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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标准的主要差异纺织业
国内外标准的主要差异
从标准概念定义上来讲,我国和国际上是一致的。
我国目前实行的GB/T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
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中关于标准和标准化的概念采用的是ISO/IEC指南2:
1996《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英文版)。
标准作为加速产品贸易的一种语言和工具,已被公众广泛承认,技术标准不仅可以在条文上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入,而且可以在实施过程中对外国产品的销售设置重重障碍。
因此,一些国家广泛应用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人身安全防护标准等限制国外产品的进口。
然而,在标准的使用和标准的功能方面,我国和其他国家有所不同。
一、我国标准的特点
我国标准按照其性质、约束性、地位和作用、发生作用的范围和审批级别、标准化对象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等可以分成若干种类和级别。
其中,根据发生作用的范围和审批标准的级别,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级;根据标准的约束性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用字母符号“/T”标明了该标准的法律效力。
我国标准制定的程序一般包括:
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一共9个阶段。
编制标准时一般要从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适用性、协调性和统一性等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在标准制定过程中,首先要依据所确立的目标来选择标准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1)健康、安全、环保;2)接口、互换、兼容性;3)满足贸易需求;4)相互理解;5)产品适用性。
同时要遵循性能原则、可证实性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对于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二、国外标准的特点:
(一)ISO标准化组织: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制定国际标准过程中,要确保制定过程的透明度(文件公开)、开放性(参加自由)、公平性和意见一致(尊重多种意见);要确保国际标准的市场适应性。
(二)欧盟标准化战略:
欧盟(EU)标准化战略强调参加国(27个国家)要把国际标准化战略作为重点,要统一在国际标准化组织中进行标准化提案,要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形成欧洲地位,加强欧洲产业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
现在欧盟在国际标准化舞台上具有绝对的优势。
(三)美国、日本和欧盟等主要发达国家标准化活动的特点:
发达国家在制定标准的时候,已经由首先考虑本国市场,转向最大限度地控制国际标准,即:
尽量使国际标准向本国的相关标准靠拢,积极倡导在国际范围内采用对本国有利的标准,通常情况下就是希望国际上采用本国的相关标准。
欧盟成员国是通过设置技术标准阻挡他国产品进入最多的国家,技术标准已经从过去主要解决产品零部件的通用和互换问题,更多地变成一个国家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壁垒。
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也都把确保标准的市场适应性、国际标准化战略、标准化政策和研究开发政策的协调、实施,作为标准化战略的重点。
(四)国外标准的实施
在工业发达国家,标准一般都是推荐性的,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标准一旦为法规所引用,便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贸易保护的合法工具。
技术法规对标准的引用非常灵活,既可以全部引用,也可以部分引用,还可以根据国家经贸政策及市场形势的改变随时调整法规,而不必顾及标准的技术属性。
此外,一些国家还利用商品的包装和标志标准法规给进口商品增加技术和费用负担,达到设置贸易壁垒的目的。
如:
德国和法国禁止进口外形尺寸与本国不同的材料用于包装或填充,在特定情况下,这类包装材料只有在提供了消毒证明后才允许使用。
美国与我国标准的差异
(一)标准分类上的差异
美国的产品标准以ASTM标准为主,依产品最终用途分类为:
男士衬衫用织物;男女式外衣用织物;男女式浴衣、睡衣及内衣用织物;职业服装和工作服用织物;风雨衣⁄雨伞蓬盖布等防水用品;室内家具及装饰用织物;床上用品织物;领带和围巾;泳衣用织物;手帕、餐巾和台布;毛毯等织物。
无论是羊绒羊毛混纺面料,还是纯棉面料;无论是机织面料,还是针织面料;只要是用于加工外穿服装,均执行《男女式外衣用织物》标准。
可见,美国的纺织产品标准不是依产品所用纺织纤维类别(棉、毛、丝、麻或化纤)的不同而划分的。
当然也不会有专为以羊绒纤维为原料的产品所制定的标准。
因此国外买家订货时对产品的质量要求大多不是指定符合哪个产品标准,而是提出各项具体的要求,写入合同。
这样就造成同样的考核项目,客户不同,要求达到的指标不同。
而我国产品标准最初是生产型标准,因此是根据产品生产企业不同(例如:
毛纺织、棉纺织、丝纺织)或加工工艺不同(例如:
机织、针织;精纺、粗纺)来分类制定标准,并且由不同的纺织品标准化分委会归口管理。
目前主要分为棉纺织印染产品、毛纺织品、麻纺织品、丝产品、针织品、化纤、家纺、产业用纺织品等大类。
在各大类标准中,又根据不同阶段的产品形成了原料、中间产品、最终成品的产品标准链,如毛纺产品大类中的羊绒产品就制定了《山羊绒》、《羊绒针织绒线》、《精梳羊绒织品》、《粗梳羊绒织品》和《羊绒针织品》等一系列产品标准。
我国的这种纺织标准体系使得每一个纺织产品都能很方便地找到其对应使用的标准。
但是,近年来纺织纤维使用的多元化使得许多纺织产品都是由多种纤维混纺制成的,不易简单地归于某类纺织品。
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同一纺织产品有多于一个产品标准与其对应的局面。
而这多个产品标准的考核指标有时不完全一致。
(二)标准结构上的差异
由于发达国家的产品标准是贸易型标准,所以只关注产品是否能满足使用要求,一般只规定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对外观质量、包装、检验规则等是在合同中作规定。
他们对外观质量的重视程度和内在质量是一样的,往往是派人住厂检验或委托中国境内的公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虽然合同规定的条款比较笼统,但操作起来判定合格尺度很严格,无论是什么疵点都不会放过。
而我国现在实施中的产品标准是以最初的生产型标准为基础,虽然经多次修订,尽量与国际接轨,但仍未彻底摆脱产品加工生产作业指导书的痕迹。
因此标准过于细化,除对由不同原料和加工工艺生产的产品分品等规定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外,一般还包括外观疵点的考核规定、验收规定、包装规定等。
(三)标准技术指标的差异
我国的产品标准对应于美、欧、日买家采购合同,其实也就是这些国家的自愿共识标准。
国外买家的考核指标多于我国产品标准,例如:
干洗性能的相关考核我国没有规定。
另外,国外买家的某些考核指标高于我国产品标准,例如:
抗起球性。
由于多年来我国制定方法标准“能采用国际标准要尽量采用”的原则要求,多数试验方法国标等同或修改采用ISO标准,因此技术内容与ISO标准一致,但与美国标准有差异。
有一些测试项目,尤其是起毛起球试验方法和部分染色牢度试验方法,美标方法的试验条件参数规定使试验对试样的处理更为剧烈,即同一产品按ISO标准检测合格,但按美标却不一定合格。
(四)纺织品标签之间的差异
我国的GB5296.4《消费者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GB/T8685《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和FZ/T0105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都规定了纺织品及服装中的纤维含量和使用说明,内容较全面。
标准中规定纺织品销售时,必须标注产品的纤维含量,若是两种纤维混纺或交织的,其中一种不得低于5%。
因此,我国的强制性标准与美国的法规基本接轨。
(五)燃烧性能之间的差异
美国较重视纺织品的阻燃性。
以法令、法规形式加以规定的纺织品阻燃性能要求,涉及服装、床上用品、纺织品等用纤维布料制成的商品,进入市场前要按阻燃性能标准要求进行测试,只有获得安全标志的产品才准许进入市场。
我国对纺织品和服装没有易燃性的考核项目。
我国GB8965《阻燃防护服》和GB17591《阻燃机织物》国家标准,仅适用于采用了阻燃剂,进行阻燃后处理的或用于防护服类的产品。
与美国的易燃性概念不同。
(六)我国控制有害物质的技术法规与美国法规的差异
我国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手段加以实施。
该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标准对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异味、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的限量值都作了规定。
我国的GB/T18885-2002《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对纺织品中偶氮染料、致癌染料、致敏染料也提出了限量,其指标与国际标准接轨。
美国在国家政府在技术法规层面对偶氮染料等虽然暂时还没有立法。
但实际上的禁用已经在国际间的双边贸易中全面展开。
美国以AATCC为代表,要求对进入美国市场的纺织品、染料和中间体等都要求有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或担保证明。
美国客户在对从我国进口的纺织服装提出甲醛含量、pH值、可分解芳香胺染料、重金属等限量要求,如出口企业若达不到要求,则很有可能失去订单。
欧盟和我国标准的差异
欧盟标准化战略强调参加国(27个国家)要把国际标准化战略作为重点,要统一在国际标准化组织中进行标准化提案,要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形成欧洲地位,加强欧洲产业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
现在欧盟在国际标准化舞台上具有绝对的优势。
(一)通过立法加强对纺织品和服装涉及安全、卫生项目的要求,与我国不同,欧盟通过技术法规,规定了对产品的基本技术要求,并据此制定或采用相应的标准作为产品技术规格的辅助性要求。
标准虽是自愿的,但欧盟对指令相关的标准进行通报,并承认符合通报标准的产品也就符合相关指令要求。
这一点与我国现行的以国家标准要求不同,更具有权威性。
(二)行业协会具有权威性
有时根据市场消费者的反映,行业协会也制定自己的一些协定,由纺织品和服装生产商、进口商、批发商共同遵守,以保护消费者和自身的利益。
这种协定虽不具有法规效力,但权威性不容忽视。
如2001年4月,德国服装生产商、进口商和批发商达成了一个新的关于带兜帽儿童服装的协定。
由于系带紧系易引起严重伤害事故使企业决定放弃这一产品,带兜帽的儿童装必须用代替物如勾扣或钮扣,如果系带用于装饰,不应长于8cm。
(三)对纺织品和服装标记的要求非常具体和严格,并且是强制性的。
截止目前,每个欧盟国家单独规定其国内工业品的包装和标记,作为1992年统一市场方案的一部分,欧盟现在努力减少障碍建立新的规则,以便在每一欧盟国家方便商品销售。
保养标签不同于纤维成分标记,目前没有统一的欧盟保养标签法规。
产品出口到欧盟时,保养标签不是强制性的(奥地利例外),但欧洲纺织协会推荐使用保养标签,这样发生问题时,生产商能在另一法令(产品责任法)下承担责任。
保养信息不包括文字,只可用符号标记(如ISO保养标记),此时生产商需付费。
在欧盟,保养标签只由这些符号组成,但对纺织品不是强制性的,生产商两者都可用,既可在保养标签上用符号,又可加上文字。
标准主要差异如表所示。
表:
与欧盟的主要差异
项目
主要差异
欧盟
中国
标准类型
贸易型
生产贸易型
阻燃性标记
由各国自定
无
阻燃性
考核
不考核
水洗指标评价
内衣(直、横向)±5%
内衣(直向≥-7%、横向-8.0%~+2.0%)
平整度
考核
不考核
耐洗、汗渍色牢度
变色≥4级、沾色≥3-4级
内衣(变色≥3~4级、沾色≥3级)
耐摩擦色牢度
干摩≥4级、湿摩≥3级
干摩≥3~4级、湿摩≥2~3级
耐干洗色牢度
考核
不考核
耐光汗复合色牢度
(视合同要求)
考核
强力
胀破强力
弹子顶破强力
外观质量
无明显变形及变色
扭曲率
公差
按长度
按服装部位
重金属、农药残留
物、过敏性助剂等
危害品
考核
不考核
备注:
欧盟标准以ITS标准为例;我国标准以GB/T8878—2009(双面织物、一等品)为例。
(四)欧盟对生态标准要求严格;我国除考核pH 值、甲醛含量、禁用偶氮染料项目外,其他为非强制性要求。
(五)欧盟标准同样是贸易型标准,在考核内容上与美国产品标准类似,与我国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⑴ 缩水率测试方法与我国相同,但缩水率指标较我国严格。
缩后指标确立的基准不同,我国更侧重于生产工艺,不考核干洗尺寸稳定性。
⑵各项色牢度指标与我国标准中优等品基本相同,但高于一等品指标。
⑶ 服装外观考核中,我国规定了具体的扭曲率范围,但欧洲标准中规定为“无明显变形及变色”,考核的角度不尽相同。
⑷强力测试:
我国采用弹子顶破强力,欧盟采用胀破强力。
⑸ 欧盟标准中没有耐光汗色牢度考核项目。
⑹缝制要求:
欧盟与美国市场要求一样,通常在贸易合同中加以限定。
⑺ 公差考核按测量长度设置,与我国不同。
(六)关于公制标记(1999 年12 月17 日)欧盟部长会议达成一致,公制法令推迟执行“公制唯一”至2010 年1 月1 日,欧洲销售公司可继续使用公制和英制。
对于不符合产品标记规定的产品,欧盟成员规定不尽相同。
如瑞典规定,到达前未标记,商品必须在到达后30 天内正确标记,未正确标记的产品,可重新出口(在海关监督下,货到后30 天内),如果未正确标记,也未重新出口,货物将被没收。
(七)包装回收问题
这是纺织品和服装出口一个新的动态,发展很快。
这方面主要是德国有要求。
进口到德国产品要求使用改进过的包装材料,并支付包装收集费用,公司可使用绿点体系(Dreen Dot System)来适应这一要求。
绿点标志说明费用已付给Dualas System Deutschland(DSD),在德国负责收集和回收包装物的公司为非盈利性公司。
所有包装物(集装箱除外),付费给绿点。
出口商必须确信其德国进口商有DSD 许可。
另外,Eco-Label 标志基于产品生命周期分析,从制造(包括选择原材料)到销售、消费和使用,到最终处理,势必将会对纺织品和服装的包装提出新的要求。
我国暂无相关规定。
(八)控制有害物质的主要监控项目及与我国标准的差异
⑴ 禁用偶氮染料
纺织品服装使用含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之后,在与人体的长期接触中染料可能被皮肤吸收,并在人体内扩散。
这些染料在人体的正常代谢所发生的生化反应条件下,可能发生还原反应而分解出致癌芳香胺,并经过活化作用改变人体的DNA的结构,引起人体病变和诱发癌症。
1999年德国政府的食品及消费品法的第六修正案在1994年第二修正案的20种致癌芳香胺的名单上加上了欧共体保健委员会的EU指令67/1548的附录C2提出的涉及的对氨基苯胺及2-甲氧基苯胺两种,成为22种致癌芳香胺,并称对2,4-二甲基苯胺和2,6-二甲基苯胺尚在讨论之中。
而Oeko-TexStandard100几经修订,2000年版中有关致癌芳香胺的品种,在先前版的22种致癌芳香胺(与德国第六修正案的名单相同)的基础上,增加了2,4-二甲基苯胺和2,6-二甲基苯胺,剔除了对氨基偶氮苯,确定为23种致癌芳香胺。
1994年7月,德国政府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禁止生产、使用和销售可还原出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以及使用这些染料的产品。
随后,荷兰政府也于1996年7月公布了一个其基本内容类似于德国政府的法令(Waren-werregelingAzo-klearstoffen);1997年1月21日,法国政府也以官方公报(OfficeGazetteoftheFrenchRepublic,Notification97/0141/F)的形式作出相应规定;1998年7月29日,奥地利政府以联邦公报的形式发布了一个关于偶氮染料的法令(AzoOrdinance,BGBLⅡNr.241/1998)。
欧盟禁用偶氮染料(2002/61/EC,2003/03/EC)法规于1992年颁布,涉及禁用部分染料,但不明确。
1994年公布了该法令第2次修正案,明令禁止生产、使用和销售可还原出20种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以及使用这些染料的产品,并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由于法令中缺少检测方法等原因,其实施日期一再推迟。
1996年在第5次修正案中再次明确了实施日期。
1999年的第6次修正案中增加了2种致癌芳香胺。
禁用的可还原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为22种。
该法令规定纺织产品上致癌芳香胺的最大限定值为30mg/kg。
目前,禁用偶氮染料的监控已成为国际纺织品服装贸易中最重要的品质控制项目之一,也是生态纺织品最基本的质量指标之一。
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对在还原条件下染料中不允许分解出致癌芳香胺(23种)染料禁用。
该指标与国际接轨。
⑵致癌染料
致癌染料是指未经还原等化学变化即能诱发人体癌变的染料,其中最著名的品红染料早在100多年前已被证实与男性膀胱癌的发生有关目前市场上已知的致癌染料有11种,但被列入生态纺织品监控名单的仅为7种。
⑶致敏染料
是指某些会引起人体或动物的皮肤、粘膜或呼吸道过敏的染料,有专家按染料直接接触人体引发过敏性接触皮炎发病率和皮肤接触试验情况将染料过敏性分成7类:
强、较强、稍强、一般、轻微、很轻微、无。
大量研究表明,目前市场上初步确认的有27种,但在生态纺织品监控名单中仅列入其中的19种。
关于致癌染料和致敏染料,目前国际上尚无一个国家对纺织品使用这类染料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也无任何强制性的标准或限定值。
我国GB/T18885-2002《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对纺织产品中的7种致癌染料、20种致敏染料提出了禁用,其指标与Oeko-Tex100标准相一致。
⑷甲醛含量
甲醛作为天然纺织品树脂整理的常用交联剂而广泛应用于纯纺或混纺产品中,也包括部分真丝产品,赋予其防缩、抗皱、免烫和易去污等功能。
甲醛对生物细胞的原生质是一种毒性物质,它可与生物体内的蛋白质结合,改变蛋白质结构并将其凝固。
甲醛会对人体呼吸道及皮肤接触,并对呼吸道粘膜和皮肤产生强烈刺激,引发呼吸道炎症和皮肤炎。
另外,甲醛对皮肤是强刺激剂,同时也是多种过敏症的引发剂。
虽无直接证据,但仍有报道甲醛可能会诱发癌症。
含甲醛的纺织品在穿着或使用过程中,部分未交联的或水解产生的游离甲醛会释放出来,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关于甲醛含量:
德国政府1993年10月20日颁布的“危险品法”对甲醛作出了如下规定:
纺织品上游离甲醛的含量超过1500mg/kg时必须做如下标识:
“含甲醛,建议在第一次使用前洗涤,以减少皮肤瘙痒”。
奥地利的法规(BGBLNr.194/1990)、日本政府的法规112、荷兰政府1997年7月的法规草案、法国政府的官方公报等对限定值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甲醛含量测试方法一般分为测定游离甲醛的水萃取法和测定释放甲醛的气体萃取法。
对人体穿着或接触的纺织品采用水萃取法较为合理。
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中对甲醛含量按婴儿用品、直接接触皮肤、非直接接触皮肤分类后分别进行了限量。
与欧盟指令和目前的国际通行的实际控制标准基本一致。
⑸pH值
人体皮肤表面呈微酸性以保证常驻菌的平衡,防止致病菌的侵入。
如果纺织品上的pH过高,会对皮肤产生刺激,并使皮肤易受到其他病菌的侵害。
目前欧盟及欧洲各国均没有制定控制pH值的法规,在Oeko-Tex100标准中对该项目有规定。
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中对甲醛含量按婴儿用品、直接接触皮肤、非直接接触皮肤分类后分别进行了限量。
严于欧盟法规。
⑹可萃取重金属
纺织品中染料加工和纺织品印染加工过程中也可能带入一部分重金属。
对天然纤维类织物而言,重金属还可能从环境中来。
重金属对人体的累积毒性是相当严重的,重金属一旦为人体所吸收则会累积于人体的肝、骨骼、肾、心及脑中,当影响的器官中重金属累计到某一程度时,会对健康造成无法逆转的巨大损害。
此种情形对儿童尤为严重,因为儿童对重金属的吸收能力远高于成人。
事实上,纺织品中可能含有的重金属绝大部分并非处于游离状态,对人体不会造成损害。
所谓可萃取重金属是模仿人体皮肤表面环境,以人工酸性汗液对样品进行萃取,并测定可萃取的、可能进入人体对健康造成危害的重金属含量,Oeko-Tex100标准生态纺织品中锑(Sb)、铅(Pb)、镉(Cd)、铬(Cr)、钴(Co)、铜(Cu)、镍(Ni)和汞(Hg)含量都规定了限量。
我国的我国GB/T18885-2002《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对纺织产品中的重金属提出了限量,其指标与Oeko-Tex100标准相一致。
⑺镍(Ni)标准释放量
服装敷料或饰品中含镍配件直接或长期与人体皮肤接触会引起过敏和严重的皮炎。
关于镍(Ni)标准释放量,欧盟1994年就颁布指令(94/27/EC),对可能与皮肤长时间接触的含Ni产品,其标准释放量每周不得超过0.5μg/cm2·星期。
产品包括:
耳环、指、拉链、服装上的金属部件和饰件。
1997年7月20日,欧盟发布了三个协调标准——EN1810、EN1811和EN12472,明确镍标准释放量的定量分析方法。
目前,对出口欧洲的服装都要求提供按欧盟协调标准检测镍标准释放量的检测报告。
德国关于镍释出用品条例:
规定镍的限量为0.5μg/cm2·星期。
英国、丹麦都对此制订有严格的标准,并加以监控,其检测方法包括标准释放量检测方法和加速磨损、腐蚀的检测方法。
目前我国标准中没有对该项目进行限量控制。
⑻含氯酚(PCP和TeCP)
五氯苯酚(PCP)是纺织品织造浆料、印花色浆等传统采用的防霉防腐剂。
动物试验表明,五氯苯酚是一种强毒性物质,对人体具有致畸和致癌性;且其化学稳定性很高,自然降解过程漫长,对环境也会造成持久的损害。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PCP在燃烧时会释放出二恶英类化合物。
因此,在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中使用受到严格限制。
在1993年10月14公布的德国的化学品法中规定,对纺织品中五氯苯酚、五氯苯酚钠及所有五氯苯酚其他化合物的最大含量不得超过5μg/g,并禁止PCP含量超过5μg/g的产品进口贸易。
欧盟91/173/EEC指令指令:
产品允许的五氯苯酚的最大浓度为1000mg/kg,以此浓度作为“使用”与“未使用”的界限。
法国政府的官方公报规定(PCP和TeCP)限定值:
不直接接触皮肤:
限定值5mg/kg;
直接接触皮肤:
0.5mg/kg。
荷兰的PCP法令(ActonPCP,18.02.94)规定:
PCP的限定值:
5mg/kg。
奥地利的PCP禁令(BGBLNr.58/1991):
PCP的限定值:
5mg/kg
瑞士的物质法令对PCP的限定值PCP、TeCP的限定值:
10mg/kg。
我国强制性标准未对该项目作出规定,因此,在该指标的考核上低于欧盟法规。
我国的GB/T18885-2002《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对纺织产品中含氯酚(五氯苯酚(PCP)、2,3,5,6-四氯苯酚(TeCP))提出了限量,其指标值与Oeko-Tex100标准相一致。
⑼总镉(Cd)含量
某些塑料敷料或产品含有对人体有害的重金属总镉(Cd),能引起肾脏的损伤和贫血,且积累效应对环境也非常有害。
关于对镉(Cd)的控制,欧盟指令91/338/EEC中明确规定:
在最终产品中总量不得超过100mg/kg;荷兰政府1999年6月1日公布的法令(Cadmiumbesluit)和瑞士政府颁布的物质法令附录4.11(SubstanceOrdinance,Appendix4.11)均将最终产品中总镉含量限定为100mg/kg;德国政府也分别在“危险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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