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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政策汇编docx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政
策
汇
编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755号……………….…2
2.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201号………………………………………….….5
3.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8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10
5.2015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名单公示………………………………………………………………..19
6.云南省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3号……..……20
7.7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地下综合管廊建设……………………………..……….…27
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发改办财金[2015]755号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建于城市地下用于敷设市政公用管线,满足管线单位的使用和运行维护要求,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的市政公用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
为加快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保障城市安全运行,进一步扩大基础设施投资,发挥稳增长的积极作用,加大债券融资支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力度,制定本指引。
一、鼓励各类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等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措施完善的基础上,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二、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请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可适当放宽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
(一)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的城投类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二)募集资金占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总投资比例由不超过60%放宽至不超过70%。
(三)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70%和75%;主体评级AAA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0%。
(四)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
(五)城投类企业不受“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
(六)对于与新区、开发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相配套的综合管廊项目,若项目建设期限超过5年,可将专项债券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从现行的1年延长至2年。
企业可在该期限内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自主择机发行。
三、发债企业可根据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和资金回流特点,灵活设计专项债券的期限、还本付息时间安排以及发行安排。
四、地方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积极制定投资分担、使用付费、明晰产权等配套政策,为企业发行专项债券投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创造收益稳定的政策环境。
鼓励地方政府综合运用预算内资金支持、专项政府债券、城建配套资金等方式,制定多层次风险缓释政策,统筹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的政策扶持力度。
五、鼓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
“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和项目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
六、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
鼓励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发行可续期债券,根据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和付款安排特点设置续期和利息偿付安排。
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5年3月31日
2、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15]201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支持城市管网建设、城市地下空间集约利用、城市排水防涝及水生态修复等城市生态空间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一)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及污水泵站建设;
(二)海绵城市建设试点;
(三)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
(四)城市生态空间建设其它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六条专项资金根据不同的支持事项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分配。
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及污水泵站建设事项的,根据年度资金规模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等对相关地区进行奖励。
用于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试点示范类事项的,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支持范围,在支持期内安排奖补资金。
第七条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年度支持重点领域,组织地方申报,并评审各地申报方案。
第八条地方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落实地方扶持政策措施及应承担的资金;
(二)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申报,核实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中央拨付的专项资金,组织实施相关工作,落实工作任务。
第九条专项资金采用奖励、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
对按规定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予以倾斜支持。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政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属于引入社会资本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制定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实施对地方的绩效考核,并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奖优罚劣。
对于绩效评价结果较好、达到既定目标的,给予奖励;对于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无法达到既定目标的,建立退出机制,并收回中央财政资金。
第十二条地方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偿还既有债务。
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5月23日印发的《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266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6月1日
3、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地下管线建设”的讲话精神和近期中央经济工作会要求,经研究,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财政对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给予专项资金补助,一定三年,具体补助数额按城市规模分档确定,直辖市每年5亿元,省会城市每年4亿元,其他城市每年3亿元。
对采用PPP模式达到一定比例的,将按上述补助基数奖励10%。
二、试点城市由省级财政、住建部门联合申报。
试点城市应在城市重点区域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将供水、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燃气、排水等管线集中铺设,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解决“马路拉链”问题,促进城市空间集约化利用。
试点城市管廊建设应统筹考虑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建设里程应达到规划开发、改造片区道路的一定比例,至少3类管线入廊。
试点城市按三年滚动预算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编制指南另行印发。
三、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选择试点城市。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申报城市进行资格审核。
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城市,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城市公开答辩,由专家进行现场评审,现场公布评审结果。
四、对试点工作开展绩效评价。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定期组织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奖罚。
评价结果好的,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基数10%给予奖励;评价结果差的,扣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具体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订。
五、各地财政、住建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谋划,组织有关城市做好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研究制定配套政策。
具体申报工作另行通知。
财政部
2014年12月26日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
近年来,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地下管线建设规模不足、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凸显,一些城市相继发生大雨内涝、管线泄漏爆炸、路面塌陷等事件,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秩序。
为切实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需要,把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统筹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应急防灾等全过程,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提高创新能力,全面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统筹建设。
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先规划、后建设,科学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等规划,合理安排建设时序,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
强化管理,消除隐患。
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维修、养护和改造,提高管理水平,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切实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因地制宜,创新机制。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不同地区实际,科学确定城市地下管线的技术标准、发展模式。
稳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加强科学技术和体制机制创新。
落实责任,加强领导。
强化城市人民政府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责任,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加强联动协调,形成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
(三)目标任务。
2015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城市地下老旧管网改造,将管网漏失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显著降低管网事故率,避免重大事故发生。
用10年左右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体系,使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水平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急防灾能力大幅提升。
二、加强规划统筹,严格规划管理
(四)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统筹。
开展地下空间资源调查与评估,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地下各类设施、管线布局,原则上不允许在中心城区规划新建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其他地区新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不得在穿越其他管线等地下设施时形成密闭空间,且距离应满足标准规范要求。
各城市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对各类专业管线进行综合,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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