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量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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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量测管理办法
天津地铁建设发展
监控量测管理办法(试行)
(DTJS/ZY-AZ-25)
1总则
1.1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制定本办法。
1.2工程监测是指施工过程中,通过采用一定的测量测试仪器、设备,对施工影响围的岩土体、地下水和周边环境及工程围(支)护结构等的变化情况(如变形、应力等)进行经常性地量测和巡视观察,并及时反馈监测成果的活动。
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包括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
1.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除应遵循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天津市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1.5在进行监测的同时,应对现场进行安全巡视。
1.6本办法仅适用于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所建设管理的地铁工程和枢纽工程。
2监测技术管理与预警要求
2.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项目主要包括工程围(支)护结构的变形、应力,工程周边环境的位移、倾斜、开裂,岩土体位移、土压力变化,地下水位的动态变化等。
2.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项目及其控制指标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说明。
监测项目的控制标准及警戒值执行现行相关规标准及监测图纸中的高标准,其中工程周边环境的监测项目及其控制指标应当经专家论证后确定。
2.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方案,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周边环境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及工程实际情况编制。
其主要容应包括:
a)工程概况;
b)建设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及基坑周边环境状况;
c)监测目的和依据;
d)监测容及项目;
e)基准点、监测点的布设与保护;
f)监测方法及精度;
g)监测期和监测频率;
h)监测报警及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
i)监测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
j)监测人员的配备;
k)监测仪器设备及检定要求;
l)作业安全及其他管理制度。
2.4当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监测单位应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2.5工程监测的基准点应布置在工程施工影响围之外的稳定区域,并保证其埋设稳固、可靠。
工程围(支)护结构监测点应在围(支)护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布设;工程周边环境监测点与岩土体、地下水监测点应在围护结构施工之前埋设。
基准点、监测点应当按标准规要求进行埋设,并清晰标识类别、编号、保护要求等信息。
2.6监测单位应加强对监测点的保护,应设置监测点的保护装置或设施,并定期巡视。
发现基准点、监测点受到破坏,应及时恢复或补救,保证监测数据的连续性、有效性。
2.7变形测量的精度要求执行现行相关规标准及监测图纸中高标准。
2.8监测点埋设并稳定后,应至少连续独立进行二次观测,取其平均值作为初始值。
2.9监测数据应当根据施工进度,严格按照监测方案中的监测频率要求及时采集,保证监测数据真实、连续、准确、完整。
2.10监测成果报告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以日报、预警快报、周报、月报、总结报告的形式送达参建各方(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主要容包括施工进度、监测数据及变化情况、巡视观察信息、分析结论及处置措施建议等。
2.11监测过程中应当结合现场施工进度,综合分析监测数据及巡视观察信息,发现工程安全状况异常时应当进行监测预警。
2.12监测预警的级别按照险情或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大到小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2.13监测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应当由各地根据工程特点、建设规模、建设管理能力和经验、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具体确定。
2.14当出现工程事故或其它因素造成监测项目的变化速率加大,应根据建设公司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采取加密监测布点、加大监测频率等措施直至危险或隐患解除为止。
2.15当变形曲线趋于平缓时,在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即可判断变化趋于稳定,经建设公司和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可以停止相应项目的监测工作。
2.16监测结束阶段,监测单位应向建设方提供以下资料,并按档案管理规定,组卷归档。
a)基坑工程监测方案;
b)测点布设、验收记录;
c)阶段性监测报告;
d)监测总结报告。
3施工监测管理
3.1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监测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监测负责人、技术人员及作业人员应当对其签字的施工监测成果负责。
3.2施工单位不具备施工监测的能力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实施施工监测。
3.3施工单位应明确施工监测负责人,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测技术人员、作业人员及仪器设备。
3.4施工监测方案应当按照《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施工方案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并报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后实施。
3.5施工监测实施前,施工监测负责人应当将施工监测方案向施工监测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3.6施工监测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监测方案、有关技术标准及监测管理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3.7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分析施工监测数据和巡视观察信息,作出分析评价,编制施工监测报告,反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
3.8施工监测报告应当经施工监测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3.9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或监理、第三方监测反馈的预警信息,对工程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发现达到预警状态应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4第三方监测管理
4.1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委托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
4.2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组织机构,按照合同约定,配备与承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测技术人员、作业人员及仪器设备。
4.3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第三方监测工作全面负责。
监测技术人员、作业人员对其签字的第三方监测成果负责。
4.4对重要工程周边环境及关键工程结构部位,第三方监测宜与施工监测同点位、同时段监测。
4.5监测单位编制的第三方监测方案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经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测总体单位负责审批后实施。
4.6第三方监测实施前,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将第三方监测方案向监测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4.7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第三方监测方案、有关技术标准及监测管理要求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
4.8第三方监测单位要对施工单位的布点工作进行监督确认,包括布设项目、数量、位置、埋点质量是否满足相关技术要求。
4.9监测数据应及时上传到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4.10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处理监测数据和巡视观察信息,作出分析评价,编制第三方监测报告,反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等。
4.11监测单位对第三方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方监测报告应当经监测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签字。
4.12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对基坑本身及周边环境进行日常巡视。
基坑开挖前每周1次,基坑开挖后至主体结构完成每天1次。
盾构施工期间,每日沿线巡查1次,必要时加密。
4.13第三方监测单位在分析监测数据和巡视观察信息的基础上,对工程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发现达到预警状态时立即反馈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
5第三方监测监理(监测总体单位)管理
5.1制定监测管理办法,包含但不限于:
监测工作的管理、监测方案的审查、监测点的验收;监测信息报送;联合巡查;预警、响应及消警;第三方监测工作例会;第三方监测资料归档;第三方监测单位的考核。
5.2监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监测监理实施细则。
5.3审查各设计单位的监测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成果要求,审查各施工单位的监测方案、审查各第三方监测单位的监测方案。
5.4监理单位应当对第三方监测现场工作定期检查,督促第三方监测单位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对第三方监测信息反馈及时性进行监督。
5.5监理单位发现第三方监测单位未按监测方案实施施工监测,应要求第三方监测单位立即整改。
情况严重的,要求第三方监测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5.6监理单位应当比对分析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的数据及巡视观察信息,对工程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发现达到预警状态时立即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并督促第三方监测单位上报预警信息和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5.7配合施工,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与监测有关的问题。
5.8参与风险应急处置,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安全技术事故分析。
5.9开展安全风险监控信息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开展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监控和管理。
6安全巡视
6.1安全巡视频率
6.1.1基坑施工及盾构隧道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周边环境每天巡视一次;第三方监测单位每三天巡视一次,重点部位每天巡视一次。
对红色预警部位,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单位作为关注目标进行高频率跟踪巡视。
6.1.2监测单位每三天巡视一次,重点部位每天巡视一次。
对红色预警部位,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单位作为关注目标进行高频率跟踪巡视。
6.2基坑施工主要巡视容
6.2.1开挖面地质状况。
土层性质及稳定性,包括土质性质及变化情况、开挖面土体渗漏水情况及土体塌落情况;地下水控制效果,包括抽降水控制效果、降水井抽水出砂量、变化情形及持续时间;基坑有无涌水、流砂、管涌;开挖长度、厚度是否与设计、方案相符等。
6.2.2支护结构体系。
支护体系施作的及时性;渗漏水情况,包括渗漏水量、是否伴有砂土颗粒、发生位置、发展趋势等;支护体系开裂、变形情况等;支撑扭曲及偏斜程度、发生位置、发展趋势等;腰梁开裂、腰梁与土体脱开情况及发生位置等。
6.2.3施工场地。
坑边超载,包括坑边荷载重量、类型、与坑缘距离、面积、位置等;地表积水及截排水措施,包括积水面积、深度、水量、位置、地面硬化完好程度、坡顶排水系统是否合理及通畅等。
6.3盾构施工主要巡视容
a)盾构铰接密封情况。
b)管片破损情况。
c)管片错台情况及其趋势。
d)渗漏水情况、盾尾漏浆情况等。
e)盾构始发接收保障措施是否到位。
f)联络通道开挖支护及渗漏水情况。
6.4周边环境主要巡视容
a)建(构)筑物有无开裂、地下室有无渗水。
b)桥梁墩台或梁体有无开裂、剥落情况。
c)地面有无开裂、沉陷、隆起、冒浆。
d)河流湖泊有无堤坡开裂,水面有无出现漩涡、水泡。
e)地下管线管体、接口及检查井有无破损、渗漏。
f)铁路路基、道床以及地铁既有线结构沉降变形情况。
6.5监测点的保护情况:
是否有监测点被破坏、占压。
6.6巡视检查以目测为主,可辅以锤、钎、量尺、放大镜等工器具以及摄像、摄影等设备进行。
6.7巡视记录及上报
6.7.1监理单位及第三方监测单位,每次巡视后需填写巡视记录表,巡视记录表见附表DTJS/ZY-AZ-25-01、附表DTJS/ZY-AZ-25-02,风险预警评价参考附件A。
6.7.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每周汇总一周巡视情况并向项目管理部上报,上报时间为每周五。
项目管理部安排专人负责,每周五向监控中心上报巡视总结。
第三方监测单位每天向监控中心上报巡视情况。
6.7.3巡视检查如发现异常和危险情况,应及时通知建设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
7附则
7.1本办法由天津地铁建设发展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7.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DTJS/ZY-AZ-25-01
基坑开挖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安全巡视表
编号:
线路名称
合同段
工点名称
风险工程名称
风险单位名称
施工部位
天气
巡视单位
巡视容
存在问题的描述
原因分析
可能导致后果
安全状态评价
处置措施建议
专业工程师
项目技术负责人
日期
日期
备注:
1.本表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安全巡察单位采用;
2.适用于基坑开挖施工;
3.主要巡视容包括:
1)开挖面地质状况:
土层性质及稳定性、降水效果和其它情况;2)支护结构体系:
支护体系施作及时性、渗漏水情况、支护体系开裂、变形变化和其它情况;3)周边环境:
坑边超载、地表积水及截排水措施、建构筑物变形及开裂情况、地表变形及开裂情况、管线沿线地面开裂、渗水、塌陷情况、管线检查井开裂及积水变化和其它情况。
4.安全状态评价:
正常、黄色、橙色、红色预警。
附表DTJS/ZY-AZ-25-02
盾构隧道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安全巡视表
编号:
线路名称
合同段
工点名称
风险工程名称
风险单位名称)
施工部位
天气
巡视单位
巡视容
存在问题的描述
原因分析
可能导致后果
安全状态评价
处置措施建议
专业工程师
项目技术负责人
日期
日期
备注:
1.本表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安全巡察单位采用;
2.适用于盾构法施工;
3.主要巡视容包括:
1)隧道:
铰结密封、管片破损、管片错台、管片间渗漏水、盾尾漏浆状况及其它情况;2)周边环境:
建构筑物变形及开裂情况,地表变形及开裂情况,管线沿线地面开裂、渗水、塌陷情况、跑浆及泡沫流失,管线检查井开裂及积水变化和其它情况。
4.安全状态评价:
正常、黄色、橙色、红色预警。
附件A
建(构)筑物重要性等级划分
重要性
等级
破坏后果
建(构)筑物类型
使用性质和规模
Ⅰ
很严重,重大国际影响或非常严重的国政治影响,经济损失巨大。
古建筑物、近代优秀建筑物,重要的工业建筑物,10层以上高层、超高层民用建筑物,大于24m的地上构筑物及重要的地下构筑物。
Ⅱ
严重,严重政治影响,经济损失较大。
一般的工业建筑物,4~6层的多层建筑物,7~9层中高层民用建筑物,10~24层的地上构筑物,一般地下构筑物。
Ⅲ
一般,有一定的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
次要工业建筑物,1~3层的低层民用建筑物,小于10m的地上构筑物,次要地下构筑物。
建(构)筑物控制指标参考数值
重要性等级
允许沉降控制值(mm)
差异沉降控制值(mm)
位移最大速率控制值(mm/d)
倾斜控制值
Ⅰ
15
5
1
0.002
Ⅱ
20
8
1.5
——
Ⅲ
30
10
2
——
地下管线控制指标参考数值表
重要性等级
允许位移控制值(mm)
倾斜率控制值
Ⅰ(有压管线)
10
0.002
Ⅱ(无压雨水、污水管线)
20
0.005
Ⅲ(无压其它管线)
30
0.004
城市道路重要性等级划分
重要性等级
地位和交通功能
Ⅰ
停机坪、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高速路
Ⅱ
城市次干路
Ⅲ
城市支路、人行道
地表沉降(隆起)控制指标参考数值表
施工方法
监测项目
及围
允许位移控制值U0(mm)
位移平均速率控制值(mm/d)
位移最大速率控制值(mm/d)
明(盖)挖法
地表沉降
一级基坑
二级基坑
三级基坑
2
2
0.15%H或
30,两者取小值
0.2%H或
40,两者取小值
0.3%H或
50,两者取小值
盾构法
地表沉降
30
1
3
地表隆起
10
1
3
城市道路控制指标参考数值表
重要性等级
允许位移控制值(mm)
位移平均速率控制值(mm/d)
位移最大速率控制值(mm/d)
Ⅰ
停机坪
10
0.5
1
快速路、主干道
20
1
2
Ⅱ
次干路
30
2
3
Ⅲ
支路、人行道
40
2
4
城市桥梁重要性等级划分表
重要性等级
功用、跨越对象
Ⅰ
铁路桥梁、城市高架桥、立交桥主桥连接箱
Ⅱ
立交桥主桥简支T梁、异形板、立交桥匝道桥
Ⅲ
人行天桥及其他一般桥梁
城市桥梁控制指标参考数值表
重要性等级
桥梁墩台允许沉降控制值(mm)
纵向相邻桥梁墩台间差异沉降控制值(mm)
横向相邻桥梁墩台间差异沉降控制值(mm)
承台水平位移控制值(mm)
Ⅰ
15
2
3
3
Ⅱ
25
2
3
3
Ⅲ
30
3
4
4
既有线重要性等级划分表
重要性等级
结构部位和相对地面位置
Ⅰ
地下区间轨道岔区
Ⅱ
地下车站、地下区间其他部位、地面车站
Ⅲ
通风竖井、风道、联络通道、地下车站出入口
既有线隧道结构控制指标参考数值表
重要性等级
隧道结构允许沉降控制值(mm)
隧道结构允许上浮控制值(mm)
隧道结构允许水平位移控制值(mm)
差异沉降控制值(mm)
位移平均速率控制值(mm/d)
最大速率控制值(mm/d)
Ⅰ
5
5
3
1
1
1.5
Ⅱ
10
5
4
2
1
1.5
Ⅲ
20
5
5
3
1
1.5
既有地铁轨道、道床控制指标参考数值表
控制指标
参考数值
轨道坡度允许控制值
1/2500
道床剥离量允许控制值
1mm
结构变形缝开合度
5~7mm
轨道结构允许垂直位移控制值
5~10mm
∙
∙
∙
∙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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