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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专题
民法案例分析专题
一、宣告张毅死亡案
【案情介绍】
张毅,1969年生,已婚,无子女。
1995年6月张毅乘坐的轮船在江上航行时因触礁而沉没,张毅失踪,搜索人员并没找到其遗骸,当地的公安部门出具了张毅不可能生存的证明。
1997年9月,张毅的妻子赵璐向其住所在地所在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张毅死亡,以便结束婚姻关系,继承遗产。
张毅的母亲已经去世,父亲张立言担心儿子万一生还时儿媳已经改嫁,因此不同意宣告儿子死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期满三个月后,仍没有张毅的任何消息,该法院判决:
宣告失踪人张毅死亡。
在分割了夫妻共有财产后,确定出张毅的遗产价值90万元。
赵璐继承了价值45万元的房产。
1998年4月2日,赵璐与他人再婚,但三天后不幸在车祸中丧生。
1998年12月,张立言得知,张毅在轮船失事后并未死亡,而是被当地农民救起并奇迹般的活了下来,直到1998年5月才康复,但又在6月10日不慎跌落山谷,身受重伤,在医院里立下口头遗嘱,指定其全部遗产由赵璐继承。
张毅死后,为他养伤的农民辗转找到了张立言,并记录下的张毅的口头遗嘱的文书交给了他。
1999年2月张立言向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消对张毅的死亡宣告,同时诉请对张毅的全部遗产按照其实际死亡时间进行处理,由其继承张毅全部遗产,赵璐的其他继承人应退还原属于张毅的房产。
二、“利民百货”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情介绍】
韦成海,男,1970年生,1992年与申小娟结婚,婚后同母亲吴玉秀住在一起。
1997年7月,韦成海辞去机关干部的职务,用平时积攒下来的一些钱,开了一家个体小卖部,取名为“利民百货”,以自己个人的名义在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
7月30日,小卖部开张,韦成海以“利民百货”的名义向批发商黄青山赊购了一批价值1万元的货物。
8月2日,小卖部在一场大火中被全部烧毁,韦成海也在大火中丧生。
死亡时,家中所有财产的价值为1.6万元。
当黄青山向申小娟要求还款时,申小娟说,1.6万元是他们夫妻共有财产,而她一直不同意丈夫下海,韦成海开店的钱全部出自他自己的工资,因此只能同意以共有财产中属于韦成海的8000元偿还欠款。
吴玉秀说这里面还有自己的财产,应先在财产中留出她的部分。
黄青山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债务清偿案
【案情介绍】
1996年12月,万海昌、邢智宾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向共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
其中万海昌出资6万元;邢智宾向朋友齐明礼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
1998年1月,网络公司因管理不严而发生严重失窃事件,公司财产损失殆尽,只剩下1万元贷款,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其中向个体户蔡锦肃借款4万元,向某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贷款2万元。
网络公司因此宣告破产。
网络公司破产后,齐明礼、蔡锦肃和电脑公司都找到万海昌、邢智宾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万海昌、邢智宾提出其所开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账面所剩的1万元资金,在三者间按2:
2:
1的比例清偿。
齐明礼等人不同意,便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个人合伙民事责任纠纷案
【案情介绍】
1997年4月,高亚光出资2万元购买二手汽车一辆,与邻居杨仲成商定,由高亚光负责联系业务,杨仲成负责开车,两人合伙从事货运,所得收入则按5:
1的比例在高和杨之间分配。
1997年8月4日,杨仲成出车途中由于没有将货物盖好,导致大雨将货物淋湿,造成损失1.2万元,货主李文鸣向两人索赔。
在与高亚光发生争吵之后,杨仲成于8月10日退伙,并向高亚光交纳了2000元赔偿费。
三天后,高亚光又于程志建达成协定,由程负责开车,仍按照5:
1的比例在两人之间分配收入。
8月15日,李文鸣和弟弟李武鸣在于高亚光交涉时,高亚光将李武鸣打成重伤,随后潜逃。
李文鸣兄弟找到杨仲成和程志建,要他们负责赔偿货物损失1.2万元以及医药费7000元。
杨、程两人说他们只是替高亚光打工的,不能负责偿还高亚光的债务。
李文鸣兄弟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合伙企业民事责任纠纷案
【案情介绍】
1997年9月,张光安、高志良、方士英达成书面协议,共同出资,开设“通达服装店”,注册为合伙企业。
其中张光安提供房屋场地,作价6万元;高志良对房屋进行装修,提供相应设施,作价2万元;方士英提供劳务及1万元资金,共作价2万元。
三人约定由方士英负责管理服装店的日常事务,对外签定合同,但数额在4万元以上的交易必须征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否则合同无效。
同年10月,方士英自己又开设了一家个体服装店,取名为“顺发时装屋”。
他多次以“通达服装店”的名义从“顺发时装屋”高价买入或向“顺发时装屋”低价卖出服装,以次方法赚取差价。
11月,方士英又以“通达服装店”的名义向服装厂订购了一批8万元的服装,货到之后被转至“顺发时装屋”出售,货款则一直没付。
但“顺发时装屋”仍然亏损严重,负债高达2万元。
12月方士英将“通达服装店”的3万元资金取出后携款潜逃。
此时,“通达服装店”资产的全部价值为7万元。
“顺发时装屋”的债权人和服装厂无法找到方士英,便要求张光安、高志良清偿债务。
张、高二人认为与服装厂的交易额超过4万元,合同无效;而对于“顺发时装屋”的债务,“通达服装店”没有义务承担,因此两人拒绝清偿。
“顺发时装屋”的债权人、服装厂遂诉至人民法院。
张光安、高志良也向人民法院起诉方士英,要求他赔偿因其在“通达服装店”和“顺发时装屋”之间进行不正当交易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其违反合同约定,私自签定4万元以上标的合同并且侵占合伙财产所造成的损失。
六、张真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纠纷案
【案情介绍】
王平与张真系朋友,1998年2月,张真因结婚需要钱,遂从王平处借款5000元。
张真结婚后宴请一些好友。
在宴席上,其他朋友对王平开玩笑讲:
“都是哥们,这5000元还借什么,干脆给张真算了。
”王平也随口讲“算了算了。
”张真遂笑着讲:
“那我就不还了,算你送的。
”
时隔数月后,王平因事需要钱,向张真催还债款。
张真对王平讲:
“这钱你当着大家说过送我的,不用还了,现在怎么又向我要?
”王平向张真解释,那是他随口开玩笑。
张真表示,他是当真的。
王平多次催要无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真归还借款。
七、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纠纷案
【案情介绍】
王瑞,男,海滨市人,其妻在青山市工作。
王瑞因长期同妻子两地分居,欲调往青山市工作。
王瑞所在本单位同事张龙得知此事后,遂找到王瑞,请求王瑞将其现在海滨市居住的私有房屋卖给他。
王瑞告知张龙,其调动之事是否可以办成尚难以预料,如调动不成他现在之房屋不能卖。
如调动成功,则可以卖给张龙。
二人遂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
如果王瑞调往青山市工作,则将其在海滨市的四间私有房屋转让给张龙,价款4.8万元,张龙在王瑞正式调动后10日内付清房款,王瑞在收到房款后30天交付房屋。
在订立该协议3个月后,王瑞恰遇一机会将其妻调回海滨市工作。
王瑞告诉张龙,现其妻调回海滨市,他的私有房屋要自用,不能出卖给张龙。
张龙遂诉至海滨市人民法院,要求王瑞交付房屋。
八、何全胁迫于兵买卖纠纷案
【案情介绍】
公民何全于1987年开始搞个体运输,成立了“大鹏运输车队”,共拥有大货车3辆。
何全雇佣于兵为车队修理工,维持车队车辆。
由于经营不善,该车队至1990年已负债累累,无法经营下去,何全决定将该车队的三辆货车处理掉。
但由于车况较差,一直无法脱手。
1990年6月,何到于家向于讲,于在车队作修理工时,拿了不少工资,车队亏损,于也应承担一部分损失。
于现在必须以3.5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车。
于表示拒绝。
随后何全三次带人去于家要求于买车,并声称,他同“黑道”上关系很深,如果于不买车的话,要放放于的血。
1990年10月,何全又伙同五个朋友前往于家。
六人在于家打碎窗户玻璃,并在于家喝酒喧闹一夜。
于被迫同意买一辆车队的车,并向何写了欠条:
今开走大鹏车队五十铃旧货车一辆,价款3.5万元,30日内付清。
第二日,何让人将车队一辆货车开到于家院内停放。
30日后,何带人到于家索款,由于确实无力支付,何多次索要未果,遂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于兵支付车款并赔偿其损失5000元。
九、马文规避法律纠纷案
【案情介绍】
马文与张芳于1988年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而婚姻破裂,双方都提出了离婚,只是由于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未办理离婚手续。
1989年马文父亲突然去世,留有房屋九间,由于马文的母亲先于其父病故,故该房屋的继承人除马文之外,只有两个弟弟。
马文遂同两个弟弟商议,如果他继承房屋的话,同张芳离婚时就得分一半给她,代他同张芳离婚后,再让弟弟以赠与的形式将其应继承份额转给他。
这样,兄弟三人到公正机关作了遗产分割协议的公证,言明马文放弃继承权,九间房屋由大弟继承三间其余六间由小弟继承。
马文害怕小弟到时不守信用,又与小弟该他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他同张芳离婚后分三间房给他。
1990年马文向法院起诉与张芳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张芳提出马父遗留房屋应分一间给她时,马文拿出公正的协议书,证明其以放弃了继承。
因此法院未对此问题作处理。
在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生效后,马文的小弟便又以赠与的形式,将三间房屋退还给了马文。
张芳得知后,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马文取得的三间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十、李青滥用代理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时达时装公司急于推销其积压产品,号召职工都参与销售。
为此该公司还制定了一系列销售奖励措施。
该公司职工张玲其在盛丰百货公司当业务员的同学李青,让其帮忙销售。
按照盛丰百货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凡进货都须经领导同意,但李青为显示自己有本事,很爽快地答应帮张玲忙,进一批货。
随后,李青用自己保留的盖过章的空白合同书与时达公司签定了一份购买时达公司价值10万元时装鞋的合同。
时达公司按内部奖励措施,奖励了张玲一笔奖金。
随后,时达公司按合同给盛丰百货公司发去了价值10万元的时装鞋,并委托银行托收贷款。
盛丰百货公司得知此事后,查明了真情,遂坚持他没有委托过李青购买这批货,并拒绝付款。
时达公司认为他同盛丰百货公司之间有书面的合同,坚持要求盛丰百货公司付款。
双方几经协商未果,时达公司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盛丰百货公司支付贷款。
十一、曲平代理行为无效案
【案情介绍】
曲平系某单位总务科科长。
1992年8月,他利用职权之便以该单位食堂名义买下其表弟家一头病牛,随后找人将该牛杀掉,牛皮送其表弟,牛肉拉回本单位食堂,其表弟送给他100元作为酬谢。
由于牛肉感染病毒,本单位职工食用后发生5人中毒,食堂只好将剩余牛肉倒掉,造成经济损失2000余元。
有人将此事向单位反映以后,单位责令曲平追回牛肉款。
区表示牛肉是其表弟的,他是代理单位购买牛肉,发生损失应由单位负责,与其个人没有关系。
其单位遂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曲平及其表弟归还牛肉款。
十二、裴勇诉曹斌支付人身伤害赔偿金案
【案情介绍】
1988年2月10月,8岁男童裴勇在路过天山区某一居民楼下时,被该楼居民曹斌从楼上扔下的破花盆砸中头部。
曹斌及裴勇之父即送裴勇前往医院治疗。
2月13日该医院作出诊断,裴勇头颅顶部颅骨凹陷性骨折。
治疗半月后,裴勇基本恢复正常,曹斌为此支付医疗费四百余元。
1994年1月初,裴勇出现阵发性昏迷,此症状时有发生。
同年3月经医院作CT检查后,诊断为“颅骨骨折后未排除外伤癞痫”。
1994年5月,裴勇的父亲代理其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裴勇因被曹斌砸伤后,头部未愈合而头痛,昏倒,要求曹一次性付医药费等3万元。
而曹斌则辩称,伤害发生后,已对裴勇进行了治疗且裴勇已基本恢复正常,自己当时已支付有关费用,裴父一直未有异议,现时过5年,裴又向其索赔,诉讼期时效已过,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十三、张震在诉讼时效期内诉其邻居侵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张震系黄海市人,大学毕业后分配到中华人民解放军驻新疆石河子某部工作,其父母去世时在黄海市遗留有私房两间,因无其他子女及亲属,张震在继承该房以后一直将其闲置未用。
张震数年未回家乡,遂写给其同学询问房屋情况,1988年8月20日张震获悉:
1987年5月张震家邻居孩子结婚,在家中请客,私自将张震家房门扭开招待客人,晚上未将炉火熄灭引起火灾,两间房屋被焚烧殆尽。
张震于1990年7月20日向部队请假,准备回家处理此事,但恰逢部队有参加抗洪抢险的紧急任务,张震申请未被批准。
1990年抗洪抢险的紧急任务完成后,经部队批准张震赶回黄海市,于9月5日向黄海市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邻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而其邻居在答辩中称,该案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张震之诉讼要求。
十四、林某请求确认遗失物拾得所有权诉讼案
【案情介绍】
1994年元月,胡某带着妻子来到本城关最大的集贸市场购买货物,由于市场内人多拥挤,场内温度较高,他就把身穿的棕色熊猫牌皮大衣脱下来给了自己的妻子,当走到一货摊前选购时,他的妻子就将这件大衣放到了货摊上。
待选完货物,在返家的路上才发现将这件大衣遗失货摊上,二人迅速回到遗失的地点,这件大衣早已不在了。
经向周围的人询问,也没有发现任何线索。
时隔一周胡某的妻子再次来到这个集贸市场,突然发现一个骑摩托车的小伙子穿的这件大衣与其遗失的那件一模一样,于是上前盘问,这个小伙子(林某)声称是在市场上拣到的,也不是偷的,并告诉胡妻,要想把这件大衣要回,用钱来家赎买。
经反复交涉,林某要价2000元,胡某无法接受,只好诉诸当地人民法院。
十五、沈荣诉张某归还财产案
【案情介绍】沈华与沈荣是同胞兄弟,于1995年6月同时辞去公职,出资8万元共同购置新式东风牌大卡车一辆卡,专门从事长途货运。
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沈华、沈荣就赚回了各自的投资,并略有赢余。
此时,双方开始渐有间隙,且时有争吵。
1997年5月,沈华与沈荣因对车辆维修保养的费用而发生严重冲突,二人均表示不能继续合作。
此时,沈华将汽车开走,与张某商量,将汽车卖给张某,并以种种理由取得车辆管理部门的信任,为其办理了汽车所有权转移手续。
几天之后,沈荣发现此车已由张某驾驶运货,遂找张某要车,遭到张某的拒绝。
无奈,沈荣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财产。
十六、周某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纠纷案
【案情分析】
王某在本市光明路北街有私房两间,1992年5月,王某以2万元价格卖给周某,并订立书面合同,不久,周某搬入此房使用,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后王某与周某发生纠纷,王某声称所订合同不生效,又将该房以2.6万元价格卖给秦某,并到房管部门办理子登记手续,其后,王某把周某的2万元房款退给周某,并要周某尽快搬走腾出自己的房子。
对此,双方争执不下,周某诉至本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有,并由王某赔偿其所受损失。
十七、于文军、于武军请求确认于仁军与刘智彬买卖关系无效案
【案情介绍】
某城镇居民于昌礼的老伴去世多年,于昌礼滕下有三子。
长子于文军和次子于武军均在外地工作,于昌礼与三子于仁军共同生活。
于文军、于武军虽身在异地,但均定期给于昌礼寄来生活费,且每年还返乡看望自己的父亲。
1992年10月,于昌礼因病去世,遗有祖传青花瓶一对及瓦房两间、存款2万元。
于文军、于武军赶回奔丧后,相继返回工作单位。
兄弟三人未就遗产进行协商和分割。
1993年6月,长期经营古玩的刘智彬得知于仁军家有一对古花瓶,便上门与于仁军协商,经讨价还价,以3万元的价格将这对花瓶买走。
1994年春节,于文军、于武军返乡过节时得知此事,指责于仁军不该擅自将家传的青花瓶卖给他人,要求其将花瓶要回来。
于仁军则认为,对父亲的遗产自己享有一定的份额,有权将此花瓶出卖,将来分割其他遗产时,自己可以少分一点,已经卖出去的东西无法再去要回,于文军、于武军不同意,即去找到刘智彬要他将花瓶返还,遭到刘智彬的拒绝。
为此,于文军、于武军遂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宣告于仁军与刘智彬之间的买卖关系无效,并由刘智彬将花瓶返还。
十八、信用社与杨非贷款抵押纠纷案
【案情介绍】
某城镇个体运输专业户杨非想自办一个蜂窝煤厂,由于资金不足,便向该镇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
信用社要求其提供担保,杨非表示同意。
双方于1997年8月20日签订了合同。
合同约定由信用社贷给杨非人民币2万元,贷款期限为半年,月息0.8%,半年后连本带息归还。
杨非将其自有的东风牌贷车一辆作为抵押,如到期不能归还贷款,信用社可将杨非的汽车变卖后受偿。
合同签订后,信用社依约贷给杨非人民币2元,双方还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此后杨非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不得不关闭了煤厂。
眼看还款归近,杨非担心将来汽车被廉价变卖,自己会遭受损失,便自行将汽车出卖给另一个个体户李东风,得款2.1万元。
双言还办理了有关过户手续。
1998年3月30日,杨非携车款准备去还货时,途中车款全部被盗。
信用社得知此事后,知道杨非已无还款贷能力,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从个体户李东风处追回汽车,变卖后优先受偿。
十九、孙占开与李有良质押担保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1998年3月18日,个体户李有良欲开办一饮食店,因资金不足,与孙占开协商签订了一份借助款协议,约定向孙占开借款4000元,借款期为1年,利息为15%。
协议同时确定由李有良将一架高档电子琴交给孙占开作为担保。
合同签订后,孙占开要李有良带上电子琴到其家取款。
李有良称电子琴前几天被一个朋友借走,过几天才能还回来,现急需现款,请孙先把钱借助给他,如果到期不还,电子琴任由其处理。
于是,孙占开交给了李有良现金4000元。
此后不久,李有良由于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又将电子琴交给邻居马立成作质押,向马立成借助款3000元。
孙占开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有良在欺骗自己,遂要求李有良马上将电子琴交给自己,否则就要解除合同。
李有良请求宽限几日,孙占开不同意,并表示要将电子琴折价抵偿。
李有良无奈,只好讲明电子琴在马立成处,并表示如果马立成同意,电子琴随他处理。
于是,孙占开找到马立成索要电子琴,但遭到拒绝。
孙占开认为自己设质在先,强行将电子琴搬走。
马立成不服,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孙占开返还电子琴。
二十、陈忠诉新建家具店留置财产案
【案情介绍】
1997年6月10日,陈忠到新建家具店订作家具。
双方书面约定,由陈忠自己提供原料,由新建家具店为陈忠加工一套沙发、一个衣柜;工费为1500元;陈忠于7月20日到新建家具店取家具时,向新建家具店支付加工费,;至7月20日,陈忠未到新建家具店提取家具,也未支付加工费;在此情况下,新建家具店将家具留置,并告之陈忠在三个月内支付加工费,否则将行使留置权。
一直到11月15日,陈忠仍未支付加工费。
新建家具店将陈忠委托其加工的家具变卖,得人民币4500元。
新建家具店扣除1500元加工费后,将超额部分人民币3000元归还陈忠。
陈忠诉至人民法院,诉称他未及时付加工费的原因是当时手头紧,现在可以支付加工费,要求新建家具店归还家具。
二十一、大成钢厂和前进公司诉新华公司违约案
【案情介绍】
新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3月承包新月小区建设工程。
当时由于钢材供应短缺,又没有存货,工程急等着施工。
为此新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河北省两家钢材公司_____前进钢材有限公司、清华金钢厂和外省的内蒙古大成钢厂发出通知,在通知中说明:
“我公司因为建设所需,标号为×××的钢材1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
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
”新华有限责任公司于同一天收到三家钢材公司的复函,都说自己公司备有现货,并将价格一并通知了新华公司。
前进钢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发出复函的第二天,派本公司车队载运200吨钢材送往新华公司.新华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复函后,认为内蒙古大成钢厂提出的价格更为合理,且其是老牌钢厂,产品质量信得过,所以与当天下午即去函称将向其购买1000吨钢材,请其速备货.内蒙古大成钢厂随即复函新华公司,说其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运往河北.在新华公司收到内蒙古大成钢厂复函的第二天,前进公司的车队运送钢材到了新华公司,要求新华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新华公司当即函电内蒙古大成钢厂,请其仅运800吨钢材到河北.内蒙古大成钢厂复电说,全部1000吨钢材已经发往河北.新华公司收到内蒙古大成钢厂复电后,就对前进公司说,为照顾其损失,只收下其100吨钢材,其余的不收.前进公司对此不服,认为新华公司应当收取全部钢材.新华公司同时再次向内蒙古大成钢厂函称,公司将仅收其中的900吨钢材,对此造成的损失,如因内蒙古大成钢厂多送钢材而造成的损失,内蒙古大成钢厂自行负责.第三天,内蒙古大成钢厂的钢材1000吨运到新华公司,新华公司仅收取了其中的900吨,剩余的100吨不予收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内蒙古大成钢厂和前进公司双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新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二、天悦来宾馆诉吴承恩夫妇支付餐费纠纷案
【案情介绍】
吴成恩和妻子到昆明去游玩,天晚时,到昆明市郊的天悦来宾馆住宿。
在服务台登记交付押金后,领到三层303房间的钥匙,随即到303房间住宿。
天成恩和妻子每天早晨一早就到外边游览,吃过晚饭后,才回到宾馆休息。
住了4天以后,吴承恩与妻子准备回家,就到服务台办理退房手续。
在付房费时,发现数额与在住宿时所询问的价格不一样。
于是,就向服务员提出异议,服务台的工作人员解释说,所收费用包括住宿和早餐、晚餐的费用在内。
吴承恩认为其没有在宾馆内吃过一次早餐和晚餐,所以其不应该支付该笔费用。
服务人员对其出示一份该宾馆住宿通知,上面其中一条写着:
“凡在本宾馆住宿的游客,早餐、晚餐一律由本宾馆提供。
不在本宾馆就餐的游客也按统一的标准支付餐费。
餐费每成年人每天以50元计。
”因为宾馆对游客是否在宾馆内用餐不作记录,所以无法证明吴承恩夫妻没有在宾馆内就餐,吴承恩夫妻必须支付餐费。
吴承恩认为,在其入住时,宾馆并未告诉他有这一规定,所以他没有约束力。
宾馆服务人员认为,游客在入住时,都应该领取该通知,虽然吴承恩夫妻没有领,是由于其本人的原因造成的,与宾馆无关,所以应该支付该笔费用。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天悦来宾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承恩夫妻支付餐费。
二十三、赵先胜与胡国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赵先胜婚后不久便考取北京一高校的研究生。
硕士毕业前,他经申请取得到美国一家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机会,但作为公费培养的硕士,在出国之前应当向国家支付培养费2万元,以及数万元的保证金。
为能去美国,他决定将父母留给他的一幢房屋卖掉。
同年,他回家去办理卖房手续。
由于急着用钱,而又对市场行情不清楚,经人介绍,将房屋卖给了一个体户胡国强。
虽然价格很低,但介绍的朋友说,这已经是很高的价格了,也就一咬牙卖了。
他回到北京交纳了所有的保证金以后,却因为申请签证时被拒签而没有能去成美国,于是在国内找了一份工作。
次年春节时,赵先胜同妻子一块回家过年。
偶然听到大家议论其卖房子的事,才知道自己被买方骗了。
赵先胜经过到房地产市场调查,发现自己卖的房屋价格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的一半还多。
赵先胜这才知道自己确实被骗了,于是找到当时买主胡国强,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归还其房屋。
胡国强拒不同意,认为既然当时双方都同意,且已经钱货两清,赵先胜的要求纯属无理。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赵先胜向人民法院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
二十四、金光公司诉时益广告公司要求撤销无偿转让行为纠纷案
【案情介绍】
金光集团公司与时益广告公司签订了一份油漆买卖合同约定,时益公司向金光集团公司购买特种标号的荧光漆3吨,六种顔色各吨,共计货款12万元。
金光集团公司于合同订立生效之日起10天内交货,时益公司于交货之日起七天内支付一半货款。
剩余货款应当在交货之日起2个月内全部清偿。
金光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了货物,时益广告公司于交货后第8天付了6万元货款。
第二批货款到期后,时益广告公怀以经济暂时困难,要求延期支付货款。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延期付款合同,约定时益广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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