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相关法定时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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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相关法定时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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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相关法定时限
招投标相关法定时限
序号
内容
法律条款
一、招标
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法》第八条第二款
2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许可证自行废止。
《建筑法》第九条
3
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4
列入经常性稽察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核准的招标事项编制招标文件,并在发售前十五个工作日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情况和时间安排及相关文件一式三份报国家计委备案。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5
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
6
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发出一般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要更改的,必须提出书面更改意见和理由,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后,向所有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报名单位发送。
招标人发送经修改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在资格预审申请递交截止日期三个工作日前完成。
关于印发《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规定》的通知第七条
7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招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8
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二十日,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四十日;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四十五日。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编制时间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9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条
10
招标人对于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二、投标
11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12
投标人撤回投标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三条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
13
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14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三十日前确定中标人。
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15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核查。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七条
16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评标结束后十五天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开排名顺序,并对推荐中标方案、评标专家名单及各位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17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招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18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五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19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书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条
20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2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22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三条
23
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诉财政部门。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
24
招标人应当在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后七个工作日内,逐一返还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五条
25
省交易管理机构对工程招标文件和标底的审核应在七日内完成,大型、复杂工程的审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招标投标其他有关内容的审核工作应在五日内完成。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26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27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法》第十条第一款
28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理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9
监理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三个月后,工程仍未开工的,根据申请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让该工程的总监参加另外项目的投标,若再次中标且该总监承担的业务量已满的,监理单位应办理未开工工程项目总监的更换。
《舟山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工程师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七条
30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
四、监督投诉处理
31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办理招标事宜。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32
实行招标代理项目季报表制度。
招标代理机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十日前,向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代理项目季报表(表式见附件),同时附上各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季报表内容将作为其资格升级、复审的业绩依据。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其资格许可,三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提出的资格许可申请。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34
项目总监确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监理工作的,监理企业应取得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材料和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
更换后的项目总监同样必须满足执业资格(招投标项目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被更换的项目总监三个月内不能参加建设市场活动。
在监项目总监最多只能变更一次。
《舟山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工程师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六条
35
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九条
36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一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37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38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国家计委投诉或举报。
国家计委在收到投诉或举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39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年内可对同一企业抽查多次;不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不应在同一时段内重复抽查同一企业。
被抽查企业应当在收到抽查通知后十日内报送抽查材料。
抽查材料包括核定本企业现有资质、资格等级的所有证明材料,其中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他附件证明材料一套。
《浙江省建筑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
40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
4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42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43
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
44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
45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
46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
47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
五、各企业资格认定
48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49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50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三十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
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5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二十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5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53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应当向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四十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十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三条
54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乙级、暂定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十五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十四条
55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56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对于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满足资格条件的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五年。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七条
57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资格许可机关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原资格许可机关在二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一)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技术经济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变更资格证书的情形。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变更后十五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九条
58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应当持资格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格许可机关申请办理。
遗失资格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资格许可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办理完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59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评定结果确定后十日内,向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颁发资格证书,同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60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61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十日。
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二十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四款
6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
63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市外施工、监理企业项目登记资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确认资料完整的,予以办理项目登记手续。
舟建委[2008]179号第九项
64
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准许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舟建委[2008]179号第十二项
65
我委收到市外招标地理机构备案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同时对分支管理机构的固定办公场所、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资料完整、实地核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备案手续(备案资料原件经验证后退回)。
舟建委[2008]180号第四项
66
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五日内到我委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舟建委[2008]180号第五项
67
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后五个工作日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登记手续。
舟建委[2008]180号第六项
68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市外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登记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确认资料完整的,予以办理项目登记手续。
舟建委[2008]180号第八项
69
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五日内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准许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舟建委[2008]180号第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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