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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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
浅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
写 作 提 纲
刑满释放人员(以下简称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情况已逐步成为影响社会安全与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原因加以分析,采取科学的、有效的预防对策,减少和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发生,对稳定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
(一)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人数和重新犯罪率逐年增多、升高
(二)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严重,在实施重新犯罪时呈现出罪名多元化
(三)在监狱内服刑改造表现较差的刑释人员重新犯罪较多
(四)财产型、暴力型犯罪居多论文在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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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回归社会时间短
(六)地区分布不平衡
(七)初次判刑刑期较短的青少年比例较大
二、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
(一)主观因素
(二)客观因素
三、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对策
(一)积极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搞好监狱体制改革,切实加强罪犯出监教育改造工作,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
(二)加强刑释人员的社会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
(三)高家庭素质,改善家庭关系,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目 录
一、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4
二、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5
三、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对策-----------------------------------------7
注释及参考文献---------------------------------------------------------11
内容摘要:
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破坏了社会经济发展,已成为影响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要因素。
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对策,减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健康、有序、稳定地发展,是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社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刑释人员家庭亲属应尽的社会责任。
做好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预防工作,需要监狱、社会及刑释人员亲属的共同努力。
本文首先阐述了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然后分析了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这里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最后提出了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对策。
即1、积极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搞好监狱体制改革,切实加强罪犯出监教育改造工作,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
2、加强刑释人员的社会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
3、高家庭素质,改善家庭关系,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关键字:
重新犯罪;刑满释放;监狱;改造;预防犯罪
刑满释放人员(以下简称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情况已逐步成为影响社会安全与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原因加以分析,采取科学的、有效的预防对策,减少和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发生,对稳定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
刑释人员,是指依据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确定的刑期,通过执行刑罚和改造,服刑期满,由刑罚执行机关依法解除其监禁状态,恢复其人身自由和其他相关权利回归社会的人员①。
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是指刑法学意义上累犯概念的重新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的规定,累犯是指曾因故意犯罪而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罪而应当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依据我国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是累犯。
目前,我国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主要特点有:
(一)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人数和重新犯罪率逐年增多、升高
据某省对20XX年~20XX年五年间6个监狱在押犯的统计情况:
“二进宫”以上的罪犯为2761人,占在押犯的%。
五年间刑释人员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数分别为458、434、501、617和751人,重新犯罪率分别为%、%、%、%和%。
其中,“二进宫”②占%,“三进宫”占%,“四进宫”
占%,“五进宫”占%。
③
(二)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严重,在实施重新犯罪时呈现出罪名多元化
重新犯罪的刑释人员,在初次被判刑入狱以后往往由入狱前的“一面手”变为“多面手”,特别是在其犯罪服刑后的“补偿”心理及其犯罪的纠合性特点的作用下,他们刑释出狱后的重新犯罪多数由单独作案发展成为以团伙作案为主,甚至形成黑社会势力,危害一方。
他们犯罪伎俩诡秘,社会影响大,更具恐怖性。
近年来一些重特大恶性案件、袭警案件,相当一部分是刑释人员所为。
如1999年5月26日在郑州发生的震惊全国的“”袭警案件,三名犯罪分子都是刑释人员。
(三)在监狱内服刑改造表现较差的刑释人员重新犯罪较多
这类刑释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旧有的违法犯罪心理未得到良好矫正,犯罪思想未得到彻底改造,不良恶习未得到根本矫治,他们不思悔改,坚持犯罪立场,将犯罪受惩归于社会不公,将责任归于检举人、被害人等社会成员,反社会意识强烈,报复社会心理严重,出狱后重操旧业,继续实施犯罪,危害社会。
(四)财产型、暴力型犯罪居多
财产型罪犯寄生性、劣根性深,改造难度大。
这些人在刑释后,比较容易具有适宜的犯罪条件。
特别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就业困难等社会问题,导致此类犯罪发生的因素增加。
暴力型罪犯心胸狭窄、情感冷漠、自制力差,刑释回归社会后,在社会生活中一旦遇到挫折,不能正确对待处理,就会突发犯罪。
(五)回归社会时间短
由于刑释人员刚刚回到社会时,一方面生活中会遇到许多困难,另一方面社会帮扶,就业安置等工作中也会出现一些不尽人意的问题,所以,他们回归社会生活开始时的重新犯罪率较高。
(六)地区分布不平衡论文在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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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高于内地经济不发达地区,大城市高于中、小城市,矿区高于市区,城镇高于乡村,且多数为流窜作案。
(七)初次判刑刑期较短的青少年比例较大
这是因为我国刑法在对待青少年犯罪问题上,采取的是以“教育挽救为主,刑事处罚为辅”的原则。
他们初次违法犯罪,往往从宽量刑,所判刑期较短。
从根本上看相当部分的短刑犯,在监狱内服刑时其犯罪思想未能得到彻底改造。
对这类罪犯,司法机关往往认为其年龄小、思想单纯、容易改造,出不了大问题,因而放松管理和教育,导致出狱后重新犯罪的恶性循环。
二、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
导致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主要有刑释人员自身的主观因素及社会生活环境、家庭生活情况等客观因素。
(一)主观因素
1、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刑释人员自身综合素质差,头脑简单、四肢发达,无技术特长,缺乏谋生手段,回归社会后很难找到合适的、稳定的工作。
他们对社会好的方面不容易发现和接受,对不良社会现象却很敏感且容易接纳,讲江湖义气,为所谓的朋友两肋插刀,一旦有社会违法犯罪人员引诱、威逼,就可能导致其重新犯罪。
2、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严重扭曲。
他们认为这个世界就是罪恶的,毫无公平正义可言,所谓的法律道德只不过是某些人欺骗和约束另外一些人的幌子,人生在世就是为了吃喝玩乐。
他们好逸恶劳,生活腐化堕落,不思进取,一旦生活需求得不到满足,就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3、生活期望值过高。
多年的监狱改造生活,使他们社会知识、社会经验丧失,他们对社会现实缺乏一个全面的、深层的体验和了解,产生了一些错觉,认为出狱后只要肯干、肯吃苦就能致富发财。
他们变得单纯,一味梦想挣大钱,发大财,甚至期望一夜暴富。
然而,社会现实生活与他们对回归社会的生活期望值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他们心理承受能力差,一经挫折打击,就会产生绝望,对生活失去信心,最终铤而走险,重新滑向犯罪深渊,
4、心理失衡,人格变态。
多年的监狱生活与社会物质的极大丰富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使部分刑释人员在监狱服刑改造时就深感“损失惨重”,要不惜代价“捞本”的思想十分强烈。
他们对犯罪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第一次的失误不会变为第二次的现实,只要做得隐蔽就不会被发现。
刑满出狱后,伺机疯狂作案,把不满、愤恨发泄于社会。
(二)客观因素
1、监狱教育改造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逐年上升,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存在着某些不适应把罪犯教育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矛盾和问题。
主要表现在:
(1)监狱警察队伍建设不能适应社会形势发展和监狱教育改造工作需要,特别是从事监狱出监教育工作的人才严重缺乏。
部分监狱警察的文化程度低,业务素质差且知识老化,在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中处于被动状态,难以胜任本职工作,
(2)在实际工作中,监狱既担负着执行刑
罚的国家机器职能,又要像社会一样完成一定的生产经营任务。
这主要是目前监狱经费国家无法满足额保障,相当一部分需要监狱生产创收加以弥补。
监狱经济的压力使得监狱机关难于将全部精力集中于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中。
个别单位甚至出现了将生产放在第一位,教育场所被挤占为生产场地,教育改造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处于应付了事的局面。
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差,监狱职能严重丧失。
(3)监狱出监教育功能发挥不足。
由于监狱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限制,出监教育工作针对性较差,出监教育内容和形式明显滞后,导致罪犯改造不彻底,带着“问题”回归社会。
2、社会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落实不到位
目前只有极少数地区对刑释人员的管理、帮教、安置就业等工作做得较好,多数地区此项工作有名无实,无专人负责。
这也是导致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增多的原因之一。
(1)基层部门管理工作不到位,部分刑释人员长期脱管、失控,导致社会治安状况恶化。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在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生活领域都发生了重大变革。
这些变革带来了城乡人口大流动、大融合,商品流通大发展,社会环境日益开放宽松。
然而,它也给部分刑释人员流窜在社会上重新作案、违法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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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释人员安置就业困难,国家对其缺乏相应的、切实有效的帮扶措施。
近年来,社会单位进行体制改革,相当数量的工人下岗失业,许多有专业技术的工人都难以找到工作,而对这些无专业技能、无技术特长的刑释人员就更加困难。
同时,社会对他们还存在着一些偏见,部分用工单位在招工时,对刑释人员另眼相看,以种种理由拒绝聘用,造成罪犯踏出监狱大门,就无所事事,谋生无着,就业无门,生存没有出路,对自己重新做人丧失信心,由此造成重新犯罪。
3、家庭矛盾冲突,家庭结构残缺
行为主义社会学在研究人的行为时提出“S--0--R”理论。
即外部环境对人的刺激(S)因受激人的素质(O)不一样,作为人的反应(R)也不一样。
刑释人员出狱后,置身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尽快融入新的社会生活中去,而此时健全的家庭环境、和睦的家庭关系、亲人的关怀、帮助和教育无疑起着“催化剂”的作用。
但是,许多刑释人员初次犯罪就是由于家庭破裂,无人监管,流浪社会所造成的,他们无法得到家庭的关爱、呵护。
另外,在现实生活中家庭矛盾是普遍存在的,而且也是不可避免的。
然而,家庭矛盾在刑释人员家庭中表现往往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是感情冲突,二是经济矛盾。
这主要是由于刑释人员的犯罪,给家庭带来了创伤,给家庭生活带来了损害,家庭成员对他们的怨气会时不时地显现出来。
刑释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与家庭亲人长期生活在两个环境中,缺少必要的沟通和了解,在思想感情上也会产生隔阂,使他们成为家庭矛盾冲突的导火索,情感危机时时存在。
面对这些他们不能理智对待、正确处理,心理感到烦躁,情绪波动很大,极易丧失在狱中的教育改造成果,萌发重新犯罪的动机。
三、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对策
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伤害,也给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的预防对策。
(一)积极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搞好监狱体制改革,切实加强罪犯出监教育改造工作,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
实践证明:
做好罪犯刑释前出监教育改造工作,使他们彻底消除犯罪思想,改掉行为恶习,是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不再重新犯罪的基础。
1、加强监狱人民警察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努力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选拔和培养一批专职出监教育工作人员。
转变干警观念和工作作风,通过以德育人、以理服人、以礼待人,将科学文明的管理和教育落到实处。
改变目前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中存在的只依照经验开展工作的观念,以及“重关轻管、重管轻教”的思想。
这种消极落后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已被事实证明远远不能胜任对当前在押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只有树立知识经济的观念和讲究效益的思想,以现代的文明素质承担新时期的监狱行刑工作,才能跟得上时代发展的要求,才能够实现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
2、建立国家对监狱经费全额保障制度。
加快监企分开步伐,从根本上解决监企管理体制之间的矛盾,使监狱切实依据其工作方针,把精力集中到对罪犯惩罚与改造的工作上来,强化监狱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能,还监狱“国家机器”的本来面目。
3、积极探索罪犯后期改造的行刑社会化工作经验,使刑释人员由一个“监狱人”顺利过渡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人。
行刑社会化可以防止和减少监禁刑给罪犯带来的负面影响,为罪犯提供从“监狱人”到“社会人”的转变,既维护了刑罚的严肃性,
又帮助罪犯尽早融入社会、自立于社会。
所谓行刑社会化,是指对罪犯的刑罚执行交由社会执行、完成。
罪犯后期改造行刑社会化是将有一定余刑的罪犯交由社会管理,完成其最后的刑期改造。
罪犯虽人返社会,但其罪犯身份不变。
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规范假释、监外执行工作,适当扩大假释比例,这应该成为罪犯后期改造行刑社会化的法律依据。
近年来,随着我国地方司法机关帮教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规范,随着我国城、镇社区建设的不断发展,使行刑社会化制度有了实施的前提条件。
由监狱、地方司法机关、罪犯亲属共同签定协议,将罪犯交由地方司法机关或基层社区管理。
在司法机关、社会的监督下,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社区服务劳动,并由管理部门支付一定的报酬金。
根据罪犯表现,管理部门决定是否按期解决除刑罚监禁,或提请监狱依法收监。
对这部分罪犯要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禁止外出。
每天由管理部门指定地点、时间学习或劳动。
这种改造行刑模式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同,需要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共同支持。
目前,我国北京、上海等有条件的地区已经进行试点工作。
罪犯后期改造行刑社会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监狱押犯人数增多的压力,改善监禁条件和环境,降低行刑成本,为监狱改造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4、建立一套科学的、系统的罪犯改造评估体系。
这套体系应突出以下三个特点:
权威性、激励性和可操作性。
该体系要能够准确、详细地测评出每个罪犯在不同改造阶段的行为习惯和守法意识的状态,并能针对其不足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对服刑后期的罪犯进行社会适应性心理测试,从中发现这部分人身上存在的思想问题或心理障碍,以便有针对性开展心理矫治和个别教育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由于监禁给服刑人员再社会化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教育即将出狱的罪犯正确对待社会评价,正确设定期望值,优化需求心理,培养挫折耐力,让他们有一个正确的心态、健全的心理回归社会,并能在较短时间内适应社会生活。
5、加强出狱教育工作。
让即将出狱的罪犯对市场经济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了解,让他们明确市场经济对社会就业者的技能素质、心理素质的要求,使他们在思想上、心理上做好“角色”意识的转变。
在对他们进行形势政策、遵纪守法、人生前途教育的同时,积极探索他们刑释出狱后就业谋生技能培训教育的新方法,改革现行的对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的模式。
监狱尽可能根据自身条件为罪犯提供较多的使用技术学习班,提高职业技术教育的适应性和针对性,变人员编班制为招生制,引导他们根据市场就业情况、社会对劳动力素质的基本要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
同时,积极依靠社会力量办学,拓展办学渠道,鼓励他们报考各级学校,继续读书深造,使自己毕业后成为某方面的专业人才,为就业谋生创造一定的条件。
监狱可成立刑释就业介绍中心,并协同地方劳动部门,在罪犯回归社会前共同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畅通咨询渠道,为罪犯提供与劳动用工单位见面的机会,提高刑释人员的就业率。
(二)加强刑释人员的社会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
我国《监狱法》第37条明确规定: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大多数刑释人员重返社会后,想尽快融入社会,过正常人的生活,他们希望得到社会接纳,得到政府帮助。
1、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有力的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和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把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
调整安置帮教工作组织结构,从国家到各省(市、区)以及各县(市、区)分别成立有力的由党政分管领导任组长,社会综合治理办公室、司法、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机构可设在司法行政部门。
各乡镇或社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安置帮教工作站,形成“上下一致、部门协调、主管负责、社会参与、形式多样”的安置帮教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刑释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利用计算机络技术,强化对刑释人员的管控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
2、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为刑释人员重新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创造条件
(1)对刑释人员“不歧视”、“不嫌弃”、“给出路”,帮助他们重返社会。
对刑释人员在落户、就业、入学等方面和其他人员实行统一的政策,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安置方式。
(2)更新观念,广开安置就业门路。
转变单纯依靠政府安置和单位解决就业问题的旧观念,树立安置就业市场化的新观念,确立市场化安置就业新思路。
要创造条件,建立、扶持一批过渡性安置实体或基地,重点解决“三无”(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刑释人员和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人员过渡性安置问题。
(3)实施优惠扶助政策,鼓励刑释人员自谋职业。
刑释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视同下岗职工,同等享受相关的工商、税务等政策扶持。
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民营协会应将刑释人
员作为重点帮扶对象,主动关心指导,帮助克服经营中遇到的困难。
对刑释人员发展经济所需贷款,银行应给予积极扶持。
(4)实行刑释人员生活和社会保障政策。
刑释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补助;属农村居民的,在承包责任田或土地未落实之前,无生活来源的,可享受地方政府临时救济。
3、进行立法,实现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法制化
安置帮教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仅仅依靠政策性文件、行政命令是不够的,必须使之规范化、法制化。
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一部与21世纪经济形势相适应的安置帮教工作专门法律——《刑释出狱人保护法》。
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依法确定各有关方面在安置帮教工作中的职责,不断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实现安置帮教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促进其长期稳定发展。
4、积极引导全社会力量,参与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在社区建设和基层管理中,充分发挥社区教育的作用,健全安置帮教络,落实安置帮教措施。
社区教育可以提高全体社会人员的素质,对刑释人员具有全面影响力,为刑释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社区对刑释人员的教育、控制和帮助,能起到特殊预防作用。
积极开展志愿者活动,动员社会各阶层人员以“一帮一”、“多帮一”等形式参与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帮教氛围,引导刑释人提员走正道,做守法公民。
(三)高家庭素质,改善家庭关系,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家庭是社会结构的细胞,是社会结构的初级群体,是和社会生活密切着的,它具有特殊的社会控制能力和成员维系作用,健全、和睦的家庭会使人产生基于亲情关系之上的责任感和义务感。
家庭态度对刑释人员的影响是很大的。
家庭成员和刑释人员要共同努力,建立相容、相知的良好心理。
一方面家庭成员对刑释人员要关怀、爱护和诚恳的帮助,消除其各种心理适应障碍,抑制其不良心理,使他们看到前途和希望,增强生活的信心。
特别是当他们在生活、工作中遇到困难,受到挫折时,要鼓励、激发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
另一方面,要教育刑释人员,对家庭成员要理解、宽容、体贴和尊重,培养家庭意识,树立家庭观念,履行自己在家庭中应尽的义务。
一个和睦良好的家庭环境对刑释人员的保护、教育将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
这样的家庭不仅能安排好刑释人员的衣、食、住、行,帮助其解决婚恋、成家、就业等问题,而且还能给刑释人员以安抚、教育、感化、鞭策和监督,控制和遏止其不良的习性,培养其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其自身健康发展,顺利再社会化。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问题将更加突出。
研究和解决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将成为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
在社会各级政府、社会各阶层人士的共同努力、关心、支持下,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就,在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注释:
①夏宗素主编:
《矫正教育学》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275页。
②“二进宫”是指受到两次刑事处罚的罪犯。
“三进宫”、“四进宫”、“五进宫”依次类推。
③数据来源:
中国监狱学会编辑出版,《监狱理论研究》20XX年第1期,第48页。
④河南省监狱管理局主办《监狱工作研究》 20XX年第2期,第27页。
参考文献:
论文在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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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夏宗素主编:
《矫正教育学》,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②何为民主编:
《罪犯改造心理学》,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③张绍彦主编:
《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④兰洁主编:
《教育改造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
⑤夏宗素主编:
《监狱学基础理论》,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⑥王秉中主编:
《监狱执法实务》 ,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⑦董连银,司景怀:
《提升罪犯再社会化的能力》 ,载《监狱工件研究》20XX年 第5期。
⑧魏哲,路万荣等:
《对省四监狱押犯中重新犯罪问题的调查与分析》20XX年 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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