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庄煤矿信息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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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庄煤矿信息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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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庄煤矿信息化
田庄煤矿信息化、自动化系统管理规定
信息中心
2007-6-23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一节 各相关部门职责范围 4
第二节 系统事故分析程序 1
第三节 事故汇报程序 2
第二章 田庄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系统管理规定 3
第三章 工业电视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11
第四章 田庄煤矿综合信息化平台管理规定 13
第五章 井下工业以太环网管理规定 15
第六章 自动化控制平台管理制度 16
第七章 田庄煤矿皮带集控系统管理规定 20
第八章 田庄煤矿信集闭系统管理规定 23
第九章 田庄煤矿排水自动化系统管理规定 25
第十章 田庄煤矿通风自动化系统管理规定 28
第十一章 内外部网站管理规定 31
第一节 田庄信息网管理办法 31
第二节 田庄煤矿办公网络管理办法 38
第三节 田庄煤矿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管理规定 41
第十二章 田庄煤矿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43
第十三章 办化自动化系统管理规定 45
第十四章 多媒体会议室管理规定 47
第十五章行政通讯网络管理规定 49
第一节 总 则 49
第二节 管理规定 50
第三节 通信维护部门的职责:
(含井下部分) 52
第四节 使用单位(个人)责任 53
第十六章 田庄煤矿调度通讯系统管理规定 54
第十七章 井下移动通信网管理规定 57
第十八章 大屏幕显示系统管理规定 59
第十九章 田庄煤矿光缆管理规定 60
第一章 总则
随着我矿信息化、自动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信息化、自动化在我矿的安全生产中的作用日显重要,与安全生产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
信息专业将在煤矿的生产和发展中,对提升矿井核心竞争力和持续性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加强我矿的信息化工作,规范管理,推进信息化工作向纵深发展,切实将信息化、自动化建设转化为生产力,使信息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田庄煤矿信息化各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节 各相关部门职责范围
一、信息中心:
1、信息中心是田庄矿信息化、自动化工作的主管部门。
2、负责所有信息化、自动化系统的设计方案、技术要求的论证、审批和上报等工作。
1)负责全矿计算机、计算机网络的调整、维护和维修工作,负责田庄煤矿信息网的管理。
矿属各单位协助管理和完善田庄煤矿信息网,共同负责田庄煤矿信息网发布与维护工作。
负责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全矿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正常运行。
2)负责监测、监控、监视系统运行的维护、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系统24小时稳定运行,信息准确可靠。
3)负责行政通讯系统、调度通讯系统以及井下无线通讯系统的维护、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系统24小时稳定运行。
4)负责监测系统传感器的调校、维修、端口设置以及设备的领用、保管及发放工作,并对电话机、传感器、电缆等相关设备统一编号、建帐、转帐、消帐,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帐、物相符。
负责向通风科提报监测系统年度计划。
5)负责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技术管理
工作和定位基站安装、更换、撤除、记录备案等管理工作。
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6)在调度室、通风科的指导下对系统的测点及话机进行设置,负责采煤工作面、机电硐室的通讯系统、监测系统的设计、安装和撤除工作(其中断电仪所控开关的触点由使用单位负责,各分站供电电源由本地点用电单位负责提供);负责地面通讯主干线路的安装维护;负责矿井风门传感器的安装与撤除工作。
7)负责井下有线通讯系统主干线路(10对以上)和分线盒(10对以上)、无线通讯系统线路和附属设备、监测系统分站以及分站以上范围的安装、撤除和维护工作。
8)负责工业监视系统安装和管理,负责系统的检查、故障处理和调整工作;负责机房监视设备处理、设施以及井下主干光缆(至各光缆接线盒)的管理、维护工作:
负责监视信号的调度显示及网络发布工作;负责工广、机关办公楼摄像装置的日常维护;负责地面通讯线路的日常维护工作。
9)负责对自动化控制系统所用的交换机、服务器、主干光缆、地面监控中心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
要确保所负责范围内的设备运行正常,通讯畅通、性能稳定。
同时有权力对现场监视、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管理。
10)负责工业以太环网网络控制部分设备设施的管理,负责监控中心的监视、监控工作。
具体负责:
①、以太环网及附属设施(包括环网交换机、光缆、服务器)等的使用维护、日常巡检和故障处理工作。
②、监控中心监视、监控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及集控操作等工作。
③、主干光缆及接线盒等的日常维护、巡检和管理工作。
④、负责现场监视设备的安装、撤除工作。
⑤、皮带自动化运输系统和其它自动化系统的管理。
⑥、为矿安监处、技术科、机电科、通风科、调度室和有关部门及矿副总以上领导建立浏览用户,通过矿局域网及时将安全生产监测系统信息进行实时发布。
3、信息中心负责对各使用单位负责系统内设备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在信息中心设信息调度对监测监控系统进行专题调度,当各信息化系统出现的故障时,要迅速判断故障范围,将现场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领导,并根据故障类型进行相应处理,对于系统主干线路故障要在最短时间内排除。
二、机电科:
作为我矿机电主管部门,对涉及信息化、自动化的机电管理,与信息中心共同管理,按照通防要求及范围,负责确保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机电硐室及其它地点的供电系统具备瓦斯断电条件和监测分站取电位置。
机电科是自动控制系统基础设备层各设备的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1)对基础设备层各设备实施职能管理。
(2)负责系统各种设备的供、用电管理。
三、调度室:
负责通过调度大屏及监视器所反映的各种安全生产信息进行调度指挥。
系统测点、电话机的安装、撤除、增加和转移由调度室在平衡安全生产布局的情况下确定;当系统出现异常信息、报警信息或图像、监控数据异常时,要及时通知现场、相关单位及有关领导进行处理。
四、技术科
负责安全监测系统中的水文监测的安装、撤除、维护以及信息的监视等管理工作,并对系统实时信息进行分析,为有关领导提报决策依据。
当系统出现故障或异常时,要及时通知信息中心及相关单位和领导,进行组织处理。
五、劳资科
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和监管工作,各生产、辅助单位和科室发生人员变动时,必须及时将变动人员的变动情况报信息中心进行调整和备案。
六、通风科:
负责对矿井通风、瓦斯、防火方面的相关信息进行监视,发现瓦斯超限、风门常开、风机停电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安排有关人员现场处理,分析事故原因,对监测监控系统存在的问题及时通知信息中心组织处理。
根据矿井生产需要,负责对通防方面的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对监测系统传感器、断电仪等装置的架设位置、测量范围、断电浓度和断电范围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安装、撤除和移动,进行业务指导,并提供相关图纸。
负责瓦检员系统巡检的使用和维护工作,瓦检员在巡检过程中,对巡检范围内传感器的运行状态和显示数据进行检查和核对,对瓦斯传感器所在区域的瓦斯进行检查,并作好相关记录汇总工作,当系统出现故障或异常时,应及时通知现场和相关单位,组织处理。
负责该系统相关信息的网络发布。
七、运转工区:
是所辖范围内设备的直接使用单位,有责任对这些设备按有关的设备管理制度进行日常巡检,定期检修和保养,同时负责对自己所辖范围内监视设备的使用、保养和管理.具体负责:
(1)、各地点控制及被控设备(包括各种开关、启动设备、保护、传感器)的使用、检修、巡检、维护和保养。
(2)、硐室内以太网交换机及其监视和附属设备供电管理工作。
(3)、现场就地控制以及控制方式改变的具体操作工作。
(4)、各变电所范围内监测、监控、监视设备的供电,并负责设备及缆线的质量标准化工作,如需对系统停电时,必须通知调度室和信息中心。
八、皮带工区:
是皮带运输系统控制和被控设备(包括各种开关、启动设备、保护、传感器)的使用、维护单位。
有责任对这些设备按有关制度进行日常巡检,定期维修和保养,同时负责对自己所管范围内监视设备的使用、保养和管理。
具体负责:
(1)、上述设备的使用、检修、巡检、维护和保养工作。
(2)、各皮带巷监控设备的正常供电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3)、现场就地控制以及控制方式改变的具体操作工作。
九、其它使用单位:
1)通讯系统10对分线盒以里设备的安装、维护、撤除由使用单位负责。
2)监测系统分站以里的所有设备,包括传感器、闭锁装置、缆线等由使用单位负责安装、维护、撤除。
第二节 系统事故分析程序
一、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事故分析程序:
1、系统出现故障,由调度室组织信息中心、机电科、通风科进行分析。
2、某个区域出现故障,由信息中心组织机电科、通风科、区域内施工单位进行分析。
3、某个测点出现故障,由信息中心组织使用单位进行分析。
二、控制系统事故分析程序:
1、工业以太环网系统出现问题的,由信息中心负责牵头分析并进行处罚;
2、基础设备层设备出现问题的,由机电科负责牵头分析并进行处罚;
3、系统内出现问题而影响生产和全矿正常生产调度的由调度室牵头分析并进行处罚;
4、牵涉到各种安全问题的由安监处组织分析并进行处罚。
第三节 事故汇报程序
我矿各信息化、自动化系统出现故障时,相关人员应按照下列程序汇报:
事故汇报程序流程图
第二章 田庄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系统管理规定
1、信息中心负责对安全生产监测系统管理、维护和使用,从地面机房到井下各分站及主干线由信息中心负责维护,各种传感器及其线路由使用单位负责安装、维护和撤除。
2、信息中心负责根据现场实际布置及时绘制和修改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布置图,并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
安全监测系统必须指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管理及维护人员必须经技术和业务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矿井安全监测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3、煤矿安全监测装备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取得“MA”标志和防爆合格证。
煤矿安全监测设备之间的输人、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煤矿安全监测设备之间的连线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线或动力电缆共用。
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必须具备防雷保护。
信息中心负责定期对防雷接地进行检查和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
4、信息中心负责按规定配齐系统所需要的各种监测监控设施及各种传感器,传感器的设置、数量、位置及断电范围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要求。
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顶部,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
风速、温度、一氧化碳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映该点测值的位置。
5、安全监测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
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人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
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6、安全监测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为保证对甲烷浓度的连续监控,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必须装备备用电池,当动力电网停电后,必须保证监测系统能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
7、安全监测系统的主机、备机和服务器必须专人专用,不得安装与安全监测无关的软件,定期进行系统和数据维护,并及时进行系统更新,定期进行病毒检测。
8、甲烷电闭锁和甲烷断电仪应具备下列功能:
(1)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报警浓度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甲烷浓度达到断电浓度时,切断被控设备电源并闭锁;甲烷浓度低于复电浓度时,自动解锁;
(3)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应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
9、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测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10、新购及大修的甲烷传感器、CO传感器等气体检测仪表,必须经检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1、信息中心要加强机房管理和值班制度,每天要安排专人值班对安全监测系统及其设备进行监视,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系统出现的问题要随时做好记录。
12、监测系统出现报警时,信息中心应按照《田庄煤矿报警应急处理预案》,立即分析、查找报警原因,同时立即通知调度室、通风区等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及时联系现场进行核对,并做好报警和处理记录。
13、监测系统出现通讯中断、信号故障时,信息中心应按照处理措施和应急预案,立即分析、查找故障原因,确定故障范围,并做好故障记录;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并限期处理。
属于信息中心责任范围的,信息中心应立即组织人员解决处理;属于其他单位责任范围的,信息中心应严格按照故障处理程序通知责任单位处理。
责任单位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处理时间。
超过2小时未处理完毕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200元罚款。
14、信息中心必须按规定对安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不少于1次,甲烷传感器等每7天必须用标准气样和空气调校1次,甲烷超限断电功能。
每7天要进行一次测试,并做好详细记录。
经调校更换的甲烷传感器必须及时进行甲烷断电功能测试,并做好传感器调校和断电测试记录。
各使用单位必须按信息中心要求及时更换调校后的各种传感器,如不按期送交检验,每拖一天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中的要求整定,整定后的传感器非专职调校人员不得在井下拆卸或调整,一经发现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以200-300元罚款。
瓦斯探头校对合格证。
使用单位不得丢失、损坏或涂改。
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处以50-100元罚款。
15、检修与安全监测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测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报告矿调度室、信控中心,不得擅自执行。
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改变或影响监测系统设备的正常供电。
计划内停电、停风而影响监测系统的,要提前通知调度室、通风科和信息中心,否则以事故论处,并处以200元/次的罚款。
信息中心值班人员对汇报单位、汇报时间及汇报人做好记录,对未汇报的单位进行50元/次的处罚。
16、安装、撤除及改变安全监测系统,负责安装单位必须经通风科批准,信息中心必须根据监测系统的布局,在不破坏各系统整体结构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给出安撤方案,不得以破坏布局与结构为代价而擅自批准申请。
经批准后,使用单位必须持领料单按需到信息中心领用监测设备、缆线及相关设备。
安装安全监测设备前,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准备好井下监测系统电源及断电控制接线位置。
17、安全监测系统的系统调整、地址修改由信息中心专职工程技术人员按矿生产接续要求进行,其它人一律不得擅自执行、调整。
修改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执行。
18、各使用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监测传感器及缆线的维护、管理,及时掌握本单位安全监测设备的使用状况。
相应维护用的工具、仪表必须配齐。
应对监测设备精心管理,妥善保护,悬挂整齐,保证台台完好。
19、信息中心负责每天对监测系统设备、设施、缆线进行巡检,负责对使用单位内的安全监测设备、设施、缆线进行检查,一经发现设备、设施、线缆达不到完好标准或野蛮使用的,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处于100-200元罚款。
20、任何单位未经信息中心同意不得私自改动监测监控设备,否则将对责任人给予200元的罚款。
改变安全监测系统所监测、监控的设备位置时,必须提前一天通知信息中心,必须将监视、监控设备与被控设备一起移动,否则按50元/次进行处罚,严重者按照事故进行处理。
21、对需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电缆等安全监测设备,作业现场班组长必须明确专人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炮掘工作面爆破前,掘进班组长应安排专人将甲烷传感器撤出,防止爆破时崩坏设备,并在爆破结束后,及时将甲烷传感器移到规定地点。
22、相关单位对管辖范围或工作场所内的瓦斯、一氧化碳、温度、风速、风量、设备开停、风门开关、断电仪等监测传感器及分站、电源等监测设备设施负有监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失和损坏井下传感器、缆线。
凡丢失和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按价赔偿。
出现系统设备、设施人为损坏,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处以原值5倍的罚款。
23、施工单位要保证所用监测设备、电缆等的完好和卫生,保证设备、缆线清洁卫生,如发现不完好或有喷浆料、油污、淋水等现象,一次罚款100元,回交时对零部件缺损的按原值1-5倍罚款。
若造成设备报废的按原值的2倍进行处罚。
24、设备出现故障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到信息中心更换。
凡升井的监测传感器等设备统一由信息中心修理。
信息中心负责维修并提供备用设备,必须及时维修,做到修一台,合格一台。
非正常原因损坏的,按设备价格的双倍进行处罚。
25、井下安全监测设备每6—12个月必须升井全面检修,因各种原因不能升井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制定措施在井下调试校对,调试结果要记录清楚。
26、各单位在安装、撤除电话或监测监控传感器时,必须按照质量标准化标准进行安装、吊挂、撤除,不得出现线路交叉、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或乱拉乱挂现象,否则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及主要领导给予100元以上的罚款处理。
专用电缆不得挪做他用,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元。
多余的缆线要按标准盘放整齐,随便剪断的,按电缆总长原值2倍对单位罚款,并对责任人及主要领导给予50元的罚款处理。
采煤工作面的信号缆线随工作面的推进要及时回撤盘放整齐,回撤盘放过多的,可以从缆线接头处断开并及时升井上交。
坚决不允许图省事、怕麻烦而随意裁断,对随意裁截信号电缆的单位将给予电缆总长原值2倍罚款,并对责任人及单位主要领导各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
27、变更或交接工作地点时,通讯、监测系统设备、材料的领用单位(或移交方)要将相关设备、材料如数、完好转交接收方。
不用部分由领用方(移交方)上缴信息中心进行销账处理;留用部分由交接双方清点验收后到信息中心办理交接转账手续。
交接后的一切设备、材料由接收方负责使用、维护、管理和撤除上缴;再次发生变更或交接工作地点时,继续按照交接转账程序顺延。
变更或交接工作地点的双方单位相关人员,必须在变更或交接后的当天到信息中心办理交接手续。
不按规定办理的每次处以100元罚款。
已发生工作地点变更或交接而未到信息中心办理交接转账手续的,出现设备材料、缆线丢失、损坏、短缺或帐目不符的,由移交方或原登记在案单位赔偿。
28、属信息中心职责范围内安装监测设备时,信息中心必须在完好、畅通的情况下,将安装的设备设施转交使用单位,并由双方办理相应交接手续,今后该范围内的使用、维护、撤除由接收单位负责。
如交接时存在监测设备故障或信号不通,使用单位有权拒绝接收。
属信息中心职责范围内撤除监测设备时,原使用单位要与信息中心当场对设备设施及缆线的完好情况和数量进行清点交接签字。
交接的设备设施及缆线数量要与初装时的数量相符。
交接前如有损坏、短缺,由原使用单位负责赔偿。
撤面时,使用单位先将使用设备现场与信息中心交接,交接前缺少的缆线及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
交接后撤除过程中出现的设备设施及缆线损坏、丢失的,费用由信息中心自理。
29、领用、上缴设备、缆线时,信息中心和领用、上缴单位的经手人要当面清点、签字后建、消帐生效。
无签字的领用材料费用由信息中心承担。
任何单位不得破坏、私自扣留、存放通讯、监测设备设施和材料,一经发现按破坏、截留设备材料的双倍价格进行处罚。
信息中心要详细记录领用、上缴的设备、材料的名称、使用地点、数量以及双方的经办人。
上缴设备、缆线的状态、数量要认真核对(缆线回收上缴数量不得低于领用数量的90%)。
缺少和损坏部分按照设备材料价格由上缴单位承担,否则此费用由信息中心自负。
30、瓦斯超限断电控制系统管理及使用规定
;田庄煤矿目前在用的瓦斯断电装置为KDG10型远程控制开关,以下简称远动开关,用于远距离控制设备的开关同时带有馈电状态检测功能,可反映被控设备的状态,瓦斯探头、线路故障或瓦斯浓度超限等都将按照《规程》要求切断闭锁开关的电源,直至故障恢复或瓦斯浓度恢复到正常为止。
31、管理规定
①使用单位负责对远动开关的使用和维护,远动开关必须按规定吊挂在配电点上方,电缆吊挂整齐,接线附件必须符合完好标准。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甩掉远动开关或甩掉控制线路,否则处以100元的罚款。
②移动配电点需要改动远动开关时,必须提前向信息中心申请,批准后方可施工,未经批准擅自变动的将给予100元的罚款处理。
移动时,严禁切割非本安侧的电缆,否则将造成远动开关的报废,责任单位要照价赔偿。
③使用单位必须每天派人对所使用的远动开关及闭锁开关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信息中心和相关单位。
出现故障必须在2小时之内处理好,严禁不通过远动开关闭锁供电,否则罚款100元。
④为保证远动开关正常工作,信息中心将定期对远动开关进行现场标校。
在接到通知后,使用单位必须安排机电工积极给予配合。
⑤必须在保证闭锁装置工作可靠、闭锁开关完好的状态下,瓦斯电闭锁装置方能正常工作。
禁止将闭锁开关的控制回路的保护装置甩掉,或甩掉本身的启动按钮。
停止按钮损坏必须更换,不得短接,不准随便改变闭锁开关控制回路的电压电流参数,中间继电器及交直流接触器禁止用木头或其它物品塞住,否则将给予100元以上的罚款处理。
⑥瓦斯超限时,远动开关动作实现断电。
当瓦斯数值降至复电值时,必须用启动按钮复电,禁止采用其他方式复电。
第三章 工业电视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为保证我矿工业电视系统能够清晰、稳定的反映现场实际情况,现将地面、井下工业电视监控的摄像点进行划分,以便于今后更好地对工业电视监控摄像点实施维护、保养、和管理。
各单位要按照划分职责负责摄像装置的标准化和卫生及日常维护。
一、职责划分
1、运转工区职责范围:
井下中央变电所、中央泵房、装载硐室、-250泵房等处的监控摄像点;地面安装在主井卸载楼、主井绞车房、副井绞车房、抽风机房、压风机房等卫生范围内的摄像点以及今后安装在所属范围内的摄像点的卫生清理、保养维护。
2、皮带工区职责范围:
所有管辖范围内的皮带头、尾、给煤机等处的监控摄像点。
包括井下东翼4条皮带头尾、西翼2条皮带头尾、南翼3条皮带头尾、地面所属其范围内的摄像头及今后安装在所属范围内的摄像点。
3、运搬工区职责范围:
所有主要运输大巷、副井口附近等处的监控摄像点。
包括:
副井上口、副井下口两侧、二采75KW绞车上车场、二采75KW绞车下车场、西翼绞车房、西翼绞车房上车场、-250车场等卫生范围内的摄像点以及今后安装在所属范围内的摄像点的卫生清理、保养维护。
4、选煤厂职责范围:
选煤厂2路摄像点;跳汰车间、精煤仓机头两处摄像点等所属范围内的摄像点以及今后安装在所属范围内的摄像点。
5、保卫科职责范围:
南、北大门、各个墙角、娱乐中心大门等所属范围内的摄像点以及今后安装在所属范围内的摄像点。
6、调度室:
作为全矿安全生产指挥中心,通过调度大屏及监视器所反映的监控摄像点异常情况要及时通知现场、相关区队及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处理。
二、维护要求:
1、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工业电视监视系统设备的标准化工作。
2、负责所辖范围内摄像头的卫生、照明等,保证图象清晰,稳定。
3、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系统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各设备的完好。
4、由于停电、返修、线路断等原因造成无信号等现象应及时向信息中心汇报。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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