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行政处罚等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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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行政处罚等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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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行政处罚等汇总
政府部门权力事项汇总表
单位:
莱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章)
序号
类别及项目名称
数量
一
行政许可
共1项
1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准
二
行政处罚
共7项
1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处罚
2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3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处罚
4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处罚
5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6
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处罚
7
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处罚
九
行政监督
共3项
1
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
2
对产前诊断技术管理的监督
3
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的监督
一、行政许可类共1项第1项
事项名称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准
事项编码
LSXK061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第308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民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实施主体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区级实施主体及权限:
莱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社科终止妊娠、结扎、助产6719376
许可对象
一、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1、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相关专业要求的技术职称;
2、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范的培训,并培训合格。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4、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施程序
一、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医疗保健机构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审核,对申请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报负责人审批—>审批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医疗保健机构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对申请单位所申请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进行审核—>提交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审批同意后,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含副本)并进行登记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标准
否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核准:
30个工作日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准:
6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合格后3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一、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核准: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2、申请人的身份、学历、职称、执业资格、培训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4、考核意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专家出具);
5、卫生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准: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4、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5、有关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
6、申请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的房屋设计平面图;
7、评审或考核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专家出具);
8、卫生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否
事中事后监管部门(单位)及联系电话
莱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科6719376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区财政局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填报人:
艾晓伟联系电话:
6719376
二、行政处罚类共7项第1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处罚
事项编码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主体
莱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实施程序
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取证→组织合议→报负责人审批→事先告知→听证/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文书→结案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科6719376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莱山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卫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填报人:
艾晓伟联系电话:
6719376
二、行政处罚类共7项第2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处罚
事项编码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主体
莱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实施程序
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取证→组织合议→报负责人审批→事先告知→听证/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文书→结案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科6719376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莱山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卫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填报人:
艾晓伟联系电话:
6719376
二、行政处罚类共项第3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事项编码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主体
莱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实施程序
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取证→组织合议→报负责人审批→事先告知→听证/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文书→结案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科6719376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莱山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卫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填报人:
艾晓伟联系电话:
6719376
二、行政处罚类共7项第4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处罚
事项编码
行政处罚种类
撤销执业证书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实施主体
莱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实施程序
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取证→组织合议→报负责人审批→事先告知→听证/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文书→结案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科6719376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莱山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卫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填报人:
艾晓伟联系电话:
6719376
二、行政处罚类共7项第5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事项编码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撤销执业证书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
实施主体
莱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实施程序
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取证→组织合议→报负责人审批→事先告知→听证/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文书→结案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科6719376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莱山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卫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填报人:
艾晓伟联系电话:
6719376
二、行政处罚类共7项第6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对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处罚
事项编码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
设立依据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33号)第三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实施主体
莱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实施程序
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取证→组织合议→报负责人审批→事先告知→听证/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文书→结案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科6719376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莱山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卫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填报人:
艾晓伟联系电话:
6719376
二、行政处罚类共7项第7项
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处罚
事项编码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设立依据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33号)第三十一条“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
实施主体
莱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实施程序
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取证→组织合议→报负责人审批→事先告知→听证/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文书→结案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科6719376
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莱山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卫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填报人:
艾晓伟联系电话:
6719376
九、行政监督类共3项
事项名称
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
事项编码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
实施主体
莱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实施程序
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在单位负责人或有关科室负责人的陪同下进行监督检查,提取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等,反馈检查情况。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无法律明确规定期限,亦无法承诺具体期限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科6719376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莱山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卫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填报人:
艾晓伟联系电话:
6719376
九、行政监督类共3项
事项名称
对产前诊断技术管理的监督
事项编码
设立依据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33号)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
实施主体
莱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实施程序
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在单位负责人或有关科室负责人的陪同下进行监督检查,提取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等,反馈检查情况。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无法律明确规定期限,亦无法承诺具体期限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科6719376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莱山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卫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填报人:
艾晓伟联系电话:
6719376
九、行政监督类共3项
事项名称
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的监督
事项编码
设立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
实施主体
莱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实施程序
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在单位负责人或有关科室负责人的陪同下进行监督检查,提取违法证据,制作现场笔录,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等,反馈检查情况。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无法律明确规定期限,亦无法承诺具体期限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科6719376
区编办审核确认意见
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莱山区人民政府或烟台市卫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填报人:
艾晓伟联系电话:
6719376
四、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示例
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流程图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
行政监督流程图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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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婴 保健 技术服务 许可 行政处罚 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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