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实验室废弃物废水的处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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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实验室废弃物废水的处理制度
制定实验室废弃物、废水的处理制度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必须由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集中处置单位统一收集处置,不得出售给个体商贩、废品回收站或交由其他任何单位收集处理。
二、医疗一次性废物应分类放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须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由专人应用专用的转运工具按照确定的时间、路线转运到指定贮存地点。
转运工具和容器使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
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在标签上注明。
进行焚烧。
四、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五、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如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和输血器等物品必须就地进行毁形。
无回收价值的可放入专用收集袋直接焚烧。
六、锐器不应与其他废弃物混放,用后必须稳妥安全地置入锐器容器中进行焚烧。
七、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各科室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八、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九、各级各类人员加强监督,定期检查。
微生物菌种、毒株的管理规定
微生物菌种、毒株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株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菌种、毒株的保藏和管理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株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设立《微生物实验室菌种登记表》,其内容包括:
菌种编号、菌种名称、菌种来源、保存日期、数量、保存条件、存放位置、保管人。
三、严格的登记制度、建立详细的总账及分类账。
四、根据菌种的特性选择适宜的保存方式。
采用双人管理。
五、根据菌种情况,定期检测菌种品质,发现菌种变异或退化时应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
六、菌种的发放需要双保管人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每次使用标准菌株都应做好使用记录,包括标准品的名称、编号、使用时间等。
七、购买的标准菌株初次复苏使用时,应批量保存在菌种管中,-20℃以下保存。
八、新的标准菌株复苏后,传代最多不超过3次,如超过3次将不再作为标准菌株使用。
九、标准菌株保存管一经解冻使用后,不得再次冻存。
十、菌种必须装在密封的专用容器内高压灭菌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十一、菌种、毒株失窃要及时报告处理,并有相应的应急预案。
报废血液处理的制度
报废血液处理的制度
一、报废血液处理
(一)三方责任情血液报废管理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第一
责任分别为院领导、医务科科长、检验科主任、临床用血科主任。
(二)血库存放的血液制品因多种原因过期失效或变质必须及时
申请报废处理。
(三)血液报废程序由血库工作人员填写“血液制品报废申请
审批单”经科主任确认、批准报业务院长审批后医务部备案交
财务部下账即可作报废处理将此袋血液从信息管理系统中出库。
(四)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报废
1、肉眼观察发现有中度以上溶血或有大量血凝块者
2、血袋破裂或封口不严密者
3、标签遗失或破损难辩、模糊不清者
4、经细菌培养证明有细菌生长或真菌生长
5、超过有效期的血液制品。
(五)报废血液贴上“报废”标记转入“医垃”冰箱中上锁管理保存待处。
(六)报废血监控血库严格执行血液专贮冰箱温度管理和血液效期管理规范血液的运输、发送和使用管理控制血液过期报废或非正常报废。
开展对报废血液的适时监控定期统计分析和查找报废原因防止人为过失造成的血液报废。
(七)血库于每季度10日前将上季度血液报损统计及报损情况上上报至中心血站。
二、血液报废处置制度
(一)报废血处置登记报废血液实行单袋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血液来源、血袋编号、血液品种、血型、血量报废原因、确认人、审核人、处置方式、处置时间、处置人、处置去向。
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二)报废血无害化处置报废血先破袋毁形经高温、高压处理后由专人收集运送到“医疗垃圾暂存点”。
(三)三方签字报废血处置方医疗废物暂存接收方环卫特殊垃圾场三方履行报废血双交接签字登记手续严防报废血液流失院
临床输血相关具体制度
临床输血制度
为了使临床输血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制定本制度。
一、临床输血必须在输血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
三、临床输血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四、血液来源必须合法,不得非法自采自用血液。
五、检验科应有专人负责血液的入库、储存、发放工作,并作好相应记录。
六、执业医师严格掌握输血指征,科学合理使用血液,提倡成分输血。
七、受血者或家属必须知情同意,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后,方可输血。
八、执业医师认真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并由主治执业医师审核签字后申请备血。
九、检验科应有专人负责标本收集、处理、检测及输血前检查工作。
十、检验科认真做好血型鉴定(包适ABO正反定型、Rh血型)和交叉配血工作,保证结果准确可靠。
十一、认真做好血液收领、发放、质量检查和发放前核
对工作
十二、输血前由两名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做好“七查、八对、九不用”工作。
“七查”指:
①查血站名称及许可证号;②献血者条形码号;③献血者血型;④血液品种;⑤采血日期及效期;⑥储存条件;⑦输血器材质量。
“八对”指:
①核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②病案号、住院号;③病室、床号;④病人血型;⑤配血结果;⑥献血者血袋号;⑦血液品种;⑧血量。
“九不用”指:
①标签有破损的血液不用;②标签字迹不清的血液不用;③血袋有破损的血液不用;④有明显凝块的血液不用;⑤血液呈乳糜或暗灰色的血液不用;⑥血浆层有大量气泡、絮状物或大颗粒的血液不用;⑦血浆层与红细胞层分界不清或交界面有溶血的血液不用;⑧红细胞层呈紫红色的血液不用;⑨过期血或有疑问的血液不用。
十三、输血以“先慢后快,密切观察”为原则,输注前15min,以1~3ml/min为宜,无输血不良反应后,适当加快速度,一旦有输血不良反应,立即停止输血,查清原因后再输注。
十四、做好输血过程记录,对输血不良反应及时认真处理,并记录。
十五、规范书写输血病历和“三单一书”,“三单”指:
《临床输血申请单》、《配血试验报告单》、《输血不良反
应回报单》;“一书”指:
《输血治疗同意书》。
十六、做好配血后标本和输血后血袋的保留工作,配血
后标本2~6℃至少保留7天,输血后血袋至少保留1天。
十七、输血相关资料年终移交档案室妥善保存,至少保
存十年。
血液贮存质量监测规范与信息反馈的制度
血液贮存质量监测与信息反馈制度
为了提高我院医疗质量,保证临床输血安全。
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制定我院血液贮存质量监测与信息反馈制度。
一、全血、血液成分出入库前要认真验收核对,并记录。
内容:
运输条件、物理外观、包装是否合格,血袋是否有破损,标签字迹是否清晰、内容是否完整。
标签上标明供血机构名称、供血者条形码编号、血型、品种、血量、采血日期、成分制备日期、有效期等。
二、进入输血科的血液及成分,必须入库登记。
三、全血、成分血按A、B、O、AB血型分类储存于输血科专用冰箱或专用冰柜不同层内,标识明显。
不同日期的血液依先后次序竖置存放,整齐排列,以便发血时观察红细胞和血浆层界面。
四、红细胞类制品2~6℃保存,血浆和冷沉淀-20℃以下保存,血小板20~24℃振荡保存。
五、当贮血冰箱的温度自动控制报警装置发出报警信号时,要立即检查原因,及时解决并记录,每天做好冰箱温度记录。
六、各类血液及成分严格按照规定储存期限保存,过期血一律不得用于临床,严格执行报废血的报批手续,并作好相关记录。
七、根据临床和库存需要,每天作好用血计划和预约血液工作,节约血液,避免浪费。
八、每天下班前,做好血液交接工作,核对实际库存数量、记录
数量,作好交接记录。
九、贮血冰箱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冰箱每周消毒一次,冰箱消毒效果检测每月一次,菌落数<80cfu/10min或<200cfu/m3(培养皿90mm细菌培养),无霉菌生长。
十、必须随时储存足量的A、B、O、AB型血液,不能空库和缺型,随时保证临床用血需要。
十一、做好报废血液和医疗废物的处理工作,输血器械符合国家标准,“三证”齐全,一次性输血耗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有记录。
十二、妥善保存血液入库记录及资料,档案保存至少十年,并且有计算机管理设施用于血液管理。
十三、输血科工作人员应根据血液贮存质量检测规范,做好各项记录。
十四、输血科负责质控工作专职人员应每日定期检查各项相关检测记录,发生问题时应及时向科主任报告,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十五、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与邯郸市中心血站联系:
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
2.血液中有明显血凝块;
3.血袋有破损、漏血;
4.血浆呈乳糜状(暗灰色)或红色(溶血);
5.血浆中有大量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层的界面不清或交接面上有溶血;
7.红细胞层呈紫色。
十六、当血液保存期过期时应按照医疗垃圾处理,做好报废血液和医疗废物的处理工作,做好相关记录。
十七、输血后的血袋应交回输血科(血库)2~6℃保存至少1天,然后按照医疗垃圾处理。
输血适应症的管理制度
输血适应症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指导临床各科室科学、合理用血、避免浪费,杜绝不
必要的输血。
根据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制度。
一、临床医生在输血中的责职:
(一)严格掌握输血指征,能不输者坚决不输;能少输者坚决不多输,输成分血,不输全血,积极开展自体输血;
(二)熟悉血液及其成分的规格、性质、适应症、剂量和用法;
(三)决定输血冶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
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以及做输血前检查的必
要性。
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
(四)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上级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一日送交输血科备血。
(五)在输血过程中,临床医师必须严密观察病人的病情变化,如有异常反应,严重者要立即停止输血,迅速查明原因并作相应处理。
所有输血不良反应均应填写输血反应回馈单交输血科,所有输血不良反应处理经过均应在病历中作详细记录。
严重输血不良反应要及时向输血科及医务科报告。
(六)输血治疗后,临床医师要对输血的疗效作出评价,还应防治可能出现的迟发性溶血性输血反应。
二、临床医生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科学、合理用血
(一)原则上血红蛋白>100g/L时不予以输血;血红蛋白<80g/L时应考虑输血;血红蛋白在80—100g/L之间时,应根据患者的贫血程度、心肺代偿功能、有无代谢率增高以及年龄等因素决定,并在病历中做好分析评估记录。
(二)手术患者术前应根据术中估计出血量决定申请备血,失血量小于总量10%(500ml),机体代偿,原则上不输血;失血量10~
20%(500~1000ml),HCT无明显变化,输注晶体、胶体、代血浆。
失血量20~30%(1000~1500ml),血压波动,HCT下降,加用浓缩红细胞(CRBC),失血量小于30%以下原则上不输全血。
失血量大于30%,可输全血、CRBC及其它种类液体。
晶体/胶体应维持适当比例。
(三)积极开展手术前自体储血、术中血液稀释等技术。
对估计出血量在1000毫升以上者,争取手术野血被回收,减少或避免输同种异体血,杜绝“营养血”、“安慰血”、“人情血”等不必要的输血。
积极实行成分输血,减少不必要的血液成分的补充,避免可能由此引起的不良输血反应。
手术中适当采用控制性低血压等措施,减少出血。
三、各临床科室输血原则
(一)、外科输血
1、输血原则严重的创伤或外科手术引起的急性失血都可能导致患者低血容量休克。
早期的有效扩容是改善预后的关键。
(1)紧急复苏:
晶体液20~30ml/kg或胶体液10~20ml/kg加温后5分钟内快速输注,根据输液效果决定进一步如何输血。
(2)先晶后胶:
晶体液用量至少为失血量的3~4倍,失血量>30%血容量时可以考虑胶体液,晶:
胶比通常为3:
1。
(3)红细胞输注:
扩容恢复心输出量和组织血流灌注后,如果患者较年轻、心肺功能良好,未必都要输血,有明显贫血症状时可通过输注红细胞纠正组织缺氧。
2、血液品种的选择
(1)悬浮红细胞:
用于需要提高血液携氧能力,血容量基本正常或低血容量已被纠正的患者。
低血容量患者可配晶体液或胶体液应用。
1血红蛋白>100g/L,可以不输血。
2血红蛋白<70g/L,应考虑输血。
3血红蛋白在70~100g/L之间,根据患者的贫血程度、心肺代偿功能、代谢情况及年龄等因素决定。
(2)血小板:
用于患者血小板数量减少或功能异常伴有出血倾向或表现。
1血小板计数>100×109/L,可以不输。
2血小板计数<50×109/L,应考虑输注。
3血小板计数在(50~100)×109/L之间,应根据是否有自发性出血或伤口渗血决定。
4如术中出现不可控制的渗血,确定血小板功能低下,输血小板不受上述限制。
(3)、新鲜冰冻血浆(FFP):
用于凝血因子缺乏的患者。
1PT或APTT>正常1.5倍,创面弥漫性渗血。
②患者急性大出血输入大量库存全血或悬浮红细胞后(出血量或输血量相当于患者自身血容量)。
③病史或临床过程表现有先天性或获得性凝血功能障碍。
(4)全血:
用于急性大量血液丢失可能出现低血容量休克的患者,或患者存在持续活动性出血,估计失
血量超过自身血容量的30%。
回输自体全血不受本指征限制,根据患者血容量决定。
3、注意事项
(1)红细胞的主要功能是携带氧到组织细胞。
贫血及血容量不足都会影响机体氧输送,但这两者的生理影响不一样。
失血达总血容量30%才会有明显的低血容量表现,年轻体健的患者补充足够液体(晶体液或胶体液)就可以完全纠正其失血造成的血容量不足。
全血或血浆不宜用作扩容剂。
血容量补足之后,输血目的是提高血液的携氧能力,首选红细胞制剂。
晶体液或并用胶体液扩容,结合红细胞输注,也适用于大量输血。
(2)无器官器质性病变的患者,只要血容量正常,红细胞压积达0.20(血红蛋白>60g/L)的贫血不影响组织氧合。
急性贫血患者,动脉血氧含量的降低可以被心脏输出血量的增加及氧离曲线右移而代偿;当然,心肺功能不全和代谢率增高的患者应保持血红蛋白浓度>100g/L以保证足够的氧输送。
(3)手术患者在血小板>50×10/L时,一般不会发生出血增多。
血小板功能低下(如继发于术前阿斯匹林治疗)对出血的影响比血小板计数更重要。
手术类型和范围、出血速度、控制出血的能力、出血所致后果及影响血小板功能的相关因素(如体外循环、肾衰、严重肝病用药)等,都是决定是否输血小板的指征。
分娩妇女血小板可能会低于50×109/L(妊娠性血小板降低)而不一定输血小板,因输血小板后的峰值决定其效果,缓慢输入的效果较差,所以输血小板时应快速输注,并一次性足量使用。
(4)只要纤维蛋白原浓度>0.8g/L,即使凝血因子只有正常的30%,凝血功能仍可能维持正常。
即患者血液置换量达全身血液总量,实际上还会有三分之一自体成分(包括凝血因子)保留在体内,仍然有足够的凝血功能。
(二)内科输血
对某些严重的或威胁生命的贫血患者,红细胞输血是一种重要的首选治疗措施。
但在慢性贫血患者中很少需要输血,许多输血并不能带给患者任何益处且可能有害。
有严重贫血的患者可能因输血或其他液体而促发心力衰竭,如必须输血,可2~4小时给予1个单位的红细胞,最好输悬浮红细胞,并给予速效利尿剂,不需要恢复血红蛋白至正常水平,升高到足够缓解临床症状水平即可。
(1)输血原则
1血红蛋白<60g/L,伴有明显贫血症状。
2贫血严重,虽症状不明显,但需要手术或待产孕妇
(2)血液品种的选择
1红细胞:
用于红细胞破坏过多、丢失或生成障碍引起的慢性贫血并伴缺氧症状。
血红蛋白<60g/L或红细胞压积<0.20时可考虑输注。
2血小板:
血小板计数和临床出血症状结合决定是否输注血小板,血小板输注指征:
a.血小板计数>50×109/L,一般不需输注。
b.血小板(10~50)×109/L,根据临床出血情况决定,可考虑输注。
c.血小板计数<5×109/L,应立即输血小板,防止出血。
预防性输注不可滥用,防止产生同种免疫导致输注无效。
d.有出血表现时应一次足量输注并测CCI值。
CCI=(输注后血小板计数-输注前血小板计数)(×109/L)×体表面积(m2)/输入血小板总数(×1011)
注:
输注后血小板计数为输注后一小时测定值。
CCI>10者为输注有效。
3新鲜冰冻血浆:
用于各种原因(先天性、后天获得性、输入大量陈旧库存血等)引起的多种凝血因子Ⅱ、Ⅴ、Ⅶ、Ⅸ、Ⅹ、Ⅺ或抗凝血酶Ⅲ缺乏,并伴有出血表现时输注。
一般需输入(10~15)ml/kg新鲜冰冻血浆。
4普通冰冻血浆:
主要用于补充稳定的凝血因子。
5洗涤红细胞:
用于避免引起同种异型白细胞抗体和避免输入血浆中某些成分(如补体、凝集素、蛋白质等),包括对血浆蛋白过敏、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患者、高钾血症及肝肾功能障碍和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症的患者。
6机采浓缩白细胞悬液:
主要用于中性粒细胞缺乏(中性粒细胞<
0.5×109/L、并发细菌感染且抗生素治疗难以控制者,充分权衡利弊后输注。
7冷沉淀:
主要用于儿童及成人轻型甲型血友病,血管性血友(vWD),纤维蛋白原缺乏症及因子Ⅷ缺乏症患者。
严重甲型血友病需加用Ⅷ因子浓缩剂。
8全血:
用于内科急性出血引起的血红蛋白和血容量的迅速下降并伴有缺氧症状。
血红蛋白<70g/L或红细胞压积<0.22,或出现失血性休克时考虑输注,但晶体液或并用胶体液扩容仍是治疗失血性休克的主要输血方案。
(3)注意事项
1代偿性贫血重点要对病因治疗,不轻易输血。
2有输血指征者只能输红细胞,无须输全血。
3贫血越重,输血速度要越慢。
(三)妇产科
1、妊娠合并慢性贫血
(1)输血原则
1妊娠合并慢性贫血通常采用补充铁剂、叶酸或维生素B12等辅助疗法。
2产前Hb>100~110g/L,分娩时失血量小于自身血容量的20%,一般可不输血。
(2)血液品种的选择,主要选择红细胞,输血指征如下:
①Hb≤50g/L,持续时间<36周。
2Hb≤60g/L,持续时间>36周。
3Hb在50~70g/L之间,持续时间<36周,有缺氧证据(初期的心力衰竭、肺炎或其他严重的细菌感染症状);
4Hb在60~70g/L之间,持续时间>36周,有缺氧证据。
(3)注意事项①正确判断妊娠合并贫血原因。
②采用对症治疗,输血指征从严掌握。
2、产妇急性失血
(1)输血原则妊娠期血液学的改变导致纤溶系统受到抑制,血栓形成变得容易,用晶体液维持血容量可以预防DIC。
②为防止产妇出现DIC意外,首先去除诱因,其次考虑用肝素等阻断凝血。
3DIC早期暂不考虑输注冷沉淀或浓缩血小板等血液制剂,以防加速血液的凝集速度。
④一旦怀疑可能为DIC,在等待凝集试验结果的同时立即着手处置,不可拖延。
(2)血液品种的选择①红细胞:
急性失血应启动应急程序,直接选用与受者相同血型的
红细胞,输血的同时等待交叉配型的报告,亦可用O型红细胞输注,
最好是Rh(D)阴性血。
②冷沉淀:
当PT或APTT延长,及纤维蛋白原降低时,可输注冷沉淀。
3新鲜冰冻血浆(FFP):
可作为冷沉淀替代品。
大量输血时为预防稀释性凝血因子障碍,初始剂量可按照15ml/kg输注FFP不少于800~1000ml,或每输4~6单位的红细胞或库存全血加输1单位FFP。
4血小板:
血小板计数<50×109/L时,可输注1个治疗量的血小板。
控制产科DIC出血时很少需要血小板,但抢救重症DIC时,一次性快速输注3个治疗量的血小板效果较好。
(3)注意事项
①由于妊娠产生的生理改变,产科大出血的低血容量休克特征并不明显,除非失血量相当多,因此,应该准确判断失血量。
临床判断失血量的方法有三种:
根据临床表现判断失血量、根据实际测量(测量丢失血量+估计的失血量=总失血量)、根据临床检测报告(血红蛋白:
每下降1g,失血量约400~450ml;红细胞计数:
每下降1.0×1012/L,Hb约下降3~4g)。
②恢复血容量至少要开通两条静脉通道(适配14G或16G管路),前
5分钟输入量不少于1000ml晶体液。
如果低血容量休克反应没有明显好转,应立即输血以提高氧灌注。
③输血的同时继续补充血容量,确保达到估计失血量的3倍,先晶后胶,晶体:
胶体:
血液=3:
1:
1。
4大量输注库存血前要预温,必要时可加压输注。
(四)儿科
贫血的预防和早期治疗是应首先考虑的问题。
如发生缺氧应立即采取支持疗法,若患儿病情仍不稳定,才考虑输血。
决定输血不应只依据血红蛋白水平,而应根据临床情况综合分析。
1、小儿贫血
(1)输血原则(参考2001年WH《OTheClinicalUseofBlood》)
①血红蛋白浓度≦40g/L,或Hct<0.12,不论病人临床情况如何,都需要输血。
②血红蛋白浓度为40~60g/L,或Hct0.13~0.18,如伴有缺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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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 实验室 废弃物 废水 处理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