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XX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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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XX年
社区XX年"每月一法"工作计划
篇一:
每月一法学习工作计划
每月一法学习工作计划
为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进一步在全村范围内营造浓厚的学法用法氛围,推动普法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我南关村将继续开展“每月一法”学习活动。
活动计划如下:
学习计划:
XX年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XX年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XX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XX年4月: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XX年5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XX年6月: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XX年7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XX年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XX年1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XX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XX年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XX年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篇二:
XX年.每月一法工作计划
“每月一法”宣传教育工作安排扬子江街道办
根据《沙区XX年“每月一法”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的安排,为更好地开展今年“每月一法”学习,进一步提高扬子江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更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知识,结合快速路管理中心工作实际,制定XX年“每月一法”学习安排如下:
一、宣传内容
一月份:
学习宣传《信访条例》、《治安处罚法》、《个人所得税法》二月份:
学习宣传《环境保护法》、《公司法》、《物业管理条例》三月份:
(1)为了更好的贯彻道路交通安全,开展好《道路交通安全法》
(2)结合“三、八妇女维权月”活动,重点学习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3)围绕“3、15”日学习宣传《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四月份:
开展自治区“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重点学习宣传《宪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专利法》五月份:
学习宣传《残疾人保护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六月份:
(1)结合“6、26”国际禁毒日活动,学习宣传有关禁毒方面的法律法规。
(2)学习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援助条例》、《妇女儿童保护法》
七月份:
学习宣传《反分裂国家法》、《宗教事务条例》、《食品卫生法》
八月份:
学习宣传《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九月份:
学习宣传《教师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教育法》、《归侨侨眷权益保障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十月份:
学习宣传《会计法》、《预算法》、《国旗法》、《国徽法》
十一月份:
学习宣传《档案法》、《保密法》、《国家赔偿法》、《工会法》、《消防法》。
十二月份:
学习宣传《宪法》、《证券法》。
二、具体要求
1、各科室要注意宣传教育方法的创新,结合本单位行业特点,因时因地创造性地开展“每月一法”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2、开展“每月一法”宣传教育活动要与实施“一法一实践”工程结合起来,做到普治并举,进一步推进普法依法治理的深入开展。
3、要不断总结推广“每月一法”宣传教育的成功经验及做法,充分发挥各类典型在普法依法治理中的示范作用。
4、“每月一法”宣传项目中,要根据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的宣传需要,调整补充宣传内容。
篇三:
XX每月一法_活动方案
中学开展“每月一法”宣传教育
学习活动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努力提高法律知识普及率,不断提高全体教职工的法律维权能力,增强全体教职工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意识,推进“六五”普法规划。
为形成学校职工自觉学法用法的氛围,学校制定本活动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围绕学校教育教学中心工作,大力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普治并举、标本兼治、注重实效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的学校法制环境和社会舆论氛围,为广大师生自觉学法、用法提供精神动力,促进素质教育的全面、深入实施,推动我县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活动宗旨
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教职工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六五”普法规划提出要深入开展“一学三讲”(学法律、讲权力、讲义务、讲责任)活动,即通过普法宣传让教职工掌握法律知识,让公民在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进而正确行使权力,明晰法律责任。
单位将充分发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机构的组织与协调作用,达到广泛宣传
的效应,切实实现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目的。
二、学习内容
十月:
《反暴力,讲法制,讲秩序》普法读本
十一月:
宗教事务条例,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自治区党委11号文件精神。
十二月:
道路交通安全法。
三、组织机构
组长:
范德兵
副组长:
艾尼瓦尔.托乎提,古丽努尔,魏耀祖
成员:
努尔加马丽,倪永国,阿卜杜热西提,刘国贤娜迪热,图尔荪阿伊,赵惠莲,耿庆瑞,杨可
总之,本次学法律活动中把理论性与实践性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全体教职工的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
篇四:
每月一法登记表
篇五:
一月一法学习资料
学习时间:
3月15日学习形式:
分散学习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二、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
”
第二款修改为: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完善定期联系制度,共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婚育信息管理、技术服务、奖惩措施等工作。
”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往省外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时,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办理。
“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到当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享受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
”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向所在地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村(居)民委员会登记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主要信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怀孕的,应当协助落实终止妊娠措施。
”
五、删去第十四条。
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七、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
(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
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
(二)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证》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的文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夫妻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
”
十、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
“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生育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撤回《生育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但情形变化时女方已怀孕的,已领取的《生育证》继续有效。
”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
“
(一)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四)遗弃子女的。
”十二、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生育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
对有明显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生育且拒不承认的,经市(州)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要求当事人配合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
”
十三、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提倡已生育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十四、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三款修改为:
“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机构在接诊妊娠14周以上的孕产妇时应当登记有关情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
妊娠14周以上的已婚妇女要求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出示有关证明,施术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并按规定登记、存档。
”
十五、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罚没收入等渠道筹措,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扶助保障。
”
十六、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
十七、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以下优待:
“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
(二)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按省政府相关规定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
“(三)独生子女父母属农村居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赡养确有困难的,应当给予养老保障,并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四)农村独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另发给一次性奖金。
“(五)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
十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对计划生育家庭在老年人福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照顾。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
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特别扶助待遇。
”
十九、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
(二)项修改为:
“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
二十、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
“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
二十一、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
“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十二、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
“当事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但进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学习时间:
4月5日学习形式:
集中学习
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
为纠正教师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二、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三、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四、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五、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六、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学校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带头执行规定,切实负起管理和监督职责。
广大教师要大力弘扬高尚师德师风,自觉抵制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
对违规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
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开除处分,并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学习时间:
4月学习形式:
分散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七大亮点
亮点一:
明确了家庭暴力包含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明确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也适用。
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亮点二:
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特殊保护等五项原则。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五项原则。
即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则;共同责任原则;预防为主,教育矫治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特殊保护的原则;尊重受害人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特殊保护的对象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
尤其是对儿童的保护非常重要。
亮点三:
强制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也就是说,向公安机关报案是上述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亮点四:
告诫制度。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轻微,够不上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同时还明确了告诫书的证据作用。
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亮点五: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除强调预防为主外,一个很大亮点就是专章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
明确“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跟以前的做法不同的是,《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可以单独申请。
有通常保护令,有紧急保护令;保护令内容有禁止家暴、禁止骚扰、禁止跟踪、禁止接触、责令迁出等,还有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协助执行。
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给予训诫,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六:
紧急庇护制度。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亮点七:
撤销监护制度。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而且,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还要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篇六:
XX每月一法活动方案
****开展“每月一法”宣传教育
学习活动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努力提高法律知识普及率是不断提高各族群众法律维权能力,增强各族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重要活动,也是推进“六五”普法规划的活动。
为形成单位职工自觉学法用法的氛围,兵团疾控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活动宗旨
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六五”普法规划提出要深入开展“医学三讲”(学法律、讲权力、讲义务、讲责任)活动,即通过普法宣传让广大公民掌握法律知识,让公民在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进而正确行使权力,明晰法律责任。
单位将充分发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机构的组织与协调作用,达到广泛宣传的效应,切实实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目的。
二、宣传内容
一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行政许可法》等;二月:
《预防艾滋病条例》、《计划生育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
三月:
《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宣传活动;
四月:
《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及综合治理宣传活
动;
五月:
《法律援助条例》、《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法》等
六月:
《安全生产法》及禁毒宣传活动;
七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科普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八月:
《公务员法》、《义务教育法》等;
九月:
《科普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等;十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十一月:
《消防安全法》等;
十二月:
“”全国法制宣传活动。
三、要求
1、立足单位实际围绕中心工作,围绕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需要,开展有实效的宣传教育活动。
2、举办干部群众学法宣传活动,形成声势,务求实效。
***********
二〇一二年三月
篇七:
八道湾街道XX年开展“每月一法”学习宣传计划
八道湾街道XX年开展“每月一法”学习
宣传计划
为更好地开展XX年的“每月一法”学习,进一步提高八道湾地区群众的法律素质,同时提高干部们依法行政的能力,结合地区实际,制定XX年“每月一法”学习宣传教育计划如下:
一、“每月一法”的学习宣传教育内容
一月份:
学习宣传《信访条例》
二月份:
学习宣传《环境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三月份:
(1)结合“三八妇女维权月”活动,重点学习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围绕“3.15”日学习宣传《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四月份:
开展“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重点学习宣传《宪法》《知识产权法》
五月份:
学习宣传《公务员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物权法》
六月份:
(1)结合“6.26”国际禁毒日活动,学习宣传有关禁毒方面的法律法规。
(2)学习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援助条例》《妇女儿童保护法》
七月份:
学习宣传《反分裂国家法》《宗教事务条例》
八月份:
学习宣传《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九月份:
学习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归侨侨眷权益保障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十月份:
学习宣传《国防法》《兵役法》《工会法》十一月份:
学习宣传《档案法》《国家赔偿法》《消防法》。
十二月份:
(1)结合全国“”法制宣传月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
(2)对干部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的考试
二、具体要求
1、各社区、各相关科室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学习宣传计划或安排,适时开展“宣传月”、“宣传周”和“宣传日”活动。
2、要采取各种途径和方式,开展丰富多彩、富有成效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3、举办各种群众性活动,扩大群众参与面,形成声势,务求实效。
针对不同对象,运用不同方式和手段,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
4、各项宣传活动结束后,各社区、相关部门年终将总结上报街道普法依法办公室。
绿洲社区居委会
XX年2月10日
篇八:
关于开展XX年青山镇每月一法学习活动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XX年青山镇“每月一法”
学习活动实施方案
镇直各部门、各单位、各村(社区)居委会:
今年是实施“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第四年,也是最关键的一年。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干部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制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及依法行政水平、为民服务的能力,在全镇营造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风尚,为奋力开创青山科学发展新局面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同时扎实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结合我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工作,经研究,决定在镇各级干部中开展“每月一法”学习活动。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经济社会全面转型发展为核心,以促进社会和谐、服务民众为目标,以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权利保障意识为重点,采取有组织、有计划、多形式的法律法规学习活动,进一步提高各级干部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全面提升政府法治化、科学化管理水平,为建设“幸福和谐新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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