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带机和防护装置安全运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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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带机和防护装置安全运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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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带机和防护装置安全运行
神东公司补连塔煤矿运输及机械防护装置安全运行
安全技术措施
编制单位:
生产办机电组
编制时间:
二〇〇四年三月六日
审批签字栏
职务
签字
审批意见
矿长
机电矿长
总工程师
安监处
生产办
2
胶带运输机和防护装置安全运行保障措施为了保障胶带机安全运行,特制订如下安全技术措施。
一、胶带输送机完好标准要求:
1、滚筒无破裂,键不松动。
胶面滚筒的胶层与滚筒表面紧密贴合,不得有脱层或裂口。
2、托辊齐全,转动灵活,无异响,无卡阻现象,定期注油。
缓冲托辊表面胶层磨损量不得超过厚度的1/2。
3、机头架、机尾架和拉紧装置架无开焊和变形,机尾架滑靴应平整,连接紧固。
4、中间架平直无开焊,机架完整,固定可靠,无严重锈蚀。
5、胶带无破裂,横向裂口不得超过带宽的5%,保护层脱皮不
超过0.3m,中间纤维层破损面宽度不得超过带宽5%。
6、接头卡子牢固平整。
7、运行中胶带不打滑、不跑偏。
上部胶带不超过滚筒和托辊边缘,下部胶带不磨损机架。
8、牵引小车无损伤,无变形。
车轮在轨道上运行无异响。
9、拉紧装置的调节余量不小于调节全行程的1/5,伸缩牵引
小车行程不小于17米。
10、张紧绞车灵敏可靠,张力符合要求。
11、储带仓必须有仓位行程开关,并有仓满停车功能。
12、制动装置各传动杆灵活可靠,各销轴不松旷,不缺油,闸轮表面无油迹。
液压系统不漏油。
13、松闸状态下,闸瓦间隙不大于2mm,制动时闸瓦与闸轮紧密接触,有效接触面积不得小于60%,制动可靠。
14、速度保护、防打滑、防跑偏、断带、满仓、烟雾、瓦斯、煤尘、一氧化碳、撕裂、减速箱油位、油量,各部分轴承温度、液力偶和器的油位、油温、胶带张力、主电机轴承线圈温度、皮带夹带位置等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15、所有安装在皮带机上的扩音电话,必须能正常工作。
16、闭锁开关必须灵活、可靠。
17、控制分站,必须显示正常、工作正常。
18、信号装置必须声光兼备,清晰可靠。
19、胶带机各种仪表必须齐全,指示正确,每年校验一次。
20、卷带装置必须能正常卷带、取带,卸轴方便。
21、推拉胶带夹的油缸,必须伸缩灵活,手压泵工作正常,管路油缸不漏油,皮带夹夹紧皮带可靠。
22、胶带夹处必须有闭锁开关,当用胶带夹把胶带夹紧时,该开关应闭锁胶带机,并灵敏可靠。
二、安全规定:
1、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
带式输送机托辊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包
胶滚筒的胶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2)巷道内应有充分照明。
3)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
4)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
5)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还必须装设:
(1)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
(2)在机头和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
6)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必须装设制动装置。
7)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8)带式输送机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
9)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制动装置。
2、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装设下列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
1)过速保护;
2)过电流和欠电压保护;
3)钢丝绳和输送带脱槽保护;
4)输送带局部过载保护;
5)钢丝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重锤落地保护。
2)在倾斜井巷中,必须装设弹簧式或重锤式制动闸,制动闸的性
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制动力矩与设计最大静拉力差在闸轮上作用力矩之比不得小于2,也不得大于3;
3、其他规定:
1)应避开工程地质不良地段、老空区,必要时采取安全措施。
2)应在适当地点设置行人栈桥。
3)带式输送机下面的过人地点,必须设置安全保护设施。
4)应设防护罩或防雨棚,必要时设通廊。
倾斜带式输送机人行走廊地面应防滑,并设置扶手栏杆。
5)封闭式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通风、除尘及防火设施,暗道应按一定距离设置通向地面的安全通道。
6)在转载点和机头处应设置消防设施。
三、带式输送机应设置下列安全保护装置:
1、应设置防止输送带跑偏、驱动滚筒打滑、纵向撕裂和溜槽堵塞
等保护装置;上行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止输送带逆转的安全保护装置,下行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止超速的安全保护装置。
2、在带式输送机沿线应设紧急联锁停车装置。
3、在驱动、传动和自动拉紧装置的旋转部件周围,应设防护装置。
四、带式输送机运行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用输送采剥物料的带式输送机运送工具、材料、设备和人员。
2、输送带与滚筒打滑时,严禁在输送带与滚筒间楔木板和缠绕杂物。
3、采用绞车拉紧的带式输送机必须配备可靠的测力计。
严禁人员攀越输送带。
五、维修带式输送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维修时必须停机上锁,并有专人监护。
2、在地下或暗道内用电焊、气焊或喷灯焊检修带式输送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3、清扫滚筒和托辊时,带式输送机必须停机上锁,并有专人监护。
清扫工作完毕后解锁送电,并通知有关人员。
柴油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我矿安全生产,防止入井车辆运输事故的发生,根据神东
公司《关于柴油车入井运输暂行管理办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同时结
合我矿实际情况,为了规范柴油车入井运输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柴油车司机人井安全管理规定
l、所有入井柴油车的驾驶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车辆管理机关考试
合格,领取有效驾驶证件,并经住矿安监处一周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
取得神东公司安监局颁发的《神东煤炭公司柴油车辆入井证》后,方可驾驶车辆入井。
2、所有驾驶员人员必须穿工作服、带自救器、安全帽和矿灯;严禁
穿化纤衣服、严禁带烟草、打火机、电子表、手电筒等入井,严禁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
第二条入井车辆必须遵守的安全规定
l、入井车辆只限柴油机车,严禁汽油车辆入井。
2、必须带完好的4kg干粉灭火器2台。
3、经驻矿安监处、调度指挥中心车组联合检查后,并持有安监部门颁发的《入井车辆准入证》方可入井。
4、车况要求:
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刹车、
后视镜、车厢扣环、防护链各种仪表和所有灯光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严禁带病运行。
5、车辆发动机排气管上必须安装过滤器。
发动机进气口安装内燃机稀薄燃烧器,或其他先进可靠的排气净化装置。
6、载人车厢,车厢防护栏高度不得低于1米。
7、车辆的噪声不得超过90分贝。
8、非防爆柴油机车只限在进风巷通行,回风巷内沼气浓度不得超过0.5%,严禁行驶。
,
9、井下主要巷道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其他巷道车速
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行驶到巷道交叉口、转弯、乘车点50米处必须鸣号,并减速,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10、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随时注意巷道两帮管路、电缆、标志牌严禁碰撞损坏。
11、车辆过风门时必须提前减速,并停在距风门10米处。
通过风门时
车速不得超过5km/h,通过后及时关闭风门,严禁损坏通风设施。
12、两车同方向行驶,前后车辆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13、严禁在行车路线随意停车,确需停车时,必须在车前后方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14、对于巷道断面小于4.5米或行驶特种车辆时,必须做到“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
第三条运送人员安全规定
1、入井乘车人员必须听从司机和安监人员人员统一指挥。
开车前必
须将车门、防护栏关好锁好,经司机检查无误后,司机向乘车人员发出不少于两声的警示后,方可开车行驶。
2、接送人员车辆必须在乘车人员座稳,下车人员离开车体1米外,确认安全后鸣笛开车。
3、车辆行驶过程中,身体及所带的工具和零部件严禁超出车外。
4、车辆行驶过程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扒、蹬、跳和在车上站立。
5、小五十铃车厢可乘座12人/次;加长五十铃车厢上可乘座20人/
次;双排座驾驶室可乘座5人(包括司机);福田小卡及农用车可乘座16人/次,驾驶室准乘3人(包括司机);任何车辆不得超员乘座。
6、严禁人货混载同行。
7、特种非运人车辆(多功能车、叉车、洒水车等)严禁乘座人员,
如确需乘座随行人员,必须制定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经矿安监部门批准后方可乘座。
8、所有车辆乘座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信号,停车处理。
第四条运送材料、设备的安全规定:
1、车辆载物一般规定,载物高度不得超过2.5米,宽度不超过车厢,高度前端不得超过车厢,后端不得超出车厢2米。
2、拉运超长、宽、高的物料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安监部门批准后,方可拉运。
3、车辆载重不得超过该车的核定载重。
4、拉散装物料要防止洒漏;拉运氧气、乙炔不得同车运输,并有可靠的防震和固定措施。
5、载物必须均衡平稳,捆绑牢固。
6、严禁人货混载同行。
7、用柴油车运送火工品入井时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入井时必须经住矿安监处和矿调度室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运送,运送线路不允许任何车辆行驶。
2)、运送火工品的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安监部门检查。
并在车辆上要有明显的标志。
3)、严禁用煤气车、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运送火工品。
4)、运输雷管、硝化甘油类炸药时,装车高度必须低于原车厢上缘
(车厢加高部分不算)100mm;运输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层间必须垫
软垫。
运输硝酸铵类炸药、含水炸药、导火索、导爆索时,装车高度不
得超过原车厢上缘。
5)、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6)、爆破材料专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和工具。
7)、爆破材料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人员或或取得资格的放炮工进行护送,并乘座在驾驶室内。
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8)、爆破材料运送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7km/h以上。
第五条行车路线要求:
1、巷道内无低洼积水、无杂物,不得有陷车现象。
2、巷道上方的管道,缆线要吊挂在适当高度,人员站在车辆上不得碰撞。
3、在巷道转弯和交叉点处应有标志和红灯警示。
4、车辆必须行走专用的入井、升井路线,车辆不得逆行;单通路线每隔500米有一个躲避硐。
5、定期对大巷进行洒水除尘。
第六条柴油机车辆的管理:
1、矿内柴油机车的管理,统一由生产指挥中心车管组负责。
并对全
矿所有车辆检修维护。
同时各单位负责管好、用好自己队内的车辆。
生产指挥中心车管组,建立全矿柴油机车车辆总台帐。
2、生产指挥中心车管组根据车辆运行情况,定期对车辆完好状况进行检查,每月要对各单位车辆使用情况进行考核。
3、车辆使用单位车辆管理,隶属于机电设备管理,要建立车辆台帐、
运行记录和检修记录,要求将车辆运行情况以及车况和检查维修,详细
记录清楚,并保存备查。
4、每月月底,由生产指挥中心车组牵头,驻矿安监处、生产办(机
电组)对所有入井车辆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台帐由车组建立并保存。
5、保卫科井口检查员和驻矿安监处安监员,负责检查监督车辆入井安全要求。
6、矿生产服务中心通风组定期检查井下空气成份。
7、生产指挥中心车管组定期对大巷进行洒水除尘。
8、矿生产服务中心通风组根据总进风量控制入井车辆台数。
每月向调度中心和驻矿安监处汇报一次。
9、所有入井车辆由生产指挥中心统一调度,并将入井车辆明细报安监处。
第七条关于车辆定期检查保养的规定:
1、各单位所有入井车辆必须按照《车辆定期保养维护》要求,定期到生产指挥中心车组,作车辆检查保养。
2、生产指挥中心车组,作好详细的车辆检修记录,以及车辆检查情
况记录。
并按照车辆保养维护要求,定期对各单位使用车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3、凡未按时进行检查保养的车辆,按照机电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4、各单位使用车辆发现问题及时送生产指挥中心车组检修。
第八条关于处罚的规定:
除执行《补连塔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办法》中有关车辆入井规定外,
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车辆一但发生故障,立即向队领导和矿调度室汇报,否则罚款50元/人.次。
2、车辆升井或回矿后要停回车库指定库位,否则罚款50元/人.次。
3、严禁车辆带病作业,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4、严禁将入井车辆开出矿大门(特殊情况需矿调度室批准),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三次以上调离本岗位。
第九条外施工单位车辆管理规定:
1、凡外施工单位车辆进入补连塔矿井下施工必须符合以上一至八条之规定。
2、车辆检查维护由各施工单位自己负责。
3、矿业务主管部门和车组对外施工单位车况定期进行抽查,发现问
题,有权责令期限整改,并按照入井车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清除出矿。
4、所有地面停车位置必须符合保卫科指定地点,否则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车辆规定相抵触,严格执行上级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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