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详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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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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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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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X)XK13-015
硫酸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0-××-××公布2010-××-××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总则………………………………………………………………………………………
(1)
2工作机构…………………………………………………………………………………
(2)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4)
4许可程序…………………………………………………………………………………(4)
4.1申请和受理……………………………………………………………………………(4)
4.2企业实地核查…………………………………………………………………………(5)
4.3产品抽样与检验………………………………………………………………………(6)
4.4审定与发证……………………………………………………………………………(6)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7)
5审查要求…………………………………………………………………………………(7)
5.1企业生产硫酸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7)
5.2企业生产硫酸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10)
5.3硫酸产品检验项目………………………………………………………………(14)
5.4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7)
5.5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7)
6证书和标志……………………………………………………………………………(19)
6.1证书……………………………………………………………………………………(19)
6.2标志……………………………………………………………………………………(20)
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21)
8监督检查………………………………………………………………………………(22)
9收费……………………………………………………………………………………(22)
10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23)
11附则……………………………………………………………………………………(23)
附件1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24)
附件2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9)
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39)
附件4企业实地核不符合项汇总表……………………………………………………(40)
附件5检验报告…………………………………………………………………………(41)
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41)
硫酸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做好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0号))、《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硫酸产品划分为1个产品单元,2个产品品种(见表1)。
表1硫酸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等级及生产方式
注:
标#的为涉及产业政策品种。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硫酸产品的,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硫酸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硫酸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
邮政编码:
100723
:
010-********
:
010-********
电子信箱:
hgscb5009@
联系人:
陈瑞英孙琳
2.3为了便于管理,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简称危险化学品无机分部)。
危险化学品无机分部设在国家无机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起草《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硫酸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硫酸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
地址:
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85号
邮政编码:
300131
:
022-********
:
022-********
电子信箱:
wujiyan@
联系人:
王琪
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硫酸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5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7.1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的规定,硫酸产品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3.7.1.1淘汰类:
4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生产装置(2005年)。
3.7.1.2限制类:
2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装置。
3.7.2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对于生产列入表1内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分装企业可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硫酸”,“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表1的“产品品种”、“规格”、“等级”和“生产方式”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申请列入表1内标“#”号产品的企业,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1.1.5安全生产许可证(分装企业也可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1.1.6《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下载)。
4.1.1.7《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4.1.1.8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
4.1.1.9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4.1.1.10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上应加盖企业公章。
4.1.2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按产品标准中规定以每一贮罐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审查组应当按照《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5)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审定与发证
4.4.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
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5.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硫酸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表2企业生产硫酸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注:
产品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产品标准要求进行。
5.2企业生产硫酸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
表3企业生产硫酸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注:
1.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于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核查时可按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设备进行。
2.加工企业为外购硫酸成品用水稀释加工的企业,只需核查稀释罐和计量罐,其余不做要求。
3.分装企业是指通过改变外购成品原包装形式、体积等,并以分装企业为生产单位的企业,只需核查计量罐,其余不做要求。
4.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5.标△为型式检验项目所用检测设备,不做必备要求,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委托检验应符合附件2《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中第6.4条的规定。
5.3硫酸产品检验项目(见表4)
表4硫酸产品检验项目
注:
1、表4所列检验项目全部为许可证检验项目;其中标※号的检验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其余项目为出厂检验项目。
但冶炼烟气法生产的工业硫酸则所有检验项目均为出厂检验项目。
2、若企业不具备上述型式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检验项目后用括号注明了该项目应进行检验的规格、等级,未加括号项目的检验应覆盖所有规格、等级。
5.4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5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5.1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A1抽样
A1.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
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由于硫酸有强腐蚀性,抽样人员必须为专业人员。
A1.2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贮罐或仓库内进行,样品应在自采样日起前三个月内生产的库存产品中按规格抽取。
抽样时,应有被检企业代表现场确认。
A1.3抽样基数至少为一个班次生产量或一生产周期的生产量。
A1.4每种规格的硫酸产品应抽取一个样品,企业申请多个等级时,应抽取最高等级的样品。
不同生产厂所应当分别抽取样品。
A1.5抽样数量和具体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见表2)中的规定进行。
B1封样
B1.1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封样方法,将抽取的样品充分混匀后,分成两份,分别封样,贴上盖有审查单位公章的封条,并由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
一份作为检验用样,一份留企业备用。
B1.2抽样后,由抽样人员按样品填写抽样单(见表5),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
B1.3许可证检验抽取样品为一次性抽样,抽样基数不符合要求或抽不到样品的按样品不合格处理。
B1.4抽样单(见表5)
表5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注:
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5.5.2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5.5.2.1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为表4所列全部项目。
5.5.2.2判定原则
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见表4)进行检验,全项检验合格则判定该样品该等级及以下等级合格。
只要有一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则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
6证书和标志
6.1证书
6.1.1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品种、规格、等级及生产方式,例如:
1.工业硫酸:
(1)浓硫酸(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生产)
(2)发烟硫酸(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生产)。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品种或者新建生产装置的,企业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增加产品规格和产品升级时,应当按照《硫酸产品增加产品规格或产品升级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实施表》(见表6)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表6硫酸产品增加产品规格或产品升级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实施表
6.1.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6.1.5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
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
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包装(槽、罐车装产品除外)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
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
(X)XK13-015-×××××。
其中,括号内的(X)代表本省简称,XK代表许可,前两位(13)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15)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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