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docx
- 文档编号:678335
- 上传时间:2022-10-12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148.48KB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docx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
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任何人不得对记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检察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健全检察人员合法权益因履行职务受到侵害的保障救济机制。
三、及时对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线索处置
16.严格检察人员过问本系统案件线索的处置。
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检察机关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分别向记录人和过问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反馈,同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
17.严格检察人员过问其他司法机关案件线索的处置。
检察机关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其他司法机关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相应司法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
18.澄清对检察人员过问案件的不实记录。
准确把握和区分检察人员依法正常履行职责和违反规定过问案件行为的界限。
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或配合调查核实收到的反映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报告(告知),属于不实记录或虚假记录的,应当纠正并及时为被记录人澄清事实。
四、严格规范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通报
19.明确通报情形。
检察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形的应当通报: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20.规范通报程序。
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按照调查处理权限,对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构处理的过问案件,经调查核实,属于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应当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并将结果报上一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
上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对下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应当通报而未通报的,应当监督纠正。
对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其他司法机关案件的,应当将通报结果反馈所过问案件办理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
21.规范通报方式。
检察机关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对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况进行通报,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坚持一案一通报。
五、严肃追究干预、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相关人员责任
22.对违反规定过问人的责任追究。
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或者诫勉谈话;有本办法第19条所列情形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对不如实记录人的责任追究。
检察人员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办案,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24.对打击报复人的责任追究。
检察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健全落实“两个规定”的工作机制
25.加强组织领导与协作配合。
各级检察机关要把落实“两个规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抓好落实。
检察机关各司法办案部门、办公厅(室)、政工部门、案件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沟通联系和工作衔接,健全干预、插手、过问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的协作配合机制,切实推动“两个规定”落实。
26.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上级检察机关应当通过调研、巡视、检务督察、执法监察和案件查办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落实“两个规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要注重总结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并加以推广。
27.与落实“两个责任”相衔接。
把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司法办案活动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作为检察人员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对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节严重的,既要追究过问人的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
28.注重宣传和舆论引导。
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主力军和新媒体生力军作用,运用报刊、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及时宣传检察机关在落实“两个规定”方面的思路、举措和成效。
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对落实“两个规定”的关切,及时稳妥应对处置相关负面舆情。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 检察机关 贯彻执行 领导干部 干预 司法 活动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