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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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重点
1.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结婚关系的效力从何时算?
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2.欧洲中世纪婚姻家庭制度是以什么为中心?
法律的习惯(习惯法的汇集)。
3.可撤婚姻请求权利当事人是谁?
双方
4.我国法定婚龄
中国大陆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国港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18岁,女不得早于16岁。
5.我国夫妻财产制:
婚后所得共同制:
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特有财产和双方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财产制度。
6.直系拟制血亲包括什么?
(养父母与养子女and继父母与继子女)
养子有两个直系血亲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不是直系拟制血亲
7.若一对夫妻(A和B)双亡,剩下一个12岁的儿子还有遗产,双方亲戚来争监护权。
若:
A和B的姐姐起诉至法院。
问:
(1)法院是否能直接指定监护人?
(2)民政部门能否解决?
(3)法院能否以未经依法指定为由驳回起诉?
若:
A和B还有父母,则考虑监护顺序:
父母,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
8.婚姻法第46条: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离婚损害赔偿,要在离婚诉讼的时候同时提出。
诉讼失效为(一年or一个月)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提出离婚,诉讼时效为(一年)
9.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况:
(1)男女双方受压迫而结婚的(可撤销,有效)
(2)一方有生理缺陷但是自愿结婚的(有效)
(3)一方犯过疾病而自愿结婚且到法定婚龄的(有效)
10.名词解释:
(1)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
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
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2)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
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
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
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之间属于姻亲,不属于拟制血亲。
(3)婚生子
婚生子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婚姻法规定凡在婚姻存续期间出生的孩子为婚生子.而我国法律规定婚生子于非婚生子享有同样的权利。
(4)直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具有生与被生关系。
根据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可以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
(5)非婚生子
非婚生子指不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出生的孩子.包括,未婚生育的孩子和离婚后出生的孩子.。
非婚生子女,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父亲和母亲无婚姻关系的子女。
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
(6)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现在应当称为——非婚同居,第二种是重婚同居,第一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第二是已婚领证有配偶跟异性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
(7)成婚
就是正式结婚的意思,成婚时需要履行大量的正规的或法定的手续。
(8)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9)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
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为维护国家利益,各国对涉外婚姻的主体均有一定限制,如我国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不许与外国人结婚。
(10)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请求。
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
(11)变更之诉
又称为“形成之诉”。
指原告根据法律事实,请求法院依法设定、变更或消灭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
即:
双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比如共有关系、婚姻关系等,可以基于一定的事实和行为而变更或者消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保持存续发生争议,诉诸法院,要求予以变更,就是变更之诉[1] 。
11.婚姻自由的内容和基本要求:
(1)婚姻自由的内容
结婚自由:
未婚、丧偶、离婚的男女能根据自己的意愿缔结婚姻关系,是否结婚、跟谁结婚,决定权归当事人。
离婚自由:
为那些感情已经破裂且和好无望的夫妻通过法定途径(行政、诉讼离婚)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并使当事人重建幸福家庭的自由。
(2)婚姻自由的基本要求
A.婚姻自由的内容
B.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结婚离婚不能为所欲为。
婚姻的缔结、解除不仅是双方当事人的事,还涉及双方、子女、社会利益。
婚姻自由是法律原则,也是道德原则。
12.婚姻撤销的原因:
胁迫,离婚,家暴,非法同居,重婚,买办包办。
1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的法定条件(前提是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应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过错,而且该“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过错。
实施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必须是配偶一方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2)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如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相互扶养义务等。
严重过错行为只限于下列四项:
A.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
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C.实施家庭暴力,系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D.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地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其他过错行为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不能成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
没有过错行为,或者虽有过错行为但不是婚姻法规定的过错行为,不能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3)受害人无过错。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受害人要件,即请求损害赔偿的受害人必须没有主观过错。
“无过错”不是指另一方没有任何过错。
而是特指另一方没有实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提出损害赔偿。
4)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
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这个事实是以离婚这一结果来表现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是因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才能够请求赔偿。
如果没有出现离婚这一最终结果,即使这些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也不能请求赔偿。
5)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过错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离婚赔偿必须是在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直接导致离婚这一最终后果,才能实施。
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赔偿问题。
所谓直接因果关系,是这些损害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离婚当事人所提出的离婚理由。
比如受害人以感情不合为由提出离婚诉讼,在审理中若查明“感情不合”实际上是另一方当事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等因素所致,就应当适用离婚赔偿。
“在审判实践中,并不是每个离婚当事人都知晓离婚赔偿的法定事由的,只要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官就应予查明并做出相应裁判”。
6)符合法定的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的导致离婚的四种情形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才可提起损害赔偿。
14.结婚的形式和实质条件:
结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即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yi)实质条件:
1)法定条件:
A.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B.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C.必须一夫一妻制。
2)禁止条件:
A.重婚,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不得结婚。
B.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C.禁止患某类疾病的人结婚。
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er)形式条件
结婚行为是形式条件,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方可有效。
15.无效婚姻之诉和离婚之诉的区别:
(1)诉讼请求的种类:
前者是确认之诉,后者是变更之诉
(2)诉讼请求的工具:
前者是缔结婚姻关系时当事人违法婚史已存在,后者是当事人合法结婚之后才存在的。
(3)请求权人(主体)的范围:
后者:
仅限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单位均无此权利
前者:
不受此类限制,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均可。
(利害关系人包括父母,亲戚,家属)
(4)后果的效力:
前者确定婚姻无效,溯及以往,自始无效;
后者是自离婚判决起解决(指向未来)。
(5)前者:
A.只能以判决结案,不能以调解结案。
B.在处理婚姻关系效力纠纷时,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对本属于无效的婚姻并无争议,便不追究。
在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请求时,婚姻双方当事人都处于被动地位。
C.人民法院在判决无效后,对子女财产可判决也可调解。
D.人民法院申请其他案件时发现无效婚姻,必须以职权认定其无效。
E.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规定。
16.请求婚姻无效的主体:
(1)以重婚为由提出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达到法定婚龄提出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3)以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代以内的亲属)为由提出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医学上有疾病不应结婚提出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5)以重婚罪提出无效的,为法院。
婚姻撤销要在1年内提出。
17.行政、诉讼离婚的法律条件:
(1)前者是双方均协商同意后签字达成的,后者是双方感情破裂(9个条件:
重婚、非法同居、家庭破裂、感情不和等)
感情破裂的条件:
A.夫妻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B.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C.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D.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E.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F.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G.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H.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I.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J.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K.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L.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M.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N.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2)前者的缺陷是:
表面是双方签字,但未必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及真实的感情破裂。
(3)离婚途径及法定条件
行政离婚的法律条件:
1.婚姻当事人已经登记结婚。
没有登记结婚的,如事实婚姻、同居关系,不能通过登记离婚程序解除。
2.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
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要求离婚是行政离婚的首要条件。
双方自愿离婚意味着:
首先,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为“自愿”的意思表示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才有法律效力。
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能通过行政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其次,为保证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一方不得欺骗或胁迫另一一方,也不得弄虚作假。
3.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夫妻离婚,往往还涉及到子女问题(如子女由谁抚养、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探望权的行使)、夫妻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对离婚后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
在离婚的行政程序中,当事人的离婚协议要包括对这些问题的处理。
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就上述内容达成协议,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申请,离婚只能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
对此问题的妥善处理,对保护婚姻当事人、子女甚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解决矛盾都具有重要意义。
诉讼离婚法律条件: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8.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和联系:
前者是合法的,后者是非法的。
19.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及法律特征
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
(1)被收养人是得不到生父母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被收养人的主体要求:
A.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B.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C.丧失父母的孤儿;
D.查找不到生父的弃婴孤儿等。
(2)送养人必须为法律认可的特定公民和社会福利机构(如孤儿院)。
——送养人的条件:
A.孤儿的监护人;
B.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收养的法律特征:
A.收养条件及程序由法律规定
B.收养自愿
C.收养导致亲属身份、权利义务的变更
D.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
6)案例: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夫妻间离婚损害赔偿哪些可以(A:
父亲;B:
母亲)
A、B结婚,婚前A、B共有一套房(A的父母送的),所有权登记于A名下。
婚后B的父母送了他们一套家电。
A、B生了孩子,开了一家小店。
A在外跟C同居。
B一个人带孩子,跟别人借了钱。
后来,A因交通事故或赔偿几万元,A伤好之后继续与C同居。
B提出离婚,要求A抚养小孩。
A不同意。
问:
1)双方可否行政离婚(已起诉,法院可不可以判决离婚)
答:
可以。
因为A和C是非法同居。
2)法院准许离婚之后,该如何确立A、B父母送的财产及赔偿金归属。
赔偿金是个人财产,A的亲属在A死后才可以继承A的财产。
继承顺序依次为父母、丧偶…….
抚恤金——配偶30%,所有亲属都可以来分财产,不按照继承法来。
孩子若判给B,则A给抚养费,并出2万作为离婚赔偿。
7)涉外:
鼓励华侨按照居住国法律在当地办结婚登记,举行结婚仪式,并承认效力。
根据我国婚姻法原则,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我国就不承认其效力;如果华侨当事人双方都愿意,外国法律也允许,我国婚姻法可以允许他们在我国进行结婚登记。
8)涉外更正:
外国人在中国登记,结婚条件如下:
国外一方提交的诉讼文书必须经居住国更正并给我国大使馆认证。
1)国内配偶以华侨或外国人已结婚为由提出离婚诉讼的,经法院查案,准允离婚。
2)外国人或华侨杳无音信,不尽夫妻义务,在国内起诉离婚,我国可以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即可判决离婚。
3)外国人或华侨与国内居民有关系并供养了亲属,如果国内一方要求离婚,法院尽量调解,以使双方不离婚。
若国内一方坚决要离,为了防止意外,可以判决离婚。
4)外国人认为国内配偶作风不好,坚决要离婚,法院查实后可判决离婚。
外国人与中国人离婚,子女财产问题适用我国婚姻法。
夫妻双方都在国外,又在外国结婚,我国原则上不受理。
若所属国以国籍为由不受理,我国以双方最后在中国居住地的法院受理。
9)若双方对财产和孩子的归属协调一致,可以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10)涉港澳台,按照内地人来处理。
11)涉台:
台湾当局对大陆的开放限制很严,大陆对台湾的开放限制则比较宽。
台湾人临时去内地探望、旅游和经商,在其与内地居民结婚后,我国不予反对,但今后家庭生活很不便(因为台湾对大陆的开放限制比较严格)。
因此,我国原则上会劝阻他们,使他们不结婚,如果劝阻无效坚决要离婚的,去省民政厅制定婚姻机构结婚。
(内地:
去县、区民政局;港澳台:
去省民政厅或指定的市的民政局;涉外:
涉外:
省民政厅)。
12)大陆与台湾人自愿在大陆离婚,双方必须同时到大陆一方最后居住地离婚。
若一方同意,一方不同意,则去大陆一方最后居住地办理离婚手续。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婚姻法。
13)少数民族婚姻制度:
针对地方特点进行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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