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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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安全管理文书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名称:
南疆线库尔勒至喀什段平交改立交工程K984+144.85新建1-14M框架桥;K1407+522.13新建1-3.68M框架桥;
合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合同名称:
南疆线库尔勒至喀什段平交改立交工程
(1)K984+144.85新建1-14M框架桥;
(2)K1407+522.13新建1-3.68M框架桥;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方(甲方):
单位名称:
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
单位名称: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资质等级及证书号: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A1031365010401
本工程由发包方经比选并经建设单位(乌铁局工程项目管理所)审核同意后,确定由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铁路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建设项目和工程名称:
南疆线库尔勒至喀什段平交改立交工程
(1)K984+144.85新建1-14M框架桥;
(2)K1407+522.13新建1-3.68M框架桥;
1.2工程地点:
南疆线库尔勒至喀什段
1.3承包范围:
设计文件框架桥主体及附属工程。
1.4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第2条工期
2.1开工日期:
本合同工程定于2006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工。
2.2竣工日期:
本合同工程定于2006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
第3条合同价款本工程合同价暂定为4060000元(大写:
肆佰零陆万元整)。
(待工程竣工后以建设单位批准的工程结算价款为准)
第4条工程质量
4.1乙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及铁道部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
4.2该建设工程项目执行铁道部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安全质量监督按照《关于印发乌鲁木齐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乌铁建[2004]453号)文件要求执行。
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
4.3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返工后仍达不到验收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及经济支出。
由于非乙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责任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4.4质量缺陷的经济责任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铁道部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
乙方对工程质量缺陷的返修的经济责任按下款执行。
4.5.1乙方未按国家或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
4.5.2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在施工之前,乙方应及时提出,如甲方及建设单位不改,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乙方发生的返修费用由甲方及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4.5.3因为乙方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5条设计文件
5.1甲方须在开工前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向乙方提供3套的设计文件和图纸。
5.2乙方要求增加设计文件和图纸的份数,由甲方提供,费用由乙方自负。
5.3乙方收到设计文件和图纸后,在2日内组织现场核对。
5.4非经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不能作为乙方施工依据。
5.5变更设计文件按本合同第16条办理。
第6条双方驻工地机构及代表
6.1建设单位代表姓名:
袁珍
6.2甲方代表姓名:
张毛成
6.3建设单位委托的驻工地监理单位名称:
乌鲁木齐铁建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6.4乙方驻工地机构名称:
南疆线库尔勒至喀什段平交改立交工程
(1)K984+144.85新建1-14M框架桥;
(2)K1407+522.13新建1-3.68M框架桥项目部乙方项目经理:
金龙乙方项目副经理:
袁宪灿乙方技术总负责:
张劲松6.5涉及营业线时,乙方施工各项目部必须配备满足需要的经考核合格的安全员、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并持证上岗。
第7条甲方工作
7.1派驻工地机构和代表,履行甲方职责;向乙方提供由建设单位办理的与该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负责因本工程施工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的协调工作及有关部门的交叉配合协调工作。
7.2按本合同约定,供应施工图及有关设计文件。
组织乙方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7.3向乙方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7.4办理开工报告手续;审查乙方报送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既有线改造及过渡工程施工方案,并督促实施。
7.5负责办理本工程对建设单位的验工计价手续,及时将建设单位批准的本工程进度款拨付乙方。
7.6协助乙方维护合法权益,支持乙方正当行使权利。
7.7帮助及指导乙方解决施工生产及项目施工管理中的困难,为乙方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8条乙方工作
8.1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并在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
8.2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既有线改造及过渡工程的施工方案,报送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8.3根据甲方及建设单位的要求,按期报送年、季度施工计划,用款计划,年、季、月工程统计报表,质量安全事故报表。
于年末6天、季末5天、月末5天内报送工程形象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
8.4按本合同约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检验、加工和管理。
8.5涉及既有线改建或过渡工程施工,例如天窗修、提报施工计划等,必须严格执行乌铁总[2005]426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的有关规定。
承担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必须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认真落实施工安全措施。
8.6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和交付使用。
8.7坚持文明施工,对每日的施工料具均要分类堆放,集中管理,防止机械和料具侵限现象的发生。
对铁路线路旁和两线间的旧轨、旧枕、配件等路料,要做好清理、回收工作,对暂时不能回收的,要分类堆码整齐,并派专人看守。
对暂时不能上道的新轨,要按规定码放、加固,并派人巡检。
对线路旁的建筑施工垃圾要及时进行全面清理,确保线路安全和整洁美观。
并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生产。
8.8按照规定提交竣工文件,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8.9及时向甲方提报验工计价资料。
8.10对已完工的工程和安装的设备,在验交前应负责保管,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8.11对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规定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要求如下:
8.11.1本工程保修期自建设单位签认验收报告次日起年。
保修金为合同承包总价的5.0%.保修期满后且无保修责任全额无息退还。
8.12严格执行和自觉服从乌鲁木齐铁路局关于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及安全监察大队的检查,与运输设备产权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同时执行投标时有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规定。
8.13严格按建设单位制定的《施工安全信息汇报、反馈、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加强调度指挥信息管理的规定》文件要求。
在营业线路上施工或进行影响营业线安全的施工,必须经铁路局或站段审核批准,按规定要求日期上报施工计划申请,铁路局审批的项目于施工开始前月的15日前上报甲方和建设单位施工技术部(工作站或项目部),提报的施工计划应包括:
施工方案设计(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施工方案及验收安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及负责人、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及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施工技术部(工作站或项目部)审核签字后,于20日前汇总上报至安调部,由安调部统一向运输处提出月度施工计划申请表。
对施工中影响安全的重要信息和一般信息,按《施工安全信息汇报、反馈、考核管理办法》及时进行汇报、反馈。
8.14乙方在接到设计文件后,必须自觉的与监理方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及设计优化。
并及时将结果上报甲方和建设单位。
第9条进度计划
9.1乙方在接到由建设单位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一个月内,向甲方和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年度施工进度计划,并于每一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提出下一季度工程进度计划。
9.2甲方代表应在收到乙方年度施工进度计划3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并通知乙方,逾期未批复,可视为同意乙方报告,乙方可据此组织施工。
9.3经甲方和建设单位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必须遵守。
9.4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进度滞后,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报甲方代表备案。
第10条延期开工
10.1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如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合同开工日期前7天,书面向甲方代表和建设单位提出延期开工理由和要求的报告。
10.2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报告后3天内答复。
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予答复,可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10.3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开工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10.4由于非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甲方应在合同开工日期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推迟开工日期,并对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给予适当补偿,并顺延工期。
第11条暂停施工
11.1在确有必要时甲方可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3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11.2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11.3乙方在接到甲方代表书面复工通知后,继续施工。
11.4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停工责任在乙方,乙方负违约责任,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同时工期不顺延。
第12条工期延误
12.1工期延误原因及责任
12.1.1不可抗力,非甲、乙方责任。
12.1.2施工图不能按规定日期提交,属甲方责任。
12.1.3重大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属建设单位责任。
12.1.4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属造成事故责任方责任。
12.1.5主要材料、设备推迟到货,属采购方责任。
12.1.6建设资金不到位,属建设单位责任。
12.1.7年度计划调整,属建设单位责任。
12.1.8其它原因,依其性质确定责任方。
12.2工期延误后果及处理
12.2.1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在情况发生后24小时内,就延误工程内容、原因及要求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2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未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应予以补偿。
12.2.2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2.2.3非甲、乙双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13条工期提前根据工期安排,乙方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必须做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否则甲方将根据现场的工程实际进度情况,调整施工任务。
第14条工程质量检查
14.1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设立专职质检人员,负责施工过程工程质量的管理和检查。
14.2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的监察、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按要求返工或修改,并承担返工或修改的费用。
14.3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返工或修改,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第15条隐蔽工程检查和签证
15.1在通知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检查前,乙方应严格进行自检。
15.2乙方自检合格后,按部、路局有关规定格式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证及附件,于隐蔽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到现场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证上签字,方可继续施工。
检查不合格或检查证及附件与实际不符,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证,待乙方改正后重新检查签证。
15.3如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到现场检查时,乙方注明原因,即可继续施工。
监理工程师事后如有疑问,认为确需再行检查,可以提出重新检查,如检查结果合格,其检查返工费用由监理单位负责,否则由乙方负责。
乙方同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甲方和建设单位备案,如乙方未报甲方和建设单位备案,建设单位有权进行重新检查,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监理工程师在接到隐蔽工程检查通知后,不按时到现场,对危及安全的工点,乙方有权视现场情况予以隐蔽,其后果由监理单位承担。
乙方同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甲方及建设单位备案,如乙方未报甲方及建设单位备案,建设单位有权进行重新检查,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15.4乙方未按规定通知监理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检查,需重做检查及返工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15.5与设计资料差异较大的隐蔽工程,乙方在通知监理工程师的同时,还应通知设计单位参加检查、签证。
乙方同时将检查、签证结果书面报甲方及建设单位备案,如乙方未报甲方及建设单位备案,甲方有权进行重新检查,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15.6乙方应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旁站监理、随时抽查和重点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检查条件。
15.7在既有的铁路运输设备区域或地方设备(通信设施、电力设施等)区域内施工时,乙方必须提前7天与设备产权管理单位联系,签订设备保护协议,设立防护区域,树立防护标志并派出防护员到现场负责防护工作,同时报甲方及建设单位备案。
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第16条变更设计变更设计的分类、程序、分工及费用处理,按《乌鲁木齐铁路局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乌铁建[2005]517号)办理。
16.1Ι类变更设计经原批准单位批准后,甲方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文件后3天内向乙方发出变更设计文件。
16.2Ⅱ类变更设计经建设单位审定后,甲方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文件后3天内向乙方发出变更设计通知单。
16.3Ⅲ类变更设计经建设单位审定后,甲方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文件后,立即向乙方发出变更设计通知单。
16.4建设单位以变更设计通知单决定的Ⅰ、Ⅱ、Ⅲ类变更设计,乙方必须实施。
16.5Ⅰ、Ⅱ、Ⅲ类变更设计按照批准权限批准后,按批准的增减费用调整合同价款。
第17条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除在合同中明确的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和必须经过招投标确定的材料设备外,其余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自行采购。
凡由建设单位供应和经过招标选定的材料设备,乙方均不得再向供应方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18条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所有物资,扣除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外,其余的均由乙方自行采购。
主要设备及材料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商。
所有材料设备必须满足设计和规范的要求,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报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和取样,并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进行实验,合格后方准进场。
所有材料设备必须具有产品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三包证书和材料实验报告。
第19条合同价款调整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9.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损失;
19.2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
19.3铁道部发文批准调整的有关费用;
19.4已正式批准的Ⅰ、Ⅱ、Ⅲ类变更设计;
19.5按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确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原则,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19.6本合同执行期内的铁道部发布的有关造价调整文件。
19.7任何施工方法的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一律不予调整。
19.8凡未经甲方及建设单位同意,乙方自行采购的高于预算价格的设备、材料,其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20条工程预付款本工程按照施工合同生效后7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5.0%为预付工程备料款,即1015000元(大写:
壹佰零壹万伍仟元整)。
本工程预付款在计价付款到合同价的50%时一次性扣回。
第21条验工计价验工计价依据工程进度,按照月度估验、季度、年度验工计价及末次验工清算分阶段办理。
21.1月估验工程款: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并根据当年投资计划(扣除列入当年计划的设备)及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提出季度用款计划,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甲方。
21.2季度验工计价:
乙方按当季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分章节编制季度验工计价表,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于规定的时间内报甲方,作为季度结算的依据。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21.3年度验工计价:
乙方按当年投资计划内完成的实际工作量,编制年度验工计价表,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于规定的时间内报甲方,作为年度结算的依据。
21.4末次验工计价:
建设项目竣工时,由乙方编制末次验工计价表,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于规定的时间内报甲方,作为竣工清算的依据。
21.5具体的验工计价执行乌鲁木齐铁路局现行的工程计价管理办法。
21.6材料(不含国外贷款采购材料)差价按铁道部公布的价差系数计价。
21.7其他项目和费用,按工程比例或双方约定计价。
第22条工程款支付
22.1月估验预支工程款,于次月5日前拨付。
22.2季度验工计价工程款,于下一季度10日前拨付。
22.3年度验工计价工程款,于次年元月31日前拨付。
22.4末次验工计价工程款,乙方在具备末次验工条件5天内,将《工程末验结算清单》报送甲方和建设单位,甲方在建设单位批准后5天内办清结算手续,拨清合同价款95%工程款。
余款5%为工程保修金。
22.5为了加强建设资金管理,确保建设资金的使用安全,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工期,做到专款专用,要求乙方必须在建设单位方指定的银行开立建设资金帐户,印鉴章为项目经理章。
并由建设单位对建安营业税及附加统一实行代扣代缴。
第23条竣工验收
23.1本工程的竣工验收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组织进行。
23.2竣工验收交接依据:
23.2.1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23.2.2国家和铁道部批准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文件;
23.2.3设计时采用的规程、规范(维修规则不作为验收依据);
23.2.4铁道部规定的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3.3竣工验收中甲方的工作:
23.3.1认真审查乙方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
23.3.2确认工程达到竣工验收交接程度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竣工验收的报告,请求组织初验。
23.3.3受项目主管部门指定主持现场初验,并负责写出初验报告。
23.3.4督促检查乙方按期完成初验中提出的未完工程或工程质量有问题需要整治的工程。
23.3.5组织乙方及有关单位在正式验收15天前编制好全部竣工文件。
23.3.6按验收委员会的安排参加正式验收工作:
23.4竣工验收中乙方的工作:
23.4.1本工程已按设计配套完成,并具备运输条件,在提出验收报告前,乙方应按设计文件及验标进行全面自检、自验。
23.4.2自检、自验合格后,提出申请竣工验收报告,说明本工程完成情况、验收准备情况,以及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具体日期等报甲方。
23.4.3本工程正式验收15天前,乙方应编制好包括正式竣工图、有关规定的图表、已完工程数量报告、已完工程技术资料、地亩资料等的竣工文件一式3份。
23.4.4增建二线及既有线改建项目的竣工验收,乙方应在正式验收交接前7天向甲方提供开办运营所需的技术文件。
23.4.5按验收委员会的安排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24条竣工决算
24.1竣工决算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并负责编制。
乙方应按甲方和建设单位的要求认真、及时向甲方和建设单位提供竣工决算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24.2竣工决算按照铁道部现行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的规定执行,在工程正式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并报有关部门。
24.3本工程竣工结算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25条工程分包按照铁道部的要求,本建设工程项目严禁以任何形式转包,未经建设单允许不得分包本建设工程项目。
若发生,建设单位将终止该部分工程合同。
对乙方的施工项目转包、分包、转让等行为,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并通报各有关部门。
第26条环境保护在完成本工程施工过程中:
26.1乙方在施工中取土、弃土、排污等须按设计文件和甲方与当地环保部门签订的有关协议和要求进行处理。
如有变更,乙方应先通知甲方和建设单位。
甲方应在3日内答复,甲方逾期未予答复,视为同意,乙方即可进行施工。
乙方如未通知甲方变更而自行施工,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26.2乙方应在施工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避免和减少由于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一旦发生,其后果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27条文物保护在施工中发现文物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尽快通知甲方和建设单位。
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与有关管理部门协商处理意见,在24小时内通知乙方。
延误工期时,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补救措施。
第28条合理化建议乙方对设计或原材料串换提出合理化建议,应向甲方和建设单位申报并抄送设计和监理单位,由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研究,按批准权限进行审批。
经批准采纳的合理化建议节约的投资,按铁道部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29条安全施工
29.1在施工中,乙方应遵循国家和铁道部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重视施工现场作业安全,制定安全措施,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
严格执行乌鲁木齐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乌铁总[2005]426号)文件及补充规定的要求,与有关运输生产部门签订有关的施工安全协议书,并报发包人备查。
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行车安全和旅客人身安全。
确保施工过程中施工安全,防止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行车及旅客列车险性及以上责任事故。
29.2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须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检察机关,并通知甲方代表和建设单位,甲方代表应按规定向上级安全、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甲方应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29.3为了保护工程、保障施工人员、群众和行车及运输生产安全,乙方必须设置明显的照明、防护和警告标志,必要时指派专人看守。
对于营业线施工地段要正确设置作业标志。
标志要正确、齐全、明显、位置准确。
29.4在施工中,遇有动力设备、高压电线路、地下管道、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物体等情况,需要特殊防护时,乙方必须按设计要求,采取可靠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设计未考虑,在施工中又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时,一般情况下乙方须报甲方和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遇有危及安全的特殊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相机处置,事后24小时内必须向甲方和建设单位补办批准手续。
29.5甲方应对乙方的施工技术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29.6因乙方责任造成行车事故、人身伤亡及各类损失完全由乙方负责。
第30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通报受害情况,甲方、建设单位和监理、设计单位应及时赴施工现场进行处理。
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乙方在3天内向甲方和建设单位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费用。
如灾害继续发生,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按下列原则处理:
30.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建设单位承担。
30.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0.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负责。
30.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由甲、乙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第31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31.1由于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承担保管费用,并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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