设置、以及考核评估机制的设置等一系列的过程,而在上海监狱系统中的培训主体有警校、业务部门、13个分中心的实务培训、民警自学等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主体,本课题主要以监狱管理局培训中心(即司法警官学校)为主要视角,立足警校在民警教育改造职业能力提升所起的重要作用,构建一整套监狱民警教育改造职业能力的培训体系。
(三)培训模式概述:
1、培训模式的概念:
培训模式是指培训组织者为达到提高员工的能力与素质的目的而组织实施的将培训内容以载体形式呈现的实现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出于对培训的理念与目标的不同,现实中对于培训的模式的种类有很多。
2、监狱人民警察教育培训模式概述:
目前我国监狱警察教育培训的种类主要有:
招募(新警)培训、在职培训、晋升(晋职、晋衔)培训、专业培训以及专题教育培训等几种教育培训形式。
在全国的监狱系统中一般由省(市)一级的监狱管理局主管所辖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具体负责教育培训的实施,包括教育培训课程的设置、师资人员的安排、培训地点的选择以及培训考核的实施等工作。
个别省(市)的监狱管理局针对教育培训事宜的具体需要成立了教育培训中心,具体负责教育培训的实施,并在各个基层监狱成立警官培训分中心。
3、教育改造职业能力培训模式解析:
教育改造能力作为监狱民警能力素质中具有核心地位的专业能力,具有相对独立的层级体系。
在围绕其开展的教育培训工作中,至今还没有一个完全定型的模式,缺乏相应的综合性、实践性和层次性的培训模式,在当前的民警教育改造职业能力培训的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
(1)尚未构建监狱民警能力架构基础上形成专业化的培训体系,对于教育改造职业能力的培训仍然是以零星的、游击式的、点断式的培训模式为主,散落在一般的岗前培训、在职培训或晋升培训中;
(2)与监狱民警职业发展和实践活动的联系还不紧密,对民警教育改造职业能力发展的内在规律把握不够,还没有在创建学习型组织的平台上发挥教育培训的积极作用;
(3)培训的教学方式过于简单,重在灌输而不问效果。
传统的教育育培训方式依旧是以面对面的讲课为主,教学过程中互动性不强、案例分析少、调查研究少,这种灌输式的教育培训,单调枯燥,缺乏应用性、科学性、灵活性,时间一长,参训者学习兴趣大减,无法提高全体监狱民警的分析能力和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致使教育培训质量较低,教育培训效果不够理想。
(四)教育改造职业能力培训模式的构建:
认知与操作一体化、侧重能力导向培训模式
参照前文所述的教育改造职业能力的标准,本文试图在以警校为视角的背景下建立一套系统的培训模式——认知与操作一体化、侧重能力导向培训模式。
该培训模式是指以监狱民警的教育改造职业能力标准为依据,以教育改造能力的提升为导向,以层级性、实践性、综合性的课程模块为核心,形成的包含职前与职后全过程、研究与实践相结合的系统的培训模式。
其内涵包括“一个目标导向,三个一体化”。
1、一个目标导向。
即能力导向,其内涵是指教育教育改造能力培训模式的依据是监狱民警的教育改造职业能力的标准体系,其归属和出发点都是为了提升监狱民警的核心专业能力。
致力于培养教育改造领域的“行家里手”,由于民警教育改造能力的提高的根本需要长期的职业实践和职业发展,不可能一撮而就,教育培训工作起到的是一种辅助、促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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