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工程综合单价土建0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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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工程综合单价土建08
总 说 明
一、《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A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本综合单价)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在《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的基础上,为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施工工期、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
二、本综合单价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三、本综合单价是编审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拦标价、竣工结算的政府指导价;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计价的基础;是企业编制内部定额、考核工程成本、进行投标报价、选择经济合理的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参考。
四、建筑工程造价由工程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五、实行工程量清单项目招标的招标标底价(或拦标价)和投标报价由工程量清单项目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工程量清单项目费用系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与本综合单价相应项目价格的乘积之和。
措施项目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卫生、环境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措施项目费用由组织措施项目费、技术措施项目费组成。
其他项目费由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组成。
规费由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组成。
税金由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组成。
六、本综合单价依据《计价规范》的内容和顺序设置,其章节编号和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均与《计价规范》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对《计价规范》没有涉及到的内容进行相应的扩展。
凡是扩展的章节编号和项目编码前均加字母“Y”,以示区别。
七、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应依据《计价规范》和本综合单价编制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编码十至十二位数字,由清单编制人依据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
八、为便于组合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本综合单价将《计价规范》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和计量单位统一标注在各章节的标题下,并同时标注了综合单价子目的具体工作内容。
当综合单价子目的工作内容与《计价规范》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不一致时,应将相应的综合单价子目进行组合。
九、本综合单价中的措施项目费和注明不得调整的规定仅适用于编制招标标底和拦标价。
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可自主决定。
十、综合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组成。
综合单价所确定的人、材、机消耗量依据合理的施工方法综合取定,辅助材料和辅助机械以“元”表示,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
管理费是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
利润是施工企业完成工程后应获得的盈利。
十一、本综合单价中的综合工日包括定额工日和机械台班工日,其中定额工日包括基本用工、其他用工。
人工单价为43元,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人工单价可调差价。
市场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可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在合同中约定调整办法。
调整部分另计入人工费差价,其他不变。
十二、本综合单价的材料单价按《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2007年第一季度郑州地区材料价格取定。
该价格为材料送达工地仓库(或现场堆放地点)的完全价格,包含运输损耗、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
如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或另行协商的价格调整(含甲供材),可直接在综合单价子目中换算材料价格或统一将材料差价计入计价程序的差价栏内,其他不变。
材料运输损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的计算方法详见表1。
十三、本综合单价中的机械费依据2008年《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
如实际使用机械型号与本综合单价不符,除综合单价有特殊注明外,不得换算。
十四、本综合单价各分部说明或附注中允许定额人工费、机械费乘以系数或增加工日、机械台班时,仅调整人工费、机械费,其他费用均不得调整。
十五、本综合单价所有使用混凝土的子目内仅包括混凝土的材料费用,如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应按相应子目计算现场搅拌加工费用;如采用商品混凝土,可将子目中的混凝土进行换算,但不得计算现场搅拌费。
十六、商品混凝土价格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市场指导价格,运输费执行本综合单价中的价格。
十七、本综合单价中的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屋面结构板面的垂直距离。
建筑物檐高超过20m或层数超过6层的工程,可按相应规定计算超高施工增加费。
十八、本综合单价技术措施项目编码用“Y0112+顺序号”表示。
技术措施项目中的模板、脚手架等周转材料是按施工企业自有材料考虑的,该费用已包括同一城市内工地之间的场外运输费。
周转材料的摊销量,已考虑了合理的周转次数、补损和回收价值。
十九、施工组织措施费包括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材料二次搬运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施工组织措施费的计算方法详见“YA.12建筑工程措施项目费”分部有关说明。
二十、规费的计算方法详见表2,税金的计算方法详见表3。
二十一、总承包服务费在以下工程中计取:
1.实行总发包、承包的工程。
2.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施工与主体施工交叉进行或虽未交叉进行,但业主要求主体承包单位履行总包责任(现场协调、竣工验收资料整理等)的工程。
3.总承包管理费由业主承担。
其标准为单独发包专业工程造价的2%~4%,总包责任和具体费率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示。
二十二、施工配合费是指专业分包单位要求总承包单位为其提供的脚手架、垂直运输和水电设施等
所发生的费用。
该费用数额经双方共同协商,由专业分包单位承担,并可计入专业分包工程造价。
二十三、检测费是指对构件所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业主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的费用等,属于非承包方原因所发生的费用。
该费用应由业主支付。
如需承包方代付者,应依实计入税前工程造价。
二十四、风险费是指施工合同期内因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的上涨因素,导致工程造价超出正常承包造价的费用。
本综合单价未考虑风险因素。
为有效地控制造价,业主宜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关风险因素的以下内容:
1.招标标底价(或拦标价)中,人工和材料价格的计算依据;合同中调价条款内有关人工、材料价格的调整方法。
2.招标标底价(或拦标价)应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因素,计入相应的风险系数。
风险系数视工程的合同工期和市场价格波动程度,可确定在工程总造价的3%~5%之内。
3.风险系数所包括的范围及超出该范围的价格调整方法。
二十五、建筑工程造价费用组成和计算标准程序详见表4、表5,表中的各项内容均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无论任何一方都不得从中肢解费用。
如业主供应某项材料或代为缴纳某项规费,该材料费或规费应从税后工程造价中扣减。
二十六、综合单价中带有“()”者,系不完整价格,在使用时应补充缺项价格。
注明有“×××以内或以下”者,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二十七、本综合单价的解释和修改,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
A.1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土壤岩石分类,按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综合取定,表中的Ⅰ~Ⅲ类土为定额中的一般土;Ⅳ类土为定额中的砂砾坚土;Ⅴ类为定额中的松石;Ⅵ~Ⅷ为定额中的次坚石;Ⅸ、Ⅹ类为定额中的普坚石;Ⅺ~ⅩⅤ类为定额中的特坚石。
二、根据实际情况,挖土方和挖基础土方项目合并。
本分部中,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内容与定额子目工作内容不一致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组合单价,应由同一编码下的相关子目组成:
如:
挖土方清单项目的组成子目为挖土、土方运输和凿桩头等。
挖石方清单项目的组成子目为挖石方、摊座和石方运输等。
管沟土方清单项目的组成子目为挖沟槽、土方运输、土方回填等。
土(石)方回填清单项目的组成子目为土方运输、回填夯实,如现场无余土时,还应包括在他处挖土方或买土。
三、湿土的划分应按地质资料提供的地下常水位为界,地下常水位以下为湿土。
人工挖土子目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人工乘以系数1.18。
使用井点降水后,常水位以下的土不能再按湿土计算。
机械土方子目以土壤天然含水率为准划分,含水率大于25%时,定额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如大于40%时,另行处理。
四、定额子目中未包括地下常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费用,发生时,应另按措施项目计算。
五、平整场地子目已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与实际不同时不能换算。
计算挖土方时,也不扣除场地平整的厚度。
六、桩间挖土(不含空桩部分)按相应定额子目乘以表1的对应系数。
表1桩间挖土调整系数表
七、人工土方:
1.人工挖沟槽、地坑深度超过4m时,以相应的4m深子目单价为基础,分别乘以系数:
6m以内为1.1,8m以内为1.15,10m以内为1.2,10m以上为1.25,同时每100m3土方另增加少先吊3.25台班。
人工挖地槽(坑)深度超过4m的湿土,其定额单价的换算公式为:
相应的4m内挖土单价×超深系数+该子目单价中的人工费×超深系数×湿土系数0.18。
2.定额子目内未考虑挖土工作面和放坡应增加的费用。
如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增加工作面和放坡时,增加土方工程量可依据本分部计算规则的相应规定计算。
增加土方工程量的费用可考虑在综合单价内。
3.工运土方执行双轮车运土方子目,运距超过400m者,执行机械运土子目。
4.人工运淤泥、流砂按运双轮车土方子目乘以系数1.9计算。
5.回填土已经包括回运100m的费用,如运距不同者,可按运土子目进行换算。
回填要求筛土者,回填土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86。
6.凿、截桩头已包括现场内的运输费用,不得再行计算。
八、机械土方:
1.本分部机械是按照通常采用的种类和规格综合取定的,除有特殊注明者外。
不得换算。
2.凡土壤中砾石比例大于30%、或遇多年沉积的砂砾及泥砾层石质时,执行机械挖渣定额。
3.推土机推土土层平均厚度小于30cm时,推土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1.25;推土机推土、推石渣重车上坡时如果坡度大于5%时,其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乘以表2的系数计算。
表2坡度斜长系数表
4.机械挖土方深度按5m取定,如深度超过5m时,相应子目中的挖掘机台班数量乘以系数1.09。
5.机械挖土方,单位工程土方量小于2000m3时,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1。
6.机械挖土方子目,未考虑工作面和放坡应增加的费用。
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增加工作面和放坡时,增加土方工程量可依据本分部计算规则的相应规定计算。
增加土方工程量的费用可考虑在综合单价内。
7.机械挖土方工程量,按机械挖土方90%、人工挖土方10%计算,人工挖土部分执行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2。
九、石方工程:
1.本分部已综合了不同开挖阶段高度、坡石开挖、改炮、找平因素。
如设计规定爆破有粒径要求时,需增加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应按实际发生计算。
2.石方爆破根据现场情况,必须采用集中供风时,增加的风量损失不得另行计算,增加临时管路的材料、安拆费应另行计算。
3.施工现场如遇不允许放明炮而必须采用无声静力爆破、控制爆破者,其费用另行计算。
4.定额子目中的爆破材料是按炮孔中无地下渗水、积水编制的,炮孔中若出现地下渗水、积水时,处理渗水或积水发生的费用另行计算。
定额子目内未计爆破时所需覆盖的安全网、草袋、架设安全屏障等设施,发生时另行计算。
5.石方爆破子目是按电雷管导电起爆编制的,如采用火雷管爆破时,雷管应换算,数量不变,扣除子目内的胶质导线,换为导火索,导火索的长度按每个雷管2.12m计算。
6.石方爆破子目是按炮眼法松动爆破编制的,不分明炮、闷炮,但闷炮覆盖材料应另行计算。
7.设计要求采用减震孔方式减弱爆破震动波时,应按A.1.2中项目列项。
十、土壤及岩石分类详见表3。
表3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计算土石方工程量前,应确定下列各项资料:
1.土壤及岩石类别的确定:
土石方工程土壤及岩石类别的划分,依工程勘测资料与《土壤及岩石分类表》、本章说明中的鉴别表对照后确定。
2.地下水位标高及排(降)水方法。
3.土方、沟槽、基坑挖(填)起止标高、施工方法及运距。
4.岩石开凿、爆破方法、石碴清运方法及运距。
5.其他有关资料。
二、土方工程量计算一般规则:
1.土方体积应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
土方体积折算系数见表1。
表1土方体积折算系数表
注:
表中的虚土是指未经填压自然堆成的土;天然密实土是指未经动的自然土(天然土);夯实土是指按规范要求经过分层碾压、夯实的土;松填土是指挖出的自然土,自然堆放未经夯实填在槽坑中的土。
2.挖土方平均厚度应按自然地面测量标高至设计地坪标高间的平均厚度确定。
基础土方、石方开挖深度应按基础垫层底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确定,无交付施工场地标高时,应按自然地面标高确定。
3.建筑物场地厚度在±30cm以内的挖、填土、找平,应按A.1.1中平整场地列项。
平整场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面积计算。
±30cm以外的竖向布置挖土或山坡切土,应按A.1.1中项目列项。
竖向布置挖土和管道支架、下水道、化粪池、窨井等零星工程不计算平整场地。
围墙、地沟、水塔、烟囱按基坑垫层面积计算平整场地。
4.挖土方包括带形基础、独立基础、满堂基础(包括地下室基础)及设备基础等的挖方。
带形基础应按不同底宽和深度,独立基础、满堂基础应按不同底面面积和深度分别列项。
其工程量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
其中挖沟槽长度,外墙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按图示基础垫层底面之间净长线长度计算;内外凸出部分(垛、附墙烟囱等)体积并入沟槽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5.管沟土方按挖沟槽单独列项,其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示的管沟中心线长度乘以截面面积的体积计算。
有管沟设计时,平均深度以沟垫层底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计算;无管沟设计时,直埋管深度应按管底外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的平均深度计算。
设计规定沟底宽度的,按设计规定尺寸计算,设计无规定的,可按表2规定的宽度计算。
注:
①按上表计算管道沟土方工程量时,各种井类及管道(不含铸铁给排水管)接口等处需加宽增加的土方量不另行计算,底面积大于20m2的井类,其增加工程量并入管沟土方内计算。
②铺设铸铁给排水管道时其接口等处土方增加量,可按铸铁给排水管道地沟土方总量的2.5%计算。
6.挖土方出现流砂、淤泥时。
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签证处理。
7.建筑场地原土碾压以设计要求碾压的面积计算,填土碾压按图示填土厚度以体积计算。
三、沟槽、地坑、土(石)方的区分:
凡图示基底面积在20m2以内(不包括加宽工作面)的为地坑。
凡图示基底宽在3m以内,且基底长大于基底宽3倍以上的,为沟槽。
凡图示基底宽3m以上,基底面积20m2以上(不包括加宽工作面)的石方,为平基。
凡图示基底宽3m以上,基底面积20m2以上(不包括加宽工作面),平整场地挖土方厚度在30cm以上
者,均为挖土方。
山区或丘陵地建设中一边挖土者属于山坡切土。
四、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计算的沟槽、地坑、土方挖土工作面和放坡工程量系数,可按表3、表4的规定计算。
表3基础施工所需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表4放坡系数表
注:
①沟槽、基坑中土壤类别不同时,分别按其放坡起点、放坡系数、依不同土壤厚度加权平均计算。
②计算放坡时,交接处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单位工程中如内墙过多、过密、交接处重复计算量过大,已超出大开口所挖土方量时,应按大开口规定计算土方工程量。
五、槽、坑底打夯按图示尺寸以垫层底面积计算。
六、基底钎探,按设计图示基底尺寸以面积计算。
七、回填土分夯填、松填,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并按下列规定计算:
1.场地回填:
场地面积乘以平均回填厚度。
2.室内回填:
主墙间净面积乘以回填厚度。
3.基础回填:
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的基础体积(包括基础垫层及其他构筑物)。
4.管道沟槽回填,以挖方体积减去管道所占体积计算。
管径在500mm以下的不扣除管道所占体积;管径超过500mm以上时每米管长度按表5规定扣除管道所占体积计算。
表5管道扣除土方体积表单位:
m3
5.余土或取土工程量,可按下式计算:
余土外运体积=挖土总体积回填土总体积
八、基坑换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换土体积计算。
九、土方运距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堆土、卸土、取土区,并按下列规定计算:
1.推土机推土运距:
按挖方区重心至回填区重心之间的直线距离计算。
2.自卸汽车运土运距:
按挖方区重心至填土区(或堆放地点)重心的最短距离计算。
3.运土方应按天然密实度体积计算。
如运虚体积或按夯实回填体积计算时,可按土方体积折算表所列数值换算。
4.因场地狭小,无堆土地点或土方开挖量较大,槽、坑边堆放不下,挖出的土方,是否全部运出待回填时再运回,或部分运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数量、运距及运输工具计算。
5.凿、截桩头按实际凿、截的数量计算。
十、挖淤泥、流砂按设计图示位置、界限以体积计算。
十一、岩石开凿及爆破工程量,区别不同石质按下列规定计算:
1.预裂爆破岩石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沟槽、基坑允许的超挖量并入岩石挖方量之内。
计算超挖量时,沟槽、基坑增加的深度、每边增加的宽度均为:
次坚石:
200mm;
特坚石:
150mm。
2.人工开挖石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3.人工开挖管沟石方,按设计图示的管沟中心线长度乘以截面面积的体积计算。
4.摊座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5.运石方应按天然实体积计算,如运虚体积时,按运石方子目合计工日乘以系数0.65调整。
A.2桩与地基基础工程 说明
一、本分部中,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内容与定额子目工作内容不一致的清单项目组合单价,应由同一编码下的相关子目组成。
如:
预制钢筋混凝土桩清单项目的组成子目为桩制作、运输,打桩,送桩,管桩填充材料等。
混凝土灌注桩清单项目的组成子目为成孔、混凝土制作运输和灌注,空桩费,泥浆外运和入岩增加费等。
二、地下连续墙清单项目工程内容中的导墙挖土、运土、回填土、导墙制作安装应执行A.1、A.4分部的有关子目。
三、本分部所配备的打桩机械已综合考虑了导管安装和移机费用,子目内的打桩机械种类、规格和型号按合理的施工组织取定。
四、本分部除静力压桩、打预制钢筋混凝土离心管桩外,均未包括接桩。
如需接桩,除按桩的总长度套用打桩子目外,另按设计要求套用相应接桩子目。
五、灌注桩子目未考虑翻浆因素。
灌注工程桩考虑翻浆因素时,沉管桩单桩的翻浆工程量可按翻浆高度0.25m乘以设计截面面积计算;钻孔桩单桩的翻浆工程量可按翻浆高度0.8m乘以设计截面面积计算;灌注工程桩执行相应子目时,可将翻浆因素考虑在综合单价内。
六、单位工程打(灌)桩工程量在表1规定数量以内时,其人工、机械量按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25计算。
表1小型桩基工程表
注:
因工程工期要求,需用多台桩机施工的,每台桩机完成的工程量低于上表者,可与业主先行签证,按本条规定执行。
七、本分部已综合考虑不同的土质情况,除山区外,无论何种土质,均执行本分部相应子目。
八、本分部未考虑桩的静载试验,如发生时,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并列入税前造价。
九、岩层分为强风化岩、中风化岩、微风化岩三类。
强风化岩不作入岩计算;中风化岩、微风化岩作入岩计算。
强胶结层不得作为入岩计算,若实际发生,由各市定额站酌情处理。
十、岩石风化程度划分如表2。
表2岩石风化程度划分表
十一、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的泥浆池、沟的费用,已综合考虑在泥浆运输子目内。
十二、本分部按平地打桩考虑(坡度小于15°)。
如在斜坡上打桩(坡度大于15°),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如在基坑内打桩(基坑深度大于1.5m),或在地坪上打坑槽内桩(坑槽深度大于1m),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
十三、本分部按打直桩考虑,如打斜度在1∶6以内的桩,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调整;如斜度大于1∶6的桩,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43调整。
十四、定额子目中各种机械灌注桩的材料用量,均已包括表3规定的充盈系数和材料损耗(充盈系数已综合考虑土壤类别)。
人工挖孔桩已综合考虑护壁和桩芯的混凝土,并包括了材料损耗。
表3灌注桩定额所含充盈系数及材料损耗表
十五、焊接桩接头钢材用量,设计与定额子目含量不同时,可按设计用量换算。
但原桩位打试验桩,不另增加费用。
十六、在桩间补桩或在强夯后的地基打桩时,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十七、打试验桩按相应定额子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2计算。
十八、打预制桩和机械打孔灌注桩,桩间净距小于4倍桩径(桩边长)的,按相应定额子目中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3。
十九、高压旋喷桩设计水泥用量较定额子目含量差异在±1%以上者,可按设计用量调整。
二十、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子目按长螺旋钻孔、管内泵压混凝土灌注成桩考虑。
二十一、地基强夯:
1.夯击能=夯锤重×起吊高度。
2.夯击点有梅花形和方块形等,本定额已综合取定各类布点形式,使用时不允许换算。
二十二、锚杆支护:
1.锚杆子目中注浆按满灌考虑,当锚杆设计有"非锚固段(自由段)"应调整灌浆用量,自由段的防腐隔离要求可另行计算。
2.锚杆子目中的钢筋和铁件可按施工图设计用量调整。
土钉定额中的锚杆长度系按单根长度8m以内考虑,超过8m时,人工费乘以系数1.25。
3.锚杆间的连梁可另行计算费用。
4.基坑深度大于6m时,人工乘以系数1.3。
二十三、混凝土灌注桩的钢筋笼、地下连续墙的钢筋网和喷射混凝土中的钢筋制作、桩顶或桩内预埋铁件,应按A.4分部的规定列项计算。
二十四、地下连续墙的模板和脚手架搭拆、垂直运输另按措施项目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打预制钢筋混凝土桩的单桩体积,按设计图示尺寸桩长(包括桩尖,不扣除桩尖虚体积)乘以设计桩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管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计算,如管桩的空心部分按设计要求灌注混凝土或其他填充材料时,应以管桩空心部分计算体积,套用离心管桩灌混凝土子目或按该子目进行换算。
二、各类预制桩均按商品桩考虑,其施工损耗率分别为:
预制静力压桩0,预制方桩1%,预制板、管桩1%。
该损耗已计入相应的子目内。
三、接桩:
除静力压桩和离心管桩外,均按设计图示规定以接头数量(个)计算。
如管桩需要接桩,其接桩螺栓应按设计要求计算并入制作项目内。
四、送桩:
按送桩长度(即打桩架底至桩顶面高度或自桩顶面至自然地坪面另加0.5m)乘以桩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五、沉管灌注桩(混凝土桩、砂桩、碎石桩),按设计图示尺寸桩长(包括桩尖,不扣除桩尖虚体积)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多次复打桩按设计要求的扩大直径计算。
六、钻孔灌注混凝土桩和CFG桩,按设计图示尺寸桩长(包括桩尖,不扣除桩尖虚体积)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七、泥浆运输工程量按钻孔体积计算。
八、当打桩属于本分部说明第9、10条的情况时,可计算入岩增加费。
入岩增加费以设计桩截面积乘以入岩深度以体积计算。
九、人工挖孔桩,按设计图示长度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十、喷粉桩、深层搅拌桩、灰土挤密桩按设计图示长度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体积计算。
高压旋喷桩,按设计图示长度计算。
十一、因设计要求现场灌注桩的空桩,其工程量按自然地坪至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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