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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培训
法律培训提纲
第一部分合同法律事务
一、企业生产经营资质审查
1、哪些工业产品生产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法律提示:
详见《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
2、药品生产生经营需要取得哪些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条规定: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第十四条规定: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第二十三条规定: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法律提示:
药品生产生经营需要取得的证件包括: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3、哪些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能从事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法律提示: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4、企业装饰工程是否需要施工资质证书?
案例:
钟楼店柜台装饰工程承包案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提示:
建筑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筑装饰工程属于专业承包资质。
二、产品质量标准。
1、案例:
宿迁宝乐文体玩具有限公司与禅城县中英文学校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6年6月2日,禅城县中英文学校与宿迁宝乐文体玩具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工业买卖合同》,由宿迁宝乐文体玩具有限公司供应给禅城县中英文学校钢架双层床1000张,单价210元/张,共计210000元,约定了钢材规格型号及标准、交货时间、运输费和安装费承担,并约定质量保证期为1年。
2006年8月17日,宿迁宝乐文体玩具有限公司完成钢架双层床供应安装,禅城县中英文学校支付完毕货款。
2008年3月28日,禅城县中英文学校六年级学生余斌从所睡的钢架双层床的上层摔下(该床安全栏板缺口长度为1000mm,安全栏板高度为175mm),经诊断左眼视神经挫伤,鉴定为五级伤残。
禅城县中英文学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328-1997)“家具(床类)主要尺寸”规定:
1、安全栏板缺口长度为500-600mm;2、放置床垫的安全栏板高度应等于或大于380mm,不放置床垫的安全栏板高度应等于或大于200mm。
宿迁宝乐文体玩具有限公司供应的钢架双层床规格不符合国家标准,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要求宿迁宝乐文体玩具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宿迁宝乐文体玩具有限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工业买卖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保证期已经届满,禅城县中英文学校无权主张产品质量责任。
另外,《工业买卖合同》仅约定所用钢材的规格型号及标准,该公司供应的钢架双层床钢材已经满足要求,该合同未约定钢架双层床质量标准,禅城县中英文学校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328-1997)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一: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禅城县中英文学校是否有权继续主张权利?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要求,包括设计缺陷、制作缺陷、指示缺陷(指示的操作方法、标识)。
本案中,若最终证明学生余斌所受伤害系因钢架双层床存在设计缺陷所致,则禅城县中英文学校要求宿迁宝乐文体玩具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期限为钢架双层床交付使用后10年,未超过诉讼时效。
问题二:
禅城县中英文学校是否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328-1997)要求宿迁宝乐文体玩具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第二十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就产品规格型号和钢材标准有明确约定,但对钢架双层床的质量标准约定不明,因此,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宿迁宝乐文体玩具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禅城县中英文学校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328-1997)要求宿迁宝乐文体玩具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哪些产品必须执行国家强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
(六)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
以上产品必须执行国家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3、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之间的关系?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因此,建议在采购合同中应当约定采用的质量标准,以免发生纠纷。
4、非标产品质量如何约定?
答:
非标产品为防止产生质量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约定质量标准:
约定的技术条件;确定设计图纸;封存样品。
5、约定了质量标准就能打赢官司吗?
案例一:
某公司营业场所加工定做一批沙发,凭样品交货验收,沙发使用半年后开始发生塌陷、支架断裂等质量问题,经协商未果后提交法院诉讼解决,质量鉴定过程中,因某公司未能提供尚未投入使用的样品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某公司败诉,经济损失巨大。
——法律建议:
中间验收、委托专业机构质量检验。
案例二:
某公司因工程建设需要,采购一大批瓷砖,约定产品质量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工程投入使用后发生瓷砖污染严重,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供应商赔偿,根据要求进行瓷砖质量鉴定必须提供尚未使用的瓷砖作为检材,该公司未留存样转,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最终败诉。
——法律建议:
在产品质量保证届满之前,应当对产品留样保存。
6、产品质量瑕疵、质量缺陷
(1)什么是“产品缺陷”,允许销售吗?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机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缺陷可分为三类:
设计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指示上的缺陷。
《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因此,禁止销售有缺陷的产品。
(2)什么是产品瑕疵,可以销售吗?
产品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符合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由此可见,产品瑕疵不同于产品缺陷,产品瑕疵是非危险性的不足,而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
《产品质量吧》第26条第
(二)项规定,产品“必须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因此,有瑕疵的产品是可以销售的,但必须以“处理品”、“次品”等形式注明,并告诉消费者哪些方面有瑕疵。
如果经营者将有瑕疵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则属于消费欺诈,应当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3)质量瑕疵产品的责任主体、责任期限及诉讼时效?
责任主体:
销售者。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责任期限:
三包期限,或约定的期限。
诉讼时效:
一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生产者、销售者。
责任期限: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诉讼时效:
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7、合同应当依法约定税费承担
案例一:
某商场与某生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生产企业向商场供应办公家具,并约定了价款支付期限。
《采购合同》签订后,生产企业如约交付了办公家具,商场以生产企业未能提供增值税发票为由,拒绝付款。
生产企业辩称,合同并未约定提供17%的增值税发票,且未约定的发票提供时间,商场无权拒绝支付货款。
案情分析:
(1)商场是否有权要求生产企业提供发票?
答:
有权,因为生产企业销售产品,应当依法纳税,出具发票。
(2)商场是否有权要求生产企业提供17%增值税?
答:
合同未约定生产企业提供17%增值税,生产企业仅需要提供普通发票即可,商场无权要求生产企业提供17%增值税。
(3)商场是否有权以生产企业未能提供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从行政管理角度,卖方提供发票是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在双方未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买方无权以卖方未能提供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对我们在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启示?
答:
(一)在签订采购合同过程中,已经要求约定卖方提供发票的种类和税率,避免出现纠纷;
(二)在签订采购合同过程中,应当特别约定卖方提供发票,与买方支付货款的时间顺序,以提供发票作为最终完成付款的条件,有效保护我公司利益。
第二部分劳动合同、工伤事故
一、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事故
案例:
晚上下班逆行发生交通事故,一个月后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责任。
工伤保险认定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案例:
下班后发生的死亡案件
某知名餐饮企业,员工在工作时间身体不适请假,第二天在宿舍发生意识模糊,送医院急救后病毒性感染死亡,其家族有该遗传病患病历史,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1)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所谓视同工伤,也就是说,这类情形本不应属于工伤的保护范畴,但考虑到其与工作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从而作为工伤对待。
(2)突发疾病死亡的认定
劳动保障部2004年第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
“突发疾病”是指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起算时间。
——法律提示:
严格入职体检、生病及时督促治疗。
三、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
用人单位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个人原因造成拖延,员工离职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提示:
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四、员工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即离职需要承担责任。
案例:
某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员工需要依法提前30天通知公司。
李某是公司营销部门经理,负责公司营销策划推广,并且业务能力非常突出。
2010年12月20日,李某突然向公司提交了辞呈,并希望于两周左右的时间办理交接完毕。
由于当时其正承担公司一项重大营销活动组织策划,公司不希望他离职,也没有给予其相应回馈意见。
两周以后,李某便不再到公司上班,公司营销部群龙无首,现场相当混乱。
公司人事部打电话联系他,他说自己已经在辞职书中明确说明两周以后离开公司,自己已经履行完毕通知责任,公司没有及时与其进行交接,过错不在自己。
公司认为,即便是李某自己提出离职,也应该提前30天通知公司,现李某两周后即离开,也没有与公司商量,是违法的,至少是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并责令李某立刻回公司上班,先行处理营销活动组织策划事宜。
案件分析:
这是一起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用人单位基于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确定本单位的劳动者数量,工作安排,计划进度等,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会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
因此,应当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时间、方式作出一定的限制,维护解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同时使用人单位有足够的时间,招聘新的劳动者,调度计划等。
《劳动合同法》为保障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任意解除的,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1、李某通知公司后,即要求二周内办理离职手续,是否合法?
答:
不合法。
2、李某要求离职应当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向公司提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通知公司吗?
答:
《劳动法》第31条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若处于试用期间,需要提前三日通知公司。
李某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若处于试用期间,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
3、李某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吗?
答: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若李某未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有权要求李某立刻回公司上班,处理营销活动组织策划事宜吗?
答:
单位有权利。
5、若李某未立刻回公司上班,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哪些?
答:
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本案中,李某应当赔偿公司的费用包括:
公司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营销活动未能正常进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他员工加班顶替所产生的加班费用等。
五、巧用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制度
案例:
西安市第一例劳动争议纠纷和解司法确认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该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六、安全保证义务
1、顾客在酒店门口停放车辆丢失赔偿?
案例:
酒店停车场丢失车辆的事件
酒店对顾客车辆有没有保管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163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4]132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旅客在宾馆住宿期间,依宾馆的指示或者许可,将车辆停放于宾馆内部场地后,宾馆对车辆即负有保管义务。
但是,宾馆未对车辆停放单独收费且证明自己对车辆被盗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提示:
及时了解事情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笔录。
2、顾客在餐厅被殴打,餐厅未予制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
2010年4月1日,朱某等人来到某餐厅就餐,在就餐过程中,朱某与邻桌客人发生斗殴,致朱某左腹部受伤。
斗殴过程中,餐厅工作人员既未上前制止,也未及时报警,导致肇事者逃脱,朱某将餐厅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住宿、餐饮、娱乐经营者有保护顾客安全保证义务的规定。
住宿、餐饮、娱乐经营者对顾客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提供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定的标准,并与其服务收费、经营规模、档次、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具体表现为:
设施装备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必须在场所设计、布置上符合保护公共安全的要求:
已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相应规定的,应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执行;如果没有强制性规定,则应当按照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保护方式进行设置。
工作人员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营业场所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提醒顾客,当发生第三人侵权行为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迅速报警、积极救助的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住宿、餐饮、娱乐经营者只有充分保护了顾客的安全,并有证据证明为防止事件的发生或制止损害的扩大已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措施,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3、非盈利“AA”制户外活动组织者需要承担安全保障责任吗?
案例:
2009年5月1日,李某组织朋友张某和赵某秦岭北麓户外旅游,约定“费用分担(AA制),风险自担”,李某在活动组织前未调查天气状况,李某、张某、赵某在户外运动途中遭遇暴雨受阻秦岭深山,赵某在下山途中摔伤,赵某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李某认为约定活动“费用分担(AA制),风险自担”拒绝承担责任。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见,群众性社会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责任,判断组织者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从以下两个面分析:
法定标准,如果法律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有直接规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作出判断。
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标准,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要高于对自己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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