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馆规章制度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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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馆规章制度1
纪念馆规章制度
篇一:
博物馆规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加强博物馆的管理,繁荣首都文化事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博物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博物馆是指收藏、研究、展示人类活动的见证物和自然科学标本并向社会开放的公益性机构。
第三条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优秀文化和科学精神,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公众素质,促进国际文化交流。
第四条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博物馆工作。
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博物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博物馆进行管理。
第五条市和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发展博物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发展与保障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博物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发展博物馆事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条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博物馆,优先发展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地区文化、行业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级政府兴办的博物馆的事业经费,并逐步增加投入。
其他的博物馆的主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正常业务活动经费。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博物馆开展面向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学生的公益性活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条博物馆可以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博物馆事业。
博物馆可以依法开展符合本馆特点的经营活动,接受损赠、资助。
经营活动的收入或者接受的捐赠、资助应当全部用于发展博物馆事业。
第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博物馆捐赠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资助。
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博物馆享有名称专有和依法征集、采集藏品的权利。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馆址、展览场所和库房,展览场所的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并适宜对外开放;
(二)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
(三)具有与本馆性质相符、有一定数量和代表性、成系统的藏品;
(四)馆长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两年以上博物馆管理工作经验,或者在相关领域有专长;
(五)具有与博物馆主要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对本馆藏品的研究有专长;
(六)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消防设施和条件。
第十四条具备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申请博物馆注册登记的,应当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博物馆章程;(三)藏品目录;(四)陈列大纲;(五)馆舍场地使用权证明;(六)经费证明;(七)馆长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明以及从业简历。
第十五条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并告知理由。
博物馆经核准登记后,主办者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向社会开放。
6个月内未向社会开放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博物馆的馆长、馆址、基本陈列、藏品目录、展览面积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后不符合博物馆登记条件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博物馆应当为观众提供展品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博物馆的展览、讲解内容应当有利于促进社会进、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不得宣扬淫秽、迷信或者宣染暴力,不得宣扬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博物馆应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展览、陈列水平,增强宣传教育效果。
第十九条博物馆应当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举办临时展览、巡回展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条博物馆应当向老年人、残疾人优惠开放,向青少年学生免费、定期免费或者低费开放。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博物馆向社会开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博物馆章程开展业务活动;
(二)陈列展览以原物、真迹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替代品的予以注明,复原陈列保持原貌;
(三)无正当理由由全年展览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个月;
(四)变更展览时间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博物馆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改变博物馆功能、危及博物馆藏品的安全和影响开放环境。
第二十三条博物馆对藏品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档案;藏品总帐、档案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保障藏品体系的完整;
(三)以博物馆名义征集、采集的藏品在藏品总帐中登记;
(四)具有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保管设施、安全保卫和藏品核查制度;
(五)发现文物藏品损毁、丢失,及时报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博物馆处置文物藏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博物馆处置非文物藏品,应当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藏品处置后,不符合博物馆登记条件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博物馆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注销说明书;
(二)主办者意见;(三)藏品处置方案。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接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办理博物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促进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逐步对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博物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
(一)无正当理由,全年对社会开放时间不足8个月的;
(二)变更展览时间未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博物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
(四)未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档案的;
(五)藏品总帐、档案未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六)以博物馆名义征集、采集的藏品未登入藏品总帐的;
(七)经营活动改变博物馆功能、危及博物馆藏品的安全和影响开放环境的。
第二十八条未经登记擅自以博物馆名义开展活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上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非法获取的文物、标本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博物馆在展览、讲解中有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以及宣扬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北京市博物馆登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篇二:
阜阳四九纪念馆免费开放安全管理制度microsoftword文档
阜阳四九纪念馆免费开放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阜阳四九纪念馆免费开放时的文物安全、观众安全和公共设施安全,实现文物陈列展室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以更好地服务大众,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值班方面:
(一)实行领导带班、职工轮班,人防、物防、技防三结合的安全值班制度。
(二)每周为一班,每班分正副班共两人,全权负责本周安全、卫生、电话接听及相关日常事务处理等工作。
(三)正副班交接值班制度。
值班人员必须坚持24小时轮流值守,节假日不休,做到不空岗、不误岗,确保安全。
(四)值班人员更要加强巡查,确保纪念馆安全。
(六)值班人员要认真填写值班日志、工作日志,认真做好环境卫生和来人登记;要随时检查门、窗、锁是否完好,展厅是否安全正常,照明及消防器械是否正常,发现问题或隐患,应及时报告和处理。
(七)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也不得由他人顶替。
如有特殊原因需顶班者必须请示馆领导同意后,另行安排接班人员。
二、展厅管理方面:
(一)陈展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馆里规定的时间开放
展厅。
(二)陈展管理人员必须做到服务热情、举止文明、礼貌待人、尽职尽责,树立良好形象。
(三)陈展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展览日志,整理汇总观众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陈展方式,提升服务水平。
(四)陈展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陈列文物安全情况,文物保护环境服务设施情况,包括展厅照明、消防、排风换气设施、展柜玻璃等易碎易掉部件,以及防虫、防鼠、防潮、卫生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异常和问题,应及时汇报处理,保持环境卫生,确保文物安全。
篇三:
博物馆管理制度、讲解员管理制度(20XX年版)
博物馆管理制度、讲解员管理制度
(20XX年新版)
第一章:
讲解员的招聘、入职及离职
第二章:
讲解员岗位要求及服务规范
第三章:
讲解员级别及工资制度
第四章:
讲解员考勤制度
第五章:
讲解员积分管理办法
附录一:
火灾、停电、游客伤病预案
附录二:
文博常识
第一章:
讲解员的招聘、入职及离职
讲解是知识和语言的高度统一,是融专业性、知识性和艺术性为一体的综合职能。
讲解员是博物馆和景区的形象代言人,是联系观众的桥梁和纽带。
讲解员担负着宣传、教育和组织引导观众的职能,同时还担负着现场协调、学术研究等多项义务和职责。
讲解员是先进文化的传播者,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讲解员队伍是三星堆博物馆,特别是宣教部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
一:
招聘方式及条件
1、面向社会及川内各大专院校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2、年龄18——24岁(有外语特长者可适当放宽),男身高1.70米以上,女身高1.60米以上,形象气质好。
3、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
4、大专以上文化文化程度,普通话二级甲等以上,语言组织表达能力强,会外语,有特长者优先。
5、符合招聘公告中的其他要求。
二、讲解员的面试
1、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者,可在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携带个人简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学历证、普通话等级证以及其他能证明本人能力的证书到三星堆博物馆宣教部办公室报名。
2、应聘者须如实填写《三星堆博物馆讲解员报名登记表》,并准备不少于两分钟的自我介绍参加面试,若有外语特长,需准备外语自我介绍。
3、三星堆博物馆将组织由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组成的面试小组对应聘者者进行面试,并在三个工作日之内电话通知应聘者是否通过面试。
4、面试通过的应聘者即可进入培训期参加培训。
三、讲解员的入职培训及考核
1、讲解员的入职培训时间为不超过60天,在此期间须缴纳讲解员报名费150元,领取讲解词和讲解员培训资料并办理讲解员培训证。
2、培训期讲解员须按时出勤,因病、因事当天不能到馆参加培训
的,须向所在部门负责人请假。
3、培训期讲解员须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完成讲解词的理解和记忆,并能够进行一定程度的拓展,同时熟悉陈列结构、陈列内容,掌握一定的讲解技巧和规范,并进行不少于7天的试讲。
4、培训期讲解员不享受我馆工资及其他待遇,可免费乘坐我馆班车并可在中午免费就餐。
5、家在外地、培训期间在广汉租房的讲解员,凭本人正式的租房合同可享受400元/月的租房补贴,在试用期结束并通过转正考核后,博物馆将租房补贴一次性补发给讲解员。
5、培训期结束前10天,培训者可提出入职考核的书面申请,三星堆博物馆宣教部将视培训者的实际情况适时安排培训期讲解员参加入职考核。
6、讲解员的入职考核包括三星堆基础知识的考核(笔试)和现场讲解考核(口试)两部分。
笔试和口试都通过者即可进入试用期。
四、讲解员试用期
1、经入职考核合格后进入试用期,并订立试用期合同,工资按照试用期工资标准执行(详见《三星堆博物馆讲解员工资制度》)。
2、进入试用期的讲解员须在部门负责人处领取讲解员工作装、工作牌和讲解指示器、电池等讲解设备,遵守讲解员管理制度的规定。
3、试用期满前10天,讲解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提出转正考核申请及试用期工作总结等资料,宣教部将适时安排现场讲解考核,考核合格者,转为正式讲解员。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符合录用条件,我馆可随时解除试用合同:
⑴隐瞒应聘条件,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⑵严重违反《三星堆博物馆人事管理制度》以及《三星堆博物馆讲解员积分管理办法》、《三星堆博物馆讲解员考勤制度》的有关规定的。
⑶转正考核不合格的。
⑷完不成讲解任务,故意少讲或将讲解票转予他人的。
五、讲解员转正
通过转正考核的讲解员即可定级成为我馆三级讲解员,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博物馆为其购买保险,工资标准按照我馆三级讲解员标准执行。
六、讲解员考核与定级
1、讲解员实行级别管理制。
根据我馆实际情况,一年或两年举行一次讲解员定级考核或级别调整,定级的主要依据为讲解员的定级考试成绩及日常表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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