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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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信宜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试点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保证保险等市场机制作用,丰富工程保证形式,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2号)、《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茂府办[2016]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按规定支付施工务工工人工资的保险。
施工企业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单和保函的,视同已经缴纳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
保险公司必须提供专用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条款不能包含其他承保事项),所提供的专用条款应当经过中国保监会批准、备案或注册、并在本公司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单位信息、投保单(范本)以及保险合同含条款(范本)。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纳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等施工活动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铁路、电力、通信等其他所有行业从事工程建设施工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铁路、电力、通信等其他所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具有行业行政性管理职能的单位应当配合人社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保险公司、工会等单位应当做好相关协助配合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其招用的工人承担工资支付责任。
工程总承包企业违法分包、转包或者违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发生拖欠工资的,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由总承包企业垫付劳动者工资。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应按规定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储存工资保证金,或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总造价的5%,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作为投保工人工资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建筑施工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酌情增加保险保额。
建筑施工企业投保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期间不得少于施工期,实际施工超出保险合同期间的,建筑施工企业应续保,并参照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报人社部门、住建部门备案。
建筑施工企业投保前,应就拟投保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征求人社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施工企业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应填报《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登记表》(见附件1),并把施工企业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保险单复印件、保函交由人社部门存档。
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函应符合不可撤销的、能够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不争辩不挑剔地支付拖欠工人工资的要求。
第九条建设单位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向住建部门提交《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登记表》。
交通、水利、铁路、电力、通信等其他所有行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办理开工手续时,需向主管部门提交《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登记表》和施工企业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保险单、保函复印件。
第十条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变更建筑施工企业的,经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办理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进行保单和保函的批改。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月将工人工作情况、工资发放情况记录到建设工程工资台账,建设工程工资台账应作为施工人员的劳动关系和工资支付认定的重要依据。
人社部门定期对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督查。
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涉嫌拖欠工人工资的,人社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在保险合同期限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并且由人社部门或建筑行业管理部门依法调查作出认定结论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向保险公司及时索赔:
(1)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两个月以上的;
(2)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已经引发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建筑施工企业未能支付工资的;
(3)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造成工人工资被拖欠,建筑施工企业未能支付工资;
(4)建筑施工企业经营者或主要负责人拖欠工人工资后已经无法联系的;
(5)经人社部门会商住建部门确认需要保险公司赔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情况的,住建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按工程量及时支付工程款,人社部门应当及时对拖欠工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存在拖欠工人工资违法事实的,依法责令建筑施工企业限期支付工人工资。
建筑施工企业逾期未支付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取条件的,由人社部门负责,住建部门协助,确定工人劳动关系和核算被拖欠工人工资具体数额。
人社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发出《支付工人工资通知书》(见附件2)和《工人工资发放表》。
建筑施工企业应告知保险公司在收到《支付工人工资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人工资发放表》的相应金额划拨到工人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并函告人社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与工人存在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保险金额不足以发放全部欠薪工资的,按保险金额比例发放:
发放工资=应发工资×(保险金额/欠薪总额)。
未发部分,引导工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已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欠薪赔付后,人社部门向该企业下达《补办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通知书》(见附件3)督促其补充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社部门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进行重点监察:
(一)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人社部门或建筑管理部门已调查认定结论,保险公司给予赔付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两年内多次发生拖欠工人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套取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人社部门定期在本系统门户网站公告购买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企业以及建筑工程项目。
第18条本办法由信宜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
1.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登记表
2.支付工人工资通知书
3.补办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通知书
附件1
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登记表
工程
项目
项目名称
地址
工程标价
(万元)
保险保额
(万元)
合同开工
时间
合同竣工
时间
建设
单位
单位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施工
企业
企业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资质等级
保险公司
单位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保险单号
保险保费
(万元)
企业
申请
我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已经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盖章)
年月日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行政
部门
意见
经查:
已在公司办理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保单号为:
该工程项目保险保额万元。
该工程项目已纳入信宜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试点办法管理。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注:
本表一式三份,人社部门、住建部门、申请单位各持一份。
附件2
支付工人工资通知书
人社薪支字〔 〕 号
(保险机构):
建设施工企业 位于 的
工程项目,现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涉及人数和金额分别为 人 元。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限期改正但仍未改正。
现按照《信宜市建设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试点办法》第 条规定,请你公司按实际损失赔付,合计 元,在 年 月 日前,分别划入本通知书附件所列工人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特此函告。
附件:
工人工资发放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
年 月 日
抄送: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施工企业。
附件3
补办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
保证保险通知书人社薪支字〔〕号
(建筑施工企业):
你单位位于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涉及人数和金额分别为
人元。
按照《信宜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试点办法》第条规定,已由为该建设工程项目办理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按保险责任赔付:
元,支付被拖欠工人工资,请于在年月日前补办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补足保险金额。
特此函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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